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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办理无人继承的遗产公证

2019-05-21成大明

丝路视野 2019年7期
关键词:解决公证遗产

成大明

摘 要:无人继承的遗产公证是一项较为特殊的公证事项,其证明对象为无人继承的遗产,事实上就是死者没有任何继承人,尽管这类公证事项在现实中不多见,表面上看不像遗嘱、法定继承、赠予等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大的影响,但还是会对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影响。在具体的公证实践中,无人继承的遗产公证是否能够受理进而如何办理,一法三规章当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在日常工作中曾遇到过一个这样的案例。

关键词:无人继承 遗产 公证 解决 预防

一、案情

高某的祖父母、父母都早年去世,他只有一个哥哥,因家境贫困高某未婚亦无子女。哥哥去世后高某与哥哥的长子共同生活,侄儿一直伺候他,高某于2008年12月病故,高某没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侄儿居住在高某名下的房屋,本以为顺理成章地可以合法继承叔父的遗产,却被公证处告知他并不是叔父的法定继承人,即便能分得部分遗产,也是基于他扶养了叔父多年的缘故,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养老送终的原因,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高某属城镇居民,按我国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他的遗产应归国家所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

所有。

至此高某的侄儿要得到他的全部遗产就成了一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像这样的问题也不少,那么公证处要如何辦理公证才能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得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呢?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办理遗产分割遗产分割协议,协议的主体应包括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要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其遗产”的规定。

二、出现“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得不到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原因

(一)旧的封建世俗观念造成的

一些人由于受家族家庭观念和旧的风俗习惯的影响,总以为只要对无儿无女的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就可以理所当然地继承死亡人的遗产。特别是侄儿对伯父、叔父,外甥、外甥女对舅父、姨妈,孙子女对祖父母等更容易产生这样的想法。如果家族中有无儿无女的老人,对血缘关系比较近的晚辈,哪个人为该老人养老送终了,在老人去世后遗产就归这个人所有。

(二)由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大

这个原因主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人的范围理解上的错误。一些人在谈到法定继承人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好确定,在谈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时,往往把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加到第二顺序继承人里面去。更有甚者,有的人把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辈分的人说成是第三顺序的继承人,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人为地扩大化了。

(三)本是权利人但却不积极主张权利

对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因国家或集体组织没有人带头主张继承的权利,这便给人们造成了无人管理遗产的错觉。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方式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主张权利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解决的最佳方式就是办理遗产分割协议为妥。建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县政府授权的部门)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

具体做法是:首先,按照办理法定继承公证的程序审查个案情况。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婚姻等状况,法定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包括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确定被继承人的生前身份。这主要是核实被继承人确实无继承人、无受遗赠人,审查要分得遗产人的自然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核实是否确实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

其次,建议那些要得到遗产的人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集体组织办理遗产分割协议。在审查核实后,认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主张权利要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建议其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县政府授权部门)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产分割协议。如果死亡人生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那么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就应与死亡人生前所在的集体组织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死亡人生前不是集体组织成员的,遗产就应归国家所有,就应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政府授权部门)签订遗产分割协议。

四、需预防的手段和采取的措施

根据上述问题形成的三种原因,公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自身的优势,借助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大力宣传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别是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种情况时提前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对办理公证遗嘱的好处和作用也要广泛宣传。因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遗嘱的效力又优先于法定继承。建议有处理自己财产意愿的人设立公证遗嘱,重点人群是那些孤寡老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框架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个人财产的最好方式,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从而预防了不必要的纠纷发生,使逝者的意愿真正得以实现,这更能体现我们公证机构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方面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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