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中的明显程序问题看司法资源浪费
2019-05-16王蔚君
摘 要:司法资源紧张的原因主要是法院内部审判中不断出现的程序问题,而不是当事人滥用诉权。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事实清楚的简单行政案件要经过四次庭审,而且接连出现了一系列的明显程序问题;在行政审判中错误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倍增了司法资源的浪费。通过司法途径积极解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就是最有效的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关键词:行政诉讼;诉权;司法资源;程序问题
一、明显的审判程序问题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我国许多法院法官和辅助人员加班已经成为常态,法院和一些媒体把司法资源紧张的原因归于当事人滥用诉权,而当事人把司法资源紧张的原因归于法院内部审判中不断出现的程序问题及其引起的司法资源的浪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事实清楚的简单行政案件要经过四次庭审,而且接连出现了一系列的明显程序问题,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尤其是行政审判中肆意剥夺当事人的诉权增加了审理程序,倍增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院普遍的超负荷所导致的法院工作人员的身心疲惫带来了越来越多、越来越明显的程序问题;而这些严重的程序问题及其暴露后的纠正环节又进一步加重了法院的负荷,这样的恶行循环正在法院内部越演越烈,不断膨胀。
二、王蔚君诉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案行政诉讼的提起
购房人王蔚君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审理胜诉后,2016年底王蔚君申请执行。2017年初,王蔚君持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到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由于售房人不到场纳税,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几次要求王蔚君代售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年2月7日王蔚君代售房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和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17年2月13日王蔚君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首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由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征税行政行为,2017年4月王蔚君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代售房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滞纳金的行政行为,并要求国家赔偿。
2017年4月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同意立案,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张琳琳担任主审法官。张琳琳法官指出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应分别提出,本案立案错误,要求原告撤诉,而且提出原告再次起诉的诉讼时效已过。在原告的据理力争后,2017年5月张琳琳法官和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经再次审查后同意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分别登记,重新立案。
三、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2017年8月龙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张琳琳继续担任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充分表达了意见。2017年11月,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琼0106行初64号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本案一审裁定驳回的理由是原告不是本案“行政行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并不包括行政裁定书第4、5页所述的这个裁定理由,这个理由和事实在开庭过程没有涉及,原告认为裁定理由属于出其不意,诉讼程序欠缺,程序严重违法。本案被告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第3页和被告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也多处证明原告是本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事实。
四、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继续审理
由于一审裁定在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形,2017年11月,王蔚君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初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已回外地过年的上诉人,本案书面审理,审限1个月,法官不安排和上诉人见面。
上诉人很快向法官提交了诉讼材料,多次打电话和法官沟通案情。在上诉人的一再坚持下,法官同意安排询问。原告王蔚君在另案中起诉海南省律师协会案经海口市两级法院的审理胜诉并被媒体不断追踪报道,主办法官已对上诉人有清楚了解,这是法官慎重审理的主要原因,法官电话中也表达的很清楚。
2018年3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双方当事人询问,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了意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2018年4月作出(2018)琼01行终30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裁定,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五、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18日开庭
龙华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2018年7月向原告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因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与售房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售房人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第三人无法送达,2018年8月7日向第三人公告送达开庭时间地点,同时也向原告公告送达了开始时间为10月18日,但没有向原告送达传票,也没有告知主办法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
该行政诉讼案2018年8月7日公告,至10月18日开庭不满75天。原告在国庆节后十多次给行政庭通电话,请求和主办法官沟通开庭时间,但没有任何回复。法院还向原告错误送达了本案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的正本,后书记员又要求原告退还证据正本。
2018年10月18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和被告双方出庭,原被告双方没有新的证据提交。第三人未到庭,法庭在核对当事人时也没有提及第三人,整个庭审过程没有提及法院通知追加的第三人。
开庭当天,原告通过龙华区人民法院信访渠道反映了该行政诉讼案2018年8月7日公告,至10月18日开庭不满75天;主办法官不接电话沟通,不愿调整开庭时间的情况。
六、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4日再次开庭
2018年11月中旬,原告又一次收到了龙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定于2019年2月22日开庭,同时还收到了龙华区人民法院变更主审人通知书,通知书称“原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在龙华区人民法院挂职时间已到,已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故原审判长无法继续审理”。龙华区人民法院安排一个挂职即将到期的法官审理此案,已提前做好了审理中变更主审人的准备。
原告在2018年11月份收到以上龙华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变更主审人通知书后,询问龙华区人民法院为什么开庭这样晚,龙华区人民法院答复要等公告之日满75天才能开庭。
2018年12月原告接到龙华区人民法院电话,开庭提前到2019年1月4日,因为已经和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联系上了。2019年1月4日本案又重新开庭,原被告双方没有新的证据提交,第三人未到庭。
七、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另案审理也存在剥夺当事人诉权的问题
2014年,王蔚君在海南某律师事务所一年实习期届满,经海南省律师协会考核做出延长半年实习期的决定。2015年5月,王蔚君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海南律师协会作出的实习考核决定。
2015年9月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行初字第19-2号行政裁定书,一审法院认为律师协会不属于行政部门,其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裁定驳回王蔚君的起诉。尽管原告休庭后向合议庭提交的书面意见已清楚反驳了行政裁定书中裁定的理由。
2015年9月,王蔚君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意见,2015年12月17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中法行终第78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一审裁定,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后经海口市两级法院的审理,原告胜诉并被媒体不断追踪报道。
八、王蔚君诉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诉讼案回顾和总结
王蔚君诉海口市地方税务局案行政诉讼案争议为两万多元的税款及滞纳金,事实简单清楚。原告历时两年,往返法院十多趟,已经历了四次庭审,但直到今天还没有收到第一份行政判决书。整个诉讼程序在标榜公平中空转,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当事人的实质诉求,远远没有实现。
肆意剥夺当事人诉权,接连出现的一系列明显的程序问题,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人民群众在复杂的诉讼活动中不仅没有获得感,而是越来越失望。
节约司法资源主要要从法院内部寻找解决途径,杜绝明显程序问题的发生,减少审判程序空转,通过司法积极解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就是最有效的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1]《论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保障》王蔚君《青年与社会》2018年第23期.
[2]一些当事人为名利“恶意”起诉浪费司法资源现象日益增多.http://www.law-lib.com 2017-12-18 正义网.
(作者单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 海口 57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