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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与纠纷解决研究

2019-05-16王智慧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3期
关键词:纠纷解决调解风俗习惯

摘 要 在交通闭塞、国家法调控无法触及的地区,几千年来社会秩序却有条不紊,凭借的正是其自身的习惯法规范的调控。村规民约是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避免也存在着弊端。为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应该完善解决纠纷的机制。

关键词 村规民约 风俗习惯 纠纷解决 调解

作者简介:王智慧,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82

风俗习惯是在长期公共生活、劳动交往中形成的,被用来分配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归属和空间范围的一些规则,可以用文字记载,也可通过民众间的交流进行口头交传。风俗习惯是社会秩序和文化认同的一种表现,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此强制力非完全的国家强制力。在当今主流学者的研究中,风俗习惯一般由村规民约、神话传说、宗教戒律、祖宗遗训、民间谚语、民族禁忌等组成。本文着重研究村规民约。

一、村规民约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

作为风俗习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村规民约是指村委会根据本村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的习俗和国家法律制定并经村民大会通过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行为规范,是全体村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介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准法”。

村规民约可以弥补法律的空白,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用规约去解决一些纠纷,为当地村民处理纠纷提供法律依据,而在有些学者看来,村规民约有时充当着“小宪法”的角色。但是村规民约的传统行及其落后性,也使得其在解决纠纷中会存在一些漏洞。

(一) 积极功能

村规民约在调解中会给予纠纷以完整有效的解决方式。村规民约是群体自治的产物,充分的体现了自主性。村规民约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早已普及,不需要专门特意的安排,早已接收其潜移默化的影响,因而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认可度也较高,出现问题时也乐意采取村规民约进行调解。

中国古代社会的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小农思想,使人民的生产生活多局限于自己所处的地区,也使他们更坚定了远亲不如近邻的思想,中国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儒家思想所占据的主导地位提倡人们遵循“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更加坚定了人们在处理纠纷时更偏向于采用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对于有些内容的规定十分详尽,在出现相关纠纷时,只要梳理清楚案件的始末,很容易判断双方的责任,很好的解决问题。而且在解决问题时也多为调解,如引用长老制度进行调解,这些调解多为就近调解,不需要奔赴太远的地区,只需在村落中就可以解决;调解的费用较低,有些问题的解决只需要村民的一顿饭菜就是赔偿,不用花费很大,而村民易于接受调解的结果,调解的效果很好。

(二)消极功能

马克思认为矛盾是无处不在的,事物的发展总是两面性的,我们不能只看到好的一面,也要发现背后隐藏着的弊端。有些村规民约从制定时起,并未发挥作用,犹如形同虚设。我们不能找到其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的作用,甚至有些对于现代村治的发展也形成阻碍的作用。

二、村规民约在纠纷解决中现状分析

(一) 在纠纷解决中的优势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写道乡土社会人们大多用人治,长老统治等来解决纠纷。对于乡土社会的人们来说,在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村规民约比法律更为民众接受。

1.村規民约能够定纷止争、有效解决纠纷

在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和依据中,人们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选择是否完整合理的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对于村民来说,若选择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会存在各种的不确定因素,自己的利益并非能得到预期的想法;而且有些村民对于法律也不熟知。所以,相比较之下,人们更愿意适用自己所熟知的村规民约来解决纠纷,这样自己的可控制性较强。而且村规民约所涉及的面较全面详细,有些规定很好的弥补了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白。另外,在村规民约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由双方当事人积极主动参与,很好的体现了群体自主性,能更好的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2.村规民约解决纠纷时易接受

许多村规民约多在人们的口头交传中进行传承,而且有些村规民约是记录在册,但是其内容也被人们的语言进行交传。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人的影响尤为重要,人们在潜意识里接受其所接受的内容,因而当地的村民更认可村规民约,其在调解中的效果也更好。

3.村规民约解决纠纷成本低

解决纠纷中也必不可少考虑到成本问题,在村落中生活的人们有些家庭条件不好,他们出现纠纷时会更加考虑成本。若选用诉讼形式,诉讼的程序会复杂,花费在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中的成本会很高,而若采用村规民约进行调解,费用成本会较低,也许只是纠纷解决后的一顿饭或者一个赔礼道歉。

4.村规民约解决纠纷能够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

中国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有时虽赢了诉讼却输了人情。而且对于乡土社会来说,面子和人际关系很重要,如果为了赢得诉讼却丢失了自己的面子和人际关系却是得不偿失的,没了面子会被亲朋好友、街坊四邻等看不起、也会影响自家以后的人际关系。因而人们更愿意采取非对抗性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样的非对抗性的方式更好的体现了儒家“和为贵”的思想。

(二)村规民约在纠纷解决中的缺陷

1.村规民约中的某些内容违背了法律精神

村规民约是当地人们制定的,有些规定只被当地村民所承认,法律和社会并不认可,甚至有可能反对此项规定。如在桂林一个小村庄,当地人在打架斗殴中失手杀人后,杀人者并未得到法律的制裁,仅仅是在事后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及道歉。这一结果并不符合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也不能使社会大众所满意。

2.村规民约对于纠纷解决的结果没有强制力保证实施

村规民约虽规定了各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但大部分是通过社会评价、社会舆论以及个人内心的遵循来保障实施。基于上述情形,村规民约的强制力得不到保证,执行结果也达不到预期所设想的。这样会使纠纷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也极大的挑战了村规民约的权威性,从而使村规民约在维持社会秩序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甚至其社会地位也会下降。

不可否认,村规民约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有其不可忽视的优势;但是村规民约在解决纠纷中也存在一些弊端,我们不能因其弊端的存在而否认其价值。在村规民约和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我们都知道法律的效力高于村规民约的效力,但我们从实质正义的角度看问题,应当兼顾纠纷解决的效果和当地村落社会秩序的稳定。这正像虽然诉讼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局限性,但是诉讼依旧是法律规定的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对于更好的解决纠纷,更好的运用村规民约,需要扬长避短的解决纠纷方式,充分发挥各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一)村规民约规范化

我国现存的有些村落的村规民约还是以前留下来的,有些规约的内容存在迷信色彩,存在着些许的糟粕。有些内容不符合现在的法治精神要求,与法律会存在相冲突的地方。而且有些村规民约的强制力不能得到保证。综上,我们需要对新时代的村规民约进行一些修改、规定,使村规民约更具有规范化。

对于村规民约应该由生活在当地的村民根据现实和生活条件进行制定,使其符合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也适应村落发展的现实要求。对于村规民约的制定也要考虑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变通。

村规民约的制定也要参照法律法规的制定,遵循一定的程序、比例,按照民意来决定是否通过,对于通过的村规民约,应当在当地相关民政部门进行备案予以记录。国家保证记录在册的村规民约的强制力,村民应遵循其所通过的规约。

(二)建立乡贤调解制度

现代意义上的乡贤既有因品德才学为乡人推崇敬重的本土精英,也包括因求学、致仕、经商而走入城市的外出精英,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下在农村投资创业的外来精英,具有亲缘、人缘、地缘优势,具备丰富的经验、学识、专长、技艺、财富以及良好的文化道德修养的人。 这些乡贤对于其所在地区的村规民约有一定的了解,或者是在当地有一定的威望。因而其在当地的村治中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如充当人民调解员的身份,用其知识、见识或威望来有效调解村民间的纠纷。

在调解之前,也需要对乡贤进行相应的培训,使其对村规民约、法律法规的掌握更熟悉,在調解中能灵活应对,更好的处理纠纷。而乡贤对于自己的此项职责也要有一定的责任意识,注意维护自己的人民调解员形象,不断的充实自己,充分发挥在村治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普法宣传

罗马城非一日之功,法治社会的建成,不仅需要良好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民众对法律的掌握。在偏远落后的地区,人们由于信息的闭塞,对于法律法规的了解并不充分,甚至有些地区的人们压根不知道法律为何物。近年来的扶贫工作、普法工作的开展,人们对法律有了些许的了解,但是在自己面临法律问题时依旧不知道该如何很好的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在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只是一味的用村规民约来解决,未考虑法律解决问题。尽量做好村规民约解决纠纷向法律解决纠纷的过渡。

国家应该加强法律的宣传工作。普法的方式可以多样化,送法下乡,如知识竞赛;编排法律生活剧;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组成普法团,深入社区进行普法等。这些方法会提高群众的积极性,使普法的效果大增。

(四)完善人民派出法庭制度

目前有些村民不希望采取风俗习惯解决纠纷,希望付诸于诉讼。但是由于诉讼比较麻烦,还要去法院上诉。普遍认为上诉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虽然乡镇有派出法庭,但是数量和人手不足,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但是人民法庭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具有天然优势,它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最近,是最易突破的一道线,而且是司法体系中不可动摇的基石,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人民法庭的人手不足,往往一个镇才拥有一个人民法庭,对于解决大量的纠纷力不从心。应抓紧人民派出法庭制度的完善,使人民的纠纷解决更便利。

四、结语

在村落的各纠纷解决过程中,不难发现村规民约在很多时候会比法律等到更好的解决纠纷。事实上,各种规定、规则都可以解决纠纷,只是解决纠纷的程度不同,且解决方式所适合的群体也会村在差别。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应以务实的态度对待村规民约在解决纠纷中的弊端。

社会自治是一个大趋势,村规民约不会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被历史遗忘,反而会随着人类法律文明的发展而更加规范化;村规民约的民事纠纷解决功能也不会被国家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所完全取代,反而会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一席之地。我们应该使村规民约更加的规范化,更适合社会的发展。

注释:

郭剑平.论风俗习惯在民事调解中的适用.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刘广登.新乡贤与乡规民约的良性构建//谢晖,等.民间法(第十七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24-336页.

邢勇.新乡土中国视阈下基层司法职能研究.东南法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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