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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性质职教集团“权利让渡”研究

2019-05-11裴云

职教通讯 2019年23期
关键词:职教集团

摘    要:“非法人性质”构成当前我国职教集团的主体表征。从基本特征、形成原因、负面影响三个角度对职教集团的“非法人性质”进行全面描述,其后,引入“权利让渡”概念,对其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解决问题进行了归纳,初步建构起基于“权利让渡”的非法人职教集团解决方略。在此基础上,对非法人职教集团与“权利让渡”的契合度进行了深入探究。最后,结合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应通过体系设计为“权利让渡”作用发挥提供适宜的环境。

关键词:非法人性质;职教集团;权利让渡

基金项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项目“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非法人性质职教集团权力架构与运行研究”(项目编号:2019GZGJ173);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课题“粤港澳大湾区高技能人才标准建构——基于区域整合的视角”(项目编号:2019GZGJ172)

作者简介:裴云,男,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47(2019)23-0001-07

职教集团作为高职教育发展的高级阶段,涉及多元主体之间复杂的利益协调和精密的机制设计,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我国现行职教集团尚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虽然发展迅猛、规模庞大、成员众多①,但“大而不强、集而不团”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弊端的原因和结果集中体现在一个事实:当前绝大部分职教集团缺乏法人②资质。那么,法人资质的缺失会给职教集团的运行带来何种性质与程度的影响,绝大部分职教集团未能获得法人资质的原因何在,以及如何解决职教集团因法人资质缺失所带来的种种问题,等等,这些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本文从这个背景出发进行探索,通过引入“权利让渡”这一机制,使原本不具备法人资质的职教集团形成相应的教育权力,从虚体变为实体,进而推动集团高效运行。

一、非法人性质:我国当前职教集团的主体表征

按照是否具有法人资质,我国职教集团可以分为两种:法人性质职教集团和非法人性质职教集团。前者主要有三种样式: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以及企业/事业“双法人”模式,但是,在当前海量的职教集团中,以上三者数量所占比例很小,绝大部分职教集团属于非法人性质。③据调查,这些职教集团的管理机构普遍参照了学术性团体而非社会团体进行组织架构设置;少数集团在民政部门进行了法人注册,但处于依附牵头单位的状态;大多数集团的秘书处等日常工作机构仍只是牵头单位某个内设管理部门的附设机构,集团缺少独立性。[1]也就是说,“非法人性质”构成了我国当前职教集团的主体表征,并深刻塑造了我国职教集团的整体气质。

(一)非法人性质职教集团的基本特征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我国海量的职教集团可以分为多样化的类型,既有区域、行业、复合等不同模式,也有紧密型、松散型、紧密松散结合型等不同样式,以及有学校主导、企业主导、政府主导等不同主导方式。这些不同的分类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根据对当前数量庞大的非法人职教集团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普遍存在的基本特征。[2]

1.集团成立的推动力主要来自政府的政策激励,而非内生的市场力量。与此高度吻合的是,我国在较短时间内成立了大量的职教集团,且几乎所有非法人职教集团都存在发育不完善、缺乏足够的物质和制度积累等共同特征这一事实。

2.集团成员之间缺乏产权约束,准入和退出门槛较低。由于缺乏应有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整个集团成员之间结构松散,集团整体凝聚力和运行动力严重不足。

3.集团活动范围受限。集团活动主要体现在成员单位内部合作,特别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重点解决毕业生就业和学生顶岗实习、企业缺乏人手等较为急迫的现实问题,责任主体主要为当事的成员法人;而以集团组织名义开展的活动一般则局限为风险性较小的培训、考察、交流等。

(二)非法人性质的形成原因

法人资质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能够带来巨大利益,也需要付出较高成本;它既是一种机遇,也蕴含着风险。作为多元主体、不同利益相关者组合的职教集团,在获取法人资质的问题上,同样存在着各种考量和博弈。从这个意义出发来看,绝大部分职教集团之所以未能获得法人资质且超越这个范畴主要源于以下两点原因。

1.从外部看,我国相关法规对法人组织的设立和管理有较高的门槛。如场地和经费要求,一般的社会组织往往难以达到;同时,法人组织也要经过行政管理部门的层层审批,过程繁琐,如未经审批而擅自开展社会活动,会被视为非法组织。

2.从内部看,绝大多数职教集团成员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基于各种考虑,这些成员满足于当前松散的结合,并未有成为一个独立法人实体的强烈意愿。这其中蕴含的逻辑、法理、成本、风险、影响,等等,是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在此不加以赘述。

以上内部与外部原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当前我国绝大部分职教集团属于非法人状态。而这种非法人状态将长期存在,对职教集团的正常运行和功能发挥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非法人性质产生的负面影响

不具备法人资格,意味着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这对职教集团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1)存在的合法性不足。不具備法人资格意味着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既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也不拥有民事权利;既不能拥有财产,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如出现法律纠纷,连独立的诉讼权利亦不具备;同时,也不能合法接受捐赠,其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作为一种应对,当前诸多非法人职教集团进行的活动基本上都是以牵头单位名义进行。(2)难以有效运行。职教集团的优势在于其整体性,通过资源的有效整合形成优势集中、集聚资源等功能。缺乏这种整体性,职教集团只是多个个体的简单堆积,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人财物的自由流动。而法人资质正是体现这种整体性的基础性条件。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获知两个推论:一是非法人性质已然成为阻碍职教集团持续深入发展的主要因素;二是职教集团法人资质问题在短期内难以得到解决。这样,问题的症结集中体现在:能否设计出某种灵活有效的方式,既能克服非法人特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又能在较短时间内推动集团获得实质性发展。社会和时代都期待着这样的选项,“权利让渡”也就顺势进入关注的视野。

二、权利让渡:非法人性质职教集团的解决方略

职教集团最本质的特性就是利益相关者的有效集聚。具有不同利益诉求、能力、影響力、紧迫性的相关主体,通过各种有效交换实现利益流动,并在流动中增值。从这个意义出发,“权利让渡”恰恰体现出这种利益流转,二者形成高度契合,从而为非法人性质职教集团的问题解决提供了可选择的思路和路径。

(一)非法人职教集团中“权利让渡”的基本内涵

“让渡”,具有出让、让与、交付的涵义,常用于权利让渡、价值让渡、利益让渡等。[3]119从一般意义层面看,所谓权利让渡就是权利人把属于自身的有形、无形的权利通过某种方式,全部或部分、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暂时或者永远实现对该权利的所有、占有、行使的行为。可见,“权利让渡”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通过利益的交换实现利益的流转,在流转中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更有效地推动系统运行效率,使之获取更高效益。

非法人职教集团中的“权利让渡”,其内涵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集团通过“权利让渡”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这与职教集团的本义高度吻合。职教集团本质上就是通过不同机构的结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合作共赢,权利通过让渡实现了优化,从而使分散的资源得以集中,零碎的优势得以聚集,最终实现高附加值。二是集团通过“权利让渡”实现不同成员中的利益交换,从而从源头上获得了推动职教集团运行的动力。职教集团的本义就在于通过利益的流动,实现价值链的优化配置,最终实现价值最大化。“权利让渡”促进了利益相关者利益格局的优化,消除了内耗,形成高效运行。

(二)非法人职教集团中“权利让渡”的形式

非法人职教集团集聚了院校、企业、政府部门,以及各种第三方团体。这些主体绝大部分都是独立法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因此,集团成为一个利益共存与交换的平台,权利在交换与流动中实现价值增值。在非法人职教集团中,可以在三种情况下进行权利让渡。[3]123

1.职教集团的内部院校之间。主要有部分办学权利的让渡、招生(就业)权利流转、培养权利上的部分让渡。这些权利原本属于单个院校,但通过职教集团这个平台实现了流动的可能。

2.职教集团内部校、企之间。校、企之间可以通过“权限划分”实现教学标准制定、教学内容开发、师资团队建设、课程编制、教学实施等重要的教育教学功能的合理分配。

3.教育管理行政权向职教集团转移。伴随着行政改革简政放权的深入开展以及院校办学自主权的进一步提升,越来越多的教育管理行政权会本着“公平与效率”原则,以“权利让渡”的形式下放到院校,如人事权、专业设置权、招生规模确定等。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以上“权利让渡”的形式较为简单,主要源于当前高职院校办学的现实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层面问题。伴随着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和“权利让渡”作用的逐渐发挥,高职教育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与症结也会随之浮出水面,从而为“权利让渡”作用发挥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三)非法人职教集团中“权利让渡”可解决的问题

根据对当前的实践进行观察和进一步的分析可知,非法人职教集团中“权力让渡”可以解决以下两大问题。

1.充实了职教集团的功能。非法人职教集团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虚转。通过权利让渡,职教集团获得了统一的办学权利,包括统一招生、统一就业,以及培养过程中的各种权利。集团通过“让渡”获得的权利,推动了集团的实质性运行。在运行过程中,集团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有利于集中优势、重点攻关,形成集成效应,从而大大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办学效益。

2.理顺了职教集团的关系。职教集团最核心的动力来自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顺畅。传统体制机制下,非法人职教集团无力建构起有效的利益相关者协调机制,这导致不同的主体之间各自为政、相互干扰,无法形成合力,最终阻碍了集团有效运行。通过“权利让渡”,初步理顺了集团内部院校之间,集团内部院校与企业、行业之间,集团与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等至关重要的各种关系,推动集团组织架构走向整体优化。

三、非法人职教集团与“权利让渡”之间的契合度分析

从历史演化的视角看,利益交换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迄今已形成多种多样的方式,“权利让渡”亦是其中之一。那么,这引发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在当前非法人职教集团中,“权利让渡”是否属于最优选择,是否还有其他更合理的方式;二是“权利让渡”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现实问题,同时也要考虑付出多高的成本,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潜在风险。这就有必要对非法人职教集团与用“权利让渡”来解决问题的契合度进行分析,以对非法人职教集团中“权利让渡”的意义与价值做出更全面的判定。

(一)“权利让渡”契合了非法人职教集团法人复杂多元、占据不同权利的现实

要实施“权利让渡”,首先必须确保不同成员均占有不同的权利,有交换的物质基础。成员之间地位的不同导致了所掌握权利数量、质地、类型上的差异,从而为权利流转提供了可能性。职教集团由多元化的利益主体构成,在职教集团内部,主体主要包括院校、行业企业、政府部门,以及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四大类型。这些主体亟需通过权利的交换获得更高的收益,更好地满足自身发展需求,形成更好的发展态势。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二)“权利让渡”体现出的非强制性、灵活性、低成本,符合现代社会价值取向

首先,“权利让渡”表现方式上的非强制性。相比等价交换的经济方式和行政指令的行政方式,“权利让渡”在方式方法上更多地采取协商手段,探讨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转让。这体现出一种柔性,尤其适用于公益色彩浓厚、成员众多、占有资源有限的非法人职教集团。

其次,“权利让渡”实施过程的灵活性。权利让渡并不要求对利益的永久占有,也可以是暂时占有;不一定要求全部的权利转让,也可以是部分权利;不一定要求权利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占有权、行使权。这样就对非法人职教集团权利交换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再次,“权利让渡”运行过程的低成本。“权利让渡”在内容上更多地涉及教育教学等公益性问题,利益面不大,因此成本较低。同时,非法人职教集团不同成员之间的权利让渡主要涉及办学微观层面技术方面的问题,并不涉及职教集团国有资产流失和国有性质的变更等根本性的问题,从而大大消减了权利让渡技术上的难度。

综上,相比其他诸多样式的权利变更方式,“权利让渡”呈现出更大的合理性与优越性,满足了教育公益性需求,适应现代社会价值取向。因此,“权利让渡”这一模式为非法人职教集团的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了思路。本着尊重高职院校办学自主权、积极推动校企融合的思路,上级行政部门给予非法人职教集团“权利让渡”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可成为推动职教集团实现“权利让渡”强大的外部动因。

四、问题与反思

从现实角度看,“权利让渡”契合了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趋势,适应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广阔前景。作为一种可选择的思路,“权利让渡”可推动职教集团中的权利分布均衡,实现资源配置最优,提升运行效能,这是其有利的一面;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从系统的角度对职教集团中“权利让渡”的实施提供最优环境。

(一)非法人职教集团中“权利让渡”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在理论层面,非法人职教集团实施“权利让渡”具备了合理性,但在具体的实施中,“权利让渡”并不简单,主要面临的问题有以下两个方面。[3]129

1.权利让渡是否获得上级行政部门的认可。职教集团中的绝大部分成员为公办、事业编制,权利并非私有,不能随意让渡。即使是民办院校,也要通过董事会等机制实现权利让渡,不可私相授受。所以,任何权利让渡均须获得上级行政部门的认可,这种认可可以是法律层面,也可以是行政层面,两者皆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形成完整的职教集团相关法律法规,不少做法属于探索性质、经验层面。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鼓励制度机制创新,在大量的创新成果中汲取有用的成分,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与机制。

2.是否形成有效的权利流转保障和退出机制。当前,非法人职教集团的“权利让渡”实践基本上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经过验证的有效机制,因此,出现问题甚至失败的可能性不容忽视。为防止由此带来的风险,可以考虑建立一个保障和退出机制,前者主要用以保证权利运行不因人事变动而导致改革半途而废;后者可以在失败时刻最大限度止损。只有形成了有效的保障和退出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吸引非法人职教集团不同成员进行大胆实践。

(二)非法人职教集团中“权利让渡”是个系统工程

当前,我国职教集团的运行尚处于一个尴尬境地。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高职教育发展停滞、运行僵化,让职教集团承载了更高的期待:通过组织架构的变动实现集聚资源、优化配置、深化校企合作功能,起到推动高职院校引入市场机制、消解长期以来(公办)院校行政化导向的目标[5],真正改变当前高职教育办学单一化依赖院校的劣势。另一方面,法人制度的缺失成为了职教集团运行的重大障碍,丧失了运行的起点。而更重要之处在于,职教集团的法人制度并非仅仅是个教育问题,更涉及到行政、经济部门的协同运作和政策配套举措,且还存在显著的价值观冲突和制度性障碍。这样,将“权利让渡”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去推动,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去营建一个合理的“权力让渡”氛围,就显得更具合理性。首先,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政府部门行政化改革和高校去行政化改革,通过简政放权,积极营造适合高职教育发展的运行环境。其次,政府应充当强有力的第三方,通过各种有效举措,为校企之间的合作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撑和协调作用。再次,高职院校应成为职教集团的设计者和推动者,遵循高职教育发展规律,充分实施办学自主权,加强职教集团的顶层设计,推动政府部门和企业对职教集团的参与度。这样,置身于系统运行的“权利让渡”必然能发挥出预期功能,推动职教集团在一个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和优化配置,从而产生1+1大于2的良好效果。

注释:

①根据调研情况,截至2013年底,全国累计成立各类职教集团927个。累计共有成员单位40 900家(平均每个集团拥有成员单位44.15家)。去除重复计算,参与职教集团的院校7 600余所,企业19 100余家,行业协会1 400个,政府部门1 600个,科研机构870个,其它机构1 390多个。参见翟帆的“职教集团900家,多少尚在沉睡中 —全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情况调查(上)”一文。另,据新华社2018年11月8日电,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体系,全国共组建职教集团1 400余个,近三万家企业参与,覆盖90%以上的高職院校、100多个行业部门。参见“新华社:我国已建设职教集团1 400余个近3万家企业参与”,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guowuyuan/2018-11/08/content_5338311.htm。

②根据我国《民法总则》,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参见王利民等著,《民法》第六版。

③据相关数据,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职教集团1 406个,其中,注册法人的53个,占集团总数的3.77%。参见“中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报告(2017)”。

④目前,广东机电职教集团实施了就业招聘层面的探索。据悉,该集团以服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为切入点,打造预就业服务平台,自2014年开始,迄今已连续举办了5届预就业招聘会。每届提供工作岗位超过6 000个,参与学生达5 000多名,在服务区域发展、推动产教融合及校企合作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参与成员均为职教集团内部成员。

⑤这点在“事业法人型”的广东食品药品职教集团得到实施,上级部门给予该集团若干人事编制。这可以成为其他非法人职教集团的启示。参见裴云的“事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分析:以广东食品药品职教集团为例”一文。

参考文献:

[1] 翟帆. 职教集团900家,多少尚在沉睡中——全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情况调查(上)[N].中国教育报,2015-05-08(13).

[2] 崔发周,田红磊. 职教集团基本特征与内部治理结构完善[J].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27):25-28.

[3] 许涛.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理论分析与个案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1.

[4] 裴云. 事业法人型职教集团分析:以广东食品药品职教集团为例[J]. 职教通讯,2017(16):54-57.

[5] 裴云. 职教集团运行的市场逻辑[J]. 高等职业教育探索,2017(3):25-29.

Abstrac: The unincorporated nature constitutes the main character of the current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in China. This study began with a comprehensive description of the unincorporated nature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s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basic characteristics, formation causes, and negative effects. Later, the concept of “transfer of rights” was introduced, and its basic connotation, expressions, and problem solving were summarized, and a solution strategy for unincorporated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s based on transfer of rights was initially constructed. On this basis, the in-depth study of the degree of correspondence between unincorporated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s and rights transfer was studied. In the end, combining the existing problems, it was proposed that the system should be designed to provide a suitable environment for the "right transfer" function.

Key  words: the unlawful nature;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transfer of rights

[責任编辑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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