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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初步构建

2019-05-10宋玉梁郭宇擎董海霞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失独家庭权利保障

宋玉梁 郭宇擎 董海霞

摘 要:近些年来,失独家庭的问题逐渐暴露,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没有针对失独家庭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导致一大部分失独家庭由于缺乏年轻劳动力等因素而使其生活逐渐陷入困境。本文将立足于失独家庭的切实需求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论证建立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认真分析当下的社会现状,从中找出建立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问题;针对于所当下的社会需求,从经济保障与社会服务方面为建立我国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8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074-02

作者简介:宋玉梁(1997-),男,汉族,河南安阳人,现就读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一、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概述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指的是通过立法方面的规定为生活困难的失独家庭提供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经济补助与社会服务的制度。在此制度之下,生活困难的失独家庭都能够从中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助来满足其在生活上的基本需求,减轻经济压力以解决生活困难。并且由相关的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其提供相应的社会服务,比如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为其生活提供便利条件。就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看,并没有建立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相关的保障措施仅是片面化的,不能够针对失独家庭的问题提供有利的解决方案,所以我国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

二、建立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失独家庭数量增多

我国失独家庭的数量逐渐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社会中一个庞大群体。本文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出,中国现在大概有独生子女2.18亿人口,并且每年有7.6万失独家庭,大概15万人每年面临着丧子之痛,根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中国大概有100多万失独人口,相当于一个中级县区的人口总数。如此庞大的人口数量,背后折射出来的是失独家庭对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需求增大。尽管在2015年国家开放了二孩政策,但这对于失独家庭的帮助是十分小的。一百多万人的生活、养老、医疗、丧葬等问题并不能通过二孩来合理妥善的解决,所以还应该依靠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来对失独家庭进行保障。

(二)大部分失独家庭生活困难

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不一,尽管失独家庭其实并不都面临着生活上的困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仍有相当大的群体由于失独面临着生活的困境。社会保障如同一张网,让因为失独而生活困难的家庭不至于跌入生活底层。独生子女一旦亡故,家庭的未来将会面对经济的困境,非但不能反哺父母减轻家庭压力,反而增加了家庭的负担。这种情况在农村尤为严重,由于农村老人基本上以耕种为业,并没有退休工资。养老也全靠子女,一旦獨生子女去世,自己又逐渐衰老不能从事农业生产,其生活状况堪忧。

(三)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缺失

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几乎看不到保障失独家庭的内容。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绝不仅限于养老医疗的问题。具体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也没有统一的安排,最终将影响到对生活困难失独家庭的生活补偿。

三、建立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一)现行社会保障法律不够完善

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无论是社会保险方面还是社会救助方面都没有针对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内容制定相应的条款。法律没有明确保障金发放的标准。在数额上也没有规定各地区应参考何种保障办法来实施发放,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明确保障办法和保障内容,这就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从相关社会保障法律的内容看,存在着较为单一且不成体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相关保障类的法律并没有将失独家庭纳入相关体系范围,更没有能够良好的制定出可行性强的措施。

(二)提供保障的方式单一且金额较低

我们对失独家庭的相关补助政策目前采取的措施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只考虑到了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失独家庭其他社会服务方面的需要。我们分析一下失独家庭的需求就能发现:不仅在经济问题上存在压力,而且对于相关社会服务的需求也十分巨大。有些情况下,生病就医、逢年过节等需要的不仅仅是金钱,而更多的是相关服务为其提供的便利,方便其享受一些待遇。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中没有顾及到这方面的特殊性。

(三)缺乏配套机构负责失独家庭工作

就目前的情况看,在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方面不仅缺少相关法律制度,还缺少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部门机构,所以使得现在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由其他部门代行其事,导致相关工作不够专业化。除此以外,失独家庭在医疗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没有孩子可以陪伴其进行相关的社会活动,自身又是弱势群体怕被人歧视,所以导致许多行为不能够正常进行。所以缺乏相应的机构部门阻碍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

四、建立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建立失独家庭保险制度

(1)失独家庭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缴纳规定,一般养老保险由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或者无单位的由公民个人缴纳。在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险中,则无论公民是否有工作单位,都应该由政府财政承担一定的缴纳比例。将政府财政纳入到缴纳体系中,能够较好的体现国家对失独家庭的补偿,也能减轻公民个人一定的负担。并且失独家庭养老保险退休以后获得的养老金应该高于基本养老保险,因为失独家庭养老保险中不仅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取得的养老金(此部分是原有的),还包括由于失独的原因所取得的额外的养老金。

(2)失独家庭医疗保险。笔者认为,失独家庭的医疗保险缴纳方式应该参考上文中失独家庭养老保险的缴纳方式。但是失独家庭医疗保险所含的内容应有所改动,主要体现在失独家庭通过医疗保险所获得的不仅仅是住院生病所用的医药费减免,还应该包括相应的护理服务。失独家庭医疗保险应该在缴纳者生病时为其提供一定的护理服务,减少由于失独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变传统保险的经济补偿的单一性,将社会服务纳入到保险的范围也有利于对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

(3)失独家庭生育保险。现如今国家已经全面推进二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鼓励一些失独家庭进行再生育。但是仍有许多失独家庭由于养孩子的经济负担而不愿再生育,所以应该为失独家庭建立起生育保险制度。通过缴纳生育险,在失独家庭再次生育时给予医疗服务、经济生活一定的奖励与帮助,鼓励其进行生育。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也是减轻社会对于失独家庭养老、医疗负担的一种途径。

2.建立失独家庭社会救助制度

在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中应建立失独家庭社会救助制度以为失独家庭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社会救助,目前相关工作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以此为基础,建立失独家庭社会救助制度。

(1)失独家庭医疗救助。现行的社会救助中关于医疗的部分对享受医疗救助的主体做出了限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应该把失独家庭纳入到享受医疗救助的主体中去。与其他人员不同的是,失独家庭享受的医疗救助不仅仅是在于医药费用方面,而且还包括护理照顾等服务方面。由于失独家庭就医无人陪护,基于失独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可以安排人员对其定期提供医疗服务,使其能够享受到真正的医疗救助。

(2)失独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对于生活困难的失独家庭,可以对其进行生活救助。包括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发放以及发放一定的生活保障金,主要目的是保障失独家庭的基本生活能够正常进行。失独家庭的基本生活救助就应该包括相应的人员提供家政服务,尤其是针对行为有困难的失独家庭,帮助他们摆脱生活的困境。对于基本生活救助可以参考现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对特困人员供养的救助方式与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生活贫困的失独家庭应通过基本生活救助获得一些对生活起保障作用的服务项目。

(二)完善失独保障金制度

完善失独保障金制度,直接给生活困难的失独家庭发放生活保障金,用经济补偿的手段帮助其解决生活的困难。针对法律没有统一计算标准与参考标准的问题法律应该增加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明确规定保障金发放的标准与保障金发放规范,全国统一实施。数额标准应该参考人均收入水平来制定。应该保证失独保障金的发放高于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保国家失独保障金能够减轻失独家庭的生活负担。

(三)设立配套机构

应在各地的社会保障局中设立相关部门专门负责相关失独家庭的保障工作。主要负责就是失独保障金的发放以及帮助解决日常生活中各个失独家庭的生活困难问题。除了发放失独保障金以外,还应该负责各种福利的发放,应将工作重点放在解决生活经济问题上。生活服务扶助组织主要是针对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半自理且无其他人员进行生活照顾的失独老人。对于此组织的建立应首先吸纳义工,义工的一个优势在于自愿照顾老人,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考虑到此份工作比较繁重,所以在招募义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与当地的家政服务中心联系聘请相应的服务人员,能够较好的照顾老人生活。义工应采取“一对一”的模式,每个失独家庭配备的义工都应该是特定的,这样能够培养双方的感情产生一定的信任,基于双方产生的信任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失独者内心的精神缺失。关于酬金问题,法律应准许在征求老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老人現有资产为酬,或者现有资金不足以支付可由该机构先行垫付,待老人有偿付能力或者老人去世后以遗产先行清偿。

[ 参 考 文 献 ]

[1]马一.当代中国失独家庭救济机制的系统建构[J].山东大学学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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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贾玮.失独家庭救助法律问题分析[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5.

[4]谢启文.增能:解决失独家庭问题的新视角[J].人口与发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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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宏伟.失独家庭的缺失与重构[J].重庆社会科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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