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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伙伴关系视角下的高校电信诈骗机制研究

2019-05-10伍顺豪李金锋

法制博览 2019年2期
关键词:电信诈骗高校

伍顺豪 李金锋

摘 要:高校电信诈骗自发案以来一直处于增长趋势,造成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包括社会、法律在内的客观因素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内的主观因素。本文立足于主观因素,从“刑事伙伴关系”入手,聚焦被害人的参与程度和承担的责任

进行分类,研究其诈骗互动运行机制机制,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

关键词:刑事伙伴关系;高校;电信诈骗;诈骗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5-0020-03

作者簡介:伍顺豪,重庆警察学院,学生;李金锋(1984-),男,汉族,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重庆警察学院治安系治安学基础理论教研室,主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治安学基础理论、治安管理。

“刑事伙伴”是被害人学创始人杰明·门德尔松用以描述罪犯与被害人之间互相作用关系的一个著名概念。在杰明·门德尔松看来,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犯罪和被害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在案件发生这一过程中,虽然存在犯罪行为人使用暴力到引诱性的语言等各种不同情况,但是如果没有被害人这一主体的“配合”,就不可能发生犯罪和被害,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罪犯和被害人这一对应关系应是一种“伙伴”关系。

以互动关系为基础,从刑事被害人的角度分类,高校电信诈骗案中体现出来的互动关系可分为三种:一是被害人负主要过错责任。这类情况中的被害人往往扮演了积极主动的角色,原因在他们为了追求某些非法或者不正当的利益,在客观上引起了犯罪嫌疑人的注意,这也是造成犯罪事件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的责任。二是被害人负次要过错责任。在这种互动关系中,被害人虽然没有积极主动的配合因素,但是被害人的行为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形成了良好的助推作用,此时犯罪嫌疑人才是积极配合的因素。三是被害人无过错责任。这种类型的被害人被称为“理想的被害人”或者“完全不自觉的被害人”,被害人在案件发生的主观因素上完全没有责任。

处于以互动状态在高校电信诈骗案件中,这一概念的解释功能体现得尤为明显,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这种关系也是造成诈骗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从犯罪学中刑事伙伴关系视角出发,对高校电信诈骗进行研究寻找内在的运行规律是十分必要且可行的。

一、被害人负主要过错责任类型

(一)诈骗机制

在高校电信诈骗案件中,被害人很大程度上因为被利益熏心、盲目跟风等不健康的思想而患有“被害人盲点症”,主动将自己置身于诈骗陷阱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要求出卖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以此来换取高利贷,以满足自己眼前的利益而全然不顾会产生的后果。随后,犯罪分子会利用他们提供的信息对被害人实施要挟,利用恐吓、威胁、辱骂等方式,运用“疯狂轰炸”等软件骚扰学生或家长、同学和老师,甚至发布受害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在校园传播,给借贷人施加巨大的精神压力。

(二)实例分析

近期出现了诈骗方式叫“套路贷”的诈骗方式。诈骗团伙通过推荐网购平台借款还款作为套路,如原本借贷1000元,除去中间费用到账只有600,但是还款却要全额返还,如不能按时还款,每天会加收10%的利息,若无力偿还,诈骗分子就会推荐受害者在另一个平台上用相同的方法进行操作,导致雪球越滚越大,据此一步步诱骗大学生落入陷阱。东北新闻网曾报道了一则新闻:2017年10月,合肥经开女大学生赵某因生活资金周转困难,在辖区内一写字楼里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万元,但被对方要求扣除“砍头息”,之后她实际接到的贷款为28000余元。之后没多久,还未到约定的还款日期,对方却以逾期为由,要求赵某缴纳“逾期费”、“续期费”等费用。最后,赵某因无力支撑高额费用,被迫再次向此公司介绍的其他贷款公司用相同的方式贷款。赵某因为上了“连环套”,最后导致欠款27万余元。①

(三)应对措施

从上述案件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是因为自身的经济需求而实施高利贷,事后用“威逼”的方式催促还款,又被犯罪分子设下了圈套,最终欠下巨额贷款。造成这种形势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被害人的“主动”行为。身为大学生,本来没有自身的经济来源,当生活资金出现难处的时候,去找寻高利贷周转,采取了错误的解决方式。

所以,首先作为诈骗分子所“亲睐”的目标,大学生要树立的是健康的消费观,不盲目跟风,正确对待得与失,积极乐观,学会调整自身,理性解决问题,不可用错误的方式来弥补错误的行为;其次,当遇到困难时,多与父母、老师、同学沟通,敞开心扉,合理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更好的适应环境的变化。提升自己的心理承受能力。积极健康的心理环境不但可以减少身体上的伤害,更重要的他还是大学生增强内心受挫能力的基本保障。最后,在家庭中,父母不仅要在生活学习上引导学生走向成功,还应该在社会实践和阅历上帮助孩子走向成熟。社会知识是在学校无法学习到的,只有多多给他们传授一些社会经验,学生们才会更安全地立足于社会。

二、被害人负次要过错责任类型

(一)诈骗机制

被害人负部分责任的情况最为多见。现阶段的校园电信诈骗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针对性强,诈骗分子会根据学生的个人信息和需求制作好适合他们上当受骗的剧本实施“精准诈骗”,并且这种诈骗的信息真实性很高,大学生通常无法辨识其虚假性。而诈骗分子获取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十分容易,从犯罪主体来看,他们通过制作“钓鱼网站”、发送陌生的带有福利性质的链接、建立非正当形式的wifi热点等等,以此为诱饵,大学生因为没有心理戒备,再加上利益驱使,便不加怀疑就点击,犯罪分子借此潜入被害人的手机和电脑实施信息盗取;从犯罪对象来看,大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深,对隐私的保护意识也较浅,不经意间就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如随意丢弃车票、对网上要求填写身份证号或者银行卡号的不经思考就填写等等,很容易就被犯罪分子窃取。一旦犯罪分子通过以上方法获取信息,那么高校学生就已经身处被害的边缘了。

(二)实例分析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信诈骗的手段“推陈出新”,据《重庆商报》报道,沙区警方总结了利用大学生泄露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冒充兼职中介诈骗:诈骗分子通过网络、微信、链接、扫码等方式发布和招募兼职信息,以此来诱导高校学生来“应聘”,然后以缴纳押金、入伙成本为噱头要求学生预先支付大笔费用,骗到钱后便销声匿迹。二是票务诈骗:诈骗分子冒充各个交通运输公司的客服身份,主动联系学生,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为由,诱骗受害人进行多次汇款操作,实施连环诈骗。三是网上购物诈骗:诈骗分子取得学生网购信息,冒充客服人员,以退换货物为借口,骗学生到自己伪造的“钓鱼网站”上进行银行卡转账,从而将学生钱财迅速转走。四是冒充老师诈骗:犯罪分子冒充高校老师,以为学生提供考研内幕、介绍工作等为借口,要求学生给自己汇款。五是冒充公检法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学生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配合调查。六是助学金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向学生发放助学金为由,要求学生提供银行卡卡号和密码,或要求学生进行转账操作。七是包裹藏毒诈骗:犯罪分子以学生包裹内被查出毒品等为由,称其涉嫌毒品等犯罪,要求学生将钱转到“安全账户”以便调查,从而实施诈骗。八是虚构车祸、手术诈骗:犯罪分子虚构学生亲戚朋友遭遇车祸、突发疾病需要紧急手术为由,要求对方立即转账救助。②

(三)应对措施

此类诈骗所用的噱头大都是日常生活中的事件,犯罪分子一旦取信于学生,实施下一步诈骗就会变得“手到擒来”。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高校学生自身防骗意识薄弱,不重视信息安全。经相关调查显示,个人信息泄露最严重的群体是高校学生。正因为他们随意丢掉各种票据、不经思考就点开各种链接、连接公共wifi、黑客非法入侵电脑手机获取等行为,就导致自己的信息被非法盗取数不胜数,然而他们却并未察觉,认为电信诈骗距离自己很遥远就满不在乎。其次是他们初入社会,思想单纯。大学生们刚从父母保护中离开接触社会,原本高中专心于高考,进入大学后虽然学习较轻松,但成天在网络、手机、电脑之间游走,尚缺乏一定的生活经验,对于社会的阴暗面理解还不是很透彻,因而面对极具迷惑性的电信诈骗便很容易上当受骗。所以,要想从他们自身上提高素质,不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有以下对策:一是自身方面。作为高校电信诈骗的侵犯主体,自身具有防骗意识是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首先,大学生应当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随便浏览不明网页和链接,不随意在网上遗留个人身份信息;了解最新的诈骗信息以免上当受骗;二是学校方面。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因此,学校在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方面责无旁贷。学校应当摒弃对学业的过度重视而忽略对学生的安全知识的教育的思想,开设安全知识教育课程,丰富教育内涵,创新教育手段,对校园电信诈骗的实况进行关注;做好防骗宣讲工作,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更有效率地提升学生识骗防骗的能力。

三、被害人不负过错责任类型

(一)诈骗机制

对于被害人不负责任这一情况,与负部分责任有类似之处。它们几乎都是诈骗分子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电信诈骗,只不过在信息获取方面存在差异。诈骗手段。诈骗分子是通过进入电信行业或者保存有被害人个人信息的系统盗窃取得数据,也有通过向其他组织购买被害人个人信息的,但这种方式较其他方式成本较高,危险性较大,更需要技术支持,所以相对而言发生的频率较少。

(二)实例分析

腾讯网上的一个新闻值得注意:2017年2月12日,浙江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稽查大队的执法人员,在查处“教育培训”、“房产推销”等机构时,搜出了大量触目惊心的个人信息,然后,无意之中,这位执法人员还在一大批数据中发现了自己家孩子的个人信息,据统计,这批数据含有2000多名学生的个人信息,因此这件事情才被社会广泛知晓。③保存有学生个人信息的部门的内部系统,虽然有防范措施,但是仍然能被犯罪分子在网上进行攻击,其一是因为手机实名制落实不到位,信息交汇点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不够。虽然国家已经重视这个问题,但是很多部门为了扩大市场,增强行业竞争力,并未对此落到实处。导致用户的信息不具体、有一定的虚假性,容易让其他用户的私人信息被犯罪分子侵入盗取。其二是网络监管力度不足。有关部门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账户异常的预警系统工作做得还不足,安全机制不健全,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存在漏洞,尤其是对于电信诈骗的敏感度不高,不能快速准确地做出对待措施。

(三)应对措施

身为个体的大学生根本无力独自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即使自己已经具备丰富防骗意识,但面对这些客观的现实,却也只能无可奈何。所以,社会各部门要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治体系进行专项治理。电信企业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治理也要统领全局实施对策。例如公安部与互联网企业携手创建的“麒麟”系统,对伪基站的检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诈骗的源头就进行了遏制,效果十分显著。所以在社会上,各个电信企业、银行和金融部门等可以进行效仿,建立以公安为牵头机关的联防联治体系,各个社会力量构筑起“智能识别、拦截”为一体的平台和“信息源头追踪”平台,对诈骗用户名进行监测并拦截,给予被害者一定的提醒,最后再反馈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侦察追踪和打击,同时开展联合会议进行总结和部署,将不同地区的战线进行统一,与电信诈骗分子打一场“持久战”。

四、结语

高校电信诈骗案件虽然时有发生,但不能仅仅注重于如何对犯罪人员进行谴责,而应该将目光注重于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找出诈骗行为发生的内在规律,进而有针对性地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面前,不能想当然认为被害人绝对无过错,只有客观地分析找出真实的运行状态,才能确定方法对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 注 释 ]

①[EB/OL].http: // www. myzaker. com/ article/ 5b86551377 ac640c65055 be2.合肥网,2018-8-29.

②[EB/OL].http: // www. cqrb. cn/ content/ 2016-08/30/ content_80237.htm.重庆日报网,2016-8-30.

③[EB/OL].http: // www. sohu. com/ a/126102964 _ 349236.搜狐網,2017-2-13.

[ 参 考 文 献 ]

[1]鞠佳佳,于浩.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及其在刑事责任视野下的意义[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03).

[2]杨旺.“互联网+”环境下大学生防范网络电信诈骗有效路径研究[J].广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7,32(4).

[3]郑航航.从徐玉玉案看如何防治校园电信诈骗案件[J].纳税,2017(18).

[4]何晋娜.电信诈骗在高校频发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科教文汇(上旬刊),2017(09).

[5]马李芬,李尧.高校电信诈骗犯罪的解析及治理路径[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7(04).

[6]董银萍,韩洪文.论当前高校安全教育工作的创新——基于高校学生电信诈骗受害问题的思考[J].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05).

[7]宋蔷薇.武汉市电信诈骗犯罪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06).

[8]张华.远离电信诈骗 打造平安校园[J].平安校园,2016(12).

[9]李璐璐,张建萌.大学生电信诈骗事件引发的思考[J].现代交际,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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