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慢与虚伪:中国银行业行为风险的金融消费损害
2019-04-25宋俊平张俊喜
宋俊平 张俊喜
关键词: 行为风险;金融消费损害;案例研究;统计分析
摘要: 本文首次运用典型案例分析了银行业的行为风险与金融消费损害之间的逻辑关系,并运用750个案例作了统计检验。尽管不同个案中行为风险与金融消费损害相关程度存在差异,但总体上二者存在统计相关性,金融机构行为风险对金融消费损害具有较好的解释力。信息资料损失结果与消费者信息资料管理行为风险、强制交易结果与交易服务行为风险存在典型的一一对应关系,交易服务行为风险与产品不适用、所办业务损失和强制交易等存在相关性,资金财产损失结果与消费者财产管理、合同行为与产品设计等相关。近七成违法侵害源于金融机构藐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傲慢态度;不违法的金融消费损害难以维权,这种以寻利为目的不违法损害掩盖了部分金融机构服务的虚伪性。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9)02005109
由于金融零售市场结构特殊,信息不对称、势力不均衡,时常会发生金融机构店大欺客、打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合法旗号实则侵害的事件,有新闻媒体将金融机构不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公平交易、甚至欺诈消费者的做法批评为态度傲慢和行为虚伪[1]。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不仅会降低消费者经济福利,而且会影响市场效率、甚至危及金融稳定。在造成金融消费损害的多种因素中,金融机构不当行为(Misconduct)被认为是重要因素之一[2]。乔安妮·凯勒曼等指出,要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不能只关注金融机构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而忽略其行为和文化中隐藏的风险[3]。
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实践看,通过防范金融机构不当行为、促进良好商业实践来保护消费者逐渐成为国际共识之一。为此,世界银行(WB)、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等多个重要国际组织和英美等国都积极推动实施行为风险监管,防范行为风险成为阻断金融机构不当行为向现实金融消费损害转化的一个关键措施。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监管旨在评估金融服务提供者市场行为中蕴含的重大风险,以便优化监管措施,及早采取纠正措施,防患于未然。
一、文献综述
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研究者对金融机构行为风险概念尚无统一认识。冯乾、高洋就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对行为风险概念语言表述形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梳理,英国行为监管局(FCA)称为conduct risk,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局(CFPB)称为consumer risk等。[4]对于行为风险概念内涵,美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定义为金融机构由于违法而导致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法定伤害的可能性。[5]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的定义是:由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不能确保公平对待客户的方式导致对客户、保险公司、保险部门和保险市场的风险。[6]对于行为风险概念外延表现,Kimball和Jackson指出,保险代理人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首先是非法诱导参保、过度收费等行为,其次是虚假陈述、不当广告、搭售、胁迫等强制和欺骗行为。[7]英国经济学家Taylor指出,行为监管要确保个体消费者免受金融欺诈、不完全竞争或市场势力滥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Warren研究了金融领域产品监管问题,指出金融市场上的一些借款人运用多种计谋故意欺诈消费者,销售的金融产品对消费者构成了严重威胁。[8]Tennyson发现消费者极易被诱惑性广告宣传所误导,从而接受一些损害自身利益的金融产品。[9]巴曙松指出,从雷曼“迷你债券”到“掠夺性贷款”,充分暴露出金融产品的不当销售,特别是金融欺诈和滥用对公众投资者利益造成的侵害。[10]黄人杰研究了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实陈述、内幕交易、欺诈客户和操纵价格等欺诈行为。[11]
行为风险对消费者的损害引起了学者的关注。焦瑾璞指出金融机构不当行为对消费者的支付安全、个人信息泄露、资金虧损等多种合法权益易造成侵害。[12]王兆星指出金融机构不当行为的两种危害,一是将部分风险暴露不恰当地转移给金融消费者;二是导致个人和家庭的过度负债。[13]关伟、张小宁、黄鸿星指出金融机构不当行为可能导致客户买到他们不需要的产品或没有买到他们需要的产品。[14]对于行为风险主要类型划分,英国行为监管局分为15大类;美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分为6个方面。[15]焦瑾璞分为资金损失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强制交易风险、合同偏向风险等9类。[16]孙天琦分为服务质量、误导性广告和销售等12个类别。[17]
对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为什么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风险,研究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研究者认为是金融机构基于过度自利产生的虚伪欺诈,由于金融零售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势力不平衡,金融机构有机会主义动机在金融交易中损害消费者利益来增加自身收益[18],Erta的研究也发现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往往强化而非缓解消费者的行为偏差效应,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19]有的研究者认为是金融机构内部机制存在问题,Carlin、Gervais指出不合理的薪酬模式对销售人员形成激进的激励措施,使得销售人员为谋取利益而欺骗消费者;[20]Tennyson认为是监管不力或失效;美联储前主席Bernanke和我国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则认为是过度或不当金融创新所致,例如可变利率混合按揭产品,使消费者承担了利率波动风险。[21]
上述研究从理论上初步阐述了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的概念内涵、损害结果和主要原因等内容,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一些共同不足,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理论假设缺乏经验数据支撑。行为风险理论提出了金融机构行为风险是造成金融消费损害原因的假设,但目前还缺乏系统性的经验数据分析验证。二是未对行为风险类型和其可能造成的金融消费损害类型进行系统全面梳理,现有研究多数只是就具体的、个别的行为风险和消费损害进行研究,缺乏系统性,并且对于行为风险与金融消费损害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对应关系也缺乏系统梳理。三是对行为风险发生原因的研究还不够深入。依法行政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金融监管机构要有效防控金融机构行为风险,首先需要判断哪些类型的行为风险是由于法律制度因素造成的,究竟是由于法律制度缺失还是由于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才导致行为风险发生。
对于如何有效识别防控金融机构行为风险,目前相关研究还不多,尤其是基于经验数据的实证分析更是缺乏。鉴此,针对这三个不足,本文运用案例分析和统计推断,围绕金融机构行为风险与金融消费损害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一主线,采用层层递进的分析研究,分别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探索。
二、典型案例研究
为归纳分析金融机构行为风险与金融消费损害之间的逻辑关系,本文选择3个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进行推断,针对现有研究的三大不足提出初步思考。本案例素材分别来源于人民银行编著出版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15》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16》。
(一)案例描述
1.银行剥夺消费者选择权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1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编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16年版,第309页。。李先生在2014年办理住房贷款时,开发商告知其某商业银行只提供“等额本息”一种还款方式,而李先生觉得“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整体更合算,于是致电该行,但工作人员称只提供“等额本息”一种还款方式。李先生后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经监管部门介入,该行同意办理“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在贷款金额和期限相同前提下,各有利弊,前者向银行支付利息要比后者高,后者前期还款压力比前者大。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规,金融机构应提供两种还款方式供贷款人选择,不得以格式条款形式剥夺贷款人的选择权,否则会导致消费者不能合理实施财务规划,可能造成资金损失。
2.消费者投诉银行频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案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16》,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编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年版,第156页。。2015年,消费者郑某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诉,某银行频繁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累计查询40次,其中3次为信用卡审批,其他37次为贷后管理,由于该行频繁查询其信用报告,影响他行对其信用卡授信,侵害其合法权益,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处理。经监管部门核实,该银行多次查询该消费者信用报告属实,而且是基于该消费者多次提出调高信用卡额度申请所为,但该行这种行为违法,因为按照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金融机构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本案例中,该行未取得书面授权且未约定用途就查询消费者个人信用报告,违反了法律规定。
3.银行贷款规则披露不充分引发征信异议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16》,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编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年版,第151页。。2016年,康某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称,其在查询征信记录时发现,其曾只有4次未足额向某银行还款,该行却给他报送了13次逾期记录,导致其现在难以办理购房贷款。经监管部门核查,2010年,康某与该行签署一份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并分4次发放,按照行业惯例,算作4笔贷款,因此,当康某还款余额不足时,不足的余额按扣款顺序分配到4个贷款账号,导致这4个账号部分或全部出现不足额还款,产生了13次逾期记录。监管部门认为,该行虽然与康某分别签订了4份显示贷款账号不同的借款借据,但签订该借款借据时未明确告知其贷款计算规则,而且用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欠妥,消费者并没有知晓该行业惯例的义务,因而要求该行整改,将康某的征信逾期记录改为4次。在本案例中,金融机构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对于不符合社会公众常识的行业惯例,未合理履行告知义务,让消费者清楚借款的计算方式,导致消费者出现了更多不良信用记录,进而影响了其办理购房贷款。
(二)典型案例比较分析
为便于进一步分析,本文对行为风险概念界定如下:行为风险是指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中存在的会导致消费者在接受、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中合法正当权益受到损失或伤害的可能性。
1.对行为风险内涵与外延的比较分析在这3个案例中,行为风险集中表现为一种内生于金融机构不当行为且会让消费者受到损失或伤害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将适时适机转化为潜在不良结果或现实损害,这种损害既包括经济损害,也包括各种非经济损害,例如信用记录不良、未能办成业务或人身伤害等。3个案例中,银行不当行为都为相应金融消费损害结果发生提供了可能,只是这种可能变为现实还需具备其他条件。案例1未造成实际损害,案例2、3则演变成为实际经济损害。正因如此,对行为风险加强监管才有必要,才能防患于未然。从行为风险外延看,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一是格式条款,二是银行违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三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同时各案例在涉及消费者人员范围、损失内容、金额数量、影响大小等方面也不同。
2.行为风险与金融消费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
行为风险直接或间接导致金融消费损害,二者之间存在直接或間接因果关系。3个案例中,消费者都可以假定是理性人,并未出现系统性的行为偏差。在此条件下,最终出现的潜在或现实损害结果都是由金融机构行为风险导致的,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做出不当行为,那么金融交易结果或消费者的经济福利就会更好,即通过消除金融机构行为风险,金融交易结果和消费者福利可以实现帕累托改进。从这一连串事件可以推出,行为风险与金融消费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相关性。同时,在3个案例中,二者之间因果关系各不相同。案例2、3是强相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银行频繁查询消费者信用报告,影响了他行对该消费者信用卡授信;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传达了错误的贷款规则信息,因为规则是强制性的,所以导致了不良征信结果。案例1是间接因果关系,银行设置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选择权,客观上限制了消费者的产品选择集合,潜在损害已经部分产生。案例1中由于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消费者比较理性,才未导致实际损害。此外还有弱相关案例,如银行官网漏洞形成了金融消费损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条件或原因,但金融消费损害结果尚未发生,还需要具备其他因素。但不能因此否定二者的相关性,近年来由于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引发的消费者资金损失的案例并不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