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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情感与生活压力的冲突与调适

2019-04-25张志永戴建兵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职工

张志永 戴建兵

关键词: 改革开放前;职工;个人生活史;家庭收支

摘要: 梁福出身贫苦,解放后翻了身,对共产党和新中国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他在部队中积极上进,退伍后成为一名普通职工,虽然在工作中没有做出惊人的成绩,但基本上尽职尽责。囿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低工资和票证供应等原因,梁福家庭经济生活出现了暂时性困难,他逐渐蜕去理想主义情怀,多次偷拿公物甚至倒卖粮票;不过,梁福既不是盗窃成瘾的惯犯更不是对社会制度不满,其所为仅仅是自发的生存策略而已。从梁福家庭收支情况中,可以管窥改革开放前职工家庭生活大致呈现“高—低—高”U型曲线状态,除了中年阶段易出现暂时生活困难外,青年和老年阶段都生活在温饱线以上,并在总体上呈缓慢提高趋势。

中图分类号: K27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2435(2019)02-0060-10

众所周知,工人阶级是当代中国的领导阶级,但是人们对改革开放前工人阶级生活状况的看法大相径庭,一是当时报刊、影视文艺作品中宣传的理想高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和幸福生活;另一种是改革开放后诸多回忆录、影视文艺作品中呈现的政治运动频繁、物资短缺等场景。学术界出版了许多研究论著,但存在着两大缺陷,一是多为精英人物或典范的传记,且偏重政治内容,难以反映普通企业职工的生活状况;二是研究者几乎都依据回忆录、日记、书信或田野调查

等零散资料,忽略了更具权威性的个人檔案,故其全面性、真实性、客观性大可质疑。迄今,依据个人档案研究生活史的论著极少,具有代表性论文有:杨奎松《重归“人民”路——新政权对反坏分子定性、改造的一个个案考察》(《开放时代》2015年第6期),论述了改革开放前一名原国民党反动党团骨干分子被审查、带上四类分子帽子和被管制后,仍然工作踏实积极,当他因公殉职后,终于被摘掉帽子和解除管制,重新回到“人民”的行列;戴建兵、张志永《个人生活史:当代中国史研究的重要增长点》(《河北学刊》2015年第1期),从理论上阐释个人生活史与西方私人生活史的区别,个人生活史研究的意义、资料和方法等。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开放后许多单位的普通职工档案已经散失到市肆上,这就为研究个人生活史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第一手资料。本文以一份普通工人档案为基本研究资料,《梁福档案》系笔者收藏的一份官方工人档案。该档案比较系统、完整地记载了梁福退休前工作和生活经历,包括亲笔填写的各种登记表、自传、工作总结、检查等,以及各类公文、调查材料等,内容详实,这反映了那时干部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也说明档案内容比较真实可靠,并非后来所说的冤假错案;本文下引注释中未标明出处者,均来自该档案,所引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结合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剖析和解读其一系列工作与生活节点,从经济角度探究其观念变化和行为选择的原因,管窥改革开放前企业职工的家庭生活实态。

1931年1月19日,梁福出生于辽宁省GP县某村一个贫农家庭,没有房屋和土地,父亲是手工业者,靠绘画维持全家生计。梁福仅读了两年初级小学,便帮助父亲做零活。虽然其档案中没有记载失学的原因,但梁福是长子,下面有4个弟弟,仅凭父亲一人养活七口之家无疑非常困难,故推测出他因贫失学。梁福少年时代备尝生活的艰辛,也锻炼了谋生的能力。

1947年6月,GP县获得解放,他家分得了“房两间半,地7亩半”《干部登记表》(1952年9月10日)。,梁福也担任了四区政府通讯员,自此家庭生活安定下来。1948年后,他参军随部队南下到武汉等地,历任中南军区财务部警卫连战士、后勤部押运员等职,“思想特别坚定,没有任何挂念”,责任心很强,“劳动工作一贯积极,帮助伙房担水,每周都担100多担,做饭做菜”;与战友们团结友好,“常给别人洗衣服刷鞋,给病号做饭打水,自己拿出钱给病号买东西吃,他要有什么东西谁用都行,每次发的烟卷都给大伙抽”等,各方面表现都比较好,深得战友们的称赞。《团小组鉴定》(1950年9月19日)。

1949年4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正式成立,大多数青年都以加入青年团为荣。1950年9月,梁福递交了入团申请书,写道,“过去对新民主主义青年团(认识)是很模糊的,”误以为“入团也吃饭不入团也吃饭”,经过学习和同志们的帮助,知道了青年团的性质和任务,“自愿加入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他还严格检查自己的缺点,“在学习爱国主义以前,工作特别不愿干,学习也不愿学习”,说话“有点不注意”,“有小资产阶级意识”等;并表示如果这次不能入团,也决不会情绪低落,要“认真克服过去缺点,发扬优点,工作积极,加强努力,争取下次入团”。《申请书》(1950年9月2日)。引文中的括号为档案中原有,下同。这份申请书格式中规中矩,虽然没有标点符号,文句颇多不通之处,且有自贬之嫌,但不难看出其坦率甚至幼稚的态度,反映了追求进步的急迫心情。团支部讨论后,一致决定,“该同志思想坚定,从不闹(想)家问题(思想单纯),通过入团。”《入团志愿书》(1950年9月2日)。

梁福入团后更加努力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政治运动。1951年底全国开展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他对照要求,逐项报告问题:贪污方面,“1、1947年在区政府当通讯员时,从地主家里抓了两床被子,一床私自卖掉,得东北币7000元;2、由四平转入辽东军区时,集体盗公家接收下来木炭生火取暖”;浪费方面,“1、1951年11月在政教大队出差途中,私自打枪,浪费子弹7发;2、给同志发脾气,撕毁手巾一条、白短裤一条,另外浪费木炭(不冷也要生炭),打水坏铁桶、绳子等”;腐化思想方面,“51年到政教大队来,要用6万元,买一双花枕头,认为美观”。其实,除了入伍前贪污一床被子这件几乎无人知晓的事情外,其它都很难与贪污、浪费和腐化挂上钩,这反映了他对党绝对忠诚、甚至“有点小孩子脾气”般的单纯;同志们称赞他“检讨比较大胆”。《梁福同志自报材料》(无日期,按内文推定为1951年)。连党支部表扬他“检讨自己比较深刻”,仅认定了“贪污一床被”和“私自打枪浪费子弹7发”两件错误,“免于处分,赃款不交,给予批评”。政教大队直属队:《警卫一班战士梁福三反学习总结材料》(1952年3月24日)。

这件事没有给梁福造成任何负面影响,他“一贯没有闹过情绪……是较好的”,“埋头苦干的,不论什么工作,(都)能够完成任务”,“帮助同志解决困难,有阶级友爱的精神”,尤其是他较好地克服了原先的缺点,“对学习方面看书看报是较多的,能抓紧时间学习”;“有意见能按组织提,没有乱广播、讲怪话的现象”等。梁福:《总结工作》,无日期,对照前、后文内容,应该为1952年底。不久,家中给梁福订了婚,数次催他回家完婚;恰逢那时部队运输任务较多,他以工作为重,不肯请假,屡次推迟婚期,“按时完成组织上所给予的任务,组织观念较好,……有单独押运之能力”。1953年6月,连党支部提升梁福为正班级。《干部提升报告表》(1953年6月)。

很快,梁福又担任了团小组长,继续保持着高昂的工作热情。1954年春,他担任列车长,独立执行向朝鲜运送活猪任务,一路上认真负责,每次吃饭都是先人后己,圆满地完成了任务。年底,团小组评价他,“工作积极肯干”,“服从命令听指挥”;上政治课时“虚心地听上级讲解,课后能按上级所指示地去复习和做笔记”;团结同志很好,“从来就未和同志吵过嘴或闹不团结的现象”;以及“组织生活强”等6条优点,竟然没有提到任何缺点。团小组:《梁福同志鉴定材料》(1954年12月23日)。

直到1955年1月梁福退役时,连党支部评价他,“学习方面是很认真的,每次上课都很主動的积极参加,从来没有迟到早退的现象。劳动观点强,特别是出公差,自己能主动的要求参加,平时一些零碎工作,如打饭菜等,都是干的很多。团结很好,从来没有和同志们闹过意见。”《第十一班梁福鉴定材料》(1955年1月13日)。

根据这些零散片段,我们大致勾勒出这一时期梁福的形象。他出身贫苦,根正苗红,解放后翻了身,这无疑使他对党和新社会产生了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未来抱有美好的期待。他富有革命理想和工作激情,积极追求进步;遵章守纪,诚实坦白,为人处事中全没有江湖世故和心机,各方面表现都很优秀。总的看来,这一时期是梁福人生中奋发上进的精彩阶段,虽然他没有做出什么重大功绩,但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努力按照党和政府的要求去工作和学习,这很符合新中国成立初期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员“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三好”群体形象。

1955年1月,梁福退役后,GP县有关部门介绍他到县供销合作社工作,起初,他担任储运员,1958年又改任土产废品经理部保管员。

令人惊讶的是梁福退役后,其理想、追求和工作状态急转直下,档案中再没有任何立功甚至受表扬的记录,与其在军队中表现判若两人。细究之,梁福学历、知识和技术均匮乏,上升管道逼仄;其妻是一名家庭妇女,生孩子后家庭经济更加拮据,故梁福难以适应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巨大落差,逐渐褪去了理想主义情怀。他经常迟到早退,不参加学习,有时上街溜达等。1956年6月,本单位团组织给他鉴定为“工作不主动”“学习不好”“生活散漫”3条缺点,竟然没有一条优点。《团员鉴定表》(1956年6月5日)。

10月,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要求干部补写自传,梁福写道,“我参加革命的动机,为了个人生活,……我并没有受过任何处分及奖励”,《干部历史自传》(1956年10月29日)。

自我抹杀了在军队中的所有成绩,这也反映了其退伍后迷茫、消极的思想状态。

1963年1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单位财会组在清查账目时,发现梁福出差住宿费单据有涂改痕迹,把1人1天2元改为1人4天12元,多领10元住宿费。GP贸易货栈财会组宋某某:《证实材料》(1963年10月27日)。不久,又有人揭发梁福拿了公家一片席子(牌价6元),还想拿单位十几个盘子。领导把这些事定性为“贪污”案件,认真地内查外调。梁福很快做了检讨,“自己还存在严重的资产阶级思想,以致在工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这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我思想确实有很大提高”,与雷锋同志相比“相差很远”;表示要“忠实向组织交待,认真检查自己过去不对的事,严格批评自己所作所为,争取改造自己,重新做人”,“保证永不犯”。该件档案无标题(1963年3月25日),结合后文《承认书》,似乎有意避免“检查书”之类标题。

他还向组织保证,“积极做好退赔”。梁福:《承认书》(1965年4月24日)。这是梁福初次犯下偷拿公物的错误,虽然“贪污”数额不大,但在群众运动的强大压力下,他很担心事情的严重后果,故痛快地表示出悔改的态度,比较可信。

1965年春,“四清”运动进入了处理阶段。按照规定,“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所得在三百元以下,能够检讨、退赃的,可不以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论处,也就是不给予行政、党纪处分。”[1]16单位领导认为,梁福“在日常工作中缺乏学习,觉悟不高,不同程度的受资产阶级思想侵蚀,出现偷拿商品”的错误,但经过批评教育后,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思想觉悟有所提高,对分配的工作很少讲价,……现在工作表现很好”,拟定为“倒回赃款”即可,G县土产废品经理部项目小组:《关于梁福贪污案件调查报告》(1965年5月3日)。此时,GP县更名为G县。

并召开职工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绝大多数与会者认为,梁福已经“检查交待了拿商品和改单据的事,这一段态度很好,工作也不错”;有人还举例说,他“去年在营口买怕打碎的商品,怕脱销或损失,自己从营口背回来了”;仅个别人委婉地批评他“个人利益多些”。同事们比较了解梁福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认为其错误不算严重,故抱有善意或同情之心,一致建议,“把他拿的款倒回来,不给什么处分”。《关于梁福的职工座谈会记录》(1965年5月6日)。

最后,中共G县土废经理部支部正式决定,“经过支委会研究,令其倒回赃款,免于处分。”《案件审批表》(1965年5月12日)。

这一事件后,梁福被调离了保管员的岗位,改任驻社采购员,一般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不料,1971年5月,他去黑龙江省M市接运杂木杆时,又犯了违反粮油政策的错误。大致情况是:L林业局王然委托某生产队长吴治买20斤豆油,梁福在场听到后,第二天找到吴治,打着王然的旗号,骗买了豆油,事后连油桶也没有归还。其实,单纯买豆油问题尚在其次,冒名顶替则凸显出其道德品行有问题,这在当地群众中引起了很大非议,乃至哄传他一贯不老实,说去年G县王贵托李亮买粮票,也被梁福听到了,他打着王贵的旗号找李亮骗买了300斤粮票等。辽宁省驻M市调运组一致认为,“用冒名拐骗手段故意违反粮油统购政策,……影响很坏”,甚至连累了辽宁省人的清誉,数次找梁福谈话,要求其向对方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该信无标题(1971年7月20日),落款为“驻牡丹江调运组三人通过”;相关档案材料还有《和王然座谈记录,记录人张梦》(1971年7月 15日)、王然《证实材料》(1971年8月22日)、吴治《证实材料》(1971年8月23日)、李堂《证实材料》(1971年8月22日)等。

梁福口头上答应了,但“没考虑到自己出去是代表公司和辽宁省的去办事,只想个人方便,不顾影响好坏,老是认为不算啥”,梁福:《自我检查》(1974年11月27日)。一直未去赔礼道歉。调运组只好代其检讨,并向辽宁省革委会商业局农资站写信汇报了这件事。

7月,省农资站将此信层层批转下去,Y市土废公司政工组要求G县土产公司革委会,“酌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省农资站”。该件档案系一页通知,无标题(1971年8月2日)。

起初,G县土产公司革委会对这件事非常重视,进行了周密的调查,发现冒名买豆油事件属实,但冒名买粮票与实际情况不符,真实情况是梁福托M市王义卖掉自己戴的一块手表并买粮票,或用手表直接换350斤粮票;王义拿走手表后只给了他300斤粮票,随后,梁福以每斤0.25元的黑市价倒卖出去,其中,他卖给了王贵50斤粮票。王义《证实材料》(1971年9月1日)、李亮《证实材料》(1971年8月30日)、王贵《证实材料》(1971年8月10日)。

当时,文化大革命进入“斗、批、改”阶段,“倒贩票证”“走后门”被视为“新形势下阶级斗争的新动向”,严格说来,梁福有投机倒把罪的嫌疑,即便坦白从宽,但“投机倒把必须补税、罚款,不许例外”,[2]590591何况他还有前科,理应受到严厉处罚,不过,单位领导并没有给予他严厉处分。究其因,一是那时倒卖票证是半公开现象,法不责众;二是梁福的4个孩子均为青少年,全家每月粮食定量不足,他不得不设法搞粮食吃。那时与他同住旅社一个房间的李亮说:梁福经常在“房间吃面包,我问他你为啥这样艰苦?他说我家孩子多,我的口粮放在家里,我这是在车上买的不要粮票的面包”。王义也说,“看到梁同志成天吃面包,我感到很难过。”李亮:《证实材料》(1971年8月30日)、王义:《证实材料》(1971年9月1日)。梁福骗买豆油、倒卖粮票的行为于法、理不合,但于情不悖,很容易博得人们的理解或同情,因此,单位领导也就“酌情处理”,没有上纲上线,只是再次调动了梁福的工作岗位,转任公司的更夫。

这件事情有惊无险地过去了,但梁福没有吸取教训,利用做更夫的便利偷拿公家物品;更糟糕的是他把子女也牵涉进来,常在值夜班时带儿子到警卫室住宿,有时让儿子借机偷拿公家物品。虽然从未被抓住,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很多人逐渐对梁福产生了怀疑,议论纷纷;单位领导也批评他,但他总说领导对自己有看法,不肯承认和改正错误。

梁福拿公物时间长了,总有露出破绽的时候。1973年8月4日凌晨1时,梁福下夜班,从公司仓库中拿了两捆大块布,笔者电话采访G州市商业局领导,言大块布是破旧布头拼接而成、30公分见方的工业用抹布,商店收购后交给企业,用于擦洗车床设备等。

装在麻袋里背回家,半路上被文革街巡逻小组盘查,梁福辩称里面是破布,蒙混过关。数日后,公司领导询问梁福所背何物,他改称是在黑市买的粮食。本来,半夜三更、下班的更夫、背麻袋回家三个因素凑在一起,很容易给人一种偷东西的联想,而其说法前后矛盾,疑点重重,更加深了人们对他偷盗贵重物品的怀疑和想象;虽然该事因无真凭实据而不了了之,但领导暗中增强了防范心理,其被抓住是早晚之事了。

11月26日,梁福偷拿公物的事情终于暴露了。梁福在值夜班前告诉长子,让他晚上把4根长木条拿回家;不料,其子在拿木条时被突然返回公司的王主任发现了,便扔下木条跑掉了。王主任遂询问梁福原委,但梁福历经政治运动,已经有了一些“免疫力”,拒不承认错误;直到27日,他才勉强承认了儿子拿木头的事实,说,“今后我要很好接受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加强学习,和好的同志看齐,……努力学习马列的书和毛主席的书,很好改造自己,争取做人。”梁福:《自我检查》(1973年11月26日)、《自我检查》(1973年11月27日)。事件败露后,单位领导把梁福扣留在单位“交待”问题,11月30日还对他进行了“审问”,现在来看这有侵犯人权之嫌,但在当时这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显然,他还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蒙混过关。不过,单位领导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决心把他的事情彻底搞清楚,故把梁福扣留在單位,隔绝他与家人的联系,要求他继续交待问题,并再次提出8月4日他背麻袋回家一事。梁福仍然坚称那是自己在黑市里买的粮食,还绘声绘色地描述了购买过程,竭力证明所言非虚,末了夸张地上纲上线,深挖犯错误的思想根源,表现出一副诚恳悔过的态度。

同日,单位领导派人分别调查了其妻和长子,要求他们写情况说明。其妻未写,但长子(时为中学生)毕竟年幼易说实话,不仅承认了父亲让其拿木条,还交代了父亲曾背回家小半麻袋大块布,自己和妹妹卖给收购站,“每块8分5厘”,把钱交给了父母。梁福长子:《承认书》(1973年11月27日)、《承认书》(1973年11月28日)。

面对意想不到的儿子证词,梁福心理防线开始瓦解,他坦白了拿大块布事情,又交待了其长子未提供的其它问题,一是自家盖小厦子,从公司拿了许多物品;二是买了32根小松木杆,开了票但没付款,就把东西拿走了。梁福:《自我检查》(1973年11月28日)。

30日,单位领导正式让梁福“交待”问题。梁福检讨自己是“私心太重的人、不愿意说老实话的人,给党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接着,他交待了拿松木杆、大块布及其变卖过程;同时竭力为自己辩解,称其子经常到公司借宿的原因是家中人多房子少、来客人后无地方住等,根本没有借机偷盗之意。《梁福自我检查》(1973年11月30日)。从字体和内容上看,这显然是记录员的“审问”记录,但冠名为《梁福自我检查》。虽然梁福所言并非全是虚言,但给人一种挤牙膏的感觉,问到一点就回答一点,几乎从不主动交待问题;谈错误时避重就轻,细节讲得很详细,而关键问题避而不谈,如根本不承认“偷”,只说“拿”,甚至还不服气地说,“土产的东西损失很多,怎么领导就找到我自己。”暗指单位里面存在着派性斗争,自己被当成了替罪羔羊。显然,他交待问题的态度很不端正,一位领导讽刺他“在会上老老实实,别人说一句,你说两句”。《路线分析会》(1973年12月1日),此为发言记录,由两人分别记录,此为第一份,记录比较详细。

故他一连数次检查都未过关。

12月1日,单位领导召开了群众路线分析会,全体干部职工50余人参加,帮助梁福提高认识。梁福承认“没有做好本职工作,反而做了违反的事”,误以为“公司家大业大,我拿这点算个什么”,数次私拿公物;后来,经过领导和同志的帮助,认识到“这样做对国家、对集体、对妻子孩子都有影响”。随后,与会者对他进行路线分析,十几人有发言记录,大致归纳为3个问题,一是认为梁福利用工作之便偷盗国家财产是非常错误的,“态度是不老实的”,“检查不深刻不实际”,“本来是偷,但你根本没有讲到偷”;二是指出他犯错误“有长期的根源,有十几年了”,“这说明你的资产阶级世界观没有得到改造,这样就是来挖社会主义墙角”,还批评梁福“惯用两面派手法”,“利用派性来掩盖自己的问题,制造混乱”;三是指责他不懂得感恩,“虽然家里困难点,你家还给以一定照顾,可你却这样做,对得起谁呢?”“你犯罪了,你儿女也都跟你犯罪”。《路线分析会》(1973年12月1日),第一份和第二份发言记录。

发言者都义正辞严地批评梁福,无人为他缓颊。

在严密调查和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梁福心理防线完全垮掉了。经过一夜思考,他再次做了检查,态度比较诚恳,“昨天群众大会的帮助和领导个别谈话,使我在思想上有了进一步提高,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不在大小,关键能否有勇气交待错误和认识错误”;这样“才能取得同志们的谅解和领导的信任,使自己最后才能改正错误,……才能真正重新做人。”梁福:《自我检查》(1973年12月2日)。并继续坦白了一些拿公司物品的事项,不过,他思绪比较混乱,叙述事情夹缠不清。

12月7日,经过了数日思考和回忆,梁福已经厘清了思路,一一列举了偷拿的各种公物,具体为:1、偷拿了32根松木杆和两捆大块布(共计197块),让儿子偷4根长木条(未遂);2、偷拿公家旧门、旧门窗框、三块约1米长木板、4个草帘、一根4米长木条、4瓶铅油和4块小窗户玻璃等;3、偷拿一把旧洋镐、一把旧铁锨、一个小盒、一个旧土篮,还有五六块塑胶;另外,还在废品堆中偷了2个炉圈1个炉钩。他深刻地检讨道,作为守卫人员,“偷拿国家东西是犯严重错误的,……是知法犯法行为,是有罪的”,害己害子,“在政治上也是一个不可弥补的损失”,“将来发展下去后果不堪设想”;并反省自己“平时学习不够,路线觉悟不高,加之世界观改造的不好,……资产阶级的‘私字在头脑中占统治地位”,以后要努力学习,“特别是很好学习马列的书和毛主席著作,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提高自己路线斗争觉悟,在思想上彻底铲除个人主义和私心杂念,在实际工作中永远不犯这样类似错误,以实际行动来回答领导对自己的关怀”。梁福:《自我检查》(1973年12月7日)。

这份检查长达6页,首次使用了“偷”字,承认知法犯法,从态度上看还是比较真诚的。

不过,单位领导似乎不相信梁福彻底坦白了问题,仍继续深挖下去。12月中旬,又派人调查了文革街巡逻小组、收购站营业员等相关人员,但所查实的事例再未超出梁福交待的范围,可见他把所有问题都坦白完毕。也许领导发现梁福问题远非想象中那么严重,此后一年内再无下文,至到1974年12月,公司革委会才做出决定,“梁福同志身为更夫,……不仅没有履行警卫责任,反而利用在班时间盗窃国家商品、备品,错误实质是严重的”,鉴于他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有悔改表现,决定,令其“在职工大会上检查错误,接受批评教育,除有旧锹、镐、土篮、炉钩等原物拾余件应交回原物外,其余商品、备品按价退赔款肆拾壹圆柒角三分整”。G县土产杂品公司革命委员会:《梁福同志的错误综合材料》(1974年12月4日)。

客观上讲,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氛围下,这个决定还是比较实事求是的,颇具温情色彩。1975年3月,梁福按月退赔完毕。

纵观梁福的人生历程,他在部队期间表现积极进步,退役之后则泯然众人矣,乃至做出了一些损公肥私甚至违纪犯法的事情。按照慣常思维,这是一个思想教育不足的问题,然而,梁福大部分时间都接受政治教育,完全知道“在思想上彻底铲除个人主义和私心杂念”等政治说教,梁福:《自我检查》(1973年12月7日)。更懂得不要偷窃等基本道德规范,但仍然出现了认知与行为割裂的悖论,显然,单凭思想教育不足的说法无法正确解释他多次犯错误的原因。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3]32因此,本文按照梁福所犯错误的时间节点,查核国家和辽宁省关于工资福利、物价等政策,大致还原其家庭收支情况,从经济角度探究其犯错误的原因。

1955年梁福参加工作,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1956年7月颁布的《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规定,四类地区县供销合作社工资分为28.5、31、35.5、41、47、53、59、66、74、83、93.5元等11级。[4]174G縣属于4类地区,他参加工作仅一年左右,故推断其月工资为28.5元。1957年国务院规定,“计算工资待遇涉及工龄的时候,应该将复员建设军人的军龄合并计入工龄之内。”[5]246梁福6年军龄折算为工龄后,必然有助于提高工资。此后,1959年、1961年、1963年、1971年全国又数次调整工资,梁福工资缓慢增加,至1972年时,梁福每月工资47元。《全民所有制固定工人登记表》(1972年4月4日)。

梁福妻子本为家庭妇女,长期持家育子,几乎没有任何收入,至1968年她才做临时工,月薪30元左右,此时全家月收入至少为77元,家庭经济压力得到了很大缓解。《职工干部登记表(表一)》(1968年8月17日),其中,没有梁福妻子的工资数额,不过,“1965年8月16日,G县人民委员会贯彻了省、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临时工日工资待遇男为1.57元以下,女为1.12元以下。”(G县劳动局编:《G县劳动志》,内部出版,1991年,第95页)其妻子刚做临时工,故推断其妻子月薪为30元左右。

1973年长女高中毕业后做商店营业员,月薪17元,全家每月至少收入94元,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1972年辽宁省劳动局颁发《关于统一新招收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一年17元,第二年19元,第三年21元。”(辽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编《辽宁省志·劳动志》,辽宁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页)故推断其女月薪17元。1977年8月国务院又调整了部分职工工资,梁福月薪从47元增加到53元。至此,全家收入情况大致为:梁福月工资53元,其妻月收入33.6元,长女月薪至少提高到25元,根据《国营、公私合营商业、饮食、服务业业务人员工资等级标准表》,四类地区售货员最低月工资25元(冶金工业部劳动工资司编《工资福利文件选编》第三册(工资标准部分),冶金工业出版社1981年版,第158150页)。梁福妻子做临时工多年,无确切工资数字,故按最高标准33.6元计算。

长子为下乡知青,次女待业,次子在G县一中读书,全家每月工资收入111.6元。总的来看,随着子女长大就业,其家庭总收入逐渐增加。

我们再考察其家庭开支情况。改革开放前,工人工资很低,但是教育、医疗收费低廉甚至公费报销,尤其是不需要购买住房等大额消费,工资其实就是工人的生活费,主要用于衣、食、行、社交等日常开销,其中,每月购买粮食是最主要的支出。1955年全国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按照辽宁省商品粮供应标准,梁福定量为17.5公斤;其妻子原定量13.75公斤,做临时工后定量调整为17.5公斤;随着其子女年龄增长,粮食定量也逐年增加。辽宁省规定,轻体力劳动者粮食定量月平均数不得超过17.5公斤,“社会零工如每年打工时间占2/3以上者,可按轻体力劳动者定量”;“一般居民10周岁以上者定量13.75公斤,10周岁以下的儿童,不满1周岁定量为3公斤,每增1岁增量1公斤,直到9周岁止。”1964年1月,辽宁省提高了学生的粮食定量,“高中和中专学生按16.5公斤,初中学生按15.6公斤调整。”(辽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辽宁省志·粮食志》,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辽宁省属于杂粮、面粉为主食的地区,供给粮食种类包括面粉、大米、玉米面、玉米渣等主粮和高粱米、小米、豆类等杂粮,因不知每年供应粮食种类的具体比例,故以玉米面和白面分别代表粗粮、细粮。大致比例为,1950年代粗细粮比例按对半计算;“60年代以后,城镇供应以粗粮为主,细粮比重较少,全省平均细粮每人每月仅为4-5公斤”,故按照每人每月5公斤细粮统计。再依据辽宁省玉米面、白面的销售价格(单位:元/50公斤),1956年分别为6.95元和22.55元、1963年分别为7.01元和21.59元、1970年分别为9.46元和18.5元,暂时没有查到1950年代粗细粮比例,但辽宁“省外调入细粮较多,城市提倡多销细粮”,60年代后“细粮比重减少”,推测1950年代粗细粮比例应该稍高,故保守地推测为各占50%。(辽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编:《辽宁省志·粮食志》,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4、162163页)这样就大致还原出梁福全家每月粮食定量和购粮开支情况(见表1)按照《县(市)以上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1956年7月),1959年至1970年间梁福月工资是31元、35.5元和41元,故推断1963年、1970年梁福月工资分别为35.5元和41元。

从上表中可以发现,1968年前梁福全家每月仅购粮一项刚性支出就占工资40%以上,1968年后,其妻、子女陆续参加工作,家庭收入明显增加,购粮支出比例逐年降低,乃至不足20%。此外,还有其它副食品消费,尤其在粮食定量不足时,必须通过购买议价粮、私买粮票或黑市高价粮,将这些合计在内,可以推断出,至少1968年前梁福全家恩格尔系数在50%以上,每月工资难有剩余,勉强维持家庭温饱生活;1968年后,其全家恩格尔系数绝对不会超过50%,每月经济支出有了剩余,乃至梁福买了手表(当时自行车、缝纫机、手表和收音机合称为“三转一响”四大件,是生活富裕的象征),全家生活逐渐走出了低谷,愈过愈好,逐渐步入了小康甚至富裕的生活。

梁福是一名具有复杂面相的普通工人,如果仅凭他在工作中数次犯错误的节点就认为他是一名“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落后职工,这无疑过于武断和有失公允。从梁福偷拿公物的时间节点来看,基本上都与家庭生计最困难时期相吻合,偷拿的物品几乎都是日常生活必需品,价值低微甚至是废物利用;即便他偷拿公物盖一间小厦子,也旨在解决家庭人口多、异性大子女居住问题。据统计,迟至“1978年,辽宁省城镇家庭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6]244可以想象当时人们居住房间的狭小逼仄。由此可见,梁福不是蓄意破坏正常生产工作,而是在特定情况下犯下了损公肥私的错误;他偷拿公物不是追求奢侈生活或者无限度的利己,而是竭力维持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至多使家人生活尽量好一些,多多少少带有自我救济的道义正当性;其行为固然有悖于大公无私的政治说教,但不是反抗或挑战国家权威,而是在既定政治框架下争取个人利益,这与偷盗昂贵财物的惯犯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作为一家之长,必须操心全家人的吃穿住行,这充分反映了他对家庭的温情和负责任的态度,是一个顾家的丈夫和父亲。

显然,梁福毕竟是经历过旧社会苦难的老工人,对党对社会主义有朴素的阶级情感,加之受党教育多年,虽然他不是先进模范人物,但在绝大部分时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和尽职尽责地工作,属于大多数普通群众之列。譬如,1977年8月国务院决定调整部分职工工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根据其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进行评议,经党委批准”;“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都调整工资,表现不好的缓调”。[5]118G县土产公司评价梁福,“思想进步,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特别是在揭批‘四人帮运动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在工作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群众也“一致同意”调整其工资。《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1978年5月16日)。其实,那年G县调整工资的职工人数仅“占职工总数的36.2%,人均月增加工资额为5.97元”,[7]14竞争性还是比较强的,其能够顺利晋升工资,显然被列入“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工人之列,这也是梁福退伍后档案中唯一一次正面评价的记载。

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句话包含着物质决定意识的客观真理。梁福懂得“斗私批修”“灭资兴无”等政治大道理,但在家庭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时尤其是面临家人嗷嗷待哺的现实,难免做出一些损公肥私的事情。梁福的个人生活史细节性地展示了改革开放前中国工人阶级的工作和生活实态。

新中国建立后,工人阶级成为国家主人和领导阶级,具有很高的社会、政治地位,他们衷心地认同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治制度,对未来有美好、稳定的预期,自觉至少基本上都能够奉公守法。不过,囿于那时中国实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建设方针,积累率过高,“最高时达到43.8%,”[8]291遂不得不长期采取了低工资、广就业和票证供应等经济模式,这也意味着每个劳动者抚养非劳动者的能力有限;并且,在“斗私批修”的情况下,工资几乎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故一家之中就业者的多少就同全家生活水平的高低成正比。一般而言,随着工人的婚育、子女上学和就业等生命历程的演变,其家庭生活水平大致呈现“高—低—高”U型曲线状态,即青年工人负担较少,生活丰裕,尤其双职工更成为人们羡慕的对象;人到中年,背负着抚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双重负担,易出现暂时性生活困难而落入生活低谷;步入老年,子女陆续参加工作后,全家生活水平再次达到高潮。当然,子女成家立业后,又重复着父辈的生活周期。

这种经济模式固然比较平均和有利于扩大再生产,但忽略了适当的物质刺激,易致劳动者积极性不足。从理论上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工人阶级不再是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而是国家的主人”,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支援世界革命而努力劳动已经成为他们的历史任务,这也是每个职工的根本利益所在,工人们懂得了这个道理,“就会用高度的阶级自觉来对待自己的劳动,就会把劳动看成光荣而豪迈的事业”。[9]因此,为了调动工人们生产积极性,就必须频繁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乃至每个单位都有固定的学习制度,“灭资兴无”、“斗私批修”等思想教育的范围和力度极为广泛和深入,集体主义、大公无私精神等革命意识形态成为社会主流。

遗憾的是过于理想的政治说教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人们的正当个人利益,未必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人都有效。一般而言,在工人家庭处在生活周期丰裕阶段时,思想教育易于奏效;但当他们处在生活困难阶段时,这些政治说教难免曲高和寡,恐怕只有少数先锋模范人物才能完全做到。改革开放前全国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居高不下,迟至1978年仍高达57.5%,[10]378可见家庭生活U型曲线的低谷阶段比较漫长,故许多人服从政治说教但不盲从,本能地依据生活经验决定自己的行为取舍,在家庭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时往往做出些自私自利的事情来,或者说“挖”社会主义墙角。这些都反映了那时政治教育与社会生活之间既密切又疏离的关系,尽管社会上充斥了“斗私批修”等革命口号,但它远没有达到“灵魂深处闹革命”的程度,普罗大众更关注柴米油盐酱醋茶等“过日子”的生活必需品,他们为了过上更好一点的生活,难免做出逾越政治说教的行为。

通常而言,人们几乎只偷拿公物而不涉及私人财物,这反映了他们不仅自觉遵守着熟人社会的社交规范,也与当时偷拿公物成风有关,“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即是真实的写照[11];更为吊诡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主人翁”的宣传话语体系,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公私不分的心态,消解了对损公肥私行为的内疚或负罪感。不过,我们全然不能套用海外学者“弱者的武器”或“抗争政治”等观点对之进行学术解读,虽然两者表面上都有非暴力或不合作的相同点,但在本质上有着天壤之别。后者隐含的前提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尖锐阶级对立和矛盾的不可调和,“弱者的武器”或“抗争政治”不是满足生存需要,而是反抗既定社会、政治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前者则是在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情况下部分工人的暂时性利己行为,他们旨在追求更好的生活,根本不是反抗既定社会、政治制度,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或许用子女偷拿家庭财物这个比喻解释“大家拿”行为的本质更恰当。

總之,改革开放前工人阶级普遍具有国家主人翁精神,对党和国家抱有朴素的阶级情感和认同感,在各自工作岗位上从事着不可或缺的平凡工作,默默无闻地为党和国家做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他们的生活状况既不像当时宣传的那样完美,也不像后来一些人回忆的那样困苦不堪,基本上都处在温饱水平线以上,并且总体生活水平呈现缓慢提高趋势。现在,人们在述说那时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时之所以存在着赞美或贬抑两种对立观点,就在于前者专注于工人生活周期曲线的高端而加以美化,后者偏重于工人生活周期曲线的低谷而加以贬抑,他们都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因此,只有全面地、长时段地观察工人家庭的整个生活周期,才能得出比较接近真实的结论。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8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2]本书编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司法行政解释全书:第1卷[G].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冶金工业部劳动工资司.工资福利文件选编:第三册(工资标准部分)[G].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81.

[5]冶金工业部劳动工资司.工资福利文件选编:第一册(工资奖励部分)[G].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81.

[6]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历史统计资料汇编(1949-1989)[G].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0.

[7]G县劳动局.G县劳动志[M].内部出版,1991.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陈云年谱:下卷[M].修订本.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9]齐放.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应当主要依靠政治教育[J].劳动,1965(1):12.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3[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

[11]苏庆,王家福.民法一定要搞[N].人民日报,19781124(03).

责任编辑:马陵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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