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高职校企合作比较研究
2019-04-22徐娟
徐娟
摘 要 产学研合作教育方式将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三者联系起来,相互促进,而校企合作便是这种教育改革的主要形式之一。20世纪以来,国外的许多高职院校教育改革就已经开始关注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并廣泛运用校企合作的方式。本文分析对比了德国、日本、美国以及英国与我国的校企合作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高职院校的教育改革现状,探索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方式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 高职 产学研 校企合作 比较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z.2019.03.003
Abstract The way of production and research cooperative education link enterprise, vocational institute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And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the main form of this kind of education reform. Since the 20th century, much foreign education reform has already started to pay attention to it. This article analyzes and contrasts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n Germany, Japan, United States, United Kingdom and China. On the basis of that, this article explores improvements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which is suitable for our country
Keywords vocational institute; production and research; school-enterprise; contrast
0 引言
自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美国以及英国的职业院校都开始关注到教育与产业的联系,逐渐加大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不仅仅是学校,国家政府方面也很重视,纷纷做出了很多努力,从最开始的理论层面的研讨,到后来发表一些重要报告和法律法规,从而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教育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而校企合作是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的主要形式,在加强教育与产业的联系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 国外高职校企合作制度发展
德国、日本、美国以及英国的职业院校在高职校企合作制度方面的发展比较早一些,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实践,相比国内更成熟。
1.1 德国
在德国,实行的是“双元制”教育,以理论知识为基础,以应用为目的。职业教育肩负着很重要的职责,包括人才的多方位培养、职业技能技术的传承、促进就业与创业等。德国的“双元制”高职院校的教育方式,是结合实际需求,将企业与职业学院放在一起,并更着重与以企业为主的一种高职教育方式。
1.2 日本
日本的职业教育体制中,这种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称为专门学校,或者也有短期大学、高等专科学校等其它类型的学校,以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和培养实际生活能力为主要教学内容的。学校课程设置很有针对性和专业性,大致可以分为农业、工业、商业、家政等专业领域。由此可见,随着日本的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其教育机制也在逐步的建立与完善。在日本,就业率是日本高校招生时吸引学生的一大指标,他们的就业指导工作经历了种种改革。
1.3 美国
美国的校企合作起源于19世纪晚期,刚开始是学校寻求企业进行校企合作,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开始意识到校企合作给企业带来的利益,企业需要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很强的动手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人才,所以企业开始主动寻求学校进行校企合作,企业与学校共同合作,互利互惠,获得了win-win的局面。
1.4 英国
英国在20世纪初还是个注重学术,轻视技术的传统教育模式的国家,但自1980年以来,英国政府开始重视职业技术,施行职业资格制度。在学校方面,英国的职业教育依赖企业为之提供工作岗位,而在企业方面,由于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对各种技能型人才十分重视,英国的产学研校企合作模式,满足了教育与企业的共生。
2 中国的校企合作制度发展及方向
我国的校企合作最早是学徒制模式,随着国家的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办学模式,从刚开始的难以接受、无人问津,到后来慢慢的,很多学院开始接受这种形式的办学模式,开始尝试着做一个两个的校企合作试点,这种教育方式逐渐被国内的院校和企业所接受。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国内目前的不足,目前,我国有两种类型的高职院校,有的职业院校是将高职院校当成了普通的学历教育,这种教育方式下毕业的学生,大多数是中规中矩的普通学历人才,没有实际的技术。而另外一种,就是更符合社会需求的职业技能教育,在办学过程中,把学生的职业技能放在首位,把课堂知识和技术紧密联系在一起,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但是确实是符合目前的社会需求与高职教育的要求的。
我国现阶段,在体制方面还有所缺乏,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略微流于形式,理论与实践有所脱离,这与我们的希望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我们应该不断的去完善我国的校企合作的教育模式与相关制度。
2.1 企业参与到学校中来
校企合作过程中,有个现象就是“校热企冷”,也就是很多企业缺乏主动寻求学校合作的意识,缺乏配合意识,企业没有校企合作的动力。而且就算参与了校企合作,也没有真正的去关注校企合作的具体项目。当然,这也是由实际经济利益决定的,企业固然是追求利益的一方,这方面企业还需要多被一些政策所鼓励,找到校企合作的利益点,不能单纯的靠政府的强制约束企业参与其中。另外,企业可以参与到学校的课程的设计中来,根据企业的技术发展和岗位需求来开设一些核心专业课,不断创新,与时俱进。这样,处理好学校的课程、专业与企业岗位的技能、产业的相互关系,加强学生的职业技术技能的实时性,做到创新。一方面保证了学校课程项目的内容跟上企业需求,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学生技能与市场上的岗位需求一致,提高就业率。
2.2 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建立面向学校的相应组织管理机構,这在目前是迫切需要的。由专门的机构指定人才培养计划与方案,也可以与学校共同去建立资源共享的平台,建立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继续教育、学生实习、技术开发与服务、订单培养计划等相关的平台,有了相应的企业管理机构,可以减少企业辛苦投入培养的人才流失出去,也减少了顶岗实习中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对于企业而言也可以提高社会声誉、提高人才对口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2.3 政府建立协调机构
政府应该成立能够统筹协调学校与企业的部门机构,用以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便于更深入的合作,促进学校与企业的良性互动。在这方面,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部门分割,不同的政府部门分管的不同事物之间存在很多相互掣肘的情况,从而导致了教育部和人社部存在一些问题还暂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这还需要更细节的部门结构分划和职权规范,各部门协调沟通,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其中政府也起到统筹和引领作用。
2.4 国家相关法律的完善
与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其它国家相比较,虽然我国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很多都是关于学校的其它方面的规定,针对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譬如校企合作的内容非常少,即使有出现相关规定,也不是很具体,很难保障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另外,为了推动校企合作的进步,国家也可以适当的减免一些税收或者给出适当的补贴以激励企业和学校的合作积极性。更重要的是,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的安全与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相应的法律法规能起到约束企业与学校的行为的作用。职业教育要想在未来发展起来,向好的方向发展下去,就需要将这些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落实下来,为了能够提高落实效率,也可以考虑将这些法律法规的落实跟各个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相互挂钩,这样实施下去,各个地方政府会将这件事情重视起来,加紧推动法律法规的落实与实施。当然,这些法律法规的改革与发布,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去探讨与评价。总的来说,我国的校企合作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够完善,政府的主导地位有待加强,对校企合作的权益保护有所不足,这方面的问题还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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