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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者家属捐献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2019-04-22贾丽娜肖奇贵杨勤玲刘林娟郭小霞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9年4期
关键词:捐献者器官意愿

贾丽娜,肖奇贵,杨勤玲,刘林娟,郭小霞

(1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肝移植中心,陕西 西安 710061,49134982@qq.com;2 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陕西 西安 710004 )

器官短缺是限制器官移植临床应用的最大瓶颈。在我国,器官供需比例是1∶30,与此同时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数量每年以超过10%的增量在增加。因此,扩大器官来源是解决器官短缺的最重要途径。我国于2010 年3 月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至2017年,全国捐献总数15149例,捐献大器官数42266个,捐献例数逐年增加。但这个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每年约150 万的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移植的需要。受传统观念文化的影响,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率远远低于世界上很多国家[1]。我国西北地区经济落后,捐献率更低。本研究拟对影响西北地区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者家属捐献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调查,为提高西北地区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率提供参考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对象

本课题组选取2011年7月-2017年6月 ,在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器官获取组织(OPO)发现的符合中国人体器官捐献标准的潜在捐献者为研究对象。

1.2 方法

采取回顾已有资料、面谈、电话或者微信访谈等形式收集1480例潜在捐献者相关资料,分析比较性别、年龄、直系家庭成员数、家庭年收入、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居住地、职业、死因。

1.3 统计分析

调查所得数据使用Excel软件录入,通过SPSS20.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计量资料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卡方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1480例潜在捐献者中,同意捐献者436例,总体捐献率29.5%,拒绝捐献者1044例(70.5%)。436例同意捐献者中,425例成功捐献,因从外院转运途中抢救无效死亡或者供者病情危重来不及捐献者11例。

男性总体意愿率为29.4%,女性为29.6%(P=0.061),说明性别和捐献意愿之间没有明显的相关性。同意捐献者的平均年龄、家庭平均年收入大于不同意捐献者(P<0.05)。同意捐献者的平均直系家庭人数少于不同意捐献者(P<0.05)。

教育程度方面,小学及以下学历率为70.3%,中学为20.3%,大学及以上学历者为6.7%(P<0.05),表明接受教育的程度和家属接受器官捐献意愿呈负相关。

未婚、有宗教信仰、城镇居民和非农民的捐献成功率均低于已婚、无宗教信仰、非城镇居民和农民人群(P<0.05)。死亡原因中,脑外伤、脑出血的捐献率高于其他死因(P<0.05),详见表1。

表1 调查对象器官捐献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n(%)]

续表

3 讨论

3.1 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解决器官短缺的主要途径

器官移植技术是治疗终末期器官功能衰竭最为有效和成熟的方法。我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临床器官移植以来,相继开展尸体肾移植、亲属活体肾移植、肝移植、心脏移植和肺移植、胰腺移植、小肠移植,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器官移植技术获得重大进展,器官移植数量稳步增长。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各种器官移植数量更是迅速发展,2000年肾移植数量超过5000例,2001年和2003年肝移植分别超过500例和1500例。但是,这一系列的增长依然不能掩盖器官短缺的现实。特别从2015年1月1日起,中国停止使用传统器官来源途径(死囚)的器官,这种供需矛盾更为突出[1]。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原卫生部于2011 年4月26日启动了心脏死亡器官捐献移植试点工作,并随后在全国推广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成为器官来源的唯一渠道。2010年至2017年,全国捐献总数15149例,捐献大器官数42266个,数量仅次于美国[2]。以肾脏移植为例,2011年全国肾脏移植总数5896例,后逐年增长,2017年全年达到10793例;2015-2017年三年间,公民逝世后供体肾脏移植例数占总数的比例分别为70.04%、80.1%、83.76%,说明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已经成为器官来源的最主要途径。虽然器官捐献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受我国传统文化及相关法律学制约,器官捐献率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仍有较大差距;和每年新增的需要移植的患者数量比较,仍然存在较大的缺口。因此,对现有的捐献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影响捐献的因素,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3.2 影响潜在器官捐献者家属捐献意愿的因素

目前对于器官捐献意愿影响因素的调查分析绝大多数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问卷调查的对象多集中于某一类特定的人群或者某一特定小区域的人群(如大学生、医务工作者、广东流动人口[3]等)。这种调查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调查对象对于器官捐献没有切身体会,因此不一定是真实意愿的反映。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器官获取组织为全国第二批获准心脏死亡器官捐献试点单位,捐献工作和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本文对2011年7月至2017年6月间发现的1480例符合中国人体器官捐献标准的潜在捐献者资料进行了回顾性分析。这种分析和上述的调查分析相比较,对象更加明确,调查对象为事件的亲历者,因此结果更为可靠。

本研究结果表明,捐献是否成功与潜在供者的年龄、直系家庭成员数、家庭年收入、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居住地、职业和死因相关。年龄较大、家庭直系成员少、家庭年收入低、学历低、已婚、有宗教信仰、非城镇居民、农民和脑外伤/脑出血的患者捐献率高。这一数据与很多问卷调查结果不同,有调查认为: 男性、高学历、城镇居民的人群更倾向于死亡后进行器官捐献[4]。另有研究认为:女性、来源于城市、家庭收入高的捐献意愿较高,并由此认为“可见器官捐献是利他主义行为,这提示宣传活动中需重视精神层面的知识宣讲,不能过多强调物质层面的收益。”[5]杨颖等的研究认为“女性、年龄偏大者以及受教育程度低者的器官捐献率偏低”[3]。我们认为,造成上述结果差异的原因一是由问卷调查人群不是亲身经历,真实意愿的准确性值得商榷;二是问卷调查局限于文字,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群,理解力有限;三是调查不够深入,不能够和被调查者做深入沟通,特别对于价值观、动机、思想等了解不清。本组调查对象为潜在器官捐献者,为事件的当事人;器官捐献协调员和家属当面深入交谈,对器官捐献的知识有更好的认知,捐献与否也是意愿的真实反映,因此调查结果更为可靠,也更具有指导意义。

3.3 建立器官捐献补偿、激励机制对于提高器官捐献率有重要意义

研究数据显示,农民、低收入阶层、受教育程度低是器官捐献率高人群的主要特征。这和以往的调查结果以及人们传统的认知有很大的不同。高收入人群、受教育程度高、城镇居民等文化程度高,应该对器官捐献有更好的认知,捐献率似乎应该更高,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本组资料来自于潜在器官捐献者,本身是器官捐献事件的亲历者,因此结果应该更为可靠。这对我们的传统认知提出了挑战。

一方面说明,传统思想所谓的“身体发肤, 受之父母, 不敢毁伤, 孝之始也”仍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于器官捐献的意愿,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未必就能更好地接受器官捐献。器官捐献的宣传任重而道远。因此从各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器官捐献的宣传,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采取新媒体、新方法进行宣传活动,建立新的孝道观和器官捐献伦理道德体系,改变传统观念(特别是城镇居民和受教育程度高的人群)尤为重要和紧迫。

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对于部分经济困难的器官捐献者家属实施困难救助制度,和本组器官捐献率高人群的主要特征相对应,难免会得出因为想获取困难救助解决经济困难而做出器官捐献决定的结论。我国2007年5月1日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但现实生活中,很多经济困难捐献者家属想从中获取一定的救助,这种矛盾在世界各国一直存在,是否给予救助存在诸多争议[6]。器官捐献无偿的原则和捐献后适当的补偿、激励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适当的补偿或者激励是对这种无私奉献精神的鼓励,更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新加坡于2009年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修正)法令,规定器官捐献者最高将会得到2.6万新元的保健补偿;美国立法对活体肾脏移植供者给予了的补偿,2001年活体器官捐献数量(6618例)首次超过尸体器官捐献(6182例)。这些都是对于器官捐献补偿、激励机制的有益探索,值得我们学习。

为了避免对器官捐献后的补偿、激励产生误解,建立一整套完整、透明、具有公信力的器官捐献和分配管理体系尤为重要。首先,各地政府(以省或者地市级为单位)应该建立专门的器官捐献补偿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器官捐献补偿实施办法和合理的补偿标准。这个机构和各个地区的器官获取组织对接,独立开展工作。合理的经济补偿对于提高家属的捐献意愿存在明显的激励机制和更强的现实性。在政策制定和宣传中,让公众弄清楚器官捐献商业化和补偿机制的本质区别是解决矛盾的关键。因此,确定合理的经济补偿需要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困难救助制度是对此进行的探索,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个地区的政府应在已有结果的基础上,参照本地区的经济状况,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器官捐献补偿机构的资金来源可以分为三部分: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受捐者捐助。受捐者捐助应遵循自愿的原则,并且避免供受者见面情况的出现。

其次,在现有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器官分配制度,使运行更加透明。建立地区性的器官分配系统,以便能够公平、高效、合理的利用器官,这样才能打消捐献者家属的顾虑,坚定捐献的信心。除救助外,参照无偿献血者及其近亲属免费无偿用血作为鼓励公民无偿献血的激励机制,器官捐献者的直系亲属在需要时可以优先使用捐献器官,这种激励制度也可以有效地提高器官捐献率[7]。 2013 年一名因脑出血去世的山东男孩捐献的器官移植给包括他姐姐在内的5 名患者,这是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建成以来,首例按照“亲属优先”原则分配器官的个案。为此,在2018年8月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为鼓励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同一分配层级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器官移植等待者,在排序时将获得优先权:①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②登记成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3年以上。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器官捐献者家属的优先权,可以激励潜在捐献者,进一步提高捐献率。

总之,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是解决器官短缺的最重要途径,宣传普及器官捐献知识,建立以合理的补偿和激励机制为主的器官捐献补偿机构对于提高器官捐献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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