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与法科人才培养的理论思考
2019-04-11张景峰
摘要:法律职业是既具有时代基础又富有职业特点的创新创业型职业,法律职业既有创新特点,也有创业特点。与此相适应,法学教育就要处理好法科人才培养与创新创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要处理好与法律职业的创新创业之间的关系,以此促进对法科人才的培养。
关键词:创新创业;法科;人才培养
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注重创新创业教育是新时期人才培养的显著特点之一,法科人才培养也不例外。法律职业主要指律师(包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其中,律师职业是其基础和常态。从法律职业的演变来说,律师从业经历甚至可能是未来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必备前提。本研究的法律职业也主要是以律师职业为典型,根据法律职业特点的分析,探讨法科人才创新创业培养的内在要求等理论问题。
一、法律职业的创新特点
一般来讲,法律职业实践不但要面对事实问题,还要面对规范问题,法律执业者必须经常面对不同的对象并创造性地处理问题。
第一,法律执业者面对不断变化的事实状态。法律执业者需要处理的各种法律服务需求,没有任何一個是标准化的法律事实或是在人为控制下反复出现的特定法律事实,而是千差万别的客观情况。这就需要法律执业者经常付出具有创造因素的非重复性劳动,并将这些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归结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事实。比如,即使需要解决同一公司同一类型的合同,因为主体不同、履行差异等原因,合同所涉及的客观情况会呈现不同的样态,法律执业者归纳出来的法律事实会存在差异。甚至需要解决相同主体同一类型的合同,由于履行差异等原因,合同所涉及的客观情况同样会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法律执业者归纳出来的法律事实也可能是不一样的。
第二,法律执业者面对不同事实状态与法律规则对接的不确定性。法律执业者在确定了一定法律事实以后,还要经常付出具有创造性的非重复性劳动,进行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则的对接,为问题解决提供依据。在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则的对接中,可能因为法律关系不同,致使同样法律事实对接的法律规则不同;也可能因为认识不同,导致同样法律事实对接的法律规则不一样。比如,同样是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安装人员坠落造成残疾的事件,由于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就有很大不同,一种对接的是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法律规则,一种对接的是民法中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则。
第三,法律执业者面对法律规则与社会变革的协调。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法治状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法律执业者需要付出具有创造性因素的非重复性劳动,解释法律适应社会发展,分析法律变化,促进社会向前看。在法治实施中,有两个方面的现实状况值得重视,一方面是法律规则不能应对剧烈变化的社会现实,比如,人工智能、信息化、网络化、生物技术基因化等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所形成的不同于农业社会、工业化社会的诸多客观情况。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是法律的特点之一。而我们运行的社会是一个包含着农业、工业化、信息化时代的社会,法律规则也是农业、工业化、信息化时代的综合体,很多法律规则还停留在工业化甚至农业时代。法律规则对信息化反应不敏感,导致其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另一方面是以法治化时代的要求对待前法治化时代的行为、程序、结果等,不能用历史态度、眼光来对待事物和分析问题,陷于过往事物而难以轻装前进。
二、法律职业的创业特点
一般来讲,法律职业服务通常不是对法律事务进行分割、分段加工,再整合为一件法律事务的完成,而是法律执业者独立完成某项法律事务,这使得法律执业者具有天然的独立性、自由性等职业创业特点。
第一,法律执业者需要经历三到五年职业初创期。律师需要经过初期职业创业,才能进入职业发展期。一个律师在业界站稳脚跟,能够平稳执业、发展,需要经历一个比较困难的早期职业创业期。不具有公职身份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最为典型。初涉律师业的律师实际就是没有人扶持的“个体工商户”。闯过了初创期,有比较稳定的客户群,职业才进入平稳发展期。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发展,律师行业由孱弱步入成长期,东部、中部不少律师事务所给予刚人业的律师以适当补助,保证初入业律师的基本温饱。但是在初创期,对律师个体来讲,仍是一个比较艰难的创业过程。如果一个律师能够顺利通过初创期,进入平稳创业期,职业发展就比较明朗,否则职业之路会比较艰难。
第二,法律执业者通常是独立执业,团队型配合作业不是其主要职业特点。律师业务通常是律师个人独立完成的,使得律师业务独立性很强,律师个人的独立性也非常强。通常情况下,律师个体之间呈现为竞争关系,律师必须不断地强化自身优势去争取业务资源。没有一定优势的律师,难以获得稳定收入,业务、生活就会处于不稳定的漂泊状态。那些囿于自身见识、故步自封的律师,会很快丧失优势地位、被淘汰出局,这是律师业的基本规律。律师要强化自身优势,首先就需要终身学习,以习得的新知识、新技能保证职业的稳定与发展。一个能够不断更新自身知识、技能的律师,才能在律师行业中存续下去。
第三,法律执业者是终身职业创业。法律执业者创业是实现其职业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的前提。通常来说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换言之,律师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不可能去依赖其他律师主体而存在、发展。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是就律师职业与其他非自由职业相比较而言的。那些其他非自由职业者,多数只要在一定的机构内部完成相应的工作内容,就能够持续获得一定的收益,具有比较固定的收益途径,工作环境相对稳定,生活相对安逸。律师作为一种直接对外的独立型主体,需要自己不断开拓业务、经营法律服务事业,从而取得收益。具有独立地位的律师,如果不继续创业,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将无法得以实现、社会评价也会降低。
三、创新创业与法科人才培养
(一)法律职业创新创业与法科人才培养
法律职业是有创新创业特点的职业。作为向社会输送法律职业人才的高等学校,其法科人才培养就需要与法律职业特点有机结合起来。如果法科人才培养不能够与法律职业特点相结合,高等学校的法科人才培养就会成为无的放矢的职业教育,法科学生的出路肯定也会出现问题。
第一,法律职业创新教育。法科人才培养主要围绕法律职业特点进行创新教育。一是对法科生的规则创新教育。创新性规则教育包括规则解释教育与规则批判思维教育,具体可以通过课内法学专业应用型课程三步教学模式、法学专业理论型课程两步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培养。规则教育作为法科生教育的基础内容,在规则解释教育和规则批判思维教育中都会涉及创新问题,而且是关涉职业应用的创新。二是对法科生的法治运行创新教育。法治运行教育主要是一种师徒制教育培养方式。但是,有一些基础知识还需要法科生在校阶段学习、了解、掌握,如证据认定、认定事实与法律衔接等。
第二,法律职业创业教育。法科人才培养要围绕法律职业特点进行创业教育。一是对法科生的法律职业早期特点教育。法律职业要求法科生在职业初期要耐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遵守执业底线,打好终身创业的底子。二是对法科生的法律职业独立执业教育。教育者既要教育学生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又要教育学生具备独立执业、独立完成某项法律事务的能力。再次是对法科生的法律职业终身创业教育。社会不断变化,法律不断修改、废止、制定,这要求学生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适应法律职业终身创业要求。
(二)非法律职业创新创业与法科人才培养
法科生教育主要是培养具有法律职业创新创业能力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对于那些非法律职业目标或者潜力的法科生,在人才培养中也要关注到他们,进行个性化教育、培养。同时,考虑到法科生就业的广泛性,也需要非法律职业创新创业内容的教育。因此,法科生非法律职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也是法科生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一是非法律职业创新创业的共性培养。法科生非法律职业创新创业共性培养,主要是以法律职业为基础的非法律职业创新创业培养,核心在于教育法科生过好法律职业关,在此基础上拓展创新创业的空间。二是非法律职业创新创业的个性培养。法科生非法律职业创新创业培养,还包括不是以法律职业为基础的创新创业培养,主要是教育法科生如何将法治精神、法治规则应用到创业创新中去。比如,通过专利、商标等制度运用,保障和激勵创新创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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