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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衔接与监察委办案程序 形成反腐合力

2019-04-09

人民监督 2019年1期
关键词:转隶反贪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院干部大会欢送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同志。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反贪等职能、机构和人员顺利完成转隶。在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透露,四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4151名检察干警已全部按时完成转隶。

随着国家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反贪转隶以及转隶后与监察委的衔接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支持配合转隶 体现责任与担当

作为“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举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自2016年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试点启动以来逐渐驶入快车道。2017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会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决拥护、全力支持配合改革。北京、山西、浙江检察机关先行试点,取得重要经验。全面推开试点后,检察机关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面,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服从大局,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促进合编合心合力。

在转隶过程中,检察机关全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讲政治、顾大局,体现出大局意识担当意识赢得代表委员的称赞。

“最高检自觉服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确保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全国人大代表、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邓修明说。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山西省委副主任、山西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分析科学研究所所长双少敏认为:“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先行、全面推开方面,最高检有很多创新思路和工作举措。”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宫鸣说:“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的前提下,四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和预防部门职能、机构及4万多名检察干警已全部按时完成转隶,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政治担当。”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的反贪污、反渎职等机构都要进行转隶,检察机关与监察委职能如何衔接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

十九届中央纪委委员、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邓修明认为:“检察院反贪预防整合到监察委后,要更加注重协作配合,使改革更加顺畅。”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院干部大会,欢送反贪污贿赂总局转隶同志。在通往欢送会场的路上,两块展板吸引着转隶同志签名纪念、合影留念。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廖建宇建议完善与监察委和其他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实现高效对接,提高证据转换效率,形成反腐败合力。

对于案件衔接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政协副主席张伯军建议各级检察院要全力做好案件线索清理,案件移交和工作转隶,做好衔接,保证系统性整体性。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陈力建议加强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统筹协调,健全协调机制,在行使职权、完善法规上形成合力。

安徽团安徽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薛江武建议最高检要认真研究、及时明确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职务犯罪的对接程序、对接职能、对接机构,切实履行好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职责。

探索衔接与监察委办案程序

在2018年1月24日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加强沟通,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协调衔接机制。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论证,认真落实即将颁布的国家监察法,及时清理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要创新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细化和规范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程序,完善职务犯罪审查起诉制度。

2018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大检察官研讨班总结讲话时要求,完善与各级监察委的衔接协调机制,依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要以沟通协调为总基调,逐步建立起十分明确、严格的规范和程序。

2018年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办案协调衔接机制,调整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发表重磅业务指导文章《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刊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6期。详细地阐述了检察机关在刑诉法修改后如何开展自侦工作,与监察委如何衔接工作。文章指出,《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补充调查、强制措施等作出了规定。

关于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种类,文章指出,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受理监察委移交的案件后,应当先行拘留,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可以充分利用这14天的拘留期限来研究、决定是采取逮捕措施,还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文章还对提前介入、监察委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标准等问题作出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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