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改革后检察院司法会计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2018-10-17董鑫
摘 要 在司法改革以来,尤其是员额制改革及监察体制改革后,司法会计人才流失严重,这种情况尤以基层院最为严重。在改革的大潮中,司法会计如何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和方向还需要摸索,但可以确定的是,司法会计必须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开拓新思路,最大化的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办案部门提供便利与帮助。笔者作为基层检察院的一名司法会计,希望通过提出一些浅薄的想法,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员额制 转隶
作者简介:董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078
伴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检察院内部设置进行了调整,检察技术部门尤其是司法会计岗位受到较大影响。人才流失严重、岗位需求的变化、服务部门发生变化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司法会计岗位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着眼于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会计面临新的时代背景,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发展的一些建议。
一、司法会计现状及形成背景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专业人才非常缺乏,集中体现于两方面,一是数量方面,二是质量方面。从数量方向来说,目前,我国开设司法会计专业的高等院校数量少之又少,并且由于对是司法会计专业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知,学生通常不会选择本项专业,如是往复,造成司法会计人才越来越匮乏,甚至无法满足现实工作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从质量方向来说,由于司法会计专业科班出身的人数较少,往往是由会计专业出身或是法律专业出身的人进行浅层次学习后从事司法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往往不够系统。同时,由于社会上提供的专业实践机会不多,因此很容易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轨的现象,司法会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种行业内的现象,也使得检察院内部司法会计基础相对薄弱,大量的司法会计为“半路出家”,同时兼任别的科室的相关业务。
就检察院来说,在司法改革以来,尤其是员额制改革及监察体制改革后,司法会计人才流失严重,部分具有鉴定人或助理鉴定人资质的人员转入检察官或检察官助理行列,还有一部分人员随着反贪局、反渎局及职务犯罪预防转入监察委员会,使得部分技术科司法会计岗位空岗,这种情况尤以基层院最为严重。在2017年这一年,司法会计办案数量急剧减少,除江苏省外,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办案数量大幅度下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受到了改革大环境的影响。
(一)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会计现状的形成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各项改革的叠加,其中排在首位的、影响力最大的就是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员额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以及大部制改革。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院内正式编制人员分为三大类: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会计所在的技术部门属于综合部门,不属于业务部门,因此在员额制改革中,并未在技术部门设置员额检察官岗位。由于大量的技术人员同时也具备法律资格,这就使得他们在分类管理时面临选择,留在技术部门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失去成为检察官的机会。相对来说,员额检察官的待遇往往更高,业务范围较为单纯,职业荣誉感更高,这些因素都对技术人员非常有吸引力,这一点在基层院当中尤为明显。因此,在改革当中,包括司法会计在内的技术部门人员流失严重,岗位空缺现象显著,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技术部门只剩1到2名技术人员的现象。
除人员分类管理及员额制影响外大部制改革也对技术部门产生了较大影响。以天津为例,基层院的技术科与行政科、法警队合并,成立检务保障部。原先的技术部门实际上是综合部门内与办案部门接触最频繁、提供直接辅助最多的部门,在员额制改革的理论探讨阶段,也有专家提出技术部门应该归属办案部门,设立员额,或者将部分技术人员分散至各个业务部门,但最终因为无法独立办案等诸多原因,技术部门依旧划归综合部门,但却依然保留检察官助理岗位,成为检察院内部唯一一个既有检察官助理(司法辅助人员)又有司法行政人员的部门。大部制改革后,由于部门之间界限模糊,出现了司法会计兼任财务会计的现象,也有个别司法会计彻底转岗至财务,造成技术人员的流失。
综上,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下,对技术部门的影响程度显而易见,对于个别基层院来说,甚至是毁灭性打击。
(二)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院内设的反贪污、反渎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与纪委共同成立监察委员会。由于司法会计先前的职责主要是为反贪局提供鉴定、咨询等相关业务,在转隶过后,部分具有司法会计鉴定资格或助理鉴定人资格的技术人员一同转至监察委,司法会计工作也由原先的检察院内部各科室之间合作变成了监察委外部委托检察院技术部门进行司法鉴定,从部门对部门变为了独立单位对独立单位,也是由于这种变化,使得司法鉴定及咨询等协助工作委托流程更加复杂,增加了困难,剩余的司法会计业务量也大大减少。总的来说,监察体制改革对司法会计岗位的影响是直接的、深刻的,它不仅使检察院内具有鉴定资格的司法会计人数产生了变化,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司法会计的服务对象发生了变化,甚至引发了关于检察院内部司法会计存续必要性的讨论。
(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改革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改革主要针对的是公安系统、检察系统内的技术人员,采取的方式是类似员额的职务单独序列方式。这项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技术人员的相关待遇,也是和人员分类管理遥相呼应,相辅相成。目前,技术类公务员改革已经在公安系统内施行,检察系统内还未开展。这一改革一旦铺开,将大大提升技术类人员的积极性,也体现了科技强检、智慧检务中对技术人才的重视。
二、检察院司法会计可能的发展方向
(一)监察委委托案件
监察委负责侦办的案件,主要以贪腐为主,这部分案件所涉及的涉案金额等相关数据往往需要司法会计进行专业分析及鉴定。司法会计师在接到委托后,参与案件办理的过程中,需要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有关记账凭证、账务往来、银行对账单等进行核查,确定数额。在此过程中,也可能找到新的线索,为其他办案人员提供新的证据。由于监察委的部分组成人员为过去的反贪局、反渎局,其职责也主要以贪腐类案件为主,虽然监察委与检察院之间新的司法鉴定委托办法还没有最终确定,但是并不妨碍这部分工作在司法会计工作中占据主要地位。
(二)公诉阶段相关案件
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时,需要对证据进行技术性审查,而财产相关的部分往往涉及财务会计问题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问题,尤其近年来,社保诈骗、电信诈骗、虚开增值税票等案件数量上涨,公诉部门人员往往不具备会计相关知识,在面对大量的数据时,如果能得到专业人士的帮助,对案件的进程会有较大帮助。目前,公诉阶段几乎很少提出司法会计类协助,主要原因可以归为三点,一是大多数公诉部门办案人与技术部门沟通较少,对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并不十分了解,也并不清楚司法会计可以为其提供怎样的帮助。二是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或咨询需要办案人员提供较多的相关材料,往往会增加办案人的工作强度,因此部分公诉人并不愿意要求司法会计的协助。但是,在遇到某些专业性问题时候,没有专业基础的公诉人进行文证自查很容易忽略一些关键性问题,甚至出现纰漏,这在出庭的过程中,一旦嫌疑人或律师案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很容易产生不良后果。三是部分办案人员误认为司法鉴定一旦出具就必须采信,由此认为文证审查是多余的、没有必要的,其实鉴定意见与鉴定人有关,有鉴定人负责,办案人员或法庭不一定会采信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可以被采纳也可以不被采纳,才更加体现了文证审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参与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或者提出意见的人,但不包括以鉴定人身份参与办案的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審查,出具审查意见。这也为司法会计师的工作指明了一条新的路,除了出具鉴定之外,司法会计师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仅可以在办案过程中为办案人员提供知识性协助,还可以在出庭的过程中,为证据性材料提供专业解释。在出庭的过程中,司法会计师的身份不再是第三方,而是作为当事人参与的,这是与鉴定人身份的不同之处。
三、结语
在改革的大潮中,司法会计如何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和方向还需要摸索,但可以确定的是,司法会计必须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开拓新思路,最大化的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办案部门提供便利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