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
——综合中的平衡
2019-03-27王雪姗
王雪姗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引言
社会法学是在19世纪末期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发展趋于成熟的状况下产生的,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则是在社会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初步发展并兴盛的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史解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庞德理论苑囿中的集大成者,如果将其社会控制理论喻为一篇论文的话,《法律史解释》一书便是该论文的“问题的提出”,在此部分中庞德首先厘清了实现法律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相协调的三条路径,然后用一把干净的解剖刀对19世纪盛行的四类法律史解释进行了剖析,最后以无法解释全部问题为由宣告了这些理论的失败,随即又在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完成了“问题的解决”,构建了一条新的法律发展路径,即社会控制理论。
一、手段之综合
(一)实现法律变化手段之综合
正如英国学者施米托夫所认为的,每一个现存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既需稳定又需适应它所服务社会的万千变化,既需使得人们可以安排自己的事,又需与社会变化相协调。庞德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社会法学派之前,占支配地位的学派都在强调法的稳定性、权威性,但庞德将目光转向了法的变化必要性,并且构建了法律变化的手段。
1、从其他学科的角度寻求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手段。庞德的《法律史解释》一书,对各个时期从伦理、宗教、政治、人种学、生物学、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史的解释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法律解释,是实现法律变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从这些角度对法律史所做的解释进行评价时,庞德对每一种角度几乎都予以了这样的肯定:“为法律哲学提供了更为宽泛的基础。”[2]22其所谓更为宽泛的基础,就是将其他学科与法学结合,为法律史解释提供更多的角度。比如在对政治解释进行评价时,他谈到:“在学科部门都被分解的时代使得法理学与政治学相结合这一努力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2]92在对这些解释批判与肯定之后,庞德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工程解释”:“社会工程被看作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只是一种知识体系,或是一种固定的建筑秩序”[2]214。以社会这个大工程作为法律史解释的出发点,既包含了上述所有学科,又实现了其目的——“社会控制”。
2、发挥著名法律人作用的手段。庞德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其提出的著名法律人的作用。这一提法打破了19世纪概念法理学派力主的将概念作为衡量司法行为的唯一标准的观念,也逆转了历史法学派否定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观点。庞德谈到具有强劲个性的人根据他的观念和成见或气质对传统的思想模式和裁决技术进行彻底的检验以及重新塑造,将其性格注入到法律之中。庞德提倡发挥具有“强劲性格”的人的作用,这些人就是指法官、律师、法理学家,并以柯克对美国法律的影响进行了佐证。在我国的法律中,庞德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验证,比如我国古代的成文法和判例模式,以及2018年我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大纲”中直接将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案例定义为我国的判例等,都充分体现了我国一直以来对发挥著名法律人的作用的重视。在成文法占主要地位的状态下,判例与成文法规定的内容不同甚至相反,必定是发挥了法官作用的结果。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规避中的“区别技术”也是法律人发挥作用的体现。
由上可见,对于法律的发展手段,庞德不仅采用了概念法理学的法律解释的方法,扩大了解释法律的角度,主张法律之变化要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还提出了发挥著名法律人作用的手段,主张给予法律人一些权力,使其能够根据自身的能力、学识、经验为法律的发展提供意见。这两种实现法律变化的手段是相辅相成的,只有给著名法律人以权力才能实现法律解释,只有从社会工程角度才能使法律解释符合社会图景。
(二)寻找法律价值手段之综合
变化与稳定是法律思想的两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法律价值是法律稳定的一项重要保证,寻找法律价值的手段也体现了庞德思想的综合性。
1、经验的手段。庞德认为法律就是从经验中发现再经过经验的验证,虽然我们缺乏对正在做的事的明确理论,但是我们实际上都是按照一种实际的本能的支配对冲突进行调整和妥协。因此我们可以从经验中寻找价值,譬如罗马法学家的很多调整方法就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
2、理性的手段。庞德在书中列举了美国的假说,比如,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必须能假定其他人不会故意对他们进行侵犯。假说的作用在于当新提出的主张要求得到承认时,这些假说可以成为衡量的尺度。但是假说也存在一些问题,即在特定时空中,关于文明社会的要求的命题并不能被轻易地陈述出来。这些假定的前提在不同的社会中是不同的,比如在上一世纪,主要倾向以一般安全的尺度来看待各种利益,而今天社会的趋向是以个人生活的尺度来看待的。
3、权威的手段。作为秩序正当性的证明,权威是必不可少的。早先权威是神定规则,后来权威发展为主权者的命令,权威其实是使法律具有约束力的渊源。社会图景就是庞德所谓的权威观。根据庞德的社会观念,社会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社会秩序也是不断变化的,那么所谓理想社会秩序的图景是在后期进行描绘的,即“人们总是设法根据过去社会秩序的图景来解释目前的制度”[3]71,所以这种权威的理想渗透在我们的发展中,可以作为价值的尺度来使用。
增权模式主要包括“个体主动模式”与“外力推动模式”(范斌,2004);个体主动模式强调个人在增权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其假设前提是权力存在于案主之中(张时飞,2001),外力推动模式则强调外部力量在激活弱势群体方面的推动作用(范斌,2004)。这个理论既相信权力存在于服务使用者本身,也深知外部力量在促进服务使用者具备权能过程中的重要性。
庞德将经验、理性、权威这三种手段综合在一起,汲取这三种手段各自的优点,提出在理性和权威发展脉络不清晰的情况下,应首选经验的方法来寻找价值尺度,随后根据社会发展的状况,再使用理性和权威这两种手段,为我们构建寻找价值尺度的框架,用经验的本能性来弥补理性和权威的建构性,填补在未实现理性和权威时社会价值的空白,也使经验得到理性和权威的加固。
(三)实现社会控制手段之综合
回溯历史会发现,在中国古代,道德和皇帝颁布的命令(含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两个主要的手段。而在西方,除了道德、君主的命令,还有宗教和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在西方社会发展中,尤其各法学学派都只关注于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但是庞德注意并论证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虽然法律以自身结构稳定的优势以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现实作用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宗教、道德以及教育也具有社会控制的作用。例如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庞德认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是不断变化与发展的,并由此将法律分为原始法、严格法、自然法、成熟法等几个阶段。
庞德实现法律变化手段之综合、寻找法律价值手段之综合以及实现社会控制手段之综合,都体现了庞德的实用主义追求,所有手段的综合都是为了实现其社会控制的图景,其综合并非杂乱的,而是一种系统的、有目的的,为我们构建了一个方法论程序图。
二、目的之综合
(一)利益观
法律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正义。但正义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在具体实践中是如何体现的,庞德认为,正义既不是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德行,而是一种资源分配,一种对人们需求的满足。“我们认为它意味着一种制度。我们认为它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予满足。”[3]39在这样的观点之下,庞德沿用了耶林的利益说,即将人的要求、愿望和需要概括为利益。
利益观是耶林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耶林看来,为权利而斗争的实质是为利益而斗争,因此其在边沁功利主义哲学提出的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将个人利益扩展成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庞德在耶林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将利益划分成: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所谓个人利益是指包含于个人生活之中以生活的名义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和愿望。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包含于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之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求和愿望,即国家利益[4]。所谓社会利益是指包含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求和愿望。这三种利益的最终落脚点,都是不同状态中“主体”的“要求、需求和愿望”。
岁月更迭,时空变换,却难挡庞德利益观的魅力和影响,庞德的利益观具有强大的使用价值,被称为利益划分的“元素周期表”,在民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十分活跃,其利益观的划分看似仅仅增加了一个公共利益即国家利益,但这样划分明确了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区别。作为公权力机关的国家也存在着自己的利益,在很多立法中,我们会发现将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混同的做法,但国家利益并不等同于社会利益,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政府经常是以社会利益的名义进行土地征收,卖给开发商作为商用,政府是土地财政的受益者。那么这实际上是国家利益而非社会利益。但是在韩国,土地征收是区分商业拆迁和公益拆迁的,公益拆迁的目的即社会利益。庞德的这一划分表明国家利益不是根本利益,社会利益才是,即使国家作为社会的监管者,其很多利益与社会利益是混合的,但在可以进行区分的场合仍需将这两者予以区分。而且庞德的利益观包含以个人、国家、社会为主体的利益,并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做了明确的划分。其次,其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化为资源需求之间的关系,综合了社会关系与人们的资源需求两种法律目的,相较于之前法学家们所提出的道德调整,法律调整的范围更加广泛。
(二)权利观
权利这一词的来源已久,历经古希腊、古罗马的正义时代,中世纪的神学正义观到现代的平等理念。但是各个法学学派对其具体概念内容的规定各不相同,不同于托马斯·阿奎那的“正当要求”理论和霍布斯的自由理论,庞德提出权利意味着各种合理期待,其将权利定义为:“一个人可以以经验、以文明社会的假设或以共同体的道德感为基础的各种合理期望。其中某个或所有的合理期望可能为法律所承认和支持,从而变得更加合理。”[3]48
权利利益说的创始人边沁“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5]。在边沁看来避苦求乐是人的天然追求,其在《立法理论》中主张,通过立法对人们的利益进行引导。但边沁的权利利益说还相对比较粗糙,他仅仅是把权利简单地看作从义务的履行中受益,但是这远不能解释社会中存在的全部权利现象[6]。虽然我们认为权利离不开利益,但权利不完全等同于利益,权利中包含很多价值内涵,这是利益所不能包含的。庞德将权利分为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庞德的这一区分,看似对权利做出了明确的区分,但实则不然。他提出“法律权利”理论是从“自然权利”中演变而来的,19世纪的法律权利理论实际上是自然权利理论的结果,由它代替了真正法律秩序以及立法、司法的实际行动。而且法律权利的来源可以是自然权利也可以是道德权利,这都来源于法律对其的识别和承认,而法律认可的背后便是庞德所谓的人们的利益需求。所以利益是终点,经由自然权利或道德权利的检测,法律将某些利益确认为法律权利。庞德的权利观虽然也是以利益为基础的,但他并没有忽视权利中的道德涵义。
庞德对权利概念的定义有力地批判了现实主义怀疑论和威胁论,表明了我们并非是在法律赋予我们某些权利后才产生自身需求的,法律不是强力,威胁并不是法律的核心任务,法律的核心是以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而强力仅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此定义既包含自然权利又包含道德权利,既有托马斯·阿奎那的正当要求,又有霍布斯所提出的自由,因为自由的实现必然依赖于物质资源的充足,就像法国《人权宣言》将人民的自由权与所有权相提并论一样,那么庞德提出的利益从深层次来说才是自由的根本。将庞德的利益观与权利观相结合会发现,他所诉诸的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功利,不是传统的天赋人权而是社会资源的满足,但是他并不带有边沁式的利己主义与享乐至上的味道,而是加入了道德和良心调解的功利主义。同时,其权利说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不断对利益进行识别和承认的过程,一个随着社会变化不断更新的过程。
(三)社会图景说
社会图景一词是庞德著作中的高频词汇,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一幅理想社会的图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勾勒了一个独立、自足的希腊城邦政府,这些图景都曾被半个近代世界的法律所接受。柯克的《论利特尔顿》和《第二总论》虽然在写作时很多制度已经濒死了,但是其所具有的精神,仍是英语民族法律资料中一个经久不衰的要素。正如我国古代所提出的大同社会的思想一样,虽然自由竞争的今天似乎和这种理想背道而驰,但它实际上仍深埋在人们的心中,代表着人们对于美好社会、国家的向往,虽然我们可能无法实现,但我们可以通过努力无限接近这种美好。
庞德对社会图景的综合,体现在他将过去的社会图景和今天的社会图景相结合,将人们对过去图景的润色和今天社会图景的实际相结合,力图勾画出一幅既富有理想又符合实际的充满活力的社会图景。
庞德关于目的的综合是一个由小到大的渐进的动态综合。小到个人利益大到理想的社会图景,这是其由小到大。从个人利益经由法律的识别和承认变为权利,到最后理想社会图景的实现,这是其渐进的动态综合。这样的综合,为我们规划出一个完整地实现理想图景的步骤图。
三、社会控制之平衡
庞德的上述综合,看似是对各种方法的并用,各种目的的归纳,但其并非简单的综合,其综合实现了一系列的平衡。
(一)动静平衡——稳定与变化之平衡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的引言中,庞德重述了西方法律科学中关于理想成分的历史,其实这是西方法律论述的传统,这种传统在分析实证主义那里出现了断裂,这种传统就是追寻法律背后的指导原则。庞德是持法律工具主义观点的,他极力反对分析法学派将法律自身视为目的的观点,在其著作中多次对概念法学进行批判,他认为法律是一个动态的运行过程,是服务于社会现实需求的,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
同时庞德也是持实用主义观点的。他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恰如实用主义创始人皮尔斯所说:“我们的信念实际上就是行动准则的以后说,要弄清一个思想的意义,我们只须断定这思想会引起什么行动。对我们说来,那行动是我们思想的唯一意义。”[7]庞德所提出的寻找解决利益冲突的价值准则方法,将其实用主义立场表现得淋漓尽致。
所以,庞德对于其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总结的:法律思想总要协调变化和稳定这两种彼此冲突的必要性要求,他采取的办法就是以特定时空社会的实际需要为目标,通过一系列法律变化的手段和寻找法律价值的手段不断地调整法律这一工具,使其适合于特定时空的社会发展状况。即以文明为圆心,以社会的实际需求为半径,画一个理想的圆。法律变化的手段适用于社会图景不断变化的要求,寻找法律价值的手段适用于权利和利益不断变化的要求,这深刻体现了庞德的相对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想,相对于社会需求来讲,文明这一圆心是固定的,相对于理想的社会图景来说,特定时空的社会需求这一半径是固定的,而理想社会图景就是这样被勾画出来的。于是变化必要性和稳定必要性就得到了协调,平衡也即实现。
(二)时间平衡——历史与现实之平衡
庞德将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变化的手段和法律的目的综合在一起,并以社会图景作为目标,提出根据特定社会的特点不断实现社会控制的理论,实现了社会历史与现实之间的线性平衡。
伯尔曼在《韦伯法律社会学若干错误前提》一文中认为,法社会学的人文主义代表马克思·韦伯忽视了西方人有关法律制度可以世世代代有机生长的信念。韦伯以“理想类型”的方法,将法律分成了四种类型:形式非理性(神明裁判)、实质非理性(依据伦理、信仰)、实质理性(注重个案正义)、形式理性(有逻辑的法律体系),并由此提出了未来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但这四种类型在韦伯看来不是线性历史的。“在韦伯看来,传统是涉及到过去的某些点或点群,而不是从过去到未来的前进性的连续性。”[8]在这一点上,庞德与韦伯恰恰相反,他是在历史与现实的连续中,为我们提供了社会控制的方法论。庞德认为社会在12世纪到16世纪、17世纪到18世纪、19世纪分别依赖的是权威、哲学和历史,但他说:“需要指出的是,当一种方式占优势的时候,其他方式并没有消失。”[2]6在《法律史解释》一书中,庞德谈到宗教的、伦理的、政治的、人种的、生物的、经济的很多因素都对法律史进行了解释,这些因素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科学的进步而出现的,就现代社会而言,又出现了心理的和社会的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对法律产生影响,但这些因素不是单一起作用的,而是共同作用的。而这一点便弥补了同为人文主义的韦伯的逻辑漏洞。历史的底色是无法分割的,社会图景是变化的,是在历史的底色中不断丰富的,正是在这样的方式下形成了历史与现实之间线性发展的平衡。
(三)空间平衡——个人与社会之平衡
正如上文所说,庞德在耶林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利益划分成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这其中既包含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又包含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正是通过这种利益的划分,加上其提出的寻找解决利益冲突的价值准则的方法,实现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平衡。
在庞德之后出现的综合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博登海默,在其综合中有许多与庞德的类似之处,但关于法的本质,两者的观点却是不同的。博登海默将法律的本质视为对专制权的一种限制,“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治权力行使的一种限制,因此它同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治是相对的”[9]。庞德的理论中吸收了约瑟夫·柯勒的文明观,在柯勒的基础上庞德将文明概括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们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3]10且这两种控制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只有通过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控制才能实现对物质世界的最大利用,只有通过对物质世界的控制才能实现对庞大人口的控制。针对这一问题,庞德与博登海默虽然都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利益,但他们的出发点却有很大的不同,博登海默是以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出发点的[10],而庞德是以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为出发点的[11]。就此而言,庞德的理论较之博登海默的理论更为宏观、更具包容性。首先,庞德并未将专制政治默视为一种暴政,在其看来,只要可以实现其所谓文明,任何方式都是具有正当性的,当然暴政不在这一范围内。其次,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国家强力,道德、宗教也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然后,相较于博登海默的限权理论——采用权利划分来解决利益冲突,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庞德提出今后法律思想的道路并非是一条通向相互竞争的自我主张的理想的道路,而是通向合作理想的道路。他认为这种合作观比自由的个人自我主张更加接近工业的现实情况,也更接近于今天的城市生活的现实状况。即庞德强调利益之间的合作,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最后,较之博登海默实现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平衡,庞德实现的是整个社会空间的平衡,即个人与社会的平衡。
结语
庞德的思想看似仅仅是综合了他人的观点,在前人博大精深的理论之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形成了自己的思想理论,但其综合并非简单杂乱的综合,其综合是有序的、构建性的。他采纳历史法学派历史发展的观点,吸收分析法学派严谨的法律逻辑,结合哲理法学派对价值问题的探讨,构建了其社会控制理论——通过综合运用经验、理性和权威的手段得出的囊括利益和权利的法律,加上道德、宗教、教育等社会控制手段,实现过去和今天理想社会图景相融合的目标,在历史与现实、个人与社会中实现稳定与变化的平衡,即在时间和空间中达到动态的平衡。但是庞德仅为我们勾勒出了社会控制的大框,这个框内的细致画面他并没为我们描绘,从某种意义上,这是他的不足,也是他的明智之处,这要留给不同国度的后人,需结合更加具体的时代进行专业和科学的权衡。无论如何,他为我们提供的寻找理想社会的方法,仍是值得我们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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