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河务问题与淮河水灾治理的成效
2019-03-27于文善范岚清
于文善,范岚清
(1.阜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2.安徽大学 历史系,安徽 合肥 230601)
有清一代,政府对黄河、淮河、运河治理的投入规模甚大,但黄河、淮河造成的灾害仍然严重,尤其是对淮北地区造成的灾害,史载:“夫黄河南行,淮[河]先受病,淮病而运[河]亦病。由是治河、导淮、济运三策,群萃于淮安清口一隅,施工之勤,糜帑之钜,人民田庐之频岁受灾,未有甚于此者。”[1]37707唐以前,淮北可以称得上鱼米之乡,明清以降却成了洪涝灾害的多发区域。分析其中的原因,对我们今天的灾害治理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清代河务问题的产生及对河务的管理
有清一代,黄河频繁决溢,决溢后的黄河水多借道淮河水系入海,不但造成淮河水系的极度紊乱,破坏了淮河流域原有的生态环境,而且使淮河中下游淮北地区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为了维系清政府的统治,清朝政府也不得不认真考虑黄河、淮河水灾的治理问题,清代的河务问题由此产生。
实质上,所谓的河务问题反映出的是清代河务管理(主要是黄河、淮河、运河)与河务管理成效之间的突出矛盾:一方面是清朝政府对河务管理非常重视,且投入巨大,如康熙皇帝临政后,鉴于黄河水灾频发,下定决心治理黄河,几年之后还不断敦告臣下:“朕听证后,以三藩及河务、漕运为三大事,书宫中柱上。”[2]10122同时在黄河治理中,康熙皇帝还乘六次南巡之机,亲临实地视察河工,与河臣探讨治河方案。乾隆皇帝也经常告诫臣下:“河工关系民命,未深知而谬定之,庸碌者惟遵旨而谬行之,其害何可胜言哉。”[3]5222嘉庆、道光凡是有关河务诸如提防岁修、防汛抢险、兴修新工、堵修决口、河道疏浚、河官奖惩等,均亲自过问,关注备至[4]64。在河工投入方面,河工经费往往也占清朝财政收入相当大的比重,如据陈桦的研究,仅道光年间,有数据可查的河工用费就高达4200.73万两[4]64。而据魏源《圣武记》的记述,当时清政府的常例支出大体维持在每年3200万两白银的水平上[5]。另一方面是河务管理中河政的腐败问题严重,治理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问题反而越来越严重,主要表现为乾隆以后,黄河决堤的次数越来越多,如从嘉庆元年(1796年)到宣统三年(1911年)115年间黄河决溢91次;从道光二十年(1840年)到宣统三年的70年间决溢65次,几乎一年一次;光绪朝33年间决溢43次,超过一年一次[4]60。由此造成黄河的形势日益恶化,并对淮河中下游淮北地区生态环境产生恶劣的影响。
清代的河务管理主要是通过河道总督来完成的。河道总督是管理河务的最高长官,亦称“总河”。从河道总督的延续上看,顺治元年(1644年),“署总河,驻济宁”,这就是清代最早的河官。至雍正八年(1730年),在全国共计设立北河、南河、东河三河道总督,其中海河水系由北河总督管理,江苏、安徽两省的黄河、淮河和运河由南河总督管理,河南、山东两省的黄河和运河由东河总督管理。雍正九年,给三河道总督配以副职,即北河副总河、东河副总河、南河副总河,清代的河务系统由此基本形成。乾隆朝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河道总督和副总河的职位屡有兴废。乾隆二年(1737年),废副总河。乾隆十四年(1749年),废直隶河道总督。咸丰八年(1858年),废南河河道总督及其机构。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废东河河道总督,不久又置,后最终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连同机构一起废止。清代最后十年,“河务无专官”[2]3341。
清代河道总督作为治理河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具体的职能为“统摄河道漕渠之政令,以平水土通朝贡漕天下利运率,以重臣主之权尊而责亦重”[6]423。其职责范围除了负责各种治河事物,诸如疏通河道、抗洪防灾、筑堤修坝等,同时亦在地方的综合治理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河道总督直接受命于朝廷,被赋予强大的职权,如掌管由朝廷调拨的治河专项经费,安排处置一般性的河务工程,审理河工案件,考核、举荐、参纠甚至直接任免所属官员等。河道总督管辖之下设有专门的河道总督衙门,以此作为河道总督的临时办事机构。河道总督衙门下设11个专负其责的管理河道的机构,称为“管河道”,简称为“河道”。河道下属机构为厅,厅下设有汛,道、厅、汛构成为总督以下文职、武职两大系统。从文职下属的厅来看,其职能等同于地方行政上的府或州,厅官也称同知或通判;汛等同于其下县级机构,所属官员或称为县丞,或称为主薄。武职的名称有河标副将和参将等,其职责为统率厅和汛,守备一职见之于厅官,千总一职分属于汛官。此外,各厅、汛均有大量夫役。全国11河道一共下设35厅、108汛。厅、汛均有各自的河务、防汛区域[7]234。
总之,以河道总督为首的河务管理机构,加上清代岁修制、抢修制等的制定和实施,以及约束各级河官法令法规的出台等,一起构建了清代江河尤其是黄河、淮河等河务管理总的管理体系,并成为以后清代整个国家政府体系运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这一管理体系运作是否有成效,对清代的河政以及黄河、淮河水灾治理的影响十分巨大。
二、清代河务中的诸种弊端
清代嘉庆、道光朝以后,王朝中落,腐败现象十分严重,构成清代整个官僚体系中一环的河务管理体系也是如此,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种去不掉的诟病,即“河务习气”。史称:“自乾隆季年,河官习为奢侈,帑多中饱,寖至无岁不决。又以漕运牵掣,当其事者无不蹶败。”[8]147以至于清代河政中的各种弊端丛生。河务管理体系的各种弊端反过来又导致黄河、淮河水灾治理中的各种问题。这些弊端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河官们的生活奢靡之极
清嘉道以后,政府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多用在河防上,可以用“竭天下之财赋以事河”[9]365来形容。从事理上说,投入得越多,河防治理的效果应该越好才对。不过实际情况与此相反,巨额的政府财政投入非但没有能够起到河防治理的目的,河患的次数反倒比以前多得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究其原因可以看得出,政府财政投入的相当大一部分经费用非所当,也即这些经费真正地被用之于河防工程的甚少,相当一部分经费实际被河官们浪费、挥霍了。晚清薛福成曾对这种现象有所揭露,“竭生民之膏血以供贪官污吏之骄奢淫僭”[10]5。这种情况在时人的笔下还可看到一些记述。如黄鸿寿编《清史纪事本末》卷45“咸丰时政”中有这样一句记述:“南河一岁费五、六百万金,然实用工程者,什不及一,余悉以供官吏之挥霍。”[11]309金安清的《水窗春呓》在记述河官的生活时说:“各河员起居服食与广东之洋商、两淮之盐商等。凡春闱榜下之庶常及各省罢官之游士,皆以河工为金穴,视其势力显晦为得赆之多寡。”[12]34鲁一同的《通甫类稿》卷二中也说:“一饭之费,八口数月之食也;一衣之费,中人一家之产也。”[13]薛福成的《庸盦笔记》卷三还详细记述了河官宴客时的一些讲究和排场。如河官宴会宾客时“往往酒阑人倦,才各自归去,从未有终席者”[8]71。某一次宴席上有道“豚脯”,宾客们觉得味道鲜美,无不叹赏。宴席间隙,有一客人起身如厕,“忽见数十死豚枕藉于地,问其故,则向所食之豚脯一碗,即此数十豚之背肉也。其法闭豚于室,每人手执竹竿追而抶之,豚叫号奔绕,以至于死,亟割取其背肉一片,萃数十豚,仅供一席一宴。盖豚被抶将死,其全体菁华,萃于背脊,割而烹之,甘脆无比,而其余肉,则皆腥臭失味,不堪复食,尽委之沟渠矣”。“客闻之叹息,宰夫熟视而笑说,何处来此穷措大,眼光如豆。我到才数月,手抶数千豚……鹅掌的做法是,笼铁于地,而炽炭于下,驱鹅践之,环奔数周而死,其菁华萃于两掌,而全鹅可弃也,每一席所需不下数十百鹅。有驼峰者,选健壮骆驼,缚之于柱,以沸汤灌其背,立死,其菁华萃于一峰,而全驼可弃。每一席所需不下三四驼。”[10]诸如此类,其他如鹅掌、猴脑、鱼羹等菜的做法、吃法也是既残忍,又奢侈,一席花费无数,仅仅“席间之柳木牙签……亦开报至数百千”[12]41。
河官的奢侈生活还体现在穿戴、娱乐方面。金安清的《水窗春呓》中尚有如下记述:“河厅之官皆披皮裘”,这些河厅官员身上之皮裘“率不求于市,皆于夏秋间各辇数万金出关购全狐皮归,毛片颜色皆均净无瑕,虽京师大皮货店无其完美也”。衣服则是在苏杭绸缎商那里定做的,“每年必自定花样颜色,使机坊另织,一样五件,盖大衿、短衿、一果园、外褂、马褂也”。佩带之品离不开金玉珠宝,“珠翠金玉则更不可胜计,朝珠、带板、攀指动辄千金”[12]41-42。此外,他们还整天沉浸在歌舞升平之中,各河首厅均包养戏班,“自元旦至除夕,无日不演剧,自黎明至夜分,虽观剧无人,而演者自如”[10]72。这真可以说就是当时河官们生活的写照。读来简直令人瞠目结舌。
第二,河官们大肆侵吞河防经费
奢侈糜费的生活必然与腐败、贪污联系在一起。腐败、贪污是封建社会的痼疾。清嘉庆、道光后,各级官员贪污严重,屡禁不止。腐败、贪污的手段多样,如有的直接将河防治理的经费贪污,有的向上弄虚作假,虚报账目;有的则层层克扣扒皮,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这种现象即使在政治较为清明的康熙时期也不例外。
1684年12月5日,康熙皇帝南巡时视察了南河总督辖区的高家堰,当时他就说:“朕前番差人出来看工,俱是瞎看,是看银子罢了。”[14]72时任两江总督的周馥对此的解释是:“星使勘工,多有受贿赂、变是非者,鲜获实济。”[14]72作为管理并直接支配百万、乃至千万治河经费的河官,在长期缺乏有效监督体制的环境下,他们的腐败、贪污之种种劣行,已让人们视觉、听觉疲惫不堪。
赵世显于1709年至1722年署总河,据当时的云南布政使李卫奏称其任总河期间,贪财纳贿,卖官鬻爵,从不考虑国计民生。“而其所恃者,结纳廷臣,年送规例。故穷奢极欲,毫无忌惮。”[15]128赵世显所用之人,多为其门客帮闲、光棍蠹吏,“甚至道厅与堂官崔三结为兄弟,微员认为假子。是以卖官惟论经管钱粮之多寡,以定价之高低,且题补多系赊账,止取印领一纸。补缺后,勾通开销照领全楚,则为干员。再有美缺,复又提升。凡有才能而顾品行者,概不援引”[15]128。这还是在清朝初年。
雍正时河政积弊开始显现,他决心惩治贪污、整饬河政,为此钦点了齐苏勒这样尽心尽职的大臣为河督。据齐苏勒于雍正四年三月(1726年)向雍正帝奏称,从前河员领去帑银,而物料工程,大多无实据,等到被人揭发出来,亏空已达数十万两。“臣细察其由,无非指称办料名色,将领去帑银,营私肥己,兼以请银时,转详之道员,批发之总河,各扣十分之一二。致领银入手,已耗十分之五六,欲其办料足数,修工有据,不可得矣。”[15]154-155经过齐苏勒、嵇曾筠等人对河政积弊的整治,雍正时期的河政积弊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乾隆时河政积弊进一步发展。乾隆曾非常形象地把冒领国家治河经费的河员比作给人看病必要开方赚钱的黑心医生。乾隆十七年(1752年)八月的一则给军机大臣的上谕说:“从来河员,乐于工作,可图领帑开销。不讲则已,讲则非浚即筑,必有当兴之工。有如医者,有疾无疾,诊必有方……河工似此无益之费,不知凡几。”[15]286河臣富勒赫的奏折中也记述了在堵筑口门兴举大工,以及物料价值并办工杂费方面的较多陋习,有薪水饭食之需,有棚厂灯烛之费,有暗中折扣虚出之弊等。“种种消耗,总入于工料之中。事竣后按照所费,虚捏造册,以符漕规。”[16]时河工同知董廷柱家私巨富,将河工钱粮冒销至数十万之多。乾隆谕旨:“可一面纠参,一面搜察其宦资,必使其囊橐一空,庶几警戒不法。”[17]
嘉庆、道光时河政积弊已经积习相沿,牢不可破。如所见嘉庆十七年(1812年)九月的一则上谕,其文中称道:“南河文武官员,欺诈成风,冀图兴工糜帑,藉以渔利饱橐。积习相沿,牢不可破。试思河工设立官弁兵夫,岁给俸饷,原责其实力防守,俾河工安全无事。乃伊等视俸饷为故常,转冀大工屡兴,不但可以侵肥获利,并藉为升迁捷径。甚至援引亲友,滥邀官职,种种恶习,不可枚举。”[15]1372道光六年(1826年)十一月的上谕文中称:“河工需费,为度支之大端。近年例拨岁修抢修银两外,复有另案工程名目,自道光元年以来,每年约需银五六百万两。昨南河请拨修堤建坝等项工需一百二十九万,又系另案外所添之另案。而前此高堰石工,以及黄河挑工,耗费又不下一千余万之多。”[18]438-439
晚清河政中积弊已属司空见惯。据《见闻琐录》作者欧阳昱书中记载:“自来国家发河工银,河督去十之二,河道、河厅、师爷、书办、青役,以次亦各去十之二。银百两,经层层侵剥,仅有二十余两,为买料给工费。加之,罚轻赏重。决口时,河员俱革职,令效力赎罪,极之充发而止。及合龙后,又皆开复赦归。”所以当时有选官得为河员者,都来祝贺的现象,并称之为“发财升官之要途”[19]167-168。以至于有这样一段民谣流传:“黄河决口,黄金万斗。”即当时的河官们意不在治河,在于借黄河决口达到侵吞河款、中饱私囊的目的。甚至有的河官巴不得“以有险工有另案为己幸”。尚若河“久不溃决,则河员与书办及丁役,必从水急处私穿一小洞,不出一月,必决矣,决则彼辈私欢,谓从此侵吞有路矣”[9]388。同治七年(1868年),黄河决于荣泽,当时决口处不过三十余丈,但由于督办料物和购买料物的河官、书办与丁役上下串通一气,欺上瞒下,购买的钱粮不足,料物不能及时运至,不足一个月,决口宽达二百余丈,结果便是水势难以控制,水淹十分严重。
由于侵吞公费现象严重,清廉的官员必然遭受排挤、打击。同治、光绪年间,清廉正直的苏廷魁在任河道总督期间,河南境内的黄河一度溃决。为堵住决口,苏廷魁和时任河南巡抚一道向朝廷奏请拨付100万两银子用于堵塞决口。堵口中,苏廷魁亲自督工、买料,待堵口任务结束后,还节省白银30万两。对这30万两白银,巡抚主张瓜分掉,但苏廷魁不肯,并奏请将银缴还户部。因其欲未遂,巡抚十分恼怒,就上奏章弹劾苏廷魁,户部对苏廷魁的做法也切齿痛恨,原因在于当时的官场已经形成上下共贪、共占的局面。即河工完成后,大小河官无不贪浮冒领,治河费用的十分之七都被贪占,其中户部官员也可从此得到三分的贿赂。此事中因户部官员没有得到好处,他们就串通一气,从弹劾苏廷魁的奏折中挑出“不合例数条,同参”。结果如他们所愿,这位清廉正直的河官被革职。类似之事,时有发生。
第三,河官们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官僚主义成风
官僚主义通常是指一种不负责任、互相扯皮、粉饰太平的一种官场习气。清朝河政中的官僚主义也十分严重,尤其是晚清。从当时的情况看,河政中的官僚主义主要表现为:河官大多昏庸无为、不负责任、任人唯亲、地方主义严重等。
河督是河政的主要官员,应该说对河政负有主要的职责。但从晚清历任河督来看,精通水利、清廉简朴的干练之人实在太少。包世臣在《论治河优劣》中曾尖锐地分析道:“自潘、靳之后莫能言治河者,其善者防之而已”“至河堤之深浅,堤面之高下,问之司河事者,莫能知其数”“报有志桩存水之文,测量实水,则与报文悬殊,问之司河事者,莫能言其故。”[20]378据《清史稿》统计,自1840年至1901年河督裁撤的61年间,共有30余人任过河督一职,平均3年1次,其中任职最长的为钟祥(1840年—1849年),二度出任河督的有李鹤年(1876年—1881年,1887年—1888年),其他多数任职不到一年,甚至数月。由于河督交替频繁,使本来就缺乏统一管理的河政更加缺乏治理的长远规划,由此也反映出多数河官的昏庸无为、不负责任。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六月,黄河在河南祥符决口,据前往江苏赴任途径河南的按察使李星沅记述,河督文冲“视河工为儿戏,饮酒作乐”,与同在一省的河南巡抚牛鉴“久不相能”,专搞摩擦,“厅官禀报置不问,至有大决”。决口后,又提出迁省会,“听其泛滥,以顺水性”“汴人欲得其肉而食之,恶状可想”[21]278283。此次黄河溃决,洪水向东南顺地势而下,豫东南、皖北受灾严重。清廷在接到此次水情上报后,连发多道旨令,命当时担任安徽巡抚的程楙采采取必要的防范和保护措施,并就安徽水灾具体情形如实上报。可是程楙采对此反应迟钝,越一月有余,他才上报灾情,奏章对皖北水情、灾情轻描淡写,内容极其简单,道光皇帝对此十分不满,并严厉斥责。在这种情况下,程楙采才极不情愿地呈上了有关灾情详细记述奏章。由于行动迟缓,皖北的灾情直到发生后二个月,即同年八月中下旬清朝政府才依据上报的灾害具体情况拿出救灾的办法。也正是这个程楙采,《安徽省志·大事记》中称他为“性刚正而善最笃”[22]48。此次皖北灾情的处置,实质上反映出这位地方父母官的惰政、不作为,或者说他就是一位昏官。正是他的行为拖延和迟滞了灾情的救助。此次黄河于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决口,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二月初八才将决口堵住。
河政中不顾大局、打击异己的现象也不少见。同治十年(1871年)秋,黄河在山东郓城侯家林决口,清廷任命河督乔松年与山东巡抚丁宝桢一同前去勘办。当时的山东代理巡抚文彬苦于境内百姓灾难深重,在未得清廷发布谕旨之前,就堵筑决口的工作已经做了安排,而乔松年借此找到了推卸责任的口实。在他呈给朝廷的奏章中说:“现在文彬已委候补州府薛书堂总司其事,应即由文彬督饬兖、沂、漕道,及薛书堂遴派委员,分投赶办。”“一切工作悉请该署抚督饬办理。”[23]这事被因病在家修养的丁宝桢听说,非常愤怒,斥责道:“河臣职司河道,疆臣身任地方,均责无旁贷,松年一概诿之地方,不知用意所在!”[23]不过愤怒归愤怒,作为巡抚的丁宝桢还是于翌年春赶赴决口处行使职责。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冬,河务专家扬州堤工局总办丁葆元被委派主持淮扬运河高、宝交界处工程。第二年,丁葆元正在赶办筑坝放水事宜,此时两江总督一职由刘坤一换成了张之洞。丁葆元得知此讯,“惊惧万状”。因为丁葆元曾率员查办过张之洞被劾事由,与张结下了怨隙[24]6。后张之洞刚莅任,“果有严札前来,督责一般迎合者,又复布散谣言,谓观察(丁葆元)购料不实,用人不当。观察乃功名之士,利害切身,忧与劳积,身膺重病。此项要工几败垂成”[24]7。
官僚主义也表现在河政中任人唯亲、地方主义严重。晚清河政机构原来尚简,后膨胀迅速,原因在于数额甚巨的河工经费反而使河务成为“利益之渊薮”,各色人等将其视为利益巨大的蛋糕。康熙年间,东河只有四厅,南河六厅。到了道光时期,东河十五厅,南河二十二厅。凡南岸、北岸皆析一为两。厅设而营从之,文武数百员,河兵万数千,皆数倍其旧。机构的庞大势必造成冗员充斥,一方面河官们自行聘任的幕友、亲戚、佣人等外工人数急剧地增加,另一方面河防衙门里又招养了一大批幕友、食客。据载:“每署幕友数十百人,游客或穷困无聊,乞得上官一名片,以投厅汛各署,各署无不延请,有为宾主数十年迄未识面者。”[10]73这样一来,治河工程竟然变成了无数闲人的庇护所。
生活上的奢侈靡费,经济上的贪污腐败,政治上的官僚主义等,这些都是清朝河政中出现的严重弊端或习气,这些腐朽现象反过来又严重影响了清朝政府河政行为的实际效果。
三、河务弊端对淮河水灾治理的影响
清代所构建的整个河务管理体系,是清代整个国家政府体系运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一管理体系运作是否有效,对于维系满清政府的政治统治,对于处在整个河务管理体系下黄河、淮河流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对于这一地区人民大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意义重大。这一点,应该说清政府十分清楚,并对河务问题极度重视,治河也曾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清朝康熙年间,黄河经过靳辅的治理,改变了清初以来河患严重的局面,确保了数十年黄河的安澜与平静。雍正时,黄河经过齐苏勒、稽曾筠的整治,堤防建设质量和防洪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乾隆朝通过重点打击河政中的腐败现象,河务的形势基本上也是安稳的。同时,清政府随着财力的增长,对河政的投入也越来越大,如乾隆时期两河岁修用银每年约五百万[16],而道光年间,有数据可查的河工用费就高达4200.73万两。但由于河务弊端历久成习,虽经严肃整治,效果不佳,问题反而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清政府的严重负担,并对黄河、淮河流经地区——淮北(淮河中下游)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造成这一区域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
在黄河(淮河)水患和河务腐败问题的共同影响下,黄河、淮河流经地区——淮北渐成中国水灾最为频繁的地区之一,淮河流域也由宋元时期的“两岸鱼米香,瓜果熟”,变成后世被称作“十年倒有九年荒”的贫穷、落后之地。据有学者的研究,顺治至雍正朝92年中,黄河仅在江苏的淮北地区,中运河的河道变迁达10次,沂水河道变迁6次,睢水河道变迁2次,沭水河道变迁1次,黄河减水道变迁6次。到乾隆时代,黄河河道向北迁徙,向北岸溃溢8次,南岸溃溢12次。嘉、道年间,“黄河迭为患,王营减坝尤易掣动大溜。又淮不刷黄,大河日垫”。民国初年,华洋义赈会的专家们认为,从农作物的损失和饥荒灾害的程度来看,皖北与苏北淮河流域的水灾在中国首屈一指[25]13。
黄河(淮河)水患和河务腐败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影响也十分巨大。据记载,同治七年(1868年),黄河在河南荣泽决口,由于河工办事人员“唯利是图,不顾要工”“钱粮要物不凑手,以致水渐广,形势大变”[26]273。而据河员奏报,这一年的8月23日决口的口门不过三十余丈,但六天后刷宽到九十余丈,一个月以后,刷宽口门达三百丈,显然,这是没能及时堵住决口的原因。
光绪十三年(1887年),黄河在郑州下汛决口,郑州以下黄河断流,这次黄水淹及河南、安徽、江苏三省数十州县,数百万灾民无家可归。据说,这次决口是由一个大鼠洞引起的。当初夫头估价需钱二百仟,但厅元发价时层层回扣,其中负责管理工料的河署幕友李竹君就私吞掉大部分费用,夫工实际只得到四十仟。因费用太少,加上夫工们敷衍了事,只在洞内架入树枝,盖上土。后来正好有大溜顶中,决口由此产生[13]。因李竹君平时就经常克扣夫工工钱,欺辱夫工,当河工出现险情时,“河干上竟无一束之秸,一撮之土”,众人只得眼睁睁地看着黄河决口。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苏北大水,受灾民众多达十万。此次官府赈灾惠及的民众不过十之二三,其余民众被迫流离失所,出外逃荒,以致城县村落,十室九空。当时的御史郑思赞有分析认为,地方县官“自顾考成,竟以中稔上报……沟壑之民不死于天灾而死于人事”[4]290。灾民本应得到政府赋税的蠲免和救助,但地方县官的行为无疑是火上浇油,其结果就是灾民饿死无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就这样成了河政腐败的牺牲品。
结语
由上可以得出,清代河务问题与淮河水灾治理的成效之间关系十分密切,所谓的河务问题,其突出特点就是清政府河务官员的腐败与黄河、淮河水灾治理成效之间的突出矛盾。清朝在对黄河、淮河流域等水灾治理中,河务官员们的腐败行为真的是层出不穷,许多大灾、巨灾都与河官们的腐败行为息息相关,这些大灾、巨灾或是河官们玩忽职守的结果,或是他们敷衍塞责所致,更或是河官们精心组织、策划、实施的结果。维持黄河、淮河流域频繁灾害的发生,已经被视为河官们向清朝中央政府获取巨额河防经费的重要手段,一旦水不为害,国家停止投入大量的治水资金,官员们也就失去了生财的机会。由此带来的恶果则是,尽管满清政府十分重视河防,并在黄河、淮河水灾治理过程中投入了巨额的经费,但没能真正消除黄河、淮河水灾的影响,反而使黄河、淮河,尤其是淮河中下游的水利条件越来越恶化,并造成这一地区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孙中山先生曾经指出:“中国人民遭到四种巨大的长久的苦难:饥荒、水患、疾病、生命和财产的毫无保障。”“所有一切的灾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这种贪污是产生饥荒、水灾、疾病的主要原因。”[27]89清代河务中暴露出的问题正好印证了孙中山先生所说,而这又给后世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历史教训。
[1]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二七[M].北京:中华书局,2003.
[2]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二七[M].北京:中华书局,1977.
[3]清朝文献通考:卷三九[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4]朱同详.中国灾害通史:清代卷[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
[5]陈桦.清代的河工与财政[J].清史研究,2005(8).
[6]康基田.河渠纪闻:卷一三[M].台北:文海出版社,1970.
[7]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
[8]汪胡桢,吴慰祖.清代河臣传:卷三[M].中国水利工程学会,1937.
[9]魏源.魏源集(上)[M]. 北京:中华书局,1976.
[10]薛福成.庸盦笔记:卷三[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
[11]黄鸿寿.清史纪事本末:卷四五[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
[12]金安清.水窗春呓:卷下[M].北京:中华书局,1984.
[13]王振忠.河政与清代社会[J].湖北大学学报,1994(2).
[14]周馥.治水述要:卷四[M].秋浦周氏校刻本,1922.
[15]黎世序,等.续行水金鉴:第一册[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16]金诗灿.清代中期的河工弊政及其治理[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12(5).
[17]曹松林.雍正朝河政述论[J].江南大学学报,2007(1).
[18]武同举.再续行水金鉴黄河卷[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
[19]欧阳星.见闻琐录·河员侵吞[M].长沙:岳麓书社,1986.
[20]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历代治黄文选[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
[21]李星沅日记[M]. 北京:中华书局,1987.
[22]安徽省志·大事记[M]. 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
[23]贾国静.清代河政体制演变论略[J].清史研究,2011(3).
[24]退庵居士.梦蕉亭杂记:卷二[M].1925年刻本.
[25]马俊亚.清代官场政治与淮北的治水成效[G]//.皖北文化研究集刊:第1集[M].合肥:黄山书社,2009.
[26]李文海,等.近代中国灾荒纪年[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
[27]孙中山全集:卷一[M].北京:中华书局,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