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成文法的公布
2019-03-27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一、成文法公布的社会背景
(一)奴隶制社会背景下的成文法及其特点。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了国家和法的历史发展阶段,夏朝的统治者开始对原始社会的礼和其他的氏族习惯加以改造,完成了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同时还通过颁布法律来惩罚犯罪行为。根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等,这三部法律是我国历史上奴隶制社会的成文法。所以随着国家的出现,中国历史上成文法就有了。但是制定法律的权力是统治者特有的,平民只有接受与被适用法律的义务。所以奴隶制社会背景下的成文法的特点有,一是贵族特有,临事制刑,统治者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本身就是创立法律的过程。二是法律处于秘密状态。贯彻“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特权思想,显现统治者对国家的统治和对人民思想的钳制。三是刑罚残酷。完全是依照统治者的情绪来适用法律,充分体现人治色彩。
(二)成文法公布的社会条件。1.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井田制是奴隶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春秋时期,铁农具的出现,牛耕的推广应用,使得生产力迅猛发展,改变了旧的生产形式,出现了大量的私田,破坏了以井田制为主的奴隶制土地国有形式,这严重侵害到了统治者的统治。为了维护统治,各诸侯国都开始推进田制改革。例如,公元前685年,齐国“相地而衰征”;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初税亩”改革,开始按亩收税;郑国“作丘赋”等。各诸侯国在田制改革的过程中,以一种不自知的状态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当然的结果是导致井田制崩溃瓦解,奴隶制的生产关系逐渐被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所替代,中国社会开始由奴隶制的生产关系转向封建制的生产关系。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井田制的瓦解改变了奴隶制社会的生产方式,所以阶级关系也开始发生变化。在统治阶级中大部分贵族开始没落;拥有较多私田的奴隶主贵族开始大量囤积财富,为了保存自己的实力和进一步扩充实力,开始采取出租土地的封建剥削方式,吸引逃亡的奴隶前来耕种。可以看出,这时的剥削方式已经发生改变,由完全的对奴隶的人身操控到利用他们的廉价劳力来为自己服务,获取财富。在出租土地上耕种的奴隶变成了依附农民。旧贵族作为新兴势力变为封建地主阶级的初期代表。另一方面,上层建筑中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集权于中央的管理体质开启信号。3.牵一发而动全身。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使得当时支撑奴隶制社会的伦理基础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礼治的根本原则是“亲亲”、“尊尊”,核心是父权和上级,尤其是周天子的权威。但是,到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的实力不断崛起,周王室开始衰微,周天子的威严已无法号召天下。要摧毁一个国家,首先得从它的文化下手。周王朝最重要的礼治原则已无它原有的约束作用。“礼崩乐坏”的局面,犹如抽掉了周王室的脊柱,从此开始坍塌。西周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了春秋,“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出现了“陪臣执国命”的局面。据史料记载,当时“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则有之”。鲁国李氏开始使用只有天子才能使用的礼乐。春秋时期的一百七十多个国家。“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三,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
二、成文法的公布及引起的争议
奴隶制社会是完全处于奴隶主贵族操控的时代,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以及适用,也就是现代法律实施的全过程从立法、执法到司法、守法,都是由奴隶主贵族掌控,他们享受着平民对法律神秘色彩的膜拜,也同样享受着自己恣意创制适用法律的特权。成文法的公布一方面意味着他们这种特权受到了侵害,平民知晓法律干预了他们的法律特权。另一方面,除了平民受到法律规制外,奴隶主贵族也要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所缚,所以这必然引起反对引起争议。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在进行了“作封恤”和“作丘赋”等经济改革后,将改革的矛头转向了法律制度,旧的传统是“临事以制,不为刑辟”,他们摒弃打破了这个旧传统,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刑书》。根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郑人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意味着平民将知道哪些行为是犯罪,犯罪会处以怎样的刑罚,这挑战了奴隶主贵族任意刑杀的司法特权。直接否定了从产生国家以来一直奉行的秘密法制度。可以想象,郑国子产“铸刑书”之后必然引来奴隶主贵族的强烈谴责和反对。据史料记载,·晋国贵族叔向指责子产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有真心也”。还警告子产“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但令人费解的是,晋国叔向如此反对将法律公开,他们也几年后效法郑国。根据《左传》记载,在昭公二十九年冬,晋国的赵鞅、荀寅铸刑鼎,这表明成文法的公布已经是时代所需,是国家和文明发展的必要步骤。但是晋国铸刑鼎引来了儒家鼻祖,恪守”克己复礼”的孔子的强烈反对:“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孔子的出发点和晋国叔向是一样的,都认为公布成文法,使得平民知晓行为的准则,会危害贵族的特权,侵害贵族的等级秩序。所谓这个等级制度,也就是周礼,孔子一贯主张克己复礼,认为礼是维系奴隶制社会的伦理基础。成文法的公布是对周礼赤裸裸的否定。
三、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必然,标志着中国历史开启了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钥匙。
首先打破了中国奴隶制法律“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公布成文法使得定罪量刑有了一个明确的统一的标准。我个人认为这个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知情权的初现,在信息上实现对等也是平等机制的体现体现了那个时候的人权,使得法律的神秘色彩消失了。从而实现了中国法制史上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转化,使法律成为了调整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规范。
其次,奴隶制社会伊始,由习惯来统治国家。随着政治和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转变。开始了礼法相结合的治理制度,所谓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体现着平民与贵族的极不对等。但是,成文法的公布使得法律有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弱化了礼在政治生活中的规制作用。另一方面也为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郑晋两国作为领头羊也拉开了春秋战国的成文法运动的序幕。为出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最后,成文法的公布代表着一种不可逆的历史趋势,历史的舞台也是你方唱罢,我方登场。如果你的唱法已不适应历史的发展趋势,那“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所以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还在于推动了中国历史巨轮的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