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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会参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探索

2019-03-27刘金娟方建锋

复旦教育论坛 2019年6期
关键词:举办者民办民办高校

刘金娟,方建锋

(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200032)

一、基金会办学成为新时期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重要选择

(一)引入基金会是改进非营利性办学制度设计的关键一环

长期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处于制度上要求的非营利性办学与实践中明显的营利性办学的冲突之中。随着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颁布出台,我国民办教育正式进入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时代。然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并不能直接调节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从实践来看,我国民办高等学校选择非营利性办学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在举办者变更方面,一部分举办者因为年龄等各种原因选择退出,但也没有适合的举办者接盘,现实中“无举办者的民办学校”始终存在,学校未来运行堪忧;在经费来源方面,长期的营利性办学实践使得财政资助和社会捐赠较难成为民办高校办学经费的有效补充,民办高校的贷款也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途径;在剩余财产处置方面,《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而行政部门在执行这一规定时缺乏资产处置的专业性,易引起纠纷。

针对非营利性办学制度设计缺失的问题,国家层面在法规政策上已经有所设计。一是鼓励基金会作为办学主体办学。《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提出,“鼓励设立基金会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二是强化对非营利性学校剩余资产的管理。《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三是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利用社会力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第五十九条提出“举办民办学校的基金会等法人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产或者向学校提供的服务等合法权益进行融资,用于学校发展”。从各地配套意见来看,相当一部分地区鼓励基金会参与办学,着重发挥教育类基金会在筹集资金、接收剩余资产和学校治理方面的优势。

(二)基金会办学有助于推动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长远发展

区别于传统的救济式慈善机构,现代基金会是由专业人士参与的理事会代替个人、家庭或组织对基金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作,以支持探讨社会问题为宗旨,通过为慈善团体、学校、医院等提供资金援助,推动社会持续变革和发展。世界上分布最为广泛的基金会为私人基金会,仅美国私人基金会(独立基金会+运作型基金会)就有82940家,占美国基金会总数的96%①,较为常见的还有公司基金会及附属于公共慈善组织或教育机构的社区基金会②。通常,基金会可视为“资金+公益+法人形态”的集合,在吸收捐赠、运行安排及终止时的近似原则都受制于公益目的,具有组织属性。[1]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基金会具有分配财产的绝对自主权,不受其他组织、团体尤其是政府机构的影响。捐赠者既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意愿,又能够将个人的责任与基金会的责任分离开来。

从基金会的特性来看,基金会办学具有推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长远发展的优势。首先,由基金会性质的法人组织创办的学校带有“共有”性质,即私立学校的财产为法人所有。对于这类学校,投资人自然不能在法人解散后再收回自己的财产所有权。[2]因此,引入基金会作为办学主体,从法理上进一步明确了捐资办学主体与民办学校的关系,在捐资者和非营利性学校之间建立了一个缓冲地带,有助于确保所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其次,捐资人向基金会捐赠资金之后,尽管失去了资金的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但是捐资人的意志并不会消失在这个过程中,相比于直接向学校捐资,其个人的办学理念、改革意志等可以通过基金会的运作得到更有效的实现。同时,又可以避免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学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等法律风险。因此,从行业发展来看,规范严谨的基金会既可以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注入教育领域,缓解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资金困境,又可以接收社会公益性资产,学校剩余资产进入基金会后属性不变,即资产所有权、收益权不改变,同时可以通过协议确保资产使用范围仍然限定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二、基金会参与非营利性高校办学的国际经验

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意义的基金会在美国诞生,之后在全球迅速发展,广泛参与到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众倡导乃至国际关系、全球贫困等社会领域。随着私立高等教育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基金会涉入其中,并逐渐成为非营利性私立高校的运作核心,推动其成为国际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基金会创建和培育新的高校

部分基金会通过创立和培育新的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推动私立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和多样化发展。在世界私立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出现了不少由大企业家、慈善家根据自身意愿及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基金会这一中间组织完成注资和筹建的高校,如美国的斯坦福大学、杜克大学、莱斯大学、伦斯勒理工学院,土耳其的科驰大学、萨班哲大学[3],德国的赫尔提政治学院等。另有部分私立高校尽管没有通过基金会来完成学校创建,但是后续的资金、管理均由基金会提供,实际上与前文所述基金会直接创立的大学无异,如美国的芝加哥大学、洛克菲勒大学虽均由洛克菲勒个人捐资创办,但在洛克菲勒基金会成立之后,均转由基金会捐赠运营。

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在基金会的持续捐助下逐渐具备独立生存的能力,其中一部分高校发展为高等教育史上的翘楚,为整个高等教育行业树立了质量标杆,如美国的斯坦福大学、芝加哥大学。在匈牙利高等教育变革时期,由基金会建立的5所学院注册学生的增长速度在所有私立高校中是最高的,在校生总数超过了28所教会学校的总和,培养的毕业生相比教会学校不仅更受劳动力市场的欢迎,还得到更多的升学机会。[4]相当一部分基金会大学的建立是源于特定知识生产领域或社会实际发展的需要,这些学校的出现丰富了私立高等教育的类型。例如,德国赫尔提基金会为应对德国人口结构变化及全球化和专业化带来的挑战,在柏林成立了赫尔提政治学院,致力于培养政府、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年轻领导者。该学院现已成为欧洲领军的大学之一,被纳入全球公共政策网络。[5]赫尔提政治学院的出现弥补了德国乃至欧洲高校国际政治人才培养的不足,有助于搭建国际政治关系的对话平台。

(二)基金会成为高校改革的运作关键

相对于创建和培育新的高校,国外大型基金会更倾向于与已有高校合作,通过资助高校建立新的院系或研究中心,实现自己的办学主张。基金会通常都有一定的目标和战略,一旦该战略涉及办学方面,譬如推动一些冷门研究领域的发展,它们往往会选择符合自身战略的高校,通过向其提供资助并对资金用途加以限定来快速地实现战略目标。合作的基金会和受赠组织需要共同管理和承担责任[6],这意味着基金会虽然失去了一定的控制权,但仍可以参与到高校新的院系或研究中心的管理中,而且节省了投入时间和精力,常常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20世纪80年代早期,威廉与弗洛拉·休利特基金会注意到,国内外冲突和争端的增多可能会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为解决争端,该基金会从1984年向哈佛大学提供50万美元开始,帮助建立了18个“休利特理论中心”以推动该领域文献和学术研究的发展,其中许多中心建立在名牌大学里,推动跨学科对话,并促进该领域的快速发展,而这样的跨学科对话在其他地方则不太可能发生。[7]

毫无疑问,基金会是众多私立高校建立之初主要的资金来源,更是私立高校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推动力量,甚至常常起到引导者和领导者的作用。基金会为私立高校提供大量资金,削弱教派倾向和政治倾向,从而确保学校的自治和学术自由,推动私立高校世俗化、自主化的发展。同时,较之于个人零散的捐赠,基金会组织化、专业化、制度化、规模化的捐赠形成了更强的激励和约束,推动私立高校主动加强内部治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对社会需求的反应更加灵敏。较之于其他慈善组织的捐赠,基金会往往在自身优势的基础上使用资金,进而在高等教育领域取得更大的社会成效,推动高等教育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发展。

三、我国基金会参与办学的主要实践形式

我国基金会诞生的逻辑不同于国外基金会,它们首先是作为一个筹款机构存在,先进行资源的聚集,再进行资源的分配。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公募基金会大都以政府主导型为主。近些年,随着民间非公募基金会的快速增长,基金会总数突破6000家。[8]民间基金会和带有官方色彩的基金会以不同的方式零散地参与到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实践中来。

(一)民间基金会培育大学

我国高等教育与基金会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百年前洛克菲勒基金会创办北京协和医学院。然而,当代中国基金会办大学或参与办大学的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李嘉诚创办的李嘉诚基金会、吴庆星家族创办的仰恩基金会为推动内地高等教育发展,分别出资在广东、福建兴建汕头大学、仰恩大学。从这两所高校的发展历程来看,尽管基金会创立了大学,在学校建立初期为其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学校的资金和发展过于依赖基金会,在后期发展中没有形成独立生存的能力,包括筹集资金和自治的能力。汕头大学最终成为教育部、广东省、李嘉诚基金会三方共建的大学,需要依靠政府支持;而仰恩大学在历经捐资公办向捐资私办的转变后,学校内部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突出,人才流失也较为严重,甚至出现无法确定法人代表的情况。[9]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出现了两个典型的基金会举办特色民办高校的案例,分别为台湾王雪红和陈文琦夫妇名下的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举办贵州盛华职业学院、杭州市西湖教育基金会举办西湖大学,在资金筹措和学校内部治理上做进一步的探索。相比而言,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和西湖教育基金会更加重视吸引社会力量的捐赠,同时尝试建立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治理结构,并争取更多的政府支持。目前,盛华学院得到了中国惠普公司和美国Nielsen公司等多方爱心资助。截至2017年底,西湖教育基金会到账7.7亿人民币,向筹资200-250亿的目标迈出了第一步。但是,这两个学校都比较年轻,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离独立生存还有很长的距离。

(二)带有官方色彩的基金会作为接手高校的后备选择

民办教育领域不仅面临着很多其他领域同样面临的困境——社会资源筹集的问题,还面临着其他领域所没有的困难,如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学校未来可能出现举办者缺失、民办学校退出或终止后公益资源何去何从等问题。为保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业务主管单位囿于自身合法性的约束,选择另外培育具备筹资功能和举办者功能的基金会组织。

这方面,上海做出了新的探索。2014年,由上海市教委牵头,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联合发起,以各校办学结余经费作为原始基金,捐赠7730万元,成立了我国首家以支持公益性民办教育发展为主要宗旨的基金会——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2015-2016年,基金会从社会吸纳赠款1700万元,公益支出1410.42万元。基金会实施了一系列民办教育项目,包括奖励上海民办高校优秀辅导员、奖励民办教育突出贡献者等。区域性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除了在解决当前民办高等教育面临的现实问题(如筹款和项目运作)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外,更重要的是作为解决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学校未来可能出现举办者缺失、民办学校退出或终止后公益资源去向等问题的后备机构选择。但是,这类基金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自身力量较弱,更偏向于政府功能的补充。

四、基金会参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的关键要素

如前文所述,国外基金会在提高私立高校教育质量和多样性上展现出不凡的影响力,借鉴基金会来推进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不失为明智之举。但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基金会在高等教育实践领域,尤其是民办高校中活动单一、影响有限的事实。实际上,基金会涉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并不能当然地解决当前民办高校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庞杂的问题。借鉴国外基金会的经验,必须适应我国社会、政治及经济发展实情,寻找到基金会在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独特使命和所应扮演的角色,不断探索创新推进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运作模式。

当前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类型单一、活力不足,推动其多样化发展的一条重要路径是创立、培育新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这一过程中,基金会作为举办者,最重要的是把握好如下几个环节:

(一)完善内部权力制衡体系,实现控制权社会化

如何在最大化实现捐资者办学主张的同时充分保障高校自治,这实际上涉及作为举办者的基金会与被举办的民办高校的关系。基金会处于“强控制”地位可能会损害高校自治,反之则可能影响捐资者办学意志的实现。

从产权上讲,基金会与捐资者不存在隶属关系,而非营利性高校一旦完成筹设进入正式运营阶段,就成为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但是,基金会作为举办者,可以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在法理上,基金会和非营利性高校的治理结构均采用源自现代公司的理事会、监事会等分权设置。在实践中,主要捐赠人或者作为法人的捐赠者负责人往往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在主导基金会的目标设定、理事人选乃至理事会决策等方面起着“强控制”作用。举办者在学校筹建过程中,不仅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章程的制定,对于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及人员聘用也起到决定性作用,实际上掌握着学校内部治理的最终决策权和控制权。因此,在基金会办学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发起人或者主要捐赠者通过把控基金会来控制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捐资者的个人意志会得到比较彻底的贯彻,但是会干涉学校的自主权。

保障学校的自主权,破除发起人或主要捐赠者对学校的“强控制”,一方面须建立完善的基金会内部权力制衡体系。由于我国基金会设立时间较短,发起人、主要捐赠者对基金会的普遍控制是难以避免的,但是捐赠人应有合理的自我约束和限制。在选择基金会理事时,应该围绕参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这一使命制定选择标准,并谨慎任命子女或其他亲属。另一方面,则要实现学校控制权的社会化。高校不同于基金会,它有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教职工、大学生及其家庭、商业界和企业界、公共和私营经济部门、社区、专业协会等,具备控制权资本化转向控制权社会化的条件。学校应当将与之相关的外部专业人士引入到学校董事会中,建立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内部治理机制。

(二)逐步形成捐赠、政府资助、学费等多元筹资渠道

基金会创立新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对该组织机构的专项捐赠显然是一种工具性捐赠,能否真正地实践其办学主张取决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能否真正运作起来。

基金会持续捐赠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生存的条件之一。高等教育不同于基础教育,其办学成本非常高昂,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创建新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基金会要么有强大的筹款能力,要么有庞大的资金池和高超的基金投资能力。从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看,纯民办基金会很难有强大的募款能力,可以鼓励一些先富起来的企业和个人,以企业或个人名义设立大型非公募基金会,并通过投资方式来管理资产,以商业化模式来进行运作。

同时,学校要独立运作还需要强大的自治能力。高校要尽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资金支持,形成多元化筹资结构,实现财务自主。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形成自身特色,建立有力的筹款队伍和高效的筹款机制,由大学基金会、校友会以及各个院系的相关部门共同协助校长完成筹款目标;而研究型民办高校则须不断提高自身科研水平,从政府或其他机构获得科研类的竞争性赠款。高校除了在大的战略规划上遵从基金会的意志外,必须要形成细致的战略部署。

(三)在专业人士的引导下,制定和实施科学的发展战略

基金会应进一步明确其作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特色化发展的推动者的使命,并形成决策制定过程及进度跟进系统,对资源进行战略性安排,关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首先,基金会需要扮演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入和退出的稳定器的角色。一是由举办者个人来创建基金会,进而将已经成立的学校,通过举办者变更,从个人转到基金会名下。基金会追求长远的社会效益,由其来举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对于现有的学校起到稳定器的作用。二是当民办高校举办者提出退出或终止办学时,基金会来接手。这个接手既可能是接手剩余公益性资产,也可能是接手整个学校。

其次,相对于关注某所具体高校,质量提升、特色发展更需要关注的是整个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系统。基金会需要找到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最应关注和最需解决的问题,进而确定特定目标,通过不同的方式来实现目标。因此,基金会必须要有专业人士的引领和指导。基金会既可以通过雇佣专业人士或者委托专业机构长期开展关于民办高等教育质量提升和特色发展的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提供给各个高校,或者举办人员培训、搭建信息平台,又可以通过设立特色发展的资助项目,资助各个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开展实践改革。

五、完善基金会参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的几点思考

提升基金会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运作中的影响力,推动民办高等教育的特色发展,仅仅依靠基金会自身来提高“效力和效率”是远远不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基金会的“效力和效率”,因此政府和行业应当引导基金会在参与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运作过程中更加积极、准确、高效地使用资金,提高基金会的效益。

(一)由政府部门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成立基金会

当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和层次较低,相比顶尖高校,单一民办高校对于社会关注的吸引力和风险抵抗能力较弱。寄希望于基金会来推动其发展,必然要明确基金会在民办高等教育中的使命。要么找到现行宗旨与之符合的基金会,并对基金会推动民办高校的现行战略和策略进行重新审视和修订;要么倡导创建以此为宗旨的基金会,并构建相关战略和策略,推动高校发展。总体来看,以推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为宗旨的基金会是比较少的,因此,现阶段还需要倡导创建一些新的基金会。

从目前民办高校的需求和基金会的发展现状来看,主要有两类基金会急需培育。其一,由业务主管单位推动成立区域性的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承担接管公益性资产、为民办高校担保或托底、推动教育改革等功能,基金会在努力平衡政府依赖和自主运作过程中借力发展成为类似美国卡耐基教学促进基金会的专业运作型基金会。其二,通过大环境的改变,鼓励民办高校举办者创建基金会,由基金会作为举办主体,或者鼓励企业或个人成立大型基金会,进而捐资兴办特色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这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政府不宜直接介入,而应在塑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上更有作为。

(二)使用税收优惠措施来提高基金会吸引力

税收制度尤其是税收优惠,是基金会获取重要慈善资源的重要比较优势,也是其开展公益性事业的政策对价。完善我国基金会税收制度,规范对基金会的税收优惠,避免基金会公益待遇的滥用,是激励更多潜在的捐赠者和管理者从事公益事业、做大做强基金会的重要外部支持。

我国有关基金会税收的规定散见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10]税法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实行分别申请、分别审批。从实践来看,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管理部门分别递交申请,操作程序烦琐,而且认定为享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较为困难。在税收优惠力度上,除银行利息不征税外,基金会投资收益仍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公益性捐赠扣除比例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较之国外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捐赠扣除比例都偏低。2017年《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改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效果如何仍然有待观察。

未来一方面可以尝试将免税资格与税前扣除资格相统一,即采用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来认定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另一方面,在优惠力度上,除了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中捐赠企业准予扣除比例和可抵扣捐赠额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比例外,免除基金会消极投资收入的相关税收。尽管目前基金会滥用税收优惠的现象较少,但在普遍实现基金会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则需建立过程监管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公益待遇的滥用。

(三)完善对基金会内部费用支出的管理

深度聚焦于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领域的基金会,要解决这一领域复杂的专业问题,有赖于基金会创始人的影响力、项目人员的专业度和协作水平等人力资本因素。因此,对基金会内部人员(如募款人员、专业基金运作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基金会内部激励机制看似属于基金会内部事务,实则受到外部公共政策的约束和影响。我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另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标准按资产分档执行。

政府、捐赠者和媒体过分关注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比例,对于基金会参与民办高等教育的运作而言并非完全有利。在实践中,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常常需要由政府、企业或理事来承担或分摊,既不利于基金会形成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又不利于基金会吸引民办教育领域的精英和复合型人才,还可能导致基金会减少员工培训、弱化内部系统建设,甚至放弃长期建设的项目而选择短期项目,进而影响基金会的专业性和影响力。

将来在修订《慈善法》时,建议法律层面明确基金会管理费应合理支出,但具体数目由管理者决定,并将基金会进一步推向市场,由市场调节和公众选择来推动基金会合理使用管理费用;在修订《基金会管理条例》时,则需要对《慈善法》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进一步操作化,尤其是对运作型基金会的内部培训、项目规划和运营系统支出方面,避免现实中政府难以把握特殊情况,仍按“10%”的限定比例执行。

(四)建立以信息公开为基础的基金会监管体系

在激励基金会做大做强的同时,应当确保其规范发展。政府和行业必须积极地参与其中,在反映基金会机构运营状况的众多因素中,着力增强基金会领域的透明度和问责要求。

我国的法律法规在不同层面对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如《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民政部门也为此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如《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示指引》等。实践中,基金会基本按照信息公开的底线,即“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执行,但是基金会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公众通常都较难理解。对于违反信息公开的问责,当前我国民政监督部门仍然缺乏有效的处罚机制。而基金会行业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第三方机构偏向于信息中心的性质,在资金来源保障、业务专业度,即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有用性等方面,均存在不足。

在社会选择机制的作用下,不仅要使基金会满足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还必须通过行业管理智慧进一步引导其共同创造一个高度透明的氛围,来提升整个基金会行业的公信力,进而增强其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中的影响力。从政府的角度,建立完善的以信息公开为基础的基金会监管体系迫在眉睫,在明确监管的程序、标准和行政主体责任,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呈现方式、建立和完善基金会信息平台标准化运用规范的基础上,引入经济手段,在基金会免税资格与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及申请财政配比资金时,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联系,综合考虑基金会的透明度,形成有效的处罚约束。从行业的角度,加快创建基金会的行业协会,致力于构建行业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明确信息披露重点,构建和完善基金会财务透明度的评估指标体系[11],并将信息披露的范围扩展到参与办学的非营利性高校的办学绩效、风险承受能力等,对基金会的透明度进行公开评级。

注释

①相关数据来源于美国基金会中心(Foundation Center)基金会统计数据库,网址为http://data.foundationcenter.org/#/foundations/all/nationwide/total/list/2015.

②有关基金会的分类,无论学理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较大的分歧。美国基金会中心网将基金会分为四类:独立(Independent)基金会、运作型(Operating)基金会、公司(Corporate)基金会和社区(Community)基金会。中国基金会中心网则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本文所称的私人基金会仅指从个人或家庭等来源获得资金、运作方式涵盖了运作型和非运作型(独立)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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