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免责制度
2019-03-26
(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 西安 710100)
引言
在国际货物买卖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来自不同国家,合同关系涉及多个国家,但由于各国在合同买卖中的相关规定有差异,因此时常会发生法律上的冲突,从而影响世界各国的贸易之间的交流。早在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这两个公约于1972年生效,但由于缺乏公认而没有遍及全世界。后来为了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联合国成立了贸易法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专门掌管制定《公约》。该委员会与1968年起草《公约》,直到1988年正式生效。
一、关于《公约》中免责的条款的概述
《公约》的制定并生效,为国际贸易往来制定了统一的标准,保障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繁荣。特别是《公约》中规定的关于免责事由的条款。免责是包括了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而产生的责任的各种原因,即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就其所实施的违约行为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概念。当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履行合同的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或因出现一些不能为人所控制的意外事件,从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极其艰难,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若此时还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则会造成不公平且不合理的现象,且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公约》的79条正是对上述特殊情况出现之时,关于当事人免责事由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出现了某种障碍,且这种障碍是不能为他所控制的、不能预见的且无法避免或克服它或它所造成的后果,那么他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则不承担违约责任。79条作为合同不履行后免责问题的重要条款,不仅统一了各个国家关于免责问题的不同规定,为免责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标准,也对与当事人因为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免责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中的免责制度是由以上两条组成。具体来说79条是对当事人作出的相对明确的规定:若出现了当事人一方所不能控制的履行障碍而没有履行合同时,根据免责条款的规定,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①在免责条件的适用方面,规定了双方不履行义务的范围,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后果。②在一方出现特殊情况时而不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义务方面,规定了对于应当发送通知的一方应按时将不能按时履行的通知送达另一方当事人,以及告知的责任在于因障碍的出现而不履行义务的一方,使对方当事人知悉并采取行动来避免后果,否则其损失应当由负责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所承担。③在第三人和当事人共同免责方面,阐明了第三方的范围,设定了第三方与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免责需要共同满足79条第一款。④在出现不能控制的履行障碍存在期间方面,分析了障碍的出现与持续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影响。⑤在一方出现特殊情况时而不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义务方面,规定了对于应当发送通知的一方应按时将不能按时履行的通知送达另一方当事人,以及告知的责任在于因障碍的出现而不履行义务的一方,使对方当事人知悉并采取行动来避免后果,否则其损失应当由负责通知的一方当事人所承担。⑥在免责的效力方面,分析了免责所产生的效果和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损坏赔偿以外的权利。
二、免责的条件
基于《公约》中79条的相关规定,免责的条件有三:一,不能控制的障碍不能控制的障碍即就是不能为人力所控制的履行障碍,即“不可抗力”: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当事人无法应对的客观事件。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中,不能为人所控制的障碍应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雷电、瘟疫、泥石流等,或与政治或社会情事有关的时间,包括革命、政变、暴乱、社会动乱等、法律的障碍。②二是不能预见的障碍不能预见的障碍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不能合理的预见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一系列特殊情况,即免责必须要有足够合理的理由说明合同当事人没有预想到障碍的发生。由于出现不能预见的事由而超出了一方当事人所能控制的范围,障碍并由此产生,这些障碍就应该被视为不能预见的障碍。三是不能克服以上障碍并避免其后果根据《公约》第79条①的规定,仅仅出现不可以控制、不能预见的障碍,还不能构成免责,还需要出现不能克服不可控制与不能预见的障碍并采取有效措施之后仍不能避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四是由于障碍不能履行义务。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引用《公约》79条①中“障碍”一词来避免承担责任的义务,就要证明障碍和免责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因为障碍本身不能引起不履行义务的免责,必须是不履行义务是由于障碍所造成的,才能构成免责。障碍和免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不能控制、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履行障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唯一原因,也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需要证明的事实。因此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是由于障碍引起的也是免责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
三、关于《公约》中79条②中第三人的免责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等的不断发展,《公约》也随之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完善使之适应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正如79条②款所规定的由于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所导致的结果,是一种全新的情况。但学术界目前对“第三人”的界定尚且还有许多争议。79条②款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发生不能控制的障碍并且涉及第三人的情形下,更好的维护国际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保护公约公平原则最大化得实现,从而促进国际贸易更好的发展,因此对于“第三人的界定”以及79条②款在什么情况之下适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关于第三人的界定以及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免除责任的条件
随着国际贸易的往来日益密切,在实践中因为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越来越多。因此《公约》中第79条②款规定了第三人的原因而免责,主要内容是:发生不可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况下,因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如若是要免除责任,此合同的当事人和与他有法律关系的第三人都必须符合79条②款中规定的免责条件。
关于第三人界定的问题,公约本身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但有关公约秘书处的评议指出79条②中的第三人必须是与合同当事人有法律关系的人,即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人。比如一方当事人为了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更好的履行合同义务,与第三人签订了另外的具体的合同,使第三人间接地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更好的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使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得以平衡。此外,第三人虽履行主合同的部分义务,但他的法律地位确却是独立的,第三人是独立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受卖方的控制,在不受控制的情况下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因此,第三人只要满足79条中②款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免责事由也可以及与第三人。
四、公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公约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
(一)公约中存在的问题
《公约》作为调整国际贸易买卖合同行为的准则,它既是私法性质的国际性公约又是造法性的公约。公约中的免责条款作为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保护公平原则的重要条款,它的制定没有直接采纳两大法系的免责制度,而是为了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更多的国家可以适用其规定,用了“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有效避免或克服其后果”这一系列相对比较模糊的概念取而代之。这虽然符合公约的制定宗旨:“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交流与发展”,但这样相对概括的规定难免会使实践中的有关问题没有涉及到,导致法律上的空白。因此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需要填补法律的空白,尽可能多的覆盖更多国家的相关规定、尊重、参考、借鉴各国法院或仲裁庭的实践,使公约得到更准确、更一致的解释。
(二)我国合同法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公约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
在《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中,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③中国合同法中关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规定与《公约》不同的是,该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第三人都不能作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免责的原因,第三人没有向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他只需向这个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因为第三人而违约的当事人不能向对方主张免责,而《公约》中主张第三人可以是使违约一方当事人免责的理由,当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是由于第三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且此时第三人的违约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时,第三人可以向违约一方当事人主张免责。依据国内合同法的规定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违约方当事人不能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免责,这样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这一方面,《公约》中的规定相对比较完善且值得我国合同法的借鉴与学习。另外,在障碍发生的适用期间,我国合同法中只规定了“合同成立以后”,即只规定了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终止时间,即障碍在什么时间终止没有做具体详细的规定,这样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会出现使人误解的情形。④而公约中将障碍发生的时间表述为“合同履行期间”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这样的规定使时间条件的判定更加清晰,值得我国合同法借鉴。
结语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货物买卖领域最重要的公约,公约中关于免责条款的79条与80条作为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它所规定了因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履行障碍而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使其免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免责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摩擦与争议,大大提高了其统一适用性,促进了国际贸易之间的交流与发展。对于我国合同法而言,与公约相比较还存在不足的地方,我们应吸取公约的可取之处,弥补本法的不足。
【注释】
①吴思颖:《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法律出版社,第16页。
②李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51页。
③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法规全书》,法律出版社,第10页。
④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第7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