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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法源地位研究

2019-03-26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7期
关键词:最高院法条渊源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何谓司法解释法源地位

我国当代现行的成文法存在多种渊源,例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等,而作为补充成文法漏洞与不足而存在的司法解释是否有资格作为成文法的渊源之一,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对象。

关于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在学术界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不同的观点:

1.肯定说。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司法解释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出现,许中宝认为通过与其他国家之比较研究可知,最高院通过阐明法条来促进法之适用,在事实上,创造了一个可行的特殊的法源。在实践中,司法解释也被作为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因此,司法解释是我国法的渊源。

2.否定说。张文显认为,当代中国成文法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特别 行政区法等,但其他均不得作为法之渊源。作为法的形式补充存在的,主要是政策、习惯、判例,也没有把司法解释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折中说。这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在我国当前的法环境下的具体定位仍然存在边界模糊的情况,在我国当前立法缺乏的环境下,司法解释事实上起到了补充立法的功能,属于解释性法源,但只是进行介绍,对于法律从真正意义的角度是否确定司法解释地位尚未有明确观点。这里引用孙国华对于司法解释的观点:更多的是指出在无法可用之时,方可作为补充性的法源。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最高院司法解释从根本上拥有着合宪性、权威性以及普遍效力,且在某些尚未有法 条确认情形下,其基本上等同于法条本身。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当是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二、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合理性

谈及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的合理性,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两方面进行论述,首先是为何司法解释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渊源进行存在,简而言之它的重要性体现在哪里;另一方面就是司法解释最为法律渊源的纤细意义在哪里,也就是何为必要性。

首先,司法解释在弥补由于法律自身 的滞后性和稳定性所带来的缺陷,进而对法条进行补充和完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本身的发展会带来各种缺陷和遗漏,这是法律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避免的情况,在大规模修改法律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司法解释的产生便有着雪中送炭的关键作用。

司法解释主要分为两种性质:一是针对法条本身进行的解释,二是超出法条的解释,将这类司法解释的性质称为补充性立法,是对立法活动的补充和完善。在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司法解释是对立法的补充,在没有立法规定或者立法规定尚未明确,且立法机关无法及时采取补充措施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具体情况发布司法解释来对立法进行补充,从而保证司法审判的顺 利有效进行,这就从一定意义,司法解释实际上将法条空白的进行了填补,同时为法条的完善奠定基础。司法解释从制定、发布再到实施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运行的,其制定程序的严谨不在立法的制定程序之下。因此司法解释拥有同法律相同的效力和性质。

因此司法解释对法条本身的解释,使法条得到充分合理的适用。对法律尚未规定的内容进行解释,在补充法律漏洞的同时促进法律的不断完善,其严格的制定程序可以限制过分的个别性司法解释,从而更好地完善法律,保证法律的适用。

其次,在我国坚定不移得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完善法律,更好的发展中国特色法律,这一伟大任务被高度重视,司法解释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解释获得社会普遍认可的功能,司法解释既规范人的行为模式,又规范人的行为后果,这是法的功能的最直接的表现。司法解释事实上对当事人之权利义务进行规定,确保其践行义务甚或实现权利,从而促使各方均达成平衡状态。司法解释还具有行为预测的功能,即司法解释不仅能预测到他人的行为,而且还能预测到国家的行为,从而为 行为人作出行为选择提供指导。司法解释既表达各当事人的权益要求,又缓和各主体的利益冲突。

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渊源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意义,对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与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丰功伟绩。

三、司法解释法源地位的应用现状

确立司法解释法源地位实践作用,明确司法解释法源地位的具体功能,是研究司法解释法源地位应用现状的主要讨论对象。

一项事物所具有的正当性,除了其自身理论上的合理性之外,还应当经过实践的检 验。由于法条本身具有总体上的抽象概括性和不得随意更改之稳定性,促使在条文规定 中明确司法解释之地位有其根本上的合理性。在社会生活中司法解释条款之多,早已非条文规定与解释一一对应之关系。司法解释成为法源除其本身的性质、特征和法律的规 定之外,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直接适用到案件裁判中,具有实践上之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面对社会生活实践具有非常关键性之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明文确立其法源地位。

1.保证法律能够得到统一的适用。从法律条文的技术层面来看,能够得到广泛应 用的法条和法律的广泛应用是所有建设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必要条件。广泛应用的法条 和法条的广泛应用的统一是两个全然迥异的层次或者是有差异的两个事物,广泛应用的 法条是制定法律,而法条的广泛应用则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之法条 成为法治之前提,这从根本上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本责任之所在,而该职权则在全国 人大常委会确立出法律后,落到了维护法律体系完善的最高院的肩膀上。通过制定司法 解释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证审判依法进行,统一法律的适用,即维护国 法司法的统一性,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

2.补充、发展法律,为立法创造条件。司法解释在对立法的漏洞进行补充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亦为立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提供了基础或者说是经验上的借鉴。我国婚 姻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的众多条款,都是长期司法解释实践的结果,因此,此种方法类似 于我国最初的改革开放,先行设立试点进行试验,若是可行即可大范围的通行。

3.司法解释有其自身的优势。在具体的步骤性规定中,司法解释较之法条本身要 简单便捷,因此其比法条制定本身有轻很多的错误成本。在较小成本的尝试中,进行信 息的收集与管理,可为较高成本和质量的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从而最大限度地可 避免立法因失误所造成的高昂的成本付出。另外,法律体系自身的稳定需要更为精密和 严谨的法律来进行完善,而变动且不断发展的社会活动需要法律有足够的灵活性,而在 立法中对域外经验的引进也难免发生文化与理念上碰撞,这些都需要司法解释来进行弥 补和修整。

司法解释在实践中事实上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从而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法律的统一适用起到了事实上的指导作用;司法解释通过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填补立法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司法解释较立法成本低,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立法错误所带来的高昂成本。最高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使法律更顺应时代进步的要求,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从实践上来说,司法解释在实际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确立其法源地位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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