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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院巡回法庭制度探究

2015-02-06陈孜萱

法制博览 2015年18期
关键词:最高院行政区域最高人民法院

陈孜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2014年10月下旬,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并圆满落幕,会上通过的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明确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中的重要举措。至此,我国司法史上一个重要且崭新的名称“最高院巡回法庭”逐渐出现在人们和媒体的视野中。一时间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人民也热切关注。但巡回法庭作为一项制度是否完善、如何完善尚需我们讨论、探究。

一、我国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最高院的巡回法庭制度进行解读,即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有助于法院审理案件的中心下移地方,从而达到在纠纷发生地解决纠纷,给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便利的效果;除此之外,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也有助于最高院可以部分脱离案件繁重的影响,从而有更多精力立足实践研究司法政策、出台司法解释,以及集中精力审理对国家社会法治发展有着更大影响力的案件,从而为基层审理案件提供指导。在这一解读中,将就地解决案件、方便诉讼的职能加在最高院巡回法庭之上略显冲突。这更符合基层法院的巡回法庭,姑且称之为传统的巡回法庭的特征。

最高院巡回法庭与传统的巡回法庭制度在这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最高院职能分工迥然不同,基层法院的司法审判方式主要是通过深入人民群众,得以在田间地头任何方便百姓参与诉讼的地方进行诉讼,这种地域设置决定了就地解决审判、方便人民诉讼是基层法院的职能;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更注重统一司法,这一职能是通过以各种司法途径、司法政策监督和指导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尽量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另一方面,这也体现了最高院巡回法庭制度统一司法的职能所在。

二、我国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

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决定》中指出,跨行政区域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是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纠纷、行政诉讼日益增多,社会矛盾增多,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类型增多,其中民商事案件尤甚,诉讼标的越来越大,当事人双方往往来自不同的行政区划,地方势力、地方政府甚至与法院开始对本行政区划人民财产进行特殊保护,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跨行政区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增多,而行政案件中受到地方保护的影响更大,当事人跨行政区域对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从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及法院对政府司法监督职能的丧失,这种现象会对司法独立、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形成极大阻碍。为了解决以上难题,对国家有重大影响的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往往流入最高人民法院,“进京上访”现象屡禁不止,最高院接访审案压力与日俱增,对首都安保的管理也产生严重威胁。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作为其自身的派出机构,法庭内的人力、财力、物力与地方无关,且法庭人员由最高院指派,跟地方接触不多,难以形成熟人社会,从而杜绝人情干涉司法。同时巡回法庭距离纠纷发生地较近,更容易查明案情,以减少、纠正冤假错案。

三、对我国最高院巡回法庭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升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运作效率

我国纠纷数量越来越多,以后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受理案件数量势必增加,最高院巡回法庭制度实施前期应当借鉴美国巡回法庭的“案件负荷危机”的经验与教训,注意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而提升审判效率需采取以下途径:

一是对于案件事实正义不大的案件,适当采取书面形式,由双方书面辩论;对于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缩短开庭时间,仅对争议事项进行详细辩论。

二是简化审判程序,法官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方式,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可适当简化审判文书,从而减轻法官的文字负累。

三是提高法官个人专业素质,针对常用的办公技巧进行培训。巡回法庭的人员应是一只专业知识过硬、极富审判经验的队伍,从而保证高效且正确的审判。

(二)完善相关的实施细则

最高院巡回法庭制度颁布之后,很快设立了沈阳、深圳两个巡回法庭,但针对巡回法庭的操作规范、受案范围、审级制度、职能安排均未明确,例如,十八届四中全会颁布的《决定》中仅仅指明最高院巡回法庭对跨行政区域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并未明确刑事案件是否属于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由最高院巡回法庭审理缺乏必要性,一来刑事案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较小,二来需由最高院一审或二审的刑事案件影响范围较大,存在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压力,由巡回法庭来审理刑事案件恐怕不足以平民愤、彰明法。缺乏实施细则使得巡回法庭制度可操作性大大减弱,因此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出台相关的法律对巡回法庭制度进行规范十分有必要。

最高院巡回法庭制度的形成是司法改革一大亮点,且在《决定》颁布之后短时间内就设立了两个巡回法庭试点,这凸显出国家对实施最高院巡回法庭制度的信心和态度。虽然我们这项新制度存有很美好的憧憬,但这毕竟是司法改革设计图中的一部分,具体路径还需在实践中摸索,最终对这一制度进行评价的唯一标准也在于其是否适合我国法治现状以及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需要。

[1]傅郁林.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与权威形成[J].中国法律评论,2014,04:209-214.

[2]付华华.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0.

[3]周嫣.中国巡回审判史述论[D].华东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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