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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专业关系中“双重关系”的伦理困境解读

2019-03-22姚尧

卷宗 2019年8期
关键词:伦理困境社会工作者

摘 要:社会工作专业伦理是社会工作的灵魂。在实务领域中,当社会工作者超越专业关系的界限,与当事人产生了朋友、雇主、师生、商业伙伴甚至是性伙伴等关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就陷入了双重关系的伦理困境。基于现有的文献研究,对社会工作专业关系中“双重关系”伦理困境进行思考。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双重关系;伦理困境

1 什么是双重关系

双重关系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心理学会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 APA)在其1958年版伦理守则中作为一个伦理问题提出。在1977年版的APA伦理守则的修订中,第一次明确提出禁止咨询师、治疗师与来访者发生性关系。在1992年修订APA伦理守则时,将双重关系作为一项规范单独列出,并且在“滥用心理学家的影响”和 “剥削关系”中提及双重关系[1]。

在《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中,社会工作专业关系中的双重关系主要是指:“专业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与当事人可能会有不止一种关系,由于居住和工作的小区的性质,社会工作者与当事人除了专业关系,还可能会有一些社会上的、 生意上的、 经济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方面的角色关系。”比如:

1)你现在的当事人,是你女儿班上的语文老师。

2)你的当事人是一位政府官员,她告诉你A区在未来将被大力开发,建议你在A区布置房产。

2 对双重关系的思考

2.1 限制双重关系在中国社会工作实践中是否真的能够做到

限制双重关系是可以做到的,但却非易事,这需要社会工作者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极高的专业素养。

之所以说在实务中限制双重关系并非易事,一方面,社会工作在我国刚起步,大众对社会工作还停留在不了解、不知道的阶段。社工在进行服务时,仅靠专业关系就取的案主的信任是很难的。社工需要与当事人发展出专业关系之外的个人关系,来促进服务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在交换中建立和巩固起来的。通俗点就是“欠人情—还人情—再欠人情—再还人情”这样一个过程。接受礼物,一起吃饭等诸如此类的人情交换难以避免,过度强调专业关系的限制,将会对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互动产生的障碍。

在有些情形下,双重关系是无法避免的。例如,在联系紧密的社区环境下,社会工作者和来访者或多或少会存在共同的社会、商务、专业上的联系,认识对方生活中重要的他人[2]。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同一社区来访者的求助,就意味着接受他所带来的双重关系。又例如,社会工作者可能是有非常充分的理由需要以非正式的方法与当事人见面。比如,同患厌食症的当事人吃一顿饭,同有群体恐惧症的当事人去观看一场电影。

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要尽量避免双重关系的产生,如果避免不了,社工必须预估建立双重关系可能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后果,与案主讨论,并接受监督。

2.2 有必要规定社会工作者严格遵守双重关系的界限吗

双重关系会给当事人带来潜在的伤害,这一点毋庸置疑。一则是权力不平等带来的伤害[3]。社会工作者作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一方,显然比接受服务,寻求帮助的当事人拥有更多的权力。尤其当与之产生专业关系的来访者是学生、或者农民等,这种权力的优势会更加明显。只要有权力上的差距,就会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专业人员有机会用某种方式剥削或者伤害当事人。二则是侵蚀职业界限带来的伤害。对专业人员来说,另外的角色会介入到专业关系中,对其分析和判断形成干扰,或者专业人员滥用当事人的信任。对当事人来说,可能会让其陷入混淆之中。当事人会因为与专业人员之间的个人关系而敞开心扉,但同时也能造成其对专人人員职业素养的怀疑。把当事人的利益至于优先地位是每个专业伦理守则的柱石。而保护当事人利益不受侵害是社会工作的基石,所以,为了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伤害,遵守伦理守则的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是,就像第一个问题所说的那样,双重关系很难避免,且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遵守关系的界限,反而不利于来访者的利益,或者伤害社工机构和社工本人的利益。当遇到诸如此类的困境时,社会工作者该如何抉择呢?

笔者认为,对于双重关系的伦理困境,难以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第一,我国现有的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社会工作者守则仅从职业道德、专业修养、工作规范几个方面对社会工作者的从业行为进行了原则上的规范,制定时间较早,内容抽象,对于具体的实务工作领域没有进行详细的说明,根本无法在社会工作者的实务领域中发挥其应有的指导作用,在帮助社会工作者应对双重关系时显得捉襟见肘。第二,虽然双重关系对专业工作会产生危害,但是这种危害是潜在的,也就是说不一定会发生的。即使可能发生,但社会工作者对危害的程度是没有办法准确衡量的。换言之,没有明确有效的方法,来帮助专业人员判断这种必要性到底有多大。而且支持限定双重关系和对限制双重关系合理性提出质疑都可以找出合理证据。虽然没有明确的方法来帮助社会工作者解决实务中因双重关系产生的伦理困境,但是社工却可以遵守一些已达成的共识来避免和缓解伦理困境。

1)作为专业的社会工作者, 我们有责任使我们的案主免受任何利用及伤害。

2)来访者有权利获得完全的知情同意。

3)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和义务遵守伦理守则并与当事人维持清晰的界限。

4)如果双重或者多重关系是作为服务计划的一部分,那么社会工作者必须对这一部分计划进行详细论述,预期建立双重关系可能带来的正面或负面的后果并公开接受监督。

5)研读《伦理手册》,探究是否有任何部分可以帮助你决定是否要维持双重关系。

3 未来应该做出哪些努力来应对双重关系带来的伦理困境

3.1 制定并优化本土化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我国目前的伦理守则无法满足社工在实务领域的需求。所以,应参照欧美国家、港台地区的社工伦理守则,结合我国国情和社工在本土处遇情况,尽快制定理论依据充分、内容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结构完整的《中国社工伦理守则》[4]。社工伦理守则应该明确规定社会工作者的权利、义务、职责和专业行为,给与社会工作者伦理困境的指导。

3.2 加强社会工作教育中关于双重关系的部分

美国社会工作协会主席Reamer认为,在社工专业教育中,价值观和伦理教育是社会工作专业的生命线。但国内高校普遍采用重技术轻伦理的教育培养模式,未给学生提供足够的伦理教育和训练,这导致学生不能够应对实务工作中出现的伦理困境,增加了实务工作中出现伦理风险的概率。此外,现有教材内容多为西方环境和文化背景下的知识和技巧,本土化社工教材稀缺。所以我们必须正视现状,一方面组织国内实务经验丰富的社工编著具有中国本土社工处遇的社工伦理教材,另一方面通过足够的实务伦理训练,掌握处理伦理困境的方法和技巧。

参考文献

[1]孙晓薇.社会工作专业关系之双重关系困境[J].品牌,2014(07):203.

[2]吴静文.社会工作专业关系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探析[J].法制博览,2015(22):288-289

[3]李扬,钱铭怡.国外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双重关系及其利弊(综述)[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7(12):858-861.

[4]李米换,靳晓芳.社会工作者“双重身份”的伦理困境解读——基于角色理论的视角)[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3(7):36-40.

作者简介

姚尧,女,汉族,江苏常州,硕士,苏州大学,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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