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卢梭对自由权利的研究
——基于批判性思维的视角分析
2019-03-21仇居宁
仇居宁
(渤海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一、引言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谈及由于他自己不是国君或立法者,所以才谈论政治问题。并且卢梭认为“所有一切问题的根子,都出在政治上?”[1]所以他致力于从政治理论上解决问题。在所有问题的总问题上,他聚焦“自由”这个一切合理的政治安排的目标,并寄希望于实现真正的自由。
二、自由权利的来源
(一)批判“自然父权”①这里的“父权”含有双重语义:在家庭就是指父亲对孩子的权利,在国家就是指君主对臣民的权威。
“自然父权”,即原始社会的家庭关系存在着孩子服从父亲的关系。卢梭认为,孩子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间段内和父亲具有一种自然联系并且也意味着孩子遵从父亲的要求而父亲要照顾孩子的生活。而一旦孩子达到一定的理智年龄,孩子自己可以养活自己和自己可以判断是非,于是这种天然的联系就解除了,于是孩子获得自己的自由。当孩子独立之后他们对父亲只有尊敬的义务并没有服从的义务,因为报答父母固然是一种应尽的义务但不是一种可以强迫索取的权利。卢梭又补充到,如果孩子独立之后仍要和父亲组成家庭关系,这时候就需要自愿达成的约定来维系并且基于约定基础之上的父母和孩子都是自由的。由此可以看出,卢梭反对单纯地把孩子对父亲的关系理解为服从关系。
卢梭也承认家庭是国家的原始形态,于是将父亲与孩子的关系与君主同人民的关系相对比得出:家庭中基于爱的表达父亲以关心子女为乐,而国家中统治者基于政治的需要以统治人民为乐。于是也反映出这一对比的不成立性:在世界上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比父权的温柔和专制主义的暴虐更大相径庭了。又退一步指明,假使存在自然的父权,但是也不存在自然的专制君权。人性的首要法则是保护他自己的生存。而专制君主主张的君主至上和一切为君主服务,这毫无疑问是对人性的压抑和贬低。
(二)否定“天生奴隶”
卢梭批判格劳秀斯认为权利的设置是有利于统治者的论调。卢梭把格劳秀斯的这一观点比拟为“全人类应该属于某一百个人”而不是“这一百个人属于全人类”,意味着多数人天然有被少数人统治的权利。无独有偶,霍布斯也是这样认为的。他们都拾取卡里古拉皇帝所认为的“首领的资质要高于被首领统治的人的资质”,并且武断地认为国王生来就是统治者而人民就是被统治者,所以人民要服从国王。这一观点再往前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人不是天生平等的,有的人生来就是奴隶而有的人生来就是奴隶主。
为了从根源上予以说明,卢梭运用历史分析和逻辑推理的方法得出:亚里士多德把因果关系倒置了。人类社会本来不存在奴隶,原始社会人们是自由自在的,是强力产生早先的奴隶,奴隶们的懦弱使得他们永远当奴隶而形成了奴隶制,一出生便具有奴隶身份的确证也是在奴隶制形成之后才存在,奴隶制的存在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如若强力形成早先的奴隶,但是奴隶在一定条件下推翻强力,这既是合理的,也避免了自己及其后代沦为奴隶的厄运。所以不存在天生的奴隶,只有喜欢被统治状态的人才会成为被统治者进而被剥夺了自由权利,实质上是他们的长期懦弱导致他们放弃了自己的自由权利。但是这样一种主动放弃等同于放弃他的行为的道德性,是和人的天性不相称的。
(三)驳斥“强力统治”
“强力统治”即人类天生划分为强者和弱者而强者以自己的武力、暴行逼迫弱者服从自己。如果说“天生奴隶”是靠资质和身份决定统治关系,那么“强力统治”就是依靠物理力量来证明统治关系。卢梭认为,强力并不能产生道德行为也不会产生权利,因为它的结果会随原因而改变。假使人们在强力的威逼下被迫服从,但是强力一旦减弱或消失,人们就开始不再服从。这种易变的状态根本难以构成权利,只有人们在内心真正感知强力的好处并产生服从的义务,那才会形成权利,但事实上这时候“强力”一旦渗入道德因素,就会变成合法的权威,并且人们只对合法的权威才会产生服从的义务。即使是最强者,如果他没有将其强力转化成权利,把服从转化成义务,他就不可能强到永远当主人[2]。卢梭又指明,人民被迫服从强力是是可以接受的,向强力屈服,是一种必要的行为而非一种意志行为,是一个智力正常的人应具备的行为但并不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一旦拥有打破强力的条件,就应该以革命权摧毁强力而重获自由,这也是符合自然秩序的。由此看出,人们服从强力是为了保全自己,人们摧毁强力是为了实现自由。
通过对以上三种既定的权利来源的批判,卢梭得出“人生而是自由的”。事实上,“人生而自由”是卢梭反驳法国君权神授说的代表人物博絮埃的“人生来都是臣民”以及英国王权主义者菲尔麦的“人是生而不自由”的观点而提出来的。其含义是:每个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由,无论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在未得到他人同意的条件下就占有或剥夺他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人的自由权是自然权利的一部分,是天然赋予的。
三、自由权利的实现方式
(一)反对“人民约定”
格劳秀斯认为,一个人通过转让协议自己的自由成为奴隶,那么全国人民都转让自己的自由从而国王获得权利,这就是格劳秀斯的“人民约定”①这里的“人民约定”主要指格劳秀斯等人认为的人民与国王之间的约定协议,具有片面性或单方面的特性。。卢梭一针见血地指出格劳秀斯的“转让”本质上就是出卖或者奉送,并阐明一个人可以无偿奉送自己那不是一个智力正常的人的行为,与其说全国人民都无偿奉送自己给国王,那无疑说全国人民都疯了,然而疯狂的行为是不能构成权利的。卢梭更进一步补充三条反对理由:其一,无偿转让自己不仅会让自己失去自由,还有用生活用品供给国王,因为国王靠从臣民那里取得生活用品为生。其二,由于国王的贪欲和野心成为使得转让自己自由的臣民成为国王发动战争的牺牲品或政治上的玩物。其三,即便是每个人能转让他自己,但也不能转让他们孩子的自由。就算在孩子还没有达到有理智的年龄之前,父亲可以帮助他们签订有助于他们幸福的条约,但也不能签订无偿转让孩子的条约。同理对于国家来说,要使一个专制政府成为合法的政府,就必须让每一代每个公民做主:是承认它还是否认它。这样一来,这个政府也就不能成其为专制的了。
同样普芬道夫也有与格劳秀斯相近的言论,即谈到一个人可以通过协议把他的财产转让给另一个人,所以他也可以为了别人的利益把自己的自由转让给别人。卢梭认为这种推论“大错特错”,因为财产权一经转让,就变成与我无关的东西,而自由的转让,很有可能让自己成为犯罪的工具。
(二)质疑“奴役权利”
格劳秀斯等人认为战胜者有杀死被战胜者的权利,进而被战胜者通过让渡自由来赎买自己的生命并且认为这就是奴役权的来源。卢梭以原始社会中不存在永远的战争状态或和平状态,凸显决定人与人关系的是物的关系。进而推论到社会状态也是如此,没有个人与个人的战争,即使是个人与个人的冲突也只是暂时的、易变的,不能构成什么状态。接着卢梭认为战争不是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之间的关系,个人是以士兵的身份参与到国家与国家的战争中。某种意义上,限定“战争”这个词的内涵主体和适用语境。战争的目的是摧毁敌国,只有在敌国臣民还手执武器负隅顽抗时,战胜国才有权杀死敌国臣民,然而此时不存在奴役他们。一旦敌国臣民放下武器成为一般人,战胜国就无权去伤害他们的生命,因为敌对政权已经消灭了。既然无权伤害他们的生命,再要求他们以他们的自由为代价赎买他们的生命,就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战争不能产生与它的目的无关的权利,奴役权是根本没有依据,是不存在的。
基于“人民约定”和“奴役权利”的不等价性,人们就需要“创建一种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结合形式,使每一个在这种结合形式下与全体相联合的人所服从的只不过是他本人,而且同以往一样的自由。”[3]即集体的结合者以及他所有的一切权利都转让给整个集体了。首先每个人都是同等条件地转让。其次每个人都是毫无保留地转让。最后每个人都转让给集体(全体人民构成的)而非个人。因此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得到了与他所转让的权利相同的权利。
结语:道德性是自由的本质属性
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期”。自然人作为独立个体而平等存在,彼此之间没有依附关系,欲望有限并且以满足于生理需求为限。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私有制和贫富分化的出现,意味着人类进入社会状态,理性开始取代本性而正义逐步代替本能,使得人类的行为具有道德性。而道德性是自由的本质属性,任何缺乏道德性的行为都不能视之为自由。自由的道德性是卢梭对自由基本属性的揭露,更进一步是卢梭道德自由观的建构基础。而就形式而言,卢梭是通过批判性思维引出和论证“自由的道德性”命题的。
人们基于自保和功利的目的结合而成的社会契约存在着对法则的服从,但是这种服从一定程度上带有强迫和被服从的色彩。于是卢梭认为,“除以上所说的以外,还应当在收获中加上得自社会状态的道德的自由。只有这种自由才能使人成为他自己真正的主人,因为,单有贪欲的冲动,那是奴隶的表现,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自由。”[4]换言之,卢梭认为只有道德自由才是人真正的自由,这是他对道德自由的意义和价值的确证。道德自由强调人的“道德自律”,即“一个人服从自己给自己立的法。”[5]即一个人通过内在审慎和理性控制自己的激情和欲望实现自我服从的高级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