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的道德性和新闻伦理的基本问题
2017-02-21张曦
张曦
[摘要]关于新闻伦理的系统性研究至今尚不完善,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仍存在争议。我们需要对新闻与道德的关系问题进行再探讨的同时,对新闻伦理、新闻道德与媒介伦理等易混淆的概念进行比较和分析。厘清新闻的道德性和新闻伦理中的基本概念,既有利于为新闻伦理的理论研究提供必要的逻辑前提,也能够为解决新闻实践中的冲突和问题提供理论基础。
[关键词]新闻 道德性 新闻伦理 新闻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16)06-0137-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术界关于新闻伦理的研究成果日渐丰富。尤其是新世纪以来,新闻伦理、媒体道德的相关研究已成为伦理学、新闻学、政治学、传播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然而,目前学界关于新闻伦理的系统性研究还不完善,在一些问题上仍存在争议。厘清新闻的道德性和新闻伦理中的基本概念和问题,既有利于为新闻伦理的理论研究提供必要的逻辑前提,也能够为解决新闻实践中的问题和冲突提供扎实的理论基础。
一、新闻的道德性何以可能?
新闻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正如美国新闻学者约翰·赫尔顿在论及新闻与道德之关系时所说,“在新闻领域里,没有哪个问题比新闻道德问题更重要,更难以琢磨,更带有普遍性。事实上,如果新闻工作一旦丧失道德价值,它即刻便会变成一种对社会无用的东西,就会失去任何存在的理由”。
首先,新闻的道德性与人类的新闻实践活动相伴相生。新闻是报道新近发生的事实,它表现为对一种价值信息的传播,是在人类的生产劳动和社会交往实践中,为适应人们对新闻的需求而产生的。人们通过相互交流和传播新近发生的各种信息,从而为自身的劳动、学习和生活提供指导和帮助。新闻实践活动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进行精神交往的活动,是人与人之间进行实践交往的中介”,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认识和把握周围环境从而维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手段之一。新闻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随着新闻交往活动的展开,新闻传播活动通过新闻事实-新闻采集-新闻编辑-新闻发布-新闻接受这一过程,新闻的事实得以及时地报道。新闻作为信息的传播活动,不仅是符号形式的活动过程,更是人的活动过程。在新闻实践活动的展开过程中,涉及新闻工作者、新闻媒体、新闻受众等不同的新闻活动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有的表现出互动协作的一面,也有的表现出矛盾冲突的一面,要调节和解决矛盾与冲突,归根结底依赖于社会的制度与规范。人们“需要道德规范,只是因为我们的利益有时会发生冲突——如果它们从不冲突,那么就没有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不需要道德提供某种指导”。正是在处理、协调新闻活动的各种利益关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各种调整利益关系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原则与规范。
其次,新闻的道德性体现在新闻目的内在的伦理指向。新闻受众常把具有重要性、有用性、异常性、时新性的新闻当作有新闻价值的新闻。新闻的价值在于能够满足社会与公众对新闻的需求所表现出的效用和意义,而新闻价值的高低则取决于社会与受众对新闻价值要素满足需求程度的评价。新闻事业之所以在现代社会普遍存在,就在于新闻实践能够通过传播涉及社会生活各方面有价值的新闻信息,并使得所传播的新闻信息被尽可能多的受众接受,进而产生尽可能大的社会影响。这也正是新闻之所以存在的目的。新闻通过传播有价值的新闻信息和新闻事实,以满足受众对于自身利益(如生活、学习、工作等)相关的信息需求,进而满足社会对公共利益实现的期待。由此可见,新闻活动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新闻的最初目的是为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最新的、有价值的信息发布,搭建公共信息平台。新闻媒体以向社会公众提供最新信息、再现事实真相、沟通真实情况为己任,其发布信息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新闻为社会与公众提供新闻信息、满足人们对新闻信息需要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新聞的伦理目的在于:通过传播新闻,检测社会环境、服务社会大众、维护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以保障社会的良性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次,新闻的道德性贯穿于新闻活动的整个过程。作为新闻传播主体,新闻媒体组织和新闻工作者的道德价值取向是以一般的社会道德为依据的。一方面,社会道德评价标准从根本上影响并决定整个社会的主流新闻媒体的新闻整体判断和价值取向。“新闻媒体以什么样的指导思想采播重大新闻,编发重要言论,为谁说话、怎样说话,用什么样的舆论进行引导、怎样引导,新闻工作者为谁而歌、为谁而泣,因何而爱、因何而恨,因何而爱恨交织,或显或隐,与其所属阶级及其意识形态不无关系。”因此,新闻传播主体在对新闻事实进行报道时,必然首先对新闻进行价值判断。而这种价值性判断,常常对新闻事实是否符合自身阶级的利益、满足本阶级的需要做出善恶选择的道德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的个体道德决定其具体的价值取向。其中,对各种事件以及报道角度进行选择、过滤的主要依据是新闻传播主体的道德观念与道德原则。“如同人类的其他实践活动一样,有关价值、原则和是与非的问题是新闻工作不可避免的一部分,记者要按道德原则来证明自己所做出的决定和实施的行为是合理的。”不同的传播主体有的热衷于报道政治事务,有的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有的沉湎于娱乐人物事件,有的为战争的合理性造势,有的则揭示战争对人类的危害。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工作者总是以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和道德判断力采集、筛选、编辑、传播新闻信息的,其中渗透和显露了新闻工作者的道德立场。同时,新闻信息反映新闻工作者的道德理念和价值取向,也影响着新闻受众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新闻受众依据接收的各种新闻信息评估和判断周围的社会环境,评判他人和社会群体,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指导自身行为的态度和取向。当然,新闻受众并非被动地接收所有的新闻信息,而是在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和道德价值判断力基础上有选择地处理新闻信息。这些道德因素影响着受众,左右着新闻传播的效果。可见,道德贯穿并影响着新闻传播的整个过程和最终效果。
最后,新闻的道德性有赖于其传播方式的正当性。新闻之所以能够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不仅在于新闻报道的结果能维护公众利益,同时也有赖于新闻传播方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正义要求新闻传播主体在新闻实践中保持应有的正义精神和理念。一是要保持相对独立的精神,真正成为为社会服务和为公众服务的“社会公器”。新闻应该以公开传播的方式把新闻内容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不能被某一个人、某一利益集团所左右而为其私利服务。二是要保持对待受众的平等的态度,不带有等级或偏见地为所有受众提供平等的服务,不迎合部分受众的观念,同时也要顾及少数人的诉求。要持有对待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新闻报道对弱势群体的关照,是人类的正义感、同情心的体现。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把更多的新闻聚焦在一定情境中的弱者身上,以引起社会的关注以及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是新闻实现社会正义的必要途径。这些新闻传播的基本理念恰恰体现了独立、公开、平等、正义的最基本的伦理价值。
二、新闻伦理与新闻道德、媒介伦理的比较分析
新闻伦理不同于新闻道德,也异于媒介伦理。要想对新闻伦理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首先必须对新闻伦理、新闻道德与媒介伦理的概念进行比较和分析。
第一,新闻伦理与新闻道德。伦理与道德作为伦理学中两个最基本、最重要的范畴,两者虽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又有着各自独特的概念范畴和使用区域,绝不是简单同一、重合或是从属关系。对于一般的人类实践活动来说,道德是“普遍性的道应用于体现着个性的特殊方面;换句话说,道只有在个体行为和群体的风尚那里才有显现的形态和现实性”。“伦理则被看作人与人之间合理的经过人为治理的关系,道德被看作伦理秩序应有的调节规范和人之德操、风尚”。可见,伦理更多地指向应然性和普遍性,道德则更多地指向實践性和个体性。依循这一思路逻辑,新闻伦理与新闻道德之间是有区别的。在具体的新闻实践活动中,新闻道德意指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或新闻传播媒体组织,在长期的新闻实践过程中,以一般的社会公德和新闻行业的专业标准为依据,形成并遵循的各种道德原则、行为规范及个人品德修养的总和。但是,新闻伦理不能简单地解读为新闻从业者或组织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与原则,否则便无法完整地体现“伦理”的本意。传统的德性主义认为,伦理是“一个关于道德价值的有机的知识系统”,指向的是一种向善的价值追求。人们只有基于对善的内心认同和接受并以此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才能真正意义上在实践中践行规范和准则。新闻伦理也超越不了这一宏观的解释路径,这是它与新闻道德的根本区别。易而言之,研究新闻伦理就在于使新闻行业成为善的存在、道德的存在,使新闻行为成为善的、有德性的行为,使新闻人成为向善的、道德的人。
应当看到,新闻伦理所涉及的主体不是脱离了实践活动的抽象的新闻本身,而是包括新闻信息作品化的实物(即新闻报道)和新闻信息作品化的人。其一,作为把新闻信息作品化的新闻职业工作者,他们通过思维加工和符号再现的方式,将采选来的新闻信息加工成可以传播的新闻文本,从对新闻信息的选择、判断到后期的处理、编辑以及发布,具有极强的主动性、创造性和能动性。其二,新闻伦理的主体还包括新闻传播机构。新闻媒体的双重属性(事业属性和产业属性)使其时而表现为专业性的“新闻人”组织,时而表现出企业型的“媒介人”组织的特质。这是因为新闻报道在制作完成后需要经过媒体的经营管理者审核筛查后最终面向受众,他们虽不直接参与其中,事实上又都不可避免地介入和影响着新闻传播活动。由于“新闻组织是为及时采集、传播大众需要的新闻为己任,甚至为此不惜成本”,而“媒介组织则需要经济头脑,要有投入产出的比较,利润是其注目的中心”,因此,这种介入和影响对于新闻报道的专业性和正当性来说既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甚至是破坏性的。从这一角度讲,新闻伦理系统地研究新闻媒体组织如何履行其职责与义务且是否符合它的“应当”,并且为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如何对善与恶以及正当与不正当的认识、判断与选择提供依据和指导。其三,新闻传播是一种传播行为,也是一个过程。因此,新闻伦理研究的定位是新闻报道行为,涵盖了新闻传播的整个过程,不仅包括新闻传播者,还包括新闻传播对象(受众)。受众的新闻解读和评价行为,实际上也是新闻传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新闻受众的道德观念和道德修养往往影响着新闻传播行为及其结果的道德性,对新闻传播者和新闻报道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制约和影响。换言之,在新闻传播过程中,作为新闻伦理关系中的不同角色,都应当承担各自的伦理责任。对于新闻传播者来说,需要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对于新闻受众而言,需要以道德的态度与方式参与和进入新闻活动,担当起一定的社会伦理责任。可见,新闻伦理既关注新闻传播者的伦理规范和职业修养,还关注着新闻传播的伦理规律以及新闻受众的伦理问题。
第二,新闻伦理与媒介伦理。新闻传播是大众传播的主要方式,新闻也是大众传播媒介中的主要信息之一。因此,新闻伦理在媒介伦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甚至有些学者把新闻伦理等同于媒介伦理。但事实上,新闻伦理与媒介伦理是关系密切但并不等同的概念。一般而言,媒介伦理有更大的外延。正如新闻报道是对新闻信息的报道,但“新闻不能等同为信息,如果作这种对等,就等于抽掉了新闻的灵魂”。媒介作为信息的载体,包含着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信息传递的各种形式,如新闻活动、广告传播、公共关系等。新闻实践活动是媒介传播信息的主要方式之一,它“以启蒙运动的核心关注为抱负,以在实践中落实民主追求为目标,以社会福祉为基点”的特点,是与其他媒介传播的对象、目的截然不同的。媒介伦理所关注的是所有大众传播活动中的伦理现象和问题,不同的媒介形态的传播活动,其伦理价值、伦理机制和伦理规范各不相同。新闻伦理关注的仅仅是媒介从业者从事的与新闻报道相关的活动,因此,它理当包含在媒介伦理之中。当然,新闻伦理又是超越具体的媒介形态和具体新闻工作方式而存在的。换言之,无论新闻职业工作者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中的何种新闻媒介形态组织中工作,也无论在何种具体新闻工作岗位,都应有对新闻活动中的“正当与不正当”和“应该与不应该”的基本道德判断,以及对新闻活动中道德“善”的价值指向和伦理追求。
新闻伦理在不同新闻媒介的传播中表现出形式的差异性。一般意义上的新闻伦理是超越具体媒介形态和具体工作岗位的,落实到具体的媒介形态和具体的工作岗位中,新闻伦理又是具体的,有差异性的。不同媒介形态的新闻伦理是以不同的媒介技术所决定的新闻生产方式为依据的。随着媒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带来的媒介形态的演进和变化,一些媒介形态逐渐走向式微,新闻伦理在具体的内容和形式上必然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同时,由于不同新闻职业工作者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存在差异性,针对不同具体工作角色(如记者、编辑、主持人等)的具体道德规范与要求也必然有其特殊性。这里还需提及的是,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来自各行各业的“民间新闻”几乎可以与职业新闻平分秋色,“每一个人都可以联通互联网,这可是非常棒的新闻平民化。但是,另一方面,每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倾倒垃圾”。这种新闻的平民化、普泛化的特点使得新闻伦理和社会伦理以及社会公民道德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而加强新闻伦理建设也显得弥足珍贵。
三、新闻伦理的三个基本问题
新闻伦理涉及的问题很多,新闻自由、新闻真实和新闻正义是其中最为基本的三个问题。
第一,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基本的自由,是自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新闻自由是指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包括采访、编辑、传达、评论和收受等方面的自由。
自近代以来,争取民主的斗争始终与追求新闻自由的观念相伴随。在民主理念中,每个人在“观点的自由市场”(open market place of ideas)中都可以参与公共讨论。新闻自由不仅仅是政治理念,也是一种伦理观念;新闻自由不仅是一种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更是一种道德权利。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意味着社会全体公民平等地、共同地享有的应然的自由权利。早在启蒙运动时期,新闻自由就是资产阶级反封建、反神权的有力武器。弥尔顿、伏尔泰、卢梭等近代思想家们奋力争取自由,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等权利不是由世俗的权威所赋予的,而是人与生俱来的、先验的、神圣的天赋权利,人生而有之,因此是不可剥夺的。这种自然权力观认为表达自由和出版自由是自然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需要指出的是,之所以把新闻自由以一种政治权利、法律权利确定下来,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由。
第二,新闻真实。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的新闻报道,是客观事实在主观上的反映。新闻的真实性要求新闻报道的事实与客觀事实相符合,不能编造和杜撰事件情节,不能任意拔高或贬低人物、夸大或缩小事件意义,要避免片面、主观的报道。
真实是新闻的内在规定,是对新闻的最基本的要求。失去真实性,新闻便毫无价值可言。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新闻真实是新闻伦理的实践依据。尽管真实的新闻并不必然产生善的结果,但新闻的真实性却是产生善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忠于真实,忠于真理,才能将新闻事实的真相揭示出来、呈现出来。“我们应当说真话,因为这是我们的力量所在。”一方面,提供真实的新闻报道,是新闻媒体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只有真实的新闻才能被社会和公众所信任,被信任的新闻媒体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相反,如果新闻不真实,违背客观事实,不仅会损害新闻工作者的个人名誉,也有损于新闻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以真实为原则进行新闻报道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新闻工作者在采编和传播新闻时,人的主观意志和情感等因素难免会影响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应该秉持客观的理念和态度,把属于新闻事实的内容和属于主观意志和个人情感的内容区分开来,通过客观的方法全面系统地陈述、呈现新闻事实的各个方面、各个部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避免以主观意图和偏好改变新闻事实,达到全面反映和报道新闻事实的效果,并在此前提下体现个人的能动性和创造力。换言之,新闻真实并不是彻底地否定新闻工作者的能动性和创造力,而是要求能动性和创造力必须符合事实、实际和发展规律。
第三,新闻正义。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的、永恒的价值追求,新闻正义则是新闻的价值追求。新闻活动通过传播信息、检测环境、引导舆论的方式作用于社会,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新闻传播者(包括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机构)在新闻实践中,势必依据一定的正义观念和正义原则采集新闻素材、整理编辑新闻信息并发布新闻内容。换言之,新闻传播者对新闻的报道内容、发布时机、传播方式的选编和呈现必然是新闻传播者基于正义价值判断的道德选择。依据正确的新闻正义观进行新闻传播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周围环境和发展趋势,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由此,新闻对社会而言显示出其应有的价值。换言之,新闻社会价值的实现以新闻特有的方式增进了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促进了社会秩序化发展,推动了社会正义的实现。“作为新闻媒体,其基本的社会道义,同样是自维护社会正义,揭露和鞭挞社会丑恶,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这是公众的社会道德期望,也是媒体存在和发展的社会道德基础。”新闻正义的实质就是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去审视社会现象,暴露和透视不平等的社会问题,最终维护社会正义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概言之,新闻的道德性贯穿于新闻活动的始终,体现在新闻的目标、过程和手段中。通过对新闻伦理的概念界定和内涵把握,可以较为清晰地呈现新闻伦理在其主体、关系和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从而为探讨新闻自由、新闻真实和新闻正义等新闻伦理的基本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根基。
责任编辑:杨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