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契约文书“愿意”类词语研究
2019-03-16卢庆全
卢庆全
(大连大学文学院,辽宁大连116622)
贵州契约文书行文格式固定谨严,相似的结构格式使其词汇构成呈现出鲜明的系统性。一份份契约文书就像一条条活的言语链,在链上相似的环节中使用的词语意义大致相同,容易形成各式各样的同义词语系统。本文以《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等八种契约文书资料为研究对象,采用“同义类聚”的方法,对贵州契约文书表达“愿意”这一意义的词语进行研究,发现贵州契约文书在表达“愿意”这一意义时,用语丰富多样。有单音节的,如“愿”;有二字结构的,如“心愿”、“承愿”、“情愿”、“甘愿”、“意愿”、“悦服”、“心甘”等;有四字结构的,如“心甘情愿”、“心甘愿意”、“甘心愿意”、“心甘意愿”、“心安意愿”、“心甘意悦”、“心肝意悦”、“心口悦服”、“心肝悦服”、“心安悦腹”、“两情两愿”、“心平意愿”、“公同意愿”、“心同意愿”、“心悦诚服”、“两相情愿”、“心诚情悦”、“情甘意愿”、“情想意愿”、“同心同意”、“同心合意”等;还有四字以上结构的,如“一愿二愿、二比情愿”等。试举例分析如下。
【愿】
(1)《乾隆二十八年姜保该、启才卖田契》:“为因要银使用,自己问到平鳌寨姜启爱名下,自愿将到祖田岩板坡田一块,出卖与启爱承买为业。”[1]8
(2)《乾隆三十九年姜国才立断卖杉山约》:“自愿将名下得买眼悠一团,又呼眼对岳一团,……请中断与会伙姜廷盛、廷英、国栋三人名下承受为业。”[2]A/13
(3)《民国十四年马仲舒立当租谷子字》:“如少,愿将门前山陆地一并作抵。若少,任随范光廷扯拆抵业变卖培(赔)还。”[3]334
文中之“愿”,即“愿意”,用为“动词”。“自愿”即“自己愿意”。
【心愿】
(4)《光绪十九年龙现金送龙氏月爱田字》:“今父子心愿送与子女龙氏子孙永远耕种为业,送字不悔。久后子孙后裔不得异言。”[4]
文中的“心愿”指“心里愿意”,可释为“心甘情愿”,用作动词。这与《汉语大词典》中的指“内心的愿望”的名词“心愿”[5]不同。
【承愿】
(5)《乾隆十三年姜善字、银花兄弟卖木契》:“为因家下要银使用,自己将到分□①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缺字处用“□”号表示,缺几个字便用几个“□”。下同。所栽杉木一块,土名白皓山,承愿将半股出卖与本房姜启才、富宇、祖保、长保四人名下承买为业。”[1]3
(6)《乾隆四十三年姜朝佐立断卖杉木并地》:“为因家下缺少银用,无从出处。自愿将到祖业山场一块,坐落土名纲晚山,三大股均分,朝佐弟兄名下占一股。今将朝佐半股杉木并地,出卖与本房内兴周叔爷名下承愿存买为业。”[2]A/17
(7)《嘉庆五年姜宗圣等三人立卖山场杉木约》:“为因家下缺少粮食,自愿将到有共(共有)杉山一块,坐落地名乌茶溪。……此山先日把与杨姓佃栽,叔侄俱以补清。承愿将所补栽手并地土所占之分,请中出卖与姜起基、姜起武、老成三人承买为业。”[6]B/13
(8)《民国十八年龙应彪与龙金汉、龙云汉拨换屋地契》:“立拨换屋地契字人龙应彪,二比甘愿换土名寨中屋地一坪。……拨换与堂叔龙金汉、龙云汉名下,承愿换。永后不得异言。”[7]
对比例(8)中之“甘愿换”与“承愿换”,可知“承愿”当与“甘愿”义同。“甘愿”文中即“心甘情愿”,故“承愿”亦可释为“心甘情愿”。契约文书书写过程中同音替代的情况颇多,不知“承愿”是否就是“诚愿”?姑且存疑。
【情愿】
(9)《乾隆三十四年姜老睨三卖木并山契》:“为因家下缺少费用,无出,情愿将亲手所栽杉木二块,一块[坐]①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据上下文文意补出的脱字外加[]号。下同。落地名倍翻,九股占一股;一块地名对门阿烂,九股占一股。凭中出断与姜廷显名下承断为业。”[1]14
(10)《道光十三年胡永清立卖明水田文契》:“为因乏用,无处出变(办)②文中引用贵州契约文书资料时,假借字、讹字在原字后面用“()”注出本字或正字。下同。,只得请凭中上门,将祖父遗留自己名下水田壹块,……情愿出卖与堂叔祖胡永德名下管业。”[3]10
“情愿”即“心里愿意”。
【甘愿】
(11)《光绪三十四年石润山等三人立出抵当字据》:“自当之后,不拘远近,弟兄叔侄不拘何人,银到田回。恐口无凭,抵当字为据。甘愿了给人田石氏之子田新五。”[3]333
“甘愿”文中意为“心甘情愿”。
【意愿】
(12)《民国十四年许门潘氏立卖桐油树杉木地土字》:“自愿将到夫君许蒙和先年购买之土名两路溪桐油树杉木地土一团,意愿出卖。”[8]41
(13)《民国十五年袁金富父子立卖菜园地土字》:“自愿将到土名南岳庙边园地一团,意愿出卖。”[8]43
(14)《民国二十六年龙常鉴立卖子杉木字》:“其杉木付与买主管业。但此三块之杉木,日后砍伐出山,地归原主,乃是二比意愿,并无压逼等情。恐口无凭,立此卖字为据。”[9]G/3
“意愿”此处意为“心里愿意”,用作动词。
【悦服】
(15)《民国三十七年魏茂轩清白合同杜后无事字》:“已砍之木归我所有,其地与未砍之木贵生贵所有。双方悦服,并无压逼情形。”[10]120
将“悦服”与下文“心悦诚服”诸例进行比对,可以判定“悦服”实即“心悦诚服”的缩略语,意为“真心的服气或服从”。
【心甘】
(16)《光绪九年周福田父子立出併卖契文约》:“自卖之后,恁随邹姓自耕自种。周姓叔侄弟兄亦不得言及书画资之。此系二家心甘,并无中证压逼。一卖永卖,永不回头。”[11]236
对比下文“心甘情愿”诸例,可知“心甘”实为“心甘情愿”的缩略语形式。
【心甘情愿】
(17)《民国□□年□□□》:“二处四至分明,毫无插花紊乱,情愿出卖与堂弟田庆昌名下为业。原日三面言定卖价玖伍银拾叁两肆钱整。卖主当席亲手领明应用,并未下欠分厘,亦无货物准折。此系实银实契,二比心甘情愿。”[3]202
(18)《民国二十四年欧阳氏凤冉主婚书》:“此是明婚正娶,并无谋夺等情。二比心甘情愿,中媒并无压逼等情。若有来历不清,我放亲人等一面承担,不干求亲之事。”[12]47
(19)《光绪四年李天明立出卖契文约》:“系是卖主心肝情愿,非干中证押逼。”[11]207
“心甘情愿”意为“非常愿意,没有丝毫勉强”。“心甘情愿”或写作“心肝情愿”,如例(19)。
【心甘愿意】
(20)《民国二十九年胡焕奎立当明陆地文契》:“为因乏用,只得亲请凭中上门,今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陆地乙(壹)股,……愿将亲请凭中上门,问到出当与冯陈氏名下为业。……自当之后,准定三年,有银取续(赎),无银耕种。此系心甘愿意,日后不得前来增(争)论。”[3]320
【甘心愿意】
(21)《民国二十六年田焕巨立卖明陆地字据》:“凭中出卖与马开臣名下为业。即日三面议定卖价中洋捌元捌角整。卖主当席亲手领明应用。并未下欠角仙。此系二比(彼)甘心愿意,并无逼勒等情。”[3]179
(22)《民国三十八年邹道宣立甘心愿意併约》:“书立甘心愿意併约人邹道宣。情因无钱支用,愿将自己祖父之业地名宅下当门斑竹林半节,当日凭中出併与堂弟邹道洪子孙世代永远管理。”[11]473
“心甘愿意”同于“甘心愿意”,与“心甘情愿”表意相同。
【心甘意愿】
(23)《嘉庆二十四年姜老笔立合约》:“为因先年佃栽地主姜文韬、文勋、姜彬、杨承祯等之山,地名南乌挐碑。……缘木植未成,老笔物故,先将栽股卖与唐万宗为业。兹木已成林,二比书立合同,作二股均分,栽手占一股,地租占一股,二比心甘意愿。”[6]C/29
(24)《同治八年骆永贡立出卖契文约》:“邹姓永远子孙耕管上纳充输,世守为业。骆姓心肝意愿,并无中证押逼。”[11]109
(25)《同治九年周福田等立出卖契文约》:“邹姓子孙永远耕管世手(守)为业,周姓细似(系是)心肝意愿,并无中证押逼。”[11]122
(26)《光绪二十六年周福禄父子立卖契文约》:“此系二家心甘意愿,并非中证押逼,一卖永卖,了心断心,再不言其后唤(患)家(加)补二字。”[11]296
(27)《民国三年姜世清等分山合同》:“因世清父子尚未寻出契据,只据佃字簿为凭,说是世清父子私业。是以世臣之长子登儒执此簿据,现出绍齐公写有道光年间佃帖系是三老家所共之山。因此对簿系三老家共业,世清父子退价与众等分派,心干意愿无异。”[1]519
(28)《民国二十五年冯鲍氏同子日先立出补卖永无后患陆地园圃文契》:“自当补卖之后,任随汪姓子孙永远管业。此是二比心甘意愿,并非逼迫等情。”[3]175
(29)《民国三十三年郑奎先立卖明水田文契》:“自卖之后,任随胡张氏子孙永远管业,郑奎先子侄房族人等勿得前来争论异[言]。此是二比心甘意愿,并非逼迫等情。酒水画字,一并清白。”[3]120
对比“心甘情愿”,可知“心甘意愿”当与“心甘情愿”表意相同。“心甘意愿”或写作“心肝意愿”,如例(24)(25);或写作“心干意愿”,如例(27)。
【心甘意悦】
(30)《民国十五年郭绍云等立出卖山土水田文契》:“系是二家心甘意悦,并无中证书人押逼。”[11]412
【心肝意悦】
(31)《民国二十四年高经立出卖契文约》:“自卖之后,恁随买主子孙永远管理。卖主子孙永不得业内言及加补,心肝意悦,并非中证押笔(逼)。两无异言。”[11]446
【心干意悦】
(32)《民国二十四年高经立出清单文约》:“自清之后,恁随邹道洪子孙永远开培,卖主子孙不得业内妄言称说。父子人等心干意悦。并非中证押逼,两无异言。”[11]448
对比(30)(31)(32)可知,“心肝意悦、心干意悦”实是“心甘意悦”书写时同音替代的结果。将3例“心甘意悦”与“心甘意愿”诸例进行比对,可知“心甘意悦”实同于“心甘意愿”,当可释作“心甘情愿”。
【心安意愿】
(33)《同治五年陈后麟立出卖契文约》:“自卖之后,恁随李姓子孙世守为业,陈姓一卖永卖,已生未生,了心断心。子子孙孙再不得言及加补画字之资。心安意愿,并无中证压副(服)。”[11]99
将“心安意愿”与诸例“心甘意愿”进行比对,可知二者表意实同。“心安意愿”亦可释作“心甘情愿”。
【心安悦腹】
(34)《光绪八年韩金林父子立出卖契文约》:“自卖之后,恁随邹姓子孙世代管理。恐后韩姓已孙(生)未孙(生),子孙再不得言及加补画字之资。一无货物折扣,并非中证押逼。此系韩姓父子心安悦腹。”[11]227
【心口悦服】
(35)《宣统二年邹庆明立出卖契文约》:“系是邹姓心口悦服,一卖永清,并非戚证欺逼。即房分亲疏均无码持。”[11]361
【心肝悦服】
(36)《邹庆兰等立出清收足领文约》:“两下心肝悦服,今恐人心反变,……”[11]409
对比上述“心甘意愿”诸例,可知“心肝悦服”当即“心甘悦服”。对比“心口悦服”“心甘悦服”,可知“心安悦腹”当即“心安悦服”。将“心口悦服”“心甘悦服”“心安悦服”与诸例“心甘情愿”进行比对,可知它们的意义实同于“心甘情愿”。
【两情两愿】
(37)《乾隆二年程国珍同子朝圣立卖明水田文契》:“为因缺用,无处出办,情愿将祖父遗下科田贰块,……凭中出卖与汪世荣名下耕种管业。三面议定卖价纹银肆拾伍两整。父子亲手领讫明白,并无货物准折。系是两情两愿,亦无逼迫成交。”[3]8
“两情两愿”即“双方情愿”。
【心平意愿】
(38)《嘉庆廿四年姜绍略等分关契》:“幸承严父精明公平均派,我等弟兄俱居心平意愿。自今分田之后各照分关殷勤耕种,世代管业,日后不得异言。”[1]172
(39)《嘉庆十五年罗维才立佃字》:“此山自佃之后,务照界内挖种栽杉,不得厌瘠喜腴,荒芜山场。亦不得停留面生可疑之人,以致牵连主家。如有此情,自愿将本名册内条丁银之田作当此山,不敢滋事。二比心平意愿,异日照佃字股数均分。”[6]C/15
(40)《道光元年姜启辉、傅德万立分合约》:“外批:先年启爵、启凤二人佃栽此山上截。同日面议,仍照二大股均分,地主栽主各占一股,彼此心平意愿。日后长大伐卖,照约二股平分。所批是实。”[6]C/34
(41)《道光四年姜绍略等分关契》:“为父亲分占祖遗之田,汀父亲所买之田,至今人口日增,田产益广,欲合种以同收,恐彼早而此晏,幸承严父精明公平均派,我等弟兄俱属心平意愿。”[1]231
(42)《咸丰九年姜钟奇等三人分关契约》:“不幸严父早故,我等弟兄公平均派,俱属心平意愿。自今分占之后,各照分关殷勤耕种,世代管业,日后不得异言。”[1]433
“心平”即“内心心态平和、宁静,没有怨言”。故所谓“心平意愿”可释为“内心愿意没有怨言”,同于“心甘情愿”。“心平意愿”或写作“心凭意愿”、“心凭议愿”,如例(43)(45);或写作“意愿心平”,如例(46)。
(43)《嘉庆十年姜三炳兄弟等立合同字》:“立合同字人姜三炳兄弟等有山场一块,坐落土名眼对乐,……把与会同县林必祥、干(黔)阳县易良相二人佃栽杉木,耕种修理。……二比心凭意愿,日后不得异言。”[6]C/10
(44)《民国十四年南堆寨立分关合同字》:“有祖遗山场一所,坐落地名归绞耳溪地图一团,今佃主彭高年,挖开栽成子木,登林数年。今凭南堆众人土主李华德、李华林、李来戴、李来祥、彭宏科、杨荣章等,二比心凭意愿。”[9]G/12
(45)《光绪十九年吴国科、龙兴远二人立合同字》:“其有地基,自己之田,兴远无年粮。粗谷四斗。二家心凭议愿。”[13]269
(46)《乾隆二十八年姜乔包父子立卖山场字》:“因有祖遗山场一所,坐落土名阳求,今将二岭出卖与姜兴周弟兄名下承买。当日兴周情愿将岩扳下扳田二坵并银一两,以为买山之价。乔包父子当时意愿心平,领回耕种。”[2]A/4
“心凭意愿、心凭议愿”实即“心平意愿”。将“心平意愿”写作“心凭意愿、心凭议愿”当是契文书写时同音替代的结果。“意愿心平”乃是“心平意愿”词序颠倒的产物。
【公同意愿】
(47)《乾隆十四年陆仁远立分关遗嘱》:“此系二比公同意愿,并无压逼诱诀等情。”[13]253
“公同“犹“共同”,例如《通制条格》:“军马粮料衣装盘缠钞定,并仰本翼正官公同尽实给散。”[14]故所谓“公同意愿”即“共同意愿”,可释为“心里都愿意”。
【心同意愿】
(48)《光绪二十六年姜世臣、世美转让山场契》:“立分拨山场姜世臣、世美兄弟。俱属心同意愿,今己拨归皆计打山与世美管业,……世臣管业之丢山,……此山分为肆股,弟兄占叁股,归世臣管业。”[1]490
(49)《道光十年党假令山分山文书》:“上下山场开清,我等心同意愿立此清单,异日照依股数分清,……即有老单合约,日后查出以为故纸。”[1]555
将“心同意愿”与“公同意愿”进行比对,可知“心同意愿”当与“公同意愿”表意相同,亦可释作“心里都愿意”。
【心悦诚服】
(50)《光绪二十一年陈煌文、陈熠文、陈增彩、汪焕之立卖明科田文契》:“原日三面议定卖价时市银伍两伍钱整。会首当席领明应用,并未托(拖)欠分厘。此系二彼心悦诚服,并非逼迫等情。”[3]53
(51)《民国四年汪纯美同侄金安立卖明科田文契》:“原日议定卖价时市银贰拾陆两乙(壹)钱整。卖主当席领明应用,并未下欠分厘。此系二彼心悦诚服,亦非逼迫等情。”[3]66
(52)《民国二十六年马开臣立出分关字》:“当日弟兄分家系是几方心悦诚服,并非逼迫等情。自分之后,各管各业,务须勤耕善种,利剩(胜)陶朱,万代富贵矣。”[3]371
(53)《民国三十一年冯见名、冯双生弟兄立当明秧田文契》:“自当之后,准于三年,有银起(取)续(赎),无银任随近英耕种。此系二比心悦诚服,亦非逼迫等情。”[3]294
“心悦诚服”意为“真心的服气或服从”。
【两相情愿】【两厢情愿】
(54)《民国十六年蒋氏杨妹、蒋景孝等再派地基田土合同》:“情因先年祖遗分落不便居住,特请亲友吴祖树等相议品评业地。……各管各业,一概均匀,并无押逼等情,实系两相情愿。”[12]33
(55)《道光五年姜之尧父子立卖杉大山场约》:“其山土杉木自卖之后,阴阳一并在内。此系两厢情愿,中间并无压逼等情,二比不得翻悔,恁凭陈姓耕种管业。”[2]A/152
“两相情愿”即双方互相愿意。“两相情愿”或写作“两厢情愿”,如例(55)。
【心诚情悦】
(56)《陶柏香立出分关字》:“经亲族言定,今将门前山子岩陆地壹股与炳章耕种。并非逼迫等情,系是二彼心诚情悦。”[3]379
(57)《民国十年马起昌立出分关字》:“为因弟兄成人,今将祖父遗留田地均分三股,凭神拈阄,未存偏见。……此系心悦诚服,亦非逼迫等情。”[3]360
将例(56)与例(57)进行比对,可以判定“并非逼迫等情,系是二彼心诚情悦”实与“此系心悦诚服,亦非逼迫等情”表意相同,故可知“心诚情悦”当与“心悦诚服”义同。
【情甘意愿】
(58)《民国七年陈世亮调换墦地条约字》:“恐有调内不清,各自料理内事。自愿情甘意愿,二家后来子孙不得异言。”[10]122
【情想意愿】
(59)《民国二十三年杨文朗租房屋基地墦土付约字》:“租钱四季兑楚,不得有误。如有误者,将物件出卖兑楚。双方情想意愿,中人并不压逼等情。”[10]130
将“情甘意愿、情想意愿”与“心甘情愿”进行比对,可以判定“情甘意愿、情想意愿”当与“心甘情愿”义同,皆可释作“非常愿意,没有丝毫勉强”。
【同心同意】
(60)《嘉庆二年姜士朝等立同心字》:“为因近日盗贼甚多,人心各异,若不同心,难以安靖。所以寨头相约,地方虽分黎、镇,莫若同心同意,实有益于地方。今自同盟以后,勿论上寨、下寨,拿获小人者,务宜报众,倘私和受贿、众人查出,纸上有名人等同心不得推诿。恐其出事,寨头承当。口说无凭,分此同心合约各执一纸为据。”[1]549
“同心同意”指“大家心里的想法和意愿相同,大家都愿意”。
【同心合意】
(61)《光绪二十年九佑林大福与姜元清等分成合同》:“此山木植今已成林,二比同心合意言定土栽二大股均分,土主共占壹大股,我栽手弟兄共占壹大股。”[15]
(62)《(时间不详)姜永珠等分山界址合同》:“自经地方公论决定后,双方同心合意分立合同二纸,内外各执一纸。照分定界至永远为据。”[16]
“同心合意”指“心志一致”,即双方都愿意。
【一愿二愿、二比情愿】
(63)《民国二十四年黄壇保卖阴地契》:“若有日后别人言说,不管(关)买主之事,自有卖主乙(一)面承当。一愿二愿,二比情愿。”[10]110
(64)《民国二十五年郭顺情卖阴地契》:“倘若卖阴宅不清,别人言论。自有卖主向前理落,不与买相干。一愿二愿,二比情愿,中无压逼。”[10]112
“一愿二愿、二比情愿”意在强调买卖双方是心甘情愿进行交易的,表意与“两相情愿”同。
综上,贵州契约文书在表达“愿意”这一意义时,使用了丰富多样的词语。有单音节的,有二字结构的,有三字结构的,有四字及四字以上结构的。这一方面因为贵州契约文书书成众手,容易将个人的或个人生活居住地的用词用语融入其中;另一方面,也与固定化的套语结构密切相关。有些词语的意义,尽管脱离语境,单纯比对,算不上真正的同义词,如“心甘情愿”与“心悦诚服”,而一旦被用进固定化的套语结构中,便具有了义同的条件。 如上文在“二比心甘情愿”这个套语结构中,有的书写人用“心悦诚服”换下了“心甘情愿”,此种语境情形下再看“心悦诚服”和“心甘情愿”,便有了义同的根据。利用套语结构,根据已知词语的语义,还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对一些生僻词语作出训释,从而构建起一组又一组的同义词语。通过考察这些同义词语,一方面可以管窥贵州契约文书表情达意时用语的丰富性特色,一方面希望我们利用“套语结构”来考释契约文书同义词语的尝试,能够为词语考订的方法和理论提供有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