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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匿名货币洗钱模式的刑法规制
——以区块链技术的结构特征为导向

2019-03-15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比特货币

王 熠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4)

洗钱犯罪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对各国的社会安定以及国际金融体系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洗钱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犯罪分子可以不断变换直接或间接洗钱方法以逃避法律监管。随着区块链技术不断发展,传统的洗钱方式不断向智能化发展,为洗钱的顺利进行提供帮助。匿名货币洗钱即利用匿名货币去中心化及不可追踪性等特点,实现隔绝交易信息以规避司法管辖。由于匿名货币国际流通便利且反侦察能力强,其已逐渐成为洗钱犯罪的重要工具之一。匿名货币作为洗钱犯罪新风险点,对于我国金融秩序亦将产生巨大打击。虽然我国对匿名货币的法律地位持否定态度,但其跨国流通的便利性依然存在,同时,强反侦察能力等特点使匿名货币洗钱成为无法忽视的危害。

一、匿名货币洗钱的现状与特征

匿名货币是数字货币在提升了其匿名性后所形成的一类货币。数字货币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新型技术的支持下,其匿名性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

(一)匿名货币已成为重要洗钱犯罪工具

国际上利用数字加密货币洗钱的犯罪时有发生,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巨大打击。自由储备银行(Liberty Reserve)利用在线数字货币洗钱60亿美元①。暗网丝路(Silk Road)利用比特币洗钱12亿美元②。根据美国致力于区块链与数字货币安全的CipherTrace公司发布数字加密货币反洗钱报告显示,2017年至2019年间,犯罪分子通过数字货币交易所、服务提供商清洗窃取的超过12亿美元加密货币以及无法计量的线下赃款③。FBI报告指出,仅2018年上半年,涉及加密货币洗钱犯罪即较2017年增加3倍。洗钱犯罪的多样性在于犯罪分子会根据技术发展选择不同洗钱方式,在比特币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匿名货币开始进入犯罪视野。

利用暗网实施洗钱犯罪是犯罪分子的常用手法之一。暗网即是隐藏在互联网之中的地下黑市,只有通过特定的方式及手段进行访问[1]。随着2016年Alphabay等从事洗钱及违禁品交易的暗网市场宣布支持使用门罗币等匿名货币支付,匿名货币逐渐取代比特币成为暗网交易的指定用币之一。如暗网上兜售的华住酒店集团2.4亿条酒店开房记录便是用匿名货币标价。而在暗网之中洗钱犯罪更是频繁进行。匿名货币在暗网中的使用地位不断提升,意味着其作为重要洗钱工具迫切需要纳入司法监管。

借助匿名货币的特性,犯罪分子可以躲避司法侦察,并实现实时跨国流通。而在当前的技术背景及法律框架下,司法机关对于匿名货币交易仍存在监管空白,匿名货币作为法律视野之外的犯罪工具活跃于洗钱犯罪,为金融秩序带来巨大风险。

(二)匿名货币洗钱的特征

利用匿名货币洗钱具有可流通性、去中心化与不可溯源性三大特征。借助匿名货币的特性,犯罪分子可以实现国际范围内资金快速转移并隔离外界侦察以躲避司法管辖。

1.可流通性是匿名货币洗钱的基础属性

匿名货币应用于洗钱犯罪,首先其应当具有可流通性。匿名货币当前虽然在各国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监管,但是由于其具备相当的投资价值,且在世界范围内可以快速进行交易和兑现,流通性依然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2]。当前,达世币P2P网络已经增长到4 100个,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之一。与此同时,各大匿名货币开发公司为扩大匿名货币的使用群体推出各种项目进一步刺激市场活跃度,这也直接提高了匿名货币的流通性。如零币推出了MTP算法来平衡拥有优秀设备的“矿工”以及设备一般甚至适用普通计算机“挖矿”的“矿工”之间的效率④,以鼓励更多的一般人参与到零币的流通之中。达世币推出Evolution项目,类似于支付宝的支付方式,通过Evolution可以轻松的购买达世币并使用达世币完成支付、转账等操作。

在我国,匿名货币的流通性受到一定限制。2017年9月,人民银行牵头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全面禁止了我国代币发行融资和有关交易平台中包括匿名货币在内的数字货币运营活动⑤。但是,中央银行的禁止并不代表匿名货币失去流通性。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匿名货币作为数字货币的一种亦不被承认为货币,但其依然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虚拟财产进行流通。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办理比特币“挖矿机”交易案时指出,“矿工”“挖矿”生成的比特币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根据劳动价值理论,具有商品属性⑥。在另一起涉及比特币财产权纠纷案中,法院再次强调,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财产地位⑦。

2.去中心化设计使资金链流向难以监管

对于侦破直接洗钱犯罪,一直以来只需将金融机构或第三方支付单位纳入司法监管网络即可掌握资金链流向。虽然传统电子货币可以将货币电子化从而实现利用信用卡、支付宝等工具进行快速跨国转移,但其基于中心化的构造依赖于信赖的第三方⑧,通过监管第三方即可掌握完整的信息。

去中心化设计则可以使资金不通过第三方直接流向相对人。去中心化思想由中本聪设计比特币时提出,其主要功能即是可以使每一个节点之间都随意连接而不需要强制通过具有中心控制功能的第三方[3]。匿名货币通过适用去中心化设计可以使资金流向无法被第三方简单获取,而司法监管亦很难将每一个节点都纳入其中,这就意味着一旦各节点之间的交易实现匿名化外界很难对其中的交易信息进行探查,从实质上为洗钱犯罪提供了便利。

3.匿名货币不可溯源性实现交易信息无法追踪

匿名货币与一般数字货币最大的不同在于匿名货币在匿名性的基础上实现了交易无法溯源。一般数字货币如比特币,虽然可以在交易过程中将双方匿名化,但通过技术手段依然可以根据该笔交易进行溯源。例如,比特币用户在交易比特币时无须使用真实的身份,而是通过创建一串代码作为他们在区块链中的数字签名[4]。一笔交易的产生只需付款一方进行数字签名并将其附加在末尾,其他人通过对签名进行检验,就能够验证该链条的所有者[5]。如此一来既可以在只使用数字签名的情况下完成比特币的转让,从而保证交易过程不显示用户真实信息,以达到匿名的目的。但是单纯隐藏签名并不能真正做到不可溯源,通过技术解密并与相关元素印证可以追踪到交易双方的具体信息。

匿名货币则可以在匿名化的基础上保证无法通过某笔交易对交易双方溯源。不可溯源性可以认为是匿名货币与一般数字货币在隐私性上的分水岭⑨。通过在实现匿名货币不可溯源,交易双方可以在毫不担心自己的身份信息泄露的情况进行资金转移。不可溯源性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坚实的保护,不仅交易信息完全匿名,更无法通过交易追溯到交易双方,为侦察工作设置了巨大的阻碍。

(三)匿名货币洗钱躲避司法管辖的技术解构

利用匿名货币实施洗钱犯罪以躲避司法管辖主要依靠去中心化设计以及不可溯源性特点。其中,去中心化使司法机关无法通过信息服务提供商获得交易数据。但是诸如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司法机关依然可以通过“矿工”来获取全部交易信息,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准确定位。比特币对交易的验证方式采取的是在整个比特币网络中进行广播,即全网所有节点都会接收到这笔交易的记录,并需要处理它[6]。由于区块链这一公共账本的存在,使得交易记录可被轻松地获取并通过一定技术将被隐名的个人与这桩交易联系起来,从而实现对用户身份准确的定位[7]。通过监控比特币市场和区块链,可以完全地掌握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⑩。

在此基础上构建的交易不可溯源则保障交易信息无法通过任何方式探查。其中目前正在流通并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匿名货币有门罗币、达世币以及零币等。

达世币主要通过混合系统对比特币进行改良○11,从而实现不可追踪性。通过混合系统可以将多个用户的交易合并为一个共同的交易,并在这个共同的交易中将每个用户的交易信息打乱后再分别对外输出匿名货币,从而使得对外输出的交易信息变得分散独立且前后不存在任何关联。即使他人获取了一部分交易信息也无法凭借其追踪到支付或接收匿名货币的用户。

门罗币则是采用环签名技术来达到完全匿名的效果。环签名系统将多个用户的身份信息组合成一个整体,并以整体的名义对外进行交易[8]。如此即可使用户将自己的信息隐藏在整体之中,外界获取的信息也是整体的交易信息,很难将该信息与其中的单个用户对应。此外,门罗币还采用随机地址技术○12将接收货币的一方的收款真实地址隐藏,即保护了收款方的交易安全性,同时也使交易双方在表面上不会产生任何联系,交易关系更难被发现。

零币是使用零知识证明技术[9]来保证交易信息完全匿名的匿名货币。不同于门罗币和达世币将交易信息混合以减少被外界探知的方法,一方面,用户可以通过零知识证明系统在不提供任何自身信息的情况下完成转账,由于用户在交易过程可以不填写任何信息只需完成证明即可完成零币支取,使得分析交易过程将无法获得任何有用的用户信息。另一方面,用户通过零币系统可以熔铸零币将其所有零币全部清除并换取一个可以兑换同等数量零币的证明,从而实现完全切断用户所拥有的零币与交易之间的联系。通过对用户交易信息的保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追踪的发生,而通过熔铸后重新取回不含交易信息的新零币的设计方案,则可以完全切断交易链,使外界无法追踪该零币的来源。

二、匿名货币洗钱的危害

洗钱犯罪模式可以分为直接洗钱和间接洗钱。近年来,数字货币已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并广泛用于洗钱活动之中,匿名货币的出现则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又一层保障。匿名货币的去中心化设计以及匿名环境下的不可溯源性使得查处直接洗钱犯罪亦具备相当难度,而在其与间接洗钱犯罪的多样性结合之后,更是为司法管辖设置了巨大障碍。

(一)不可溯源性提高了匿名货币洗钱的安全性

直接洗钱基本在所有洗钱犯罪中都会存在,在进行间接洗钱之前犯罪分子亦需要将黑钱转化为有利于隐藏和减少怀疑的财产形式[10]。破获直接洗钱犯罪一直以来主要依靠利用交易信息溯源,无论是电子货币抑或是比特币均可以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将用户身份与交易信息相联系,从而实现司法精准打击。将财产转化为匿名货币并交易转移则可以阻断司法错位管辖,使得交易发生在私密状态之下,无法实现对交易双方的准确定位。

实现利用互联网交易匿名货币的不可溯源,一方面依赖于匿名货币自身特性,另一方面则需要保证实施交易行为的网络环境处于匿名模式。首先,目前匿名货币兑换方便,无须提供身份信息即可完成。与传统的兑汇不同,目前对于匿名货币购买以及与其他数字货币之间兑汇的监管力度不足,许多从事该项服务的网站对用户身份审查不严,可以简单地利用虚假身份或是不经过身份登记即可实现匿名货币的购买与兑换。其次,匿名货币的不可溯源性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在隐藏自己身份的情况下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资金快速转移。洗钱犯罪的核心在于消除交易痕迹以躲避司法管辖同时保证清洗完毕的钱可以正常使用。对于比特币洗钱,侦查机关只需监测区块链上的交易信息,将可疑信息进行排查即可准确定位到交易的相对方,并据此抓获实施洗钱犯罪的犯罪分子。但是在匿名货币不可溯源性的保护下,对于解析交易双方的身份增加了相当难度。无论是门罗币抑或是零币,都可以阻却外部侦察保证交易信息安全。

互联网层面的匿名访问使得匿名货币交易可以在匿名环境下进行。虽然交易匿名货币可以实现在区块链中不被溯源,但是通过网络访问所留下的数据依然可以被追踪并发现真实身份○13。通过洋葱路由等技术手段如多点中继混淆和加密传输等将访问用户的信息与地址完全隐藏[11],实现互联网层面的不可溯源,帮助犯罪分子在使用网络时不被相关部门追踪,以达到双重保护的目的。互联网层面的匿名环境与匿名货币互为表里,使得犯罪分子从连接网络到完成洗钱的全过程都实现不可溯源,极大增加了侦察难度,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天然的保护,也为打击利用网络及匿名货币洗钱的犯罪增加了极大的障碍。

(二)匿名货币混合洗钱实现多方位切断监管路径

间接洗钱指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途径使不法财产逐渐远离最初来源成为合法资金。间接洗钱需要第三方协助,传统模式下如房地产、赌场、艺术品拍卖等现金密集行业以及现金走私等都是常用的洗钱犯罪工具。在匿名货币广泛流通之后,亦出现了利用匿名货币间接洗钱的新模式。多种洗钱方式的混合可以使资金流动变得更加难以掌握,侦查机关很难依靠其中的一个点来侦破整个洗钱链条,使得犯罪分子可以安全的使用清洗后的金钱。

使用匿名货币可以保证交易的隐秘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利用现金密集产业等传统洗钱手法将黑钱以合法名义融入正常经济活动中,二者特点相融合使得洗钱犯罪的抗侦察性进一步提升。一方面,当前匿名货币已经与传统洗钱模式实现结合。例如许多拍卖行、线上赌场等都支持匿名货币付款,通过匿名货币可以保证双方信息不被外界探知的情况下完成交易[12]。另一方面,在利用匿名货币对黑钱完成直接或间接清洗之后,再利用传统的地下钱庄抑或虚假交易等方法进行二次清洗,实现深度漂白。

三、匿名货币洗钱犯罪的刑法规制

由于金融诈骗、毒品犯罪等牟利型犯罪的猖獗,洗钱活动也不断地被需求并变得活跃[13]。洗钱犯罪的侦破难点在于犯罪分子会不断创新洗钱方法,使洗钱变得科技化及多样化。而匿名货币的出现更是为防治洗钱犯罪增加了难度。匿名货币的特性决定其成为洗钱工具的必然性,也决定了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一)推动立法转型,以匿名货币技术为导向完善“洗钱罪”构成

当前以刑法治理匿名货币洗钱的主要难点在于刑法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针对洗钱犯罪,主要以《刑法》第191条“洗钱罪”进行定罪量刑。但是,基于工业时代背景设计的刑法条文已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新型犯罪治理需求,“洗钱罪”在惩治匿名货币洗钱方面存在空白与不足。卢建平教授指出:在信息时代犯罪网络化的背景下,传统犯罪行为从线下向线上延伸,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社会延伸,这表明犯罪从暴力向智力的转化[14]。因此,需要在技术层面对“洗钱罪”进行合理化修改及补充,以应对区块链技术引导下的新型洗钱犯罪。

完善刑法既要总结既往之经验,又要促进现实之发展,并且引导未来之生活[15]。故针对匿名货币洗钱犯罪的条文设计也应结合“洗钱罪”适用经验与匿名货币洗钱的本质特征,完善匿名货币洗钱犯罪的构成,优化其可操作性,推动立法层面的技术化转型。例如,在洗钱犯罪认定层面,《刑法》规定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在主观上必须为“明知”[16]。而利用匿名货币洗钱基本通过网络进行,很难对主观方面进行证明。因此可以在条文中规定特殊情况下可将该举证责任倒置,由犯罪嫌疑人证明其在实施洗钱犯罪时主观上不存在“明知”的故意,优化洗钱罪适用,发挥刑法的威慑效力。

(二)强化专业基础,优化刑事治理模式

匿名货币的刑事治理难点在于其技术层面上的反侦察能力较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组(FATF)的40条建议中鼓励各国尽可能采用和发展针对洗钱调查的特殊侦察手段,例如控制下交付,卧底行动等[17]。对于利用匿名货币洗钱的调查也应将传统刑事治理模式与区块链等新型技术治理模式结合使用。

从传统刑事管辖模式上看,司法机关应拓宽监管渠道,加强对涉及匿名货币的金融机构以及数据企业的监督,并对国际流转进行限制与管控。司法机关可以与行政机关合作制定相应的匿名性标准,保证用户交易隐私的同时可使有关部门进行相应监管,完善对其资质调查及审批制度。同时,司法机关需加强国际合作,以打击跨国的匿名货币洗钱犯罪。匿名货币的新颖性以及科技性催动专责机关建立的必要性。在国际司法协助方面,可以由各国合作建立专业的反匿名货币洗钱行动小组,加快建立网络空间共同体[18]。

从以区块链等新型技术为核心的司法治理模式上看,司法机关可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关系,从通信公司、网络服务公司等获取对于打击匿名货币有重要意义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应的技术支持,同时培养专业化人才,弥补当前司法管辖的技术缺陷。实现在加强对网络活动及匿名货币获取的监管的同时探索利用区块链及相关技术监管匿名货币交易,使侦查机关可以在不破坏完全匿名性及不可追踪性的前提下对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管控,既保证了用户交易的安全又实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

(二)构建宽严相济的刑事惩治原则

匿名货币洗钱的刑事规制应遵循宽严相济原则,“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得当,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利;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19]。对于匿名货币洗钱犯罪可以构建多层次裁判规制,实现深度打击利用匿名货币洗钱犯罪。例如,针对一些严重的上游犯罪,洗钱罪的刑罚显得过轻。故可以增加第三档刑罚,加强洗钱罪的惩治力度。

对于过失洗钱犯罪的刑事制裁也应设置区别与“洗钱罪”的阶梯式处罚标准,以契合宽严相济的合理化原则。参考德国刑法第261条不仅规定了故意洗钱罪,也区分规定了轻率洗钱罪[20]。对于非故意的轻率洗钱行为,可在洗钱罪条文中增设过失洗钱条款,并设置轻于洗钱罪的相应刑罚。对于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观上洗钱数额巨大抑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可认定为过失洗钱罪。而对于多次因过失实施洗钱行为的犯罪分子,则可以认为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以洗钱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而对于洗钱金额不大且初次因过失实施洗钱犯罪的,则应以教育及行政惩戒为主,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自愿从事洗钱犯罪的公民并不占多数,大部分还是因为认识不足导致为他人利用。以治安管理处罚结合司法教育的方法加强公民对于匿名货币洗钱的相关认识,既可以惩戒其违法行为,又可以警示其此类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以阻却再犯可能,以此减少因过失帮助洗钱的行为发生。同时优化自首及立功的认定模式,进一步压缩匿名货币洗钱犯罪的生存空间。

注 释

①“Indictment 13 CRIM 368”,downloaded from U.S.Department of Justice:https:∕∕www.justice.gov∕sites∕default∕files∕usao-sdny∕legacy∕2015∕03∕25∕Liberty%20Reserve%2C%20et%20al.%20Indictment%20-%20Redacted_0.pdf,2019年2月5日访问。

②“REPORT OF THE ATTORNEY GENERAL’S CYBER DIGITAL TASK FORCE”,downloaded from U.S.Department of Justice:https:∕∕www.justice.gov ∕ag ∕page ∕file ∕1076696∕download,2019年2月5日访问。

③“$1.2 Billion in Cryptocurrency Laundered Through Bitcoin Tumblers,Privacy Coins”,downloaded from:https:∕∕www.ccn.com∕1-2-billion-in-cryptocurrency-launderedthrough-bitcoin-tumblers-privacy-coins∕,2019 年 2 月 5日访问。

④ ALEX BIRYUKOV DMITRY KHOVRATOCIVH:“Egalitarian computing(MTP 1.2)",USENIX Security Symposium in August 2016.

⑤《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709∕t20170904_323047.html,2019年2月15日访问。

⑥陈某与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18)浙0192民初2641号。

⑦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比特币侵权纠纷今日宣判法院确认比特币虚拟财产属性但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求》,https:∕∕mp.weixin.qq.com ∕s∕RvPsb6A1yJhfD44KZbO1Tg,2019年7月18日访问。

⑧CHAUM D.(1983)Blind Signatures for Untraceable Payments[M].In:Chaum D.,Rivest R.L.,Sherman A.T.(eds)Advances in Cryptology.Springer,Boston,MA,1983:199-204.

⑨ VILLASENOR JOHN,“Secure Bitcoin Storage”.[Online]Available:https:∕∕www.forbes.com∕sites∕johnvillasenor∕2014∕04∕26∕securebitcoin-storage-a-qa-with-three-bitcoincompanyceos∕#7c1c52275cdd.,2019年2月16日访问。

⑩ JOHN BOHANNON:“THE BITCOIN BUSTS:Its anonymity made Bitcoin popularamong criminals.But even with cryptocurrency,researchers can follow the money”,Downloaded from http:∕∕science.sciencemag.org∕,2019 年2月16日访问。

[11] EVAN DUFFIELD,KYLE HAGAN:“Dash Whitepaper- Privacy Centric Cryptocurrency”,Downloaded from https:∕∕github.com∕dashpay∕dash∕wiki∕Whitepaper,2018 年12月26日访问。

[12] SUREA NOETHER,SARANG NOETHER and ADAM MACKENZIE:“A Note on Chain Reactions in Traceability in CryptoNote 2.0”,Downloaded from https:∕∕lab.getmonero.org∕pubs∕MRL-0001.pdf,2019年2月16日访问。

[13] GOLDFEDER S,KALODNER H,REISMAN D,et al:“When the cookie meets the blockchain:Privacy risks of webpayments via cryptocurrencies[J]”,http:∕∕adsabs.harvard.edu∕abs∕2017arXiv170804748G,2019年2月1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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