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社会舆论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9-03-08江思程
江思程
摘 要:本文通过对近几年来社会热点事件的社会舆论分析,指出社会舆论对我国法治建设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一方面,通过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加速法治建设的进程;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民众综合素质相对较低,容易造成网民的暴力,影响司法,存在一些新媒体舆论监督失范的现象。本文对此类情况进行分析,浅谈了如何更好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并提出了社会舆论与法治建设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媒体 新闻舆论 法治建设 公开性
引 言
随着我国网络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的新媒体形态代替了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开启了全民参与社会舆论的新时代。近年来,中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社会事件,如重庆公交坠河事件,昆山“反杀案”、李天一案、药家鑫案等,均引起了民众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的广泛讨论,社会舆论哗然,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促进社会舆论与法治建设良性互动显得尤为迫切。
一、社会舆论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影响分析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写道:“法律的精神通过社会权利一直渗透到最底层的人们,直到最后全体人民都染上了法官的习性”。随着新媒体快速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人都是自媒体、人人都是法官”的时代来临。社会重大事件必然会引起全民广泛关注。社会舆论一定程度推进了中国法治进程,也一定程度上对法治的公正性、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等方面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 社会舆论对法治建設的积极影响
1、社会舆论“点滴式”推进法治进程。
社会舆论是大众对某一事件或某一社会的普通看法,代表着大多数人的社会认同、价值认同、法律认同。特别是一些重大社会事件的发生,公众舆论“点滴式”推进了中国法治进程。如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引发了全民关于收容遗送制度的大讨论,国务院最终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18年发生的昆山“反杀案”,又引发了全民对“正当防卫”的大讨论,最终昆山警方发布了案情通报,认定于某的行为出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并作出对于某撤案决定。这一通报和决定,推进了自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正当防卫制度这个“休眠条款”纳入施行,为我国司法部门和公众依法正确运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标杆,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2、社会舆论有力推进了法治公正性、公开性。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社会舆论其实是一种公众监督,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司法部门对重大案件处理的公开透明,更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因为任何实体的不公或程序的不当都有可能随时引发公众的强烈反应,使得司法部门不得不更加公开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更加对司法过程中非法因素加以排除,从而保证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2013年薄熙来案件发生后,举世关注。山东济南中院全程微博直播该案审判过程,这在我国法制史上是开先河之举,释放了司法公开的强烈信号,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方向。鉴于民众对于我国重大案件的高度关注,最高法于2018年11月2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主动公开重大案件审判、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信息。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累计直播案件庭审已超过200万场,网站总访问量超过130亿次。
3、社会舆论为公民普法教育提供了平台。
社会舆论具有广泛参与性、交互性、引导性等特点,因此,一个正面的社会舆论就是对公民的一次普法教育,对引导和规范公民的行为影响尤为深远。如公众对江苏昆山“反杀案”的舆论强烈关注,从而让正当防卫深入人心,依法正当防卫、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将成为公民自觉行为。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原因引发全社会关注和讨论,成为全民的法治课,让公民更加关注和自觉维护公共安全。重大社会事件往往成为中考、高考的选题之一,中小学生从小就关注社会热点事件,老师及时教育引导,从而让社会舆论成为普法教育喜闻乐见的有效形式,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普法工作的开展。
我国民众法律观念相对淡薄,普法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自媒体时代,重大社会案件在自媒体平台被广泛讨论更是一个普法过程,使得民众对基本的犯罪概念有了一定了解,也增强其法治观念,面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 社会舆论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社会舆论也是如此。社会舆论具有非理性、匿名性、模糊性等特点,而且现阶段网络法律不健全,导致一些社会舆论鱼龙混杂、是非不分,方式不当,容易误导公众,引发社会矛盾,甚至成为个别人仇视社会、违法乱纪的工具。
1、社会舆论容易激化为“网络暴政”
一方面我国在转型期矛盾加剧,舆论诉求难以满足,导致一些人仇官、仇富心理;另一方面,公众对于社会舆论热点事件的判断是基于朴素的情感和正义观念,缺乏基本法理判断,二者容易导致网络言论负面升级,激发社会矛盾,演变成现实冲突。如2008年“蛆橘事件”让全国柑橘严重滞销;2011年QQ群散布谣言引发全国“抢盐”风波;2018年湖南茉阳市城区部分学生家长因对大班额化解方案不满,轻信网络谣言,引发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
新媒体时代,民众拥有发表观点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一旦不被限制和约束,常常会转化为网络暴政,造成权利的滥用,对法治进程的推进起阻碍作用。
2、社会舆论一定程度上对司法独立审判权提出了挑战。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新媒体时代,社会舆论公民参与性、信息传播性、言论传染性更强,容易对司法机关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形成社会舆论对司法的挟持。如湖北省高院在审理佘祥林案中,虽然发现了证据不足等问题,但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法院抛弃了疑罪从无原则,酿成错案;如西安药家鑫案、辽宁“黑老大”刘诵案、郑州张金柱案,法院在社会舆论压力下判处当事人死刑。
众多学者曾指出,“程序正义之艰难,既有来自行政力量的干涉,也有来自民间的道德抗议”。舆论监督和媒介审判中需要有明确的界限,避免舆论监督沦为网络审判。
3、社会舆论易演化成违法事件。
由于一些公众对社会事件的看法基于个人深厚的感情色彩,缺乏法律理性修养,容易观点偏激、言论误导,甚至出现主观愿望美好、现实行为违法的现象。如高铁霸座事件引发全社会的关注后,当事人遭到网民的“人肉搜索”,将其姓名、手机号、微信号、就读学校、工作单位等信息公之于众,不仅数家单位受牵连,当事人的工作、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
民众在行使发表言论的权利和监督权的同时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违法行为。
二、社会舆论与法治建设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
社會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必须理性、客观看待社会舆论,依法依规予以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消极作用,才能促进社会舆论与法治建设良性互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
1、提高公众法律思维、底线思维。
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利用新媒体平台推进全民普法,让公众学法、信法、懂法、用法、守法,理性看待社会热点事件,公正客观评论社会热点事件,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理智,不信谣传谣、不恶意诋毁、不搞人肉搜索,净化网络环境,传递社会正能量。特别要在中小学校开设网络法律课程,让学生从小理性看网、正确用网、依法评网,为未来法治建设培养中坚力量。
2、健全网络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他立法机关应逐渐健全互联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来规范民众的行为,使舆论监督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比如制定互联网公民意愿表达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规范每个公民的网络行为、网络言论,使其言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建立互联网公民评论实名制,强化公民社会责任,对发表负面、不实的社会舆论者,追究其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并公开曝光,让其无处遁形。
3、提高司法审判工作的“柔性”。
在司法独立审判的环境下,司法判决往往过于“刚性”,缺乏“柔性”。司法部门在坚守司法独立的底线下,还要善于倾听社会舆论正面呼声,吸取正能量,排除负能量,让司法审判既有法律的“刚性”,也有民意的“柔性”,这样既有利于推进官民互动,又有利于推进法治的不断进步。同时要全面推进司法的公开化、透明化,如重大社会热点事件审理全程直播等,既有效防止司法腐败,又减少了司法活动的“神秘感”,提高社会公信力。
结 语
新媒体时代下,民众有了更多对国家法治建设参与的可能性,微信、微博等不同平台使得民众有权利发表观点,表达诉求。同时,由于我国民众素质相对较低,同时舆论监督相关法律、规范相对滞后,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界限并不清晰。民众通过新媒体表达观点仍需要各方监督。
参考文献
[1]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2] 浅谈新媒体舆论引导能力的提升[J]. 朱慧明. 新闻研究导刊. 2016(23)
[3] 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制——论当代中国传媒与法制的关系[J]. 王春宇. 世纪桥.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