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019-03-05朱开蒙
朱开蒙
浅谈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朱开蒙
(长春工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互联网技术的与时俱进带动了现代社会方方面面的变化和革新,金融行业作为最为活跃的社会活动之一也积极主动地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互联网金融行业随之应运而生。伴随着新型金融模式的产生,如何监管这一新生事物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监管;大数据技术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并且发展迅速,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如何对互联网进行有效监管成为发展互联网金融道路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美国监管机制建设情况
互联网金融最早发源于美国,且美国互联网金融已经历了融合、创新和平衡三个阶段,行业整体规模有较大发展,相应的监管机制也更加健全和完善。
1.以立法为核心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以立法为核心,并不设置某一部门为主管部门,而是以多部门联合监管为主。同时针对网络金融的具体特点,制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以求将原有的监管制度变得适用于新型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如《公允信贷报告法》《公平信贷机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1]。
2.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
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着有别于传统金融行业的灵活性与时效性。因此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充分利用了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将繁复的数据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进行归纳整理。由于美国实行多部门多方面联合监管的监管模式,因此采用大数据分析有利于各部门及时发现并利用属于自己监管范畴的信息,并在其基础上开展监管工作。
为了更好的利用大数据进行监管工作,美国于2010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该法案要求美国财政部成立一家专门研究、收集各种金融数据的机构,名为“金融研究办公室”,该机构在研究、收集数据的同时,还负责制定数据统计标准等事项,这就为利用大数据进行科学化监管铺平了道路[2]。而该机构在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不仅为监管机构提供了大量的有效数据,为日常的监管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更使得整个监管体系向使用大数据进行日常监管这一理念的方向改变。美国政府也将建立金融数据基础设施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推动了大数据监管手段。
3.尊重适当性原则
通过分析数据等方法对业务进行间接检查,充分考量参与互联网金融对象的风险承受能力情况,尊重适当性原则,最大程度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二、德国监管机制建设情况
德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程度已相对成熟,故使用行业内部自律监管的方式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监管,也同样通过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建立相对熟悉的监管环境,并未针对互联网金融而做出针对性的规定。同时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监管,以此建立了一个成熟完整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1.建立行业自律
为了更好地让行业内部自律监管得以实施,德国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作为民间监管组织被政府授权批准得以查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各种资讯,这样一方面有助于自律组织工作的顺利实施,为监管提供标准和建议,也能够帮助指导相关机构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训。
2.建设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
(1)降低准入门槛
早在2000年,德国就根据欧盟颁布的《电子货币机构指令》,对电子货币的方方面面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管。2009年,德国再次根据欧盟公布的《支付服务指引》要求,制定了《支付服务监管法》,该法案首先规定了拥有电子货币牌照的机构被允许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这样的规定使得第三方支付业务不再仅被局限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因为与银行牌照相比,电子货币牌照的获取相对容易。同时《支付服务监管法》将电子货币机构的注册成本从100万欧元降低至35万欧元,这样不仅促进了电子货币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缩小精简经营规模,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同时为监管创造便利条件。
(2)联合多国、多部门共同监管
《支付服务监管法》规定了在欧盟范围内,任何一个国家的电子货币机构均可在德国开展业务,客观上可视为联合了其他周边国家共同促进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也成为了共同探讨、相互学习监管机制的契机,为德国更好的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以第三方支付为例,首先德国降低了蒂萨方支付行业的进入门槛。在德国,第三方支付手段均使用“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因此在监管层面,德国将第三方支付行业归为电子货币机构进行监管,这样在使用原有监管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监管方式令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工作更加简单明确。
同时在网络借贷方面,德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网络借贷监管法规。因为德国的网络借贷市场主要由Smava与Auxmoney两大中介服务公司垄断,同时两公司在发展网络借贷业务时与传统银行合作,所有网络借贷业务均经过传统银行账户这一渠道。通过这种运行机制,政府不仅可以通过传统银行渠道对网络借贷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进行间接监管,同时还可以沿用现有的金融业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英国监管机制建设情况
1.多部门共同监管
英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成立行业自律协会的方式以及联合三个监管部门分工合作监管并行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三个监管部门分别为金融政策委员会,该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系统性风险监控;审慎监管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进行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则从消费者保护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进行监管。每个监管部门职责不同且监管重复地带较少,共同构成了一张平行的严密监管网络[3]。同时英国在监管执行过程中以适度审慎为监管原则,充分发挥其传统银行业监管机制完善健全的优势,将传统银行业的监管方式适用到了互联网金融业务中。
2.明确监管范围
英国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范围及运营资本要求,这就意味着在建设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之前,要首先明确监管范围。明确了监管对象,也就有利于针对性的提出监管意见和制定监管策略。在明确了监管范围后,还应设立相应的门槛值,加强行业审核力度。对原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新设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资格检查,对不符合资产、资质等标准的企业和机构予以通知,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的企业允许继续从事相关行业,对于长时间未达标的,禁止其生产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环境,在源头上进行监管。
3.提高信息披露程度
英国大力推动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为的信息披露程度的制度出台,确保互联网金融的运行保持在阳光之下,尽可能降低产生风险和违规情况的可能。
四、结论和认识
1.建立法律制度为本
综合以上国家案例可以看到,为了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为,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从立法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各项活动进行限制和管理。在立法时可借鉴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框架,更有利于新法律法规的合情合理,同时基于原有制度所形成的新法律更利于有效执行和充分落实。
2.多部门联合监管
完善的监管需要多个政府及事业单位的通力协作配合。多部门多层次的监管协作有利于监管的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和覆盖,也方便各单位各司其职,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管特点和能力,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更好地做出贡献。
3.充分发挥大数据等高效技术手段配合监管
应加强监管行为的技术支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先进的监管手段。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现代化的信息技术,这就意味着传统的监管手段已不再完全适用,需要借助更加强大先进的现代化方式来配合监管行为的落实,因此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手段进行监管势在必行。同时应该培养一批相关专业的技术人才,以便于保证大数据监管行为的顺利实施。
[1]胡敏,蔡天啸.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美国借鉴与启示[J].时代金融,2017(11):45-46.
[2]纪诗玟.美国P2P监管借鉴思考[J].新西部,2017(10):158-159.
[3]何妲娜.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于我国P2P模式监管的经验借鉴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6(11):10.
2019—01—20
朱开蒙(1991— ),男,长春工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
F831
A
1673-4564(2019)02-008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