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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额犯认识错误问题分析

2019-03-05叶慧敏

延边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数额财物要件

叶慧敏

关于数额犯认识错误问题分析

叶慧敏

(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东 广州 510440)

数额犯对于研究刑法中的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意指在刑法的具体分则条文之中,将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之数额作为犯罪的基础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的形态,理应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的足够重视。本文主要从数额犯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目前数额犯的现状,探索犯罪中认识错误与犯罪数额的有机结合,以期能够提高理论界对于数额犯的认知以及实务界对数额犯的定罪量刑。

数额犯;刑法学意义;认识错误

在刑法学的视角,数额犯中的“数额”的含义包含着明显的特定性特点,其一定要从以刑法中的现行规定作为衡量的标准。同时,在具体罪名的性质上,数额也要作为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条件之一。因此,探究数额犯的认识错误问题具有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意义。

一、研究数额犯的刑法学意义

我国的刑法与大陆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等诸多理论上都存在着很多的、明显的差异,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的那样,数额是一种具有一定经济上价值的数目,并且这个财产上的数目具有固定的衡量标准,这便是数额犯的重要前提要件。关于数额犯在刑法上意义,特别是关于数额犯中数额性质上的问题,理论界长时间以来都存在着不同的质疑。其中主张构成要件说的学者普遍认为,数额仅仅作为成立犯罪的一个条件之一,如果犯罪人的犯罪数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数额,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这就意味着明确了数额犯中数额的性质,同时还附带着一个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阐明,那就是数额在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所处的地位,即判断数额是否成为构成犯罪的独立要件问题。一方面,数额在刑事案件的判断过程之中需要同时进行量的判断以及相应的价值判断。数额犯作为刑法中的一种普遍种类,主要体现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也有的体现在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的章节。另一方面,单纯的犯罪数额其实并没有刑法上的研究价值,其必须结合刑法中的具体规定,然后再推断出数额所能体现的社会价值。因此,如何正确地理解、认定和更地对数额犯进行定罪量刑,进而厘清数额犯中认识错误的具体情形以及能够强化对数额概念的正确理解就显得尤为关键。进一步讲,数量只能作为数学上的一个概念,但是价值量或者刑法上数额却属于经济学的具体范畴。对于盗窃等具体的数额犯犯罪来说,只有真正的将数量转化为被社会所认可的价值,才是具有了刑法上的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数额是事物自身价值的正比,凸显出研究数额犯在刑法学理论上的意义。

二、对于数额认识错误的实务梳理

数额认识的认识错误应当从刑法的视角予以阐述,数额认识代表着行为人在进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在刑法上关于数额的具体规定没有产生清晰的一个认识。对于数额认识错误的理解,多数刑法犯罪中都有明文的规定。犯罪数额的认识错误,也往往发生在当事人对于货币或犯罪中实物的行为对象自身的经济价值所发生的认识上之错误。对于这些相似的具体案件,究竟应该如何定性并予以进一步的处理,其实在法律实践中也有很多的争议。在之前的刑事实务中,关于盗窃“天价葡萄”“太空豆角”科研试验品案件的具体定性问题,一时间引起了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届的广泛讨论。主要的争议点就是数额认识错误的判断问题,但是至今对数额认识错误问题,刑法理论界还是没有形成一致的共识。具体来说,2004年7月6 日,哈尔滨有一个窃贼从哈尔滨市农业科学院疏菜花卉分院的实验棚里偷摘了培育的“太空豆角”,在市场上仅仅卖出了110 元钱,但是后来经过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报告,做出“太空豆角”的市场价为 24700 元价格评估。这个案件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这个盗窃人的行为能不能构成犯罪,肯定说和否定说所各自持有的两个观点在是否犯罪的结论上就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法院判处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相一致。本案中盗窃者认为豆角的价值比较微薄,并没有认识到这个豆角是实验的太空豆角,行为人自身其实并没有预见到财产价值之大。但是因为多方的原因,实际上所窃取的豆角价值却大大出乎自身的价格判断。虽然在客观上数额达到了较大或巨大的程度,但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恶性比较小。总之,这个案例虽然小,但它却具有典型性也涉及到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概念,比如定罪的时候需要考虑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只有当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的实际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之间不一致,这时应该怎样处理犯罪者的罪行,至今理论也还是没有进行深入研究,而且学术界也未形成一个被广泛认可的通说,所以遇到这类问题就会产生数额犯认识错误上的诸多困惑。

三、如何判断数额认识错误的性质以及观点

1.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理论界对于形式违法性认识上的维度呈现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方面,犯罪人在发现自己盗窃的数额出现错误之后,如果没有采取任何的补救措施,而是出现积极地将这部分财物非法的据为自己所有,此时便转化为特殊的“事后故意犯罪”,这不能被认定为认识错误。因为在行为人具有确定的盗窃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财产意图的时候,对于行为人来说,这种盗窃的意图与盗窃的数额之间并不相排斥,这从行为人在事后的犯罪意图上也能够体现出来。另一方面,犯罪人对于自然属性的认识,这属于事实层面的判断;而对于财产数额利益的认识,这就涉及到价值层面的范畴。对于数额犯中的数额认识错误,这个问题在哲学思想上存在不同,也因为不同判断主体自身的文化水平、生活经历甚至思维方式上都存在着不同。但是,从刑法的角度,认识行为性质是行为的前提,没有对行为事实的认识,就不可能认识行为的危害性。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行为人在认识行为事实的基础上对自己行为属性的一种规范性价值判断,这也是对行为人进行责任非难的认识上的准则与根据。总之,我国刑法分则中并没有单独的规定数额犯的犯罪,数额犯基本上都是学者根据自身对于刑法条文的理解所作出分析的结果。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盗窃罪、诈骗罪或者侵占罪等财产犯罪在构成要件上都要求危害结果中具有“数额较大”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财产罪的所有行为对象也应该包含着“数额较大”的数额对象。

2.数额认识错误在客观上的认定标准

数额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的时候的货币或者财物的经济价值出现认识上的错误。换句话说,数额认识错误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财物价值与客观上的实际经济价值之间出现了不一致的问题。这时候如果行为人对自身所做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正确的认识,同时对于刑法中所规定的危害性没有一定的认识,一般情况之下就应该根据其行为的结果所涉及的数额,进一步确定其具体的刑事处罚范围。在我国的刑法中,虽然对一些数额犯所对应的处罚幅度没有细致的规定,但应该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规定进行明确的解释。从数额犯的犯罪数额角度讨论认识错误的问题,具体指的就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司法者所考量的是在结果上影响罪与非罪的数额。在认定数额犯的过程中,行为人自身肯定应该要对罪名的构成要件中的数额有一定的认识。诸如,在判断职务侵占罪的时候,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时,其主观上需要对涉嫌侵占的财物的数额具有认识,并进一步判断自己通过侵占行为所可能获得的实际利益;否则,行为人的侵占行为不仅承担风险还会变得毫无意义。此时也需要犯罪人在客观出现认识错误的时候,其主观上的犯意具有明确性。行为人在进行相应犯罪行为的时候,有时虽然在心里认为涉案的数额相对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但由于实际的涉案物品自身的特殊性,在客观上只达到数额较小或者没有价值的程度。比如,一个犯罪者在盗窃仓库中成箱物品时,自认为每个箱子中有 20 台机器,实际上只有 10 台,但因为这时候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所要窃取的财物的数额具有明确的认识,只是由于客观的实际情况,导致自身没有完全实现盗窃20台机器的犯罪目的。可以做这样的归纳:数额认识错误就是指因为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认识能力局限,在实施犯罪的实际过程中主观上对财物数额的认识与物品的实际价值之间出现偏差或者不正确的认识,就造成出现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所不相符合的现象。

3.数额认识错误的主观认定标准

犯罪人对于数额的价值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主观意识上的数额较小,但实际上却产生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严重后果。客观上的行为结果与主观认识中数额较大的认识错误,在犯罪的构成不具有同一性和一致性。其一,有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是希望盗窃或者抢夺数额较小的财物,行为人以为自己的行为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行为人希望窃取数额较小的财数额,这时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认知错误,不再涉及到社会大众对于这起案件中所涉财物的价值层面的判断。对财物的故意占有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否则就容易混淆行政法上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刑法中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自身对于数额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起码在一般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上阻却了这部分数额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此时的行为人不仅不应当遭遇道德上的谴责,更不能被认定为犯罪故意的情形。其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的是公共财产、他人的私有财产,自己所实施的盗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侵害的是有价值的财产,行为人对被盗物品价值的固有认识其实并不能影响到刑法对于其行为的评价与影响。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同一性,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就不会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由于犯罪数额类似于一种规范层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判断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凭借一定的标准进行价值判断,需要考虑行为人对数额认识的精确以及了解的具体程度。所以,在司法实践过程之中考量数额认识错误问题的时候,往往不能过于要求行为人对于犯罪数额具有精确的认识。如果行为人自身真的不知道窃取财物的真正数额,或者自身对于财物的实际认知与心里的想法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差异是否能够真正影响到行为在道德上受到的谴责性?此时在判断实际的违法程度是否会存在差别?如果此时行为人主观中认知的财物价值远远低于财物的实际价值,这时如何判断盗窃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这些疑问都是犯罪中数额犯认识错误应该思考以及解决的问题。

4.数额认识错误中对于数额的认定问题

犯罪数额的认识错误通常就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的认识与实际所发生的客观事实之间出现的不一致现象。不同学术背景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有着不同的认识。行为人自身对于犯罪对象数额上的认识错误,如果超出了一个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必要限度,这就会实际影响到故意的成立要件以及行为人所承担的具体刑事责任。对于数额认识错误的观点在理论的归类上具有不明确性,同时反映出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犯罪的规范构成要件以及构成要素方面的薄弱性。其一,主观标准说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其主观上应该具有侵占财物后毁坏财物的犯罪故意,这被大多数学者认同。其二,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需要在确定和追究一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之时,必须具备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违反刑法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这两个方面的要件。因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法益。数额犯中所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标准,不是在强调财产的自然属性,而是突出财产的社会属性。这种社会属性是一种被社会大众按照一定的标准所认可的依据,恰恰侧重财产的内在属性与内在价值。当我们在研究数额认识错误问题的时候,需要考虑行为人在数额问题上所存在的主观、客观两方面的差异,不能仅仅地单纯看行为人一方的供述,而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基础之上作出判断。以上述的盗窃科研试验品案件为例,如果行为人对于自己所盗窃的葡萄或者豆角属于科研试验品的特殊性质具有自己的认识,就正常可以认定行为人存在对于所盗物品的价值上“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认识,这种情况之下就不存在数额认识错误的讨论情况。综上,对于盗窃罪等财产性犯罪的数额的研究,也同样能适用到其他的数额犯罪之中,对于这样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的案情、证据进行具体地分析。

研究数额犯的认识错误问题,对于探究刑法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很大的意义。刑法中的数额不仅仅体现在具有减少刑罚适用的功能,其存在还能够让我国刑法的量刑标准更加精确化以及减少量刑适用上的随意性。在判断数额犯认识错误的问题时,必须注意以及考察行为人在数额认识上主客观区别,而且应该综合案件中的各种事实判断行为人对数额的经济价值方面的认识,这是真正的符合刑法的严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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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叶慧敏(1985—),女,湖南湘潭人,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讲师,法学学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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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4564(2019)02-0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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