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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论域下的责任政府

2019-03-05广

关键词:资本主义马克思责任

卜 广 庆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00)

众所周知,作为国家表征的政府,并非天然的自在之物,而是因应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人造之物”。而作为政府体制的一种——责任政府,在“人造之物”的意义上,即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为因应民族国家化向国家民主化的历史转型而产生的一种有别于封建专制统治的新型政府体制。这种新生的政府体制何以在近代发端却不能产生于前近代,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而意欲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潜入近代历史。

如果不否认责任政府体制在近代肇始的客观必然性,那么,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表征着近代政治文明成果的政府体制,并不构成一个适格的责任政府。由此引发人们思考的问题则是:其一,不在于马克思对这种政府体制流露出什么好恶鲜明的态度,而在于马克思依据什么得出如此结论?其二,既然马克思不待见这种政府体制,那么,马克思心仪的责任政府又为何指?其三,如果说马克思所属意的责任政府是无产阶级政府,那么,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价值意蕴又是什么?如果不能厘清上述问题,就不能领会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深刻洞见。本文的研究主旨即在于:将责任政府置于历史范畴中予以考察,并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分析进路,在本真还原传统责任政府发源的历史动因以及深度解剖传统责任政府自身限度的基础上,敞显马克思责任政府的深邃思想。

一、前资本主义社会责任政府阙如的历史分析

如果从思想史与政制发展史的双重视角追溯责任政府在西方的历史,可以发现古典时代的民主、法治与混合政体观念与实践为责任政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与历史记忆,中世纪分权化的社会政治结构、立宪主义以及议会的萌芽则为责任政府在近代的兴起提供了关键的社会条件与发展契机[1]26。但从正式制度的意义上看,责任政府则导源于西方近代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因而,近代是透视责任政府发源的历史方位,民主政治则是把握责任政府实质的逻辑进路。当然,如果说责任政府肇始于近代,那么,反证的则是传统政府与责任政府之间的质性差异。而这种质性差异只有通过梳理责任政府的本质意涵方能洞明。事实上,尽管责任政府迄今为止已经发生了双重变奏,即传统责任政府与现代责任政府[2]164-165,但“责任政府既是一种民主理念,也是一种对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3]仍是学界的共识。由此,在与传统政府比较的意义上,不难发现:一方面,这种新生的政府体制重新定格了政府的责任向度,即政府对人民负责;另一方面,为防范政府背离对人民负责的初衷,这种新生的政府体制设置了一套责任制度规范。而如果追溯历史的话,这在传统责任政府构筑的制度基石——英国于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中便可得到说明:在《权利法案》的13条规定中,主要内容聚焦于两个方面,一是确立代议民主的议会主权;二是基于宪政传统限制王权。于此,需要厘清的问题是:前资本主义社会或封建社会为什么不能产生责任政府体制。

倘若依照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相关社会形态的划分标准,我们可将封建社会统括为以“人的依赖关系”为主导的社会,而导源这种依赖关系的则是封建所有制。封建所有制是“在日耳曼人的军事制度的影响下”发展的[4]521,而这种军事制度则是源于日耳曼人在军事民主制时期所形成的亲兵制——扈从对军事领袖效忠、军事领袖与扈从共同分配战利品的一种战时性的组织制度。但这种战时性的组织制度转变为一种正式制度,则是日耳曼人在征服罗马之后形成的。因而,封建制度本身则具有罗马的庄园制与日耳曼的亲兵制相综合的特点。

由于在“3世纪危机”后所形成的罗马庄园具有集经济、军事、行政于一体的特征,加之,亲兵制的传统从共享战利品到封赐土地的变化,由此,真正的封建制度表现出两方面的特征:一方面,确立了以领主占有制为轴心的采邑制度,从而使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高度的人身依附状态;另一方面,形成了权力分散的政治格局,以及对农奴超经济的强制局面。及于前者,马克思曾作过描述,欧洲昏暗的中世纪“在这里,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人了,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5]93-94。而造成人身依附的根源则在于土地的分封制度。由于土地分封是在国王与领主之间、大小领主之间进行的,加之,作为土地有机附属物的农奴连同土地一起分封,由此,形成了两种依附关系:一是,基于土地分封以及由此而来的封地世袭且不容许转让的规定,在大小领主之间形成了等级序列上的依附关系;二是,农奴基于耕种份地与保有地的生存方式与劳动形式,在大小领主与农奴之间则又构筑了另一层依附关系。由是,在使人身依附构成封建社会维系纽带的情形下,一方面,在“我”与“我的附庸”之间生成了清晰的对上忠诚的责任向度;另一方面,在大小封建领主与农奴之间形成了一种以统治与服从为主导的纵向支配关系与权力结构。

及于后者,马克思在揭示“资本主义地租的起源”时曾讨论过封建社会超经济强制的问题。由此,则揭露了封建制度之下农奴遭受着经济以及非经济双重压榨的事实,即除了遭受实物地租、劳役地租等正常的经济盘剥之外,还要承受政治、军事、宗教等多重压制。而这种非经济的重压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方面,旨在对小农生产具有一定独立性的防范。因为,在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下,小农生产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不同于“在奴隶制和雇佣劳动制——资本主义制度中,劳动者是在生产资料占有者的管理下劳动,他们不是生产过程的直接组织者,因而不能直接支配劳动产品,只能从奴隶主和资本家那里领取生活资料或劳动报酬”[6]96。另一方面,出于维系封建国家正常运转的需要。由于在权力分散的封建国家,大小领主不仅要治理采邑之内的各种事务(诸如政治统治与司法裁判事务等),而且还要承担国家军事贡赋等支出,因而,必然要在正常的土地收入之外,更多地盘剥农奴的经济收入。在此意义上,一如学者所说,“地主身份的二重性揭示了超经济强制的来源——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攫取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从而利用政治关系完成了经济关系不能实现的剥削”[7]。如此,则显明了一个事实:在一个承认身份等差并固化依附关系的泛政治化的社会,由于把农奴视为土地的附属物并与牲畜并列,因而也就不可能产生一个旨在对下(人民)负责的政府。

综上,在以“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封建社会[8]133,一方面,基于土地分封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高度依附关系,诱生了一个向上而非向下归责的等级社会——“农奴听命于地主,地主听命于大庄园主,大庄园主听命于国王,国王听命于皇帝,皇帝由教皇加冕,教皇听命于圣彼得。从宇宙的统治者到最卑微的农奴,门第的链子就算完成了”[9]8。另一方面,超经济的强制,使得“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通则的例外”[10]136,如此,无可置疑地明证着封建统治者并非对人民负责的统治实质。

二、资本主义社会责任政府发源的历史成因

如果说责任政府是一种以制度保障人民权益的新型政府体制,那么,封建社会以等级特权为主导的政治逻辑,显然与责任政府的宗旨与目的格格不入。而新型政府体制之所以能在近代肇始,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封建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的历史必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传统社会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在古代世界还没有实现,在中世纪也没有实现”的“平等和自由所要求的生产关系”[11]749。这种生产方式对于责任政府肇始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第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要求的市场主体的自由与平等,必然要解构传统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为责任政府体制的诞生奠定了社会前提。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以交换价值的交换为轴心的,这种交换能够正常运转是以市场主体间的自由和平等为前提的。而交换主体之所以是平等与自由的,是因为,一方面,从交换形式上看,“每一个主体和另一个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后者和前者发生的社会关系,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11]195;另一方面,从交换的内容上看,作为商品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渗透着交换者自己的自由意志,因此,作为交换的主体,他们是自由的。在此意义上说,既然自由与平等的市场主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先决条件,那么,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求消解传统社会不自由不平等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事实是,伴随交换制度的不断发展,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人身依附、土地依附、司法依附等关系都消失殆尽了。

第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由竞争的运行原则及其要求,不断冲击并瓦解着封建社会等级特权的根基,从而为责任政府体制的诞生奠定了政治前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仅要求市场主体的自由平等,而且要求市场主体遵循自由竞争的原则。而要实现市场的自由竞争,一方面,必然要解除身份关系的捆绑、地域关系的束缚以及固着于土地之上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市场主体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另一方面,必然要取缔特权逻辑对于市场的无端干涉,尤其是绝对王权时期行政特权商品化的消极影响,以实现市场主体在意思自治前提下的自由交易。在此意义上,如果说特权逻辑下的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与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那么,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建构一种迥异于封建特权专制的新型政治体制,即在拆除封建社会的等级特权、地方特权以及行会特权的基础上,建构一种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要求的自由买卖、自由竞争、平等交换相契合的民主体制。

第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催生的思想运动,在整合社会力量并奏响反对封建专制王权号角的同时,为责任政府体制的诞生奠定了思想前提。由于“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11]199,因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浸润之下,不仅孕育了人们的权利意识,而且在那个需要巨人并产生巨人的时代,思想精英们在顺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要求下,不仅以人的眼光打量世界,而且擎起了人文主义的精神大旗,对黑暗的封建统治诉诸了尖锐的批判,尤其是启蒙思想家们在接续文艺复兴运动“香火”的同时,一方面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旗帜,动员并整合着民族国家境内同样遭受封建特权奴役的社会力量;另一方面,重新祭起自然法理论——通过天赋人权的铺垫、社会契约的中介以及人民主权的勾画,在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价值合理性提供理论证成的同时,描绘了一幅责任政府的美丽画卷,即从政府权力源自于人民的权利让渡出发,依据“谁赋权对谁负责”的权力继受法则,得出了政府必然要对人民负责的政治结论。

第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孕育了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在战胜封建王权之后,便在正式制度的意义上确立了责任政府体制。众所周知,资产阶级是在中世纪的母体中产生的,是由市民等级转化而来的。而这个阶级在早期力量羸弱之时,选边站地支持封建王权,以求结束诸侯割据的纷争状态——“以实行系统分工和等级分工的国家政权的计划调节代替中世纪的相互冲突的势力所造成的错综复杂(光怪陆离)的无政府状态”[12]91,从而建立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统一市场。事实上,尽管“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连同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13]150,但资产阶级“第三等级”的地位,一方面,使其对自身经济上的富有与政治上的无权状况深为不满,由此滋生了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的矛盾;另一方面,专制王权的任性恣意与市场经济的规则化运行原则之间处于冲突境地,而由于这种矛盾在封建母体内无法得到合理化解,因而唯有通过体制外冲突的方式才能得到根本解决。由此,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得以爆发。及至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一种以体现资产阶级利益与意志需要、以保护人民自由与民主权利为宗旨的新型政府——责任政府体制得以正式确立。

三、 传统责任政府“虚伪责任制”的历史剖白

传统责任政府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文明成果,不仅颠覆了“朕即国家”的封建专制体制,而且开创了政府对人民负责的责任向度,由此赢得了时人的赞誉:英国人特别引以为豪——英国教育界迅速确认了责任政府的存在,并在1860年代和1870年代的教科书中写入了集体负责主义的内容[2]133。而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马克思却不待见这种新生的政府体制。马克思在《普鲁士状况》与《英国的政治》等政论性文章中亮明了其不待见英国责任内阁制的鲜明态度。诚如马克思所说:在英国“担任内阁大臣职务的人在任职期间是不负责任的”[14]659;责任内阁制的实质就在于“保持内阁的无能与不负责任”[15]52。而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马克思则直接用“虚伪责任制”来定性资产阶级政府的实质。由此值得人们追问的是:马克思为何不待见传统责任政府。

在总体意义上说,马克思不待见传统责任政府,既有基于理性国家观的法哲学批判,也有基于劳动异化的人道主义批判,更有基于实证的经济学批判等等。但体现并彰显马克思思想独到与深邃之处的则是:一者,从切入视角上看,马克思不是浅表化地理解与认知传统责任政府,而是潜入这一政府体制的历史前提——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并从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起点处揭示这一制度的先天缺陷;二者,从分析视点上看,马克思不像“非批判的实证主义”思想家那样理解资本主义社会,而是探入资本主义社会政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二元化的结构性矛盾之中,揭橥传统责任政府的虚伪本质;三者,从思想境界上看,马克思既不随波逐流附和时人的流俗见解,也不被资本主义国家蛊惑人心的意识形态所蒙骗,而是站在人类解放的高度,省察与审视着传统责任政府。具体而言:

在切入视角层面,马克思对传统责任政府的立基前提——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给予了较为中肯的评价。一方面,马克思肯定了政治解放的历史功绩:政治解放不仅将政治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而且使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解放出来;不仅摧毁了封建社会特权逻辑的集权统治,而且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并确立了自由平等的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另一方面,马克思对政治解放在态度上是有保留的——“政治解放的限度一开始就表现在: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自由国家”[10]170。事实上,在马克思看来,正由于这种解放限度的存在,直接导致了资本社会自身难以克服的三重缺陷:(1) 对于公民个体而言,表面上看似取得了独立平等的自由权利,实则不仅没有享受到这种权利,而且还将公民完整的人格予以了拆解,使得原本统一的人格分解成公人与私人两种不同面貌,且按不同的行动逻辑而活动,从而导致公民人格的分裂与错乱,以及由此而来的公民权对于真正人权的覆盖与遮蔽;(2) 对于公民社会而言,由于自由权利是建筑在个人本位之上的,因此,在放大私人利益与私人任性的同时,不仅直接酿成了“人与人如狼”的敌对情形与社会撕裂状况,而且把一切社会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3) 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尽管国家在政治上层建筑层面取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表面上看似国家废除了私有财产,但在实质上是,国家“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16]427,因为,它并没有真正铲除掉人与人不平等的社会经济根源,而仅仅是用人为抹平政治等级的方法掩盖了实存的社会等级差异。因而,从马克思主义角度来说,资本主义国家与传统专制国家在质性上并没有根本不同——“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具有同样的意义”[4]312。

在分析视点层面,为什么资产阶级政府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而只能沦落为虚伪责任制?根源就在于资本主义社会政治与经济的二元化:资本主义社会将政治与经济领域视为各自独立的领域,人为阉割了政治与经济间的内在关联,并失察了经济对于政治的消极影响,以致理想性的责任图景与现实性的政治前提构陷于矛盾之中。由此导致的后果便是:资产阶级国家深陷政治与经济的二元悖逆境地:一方面,从政治理性上看,政治上私有财产的废除、人民公民权的普遍享有以及政府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目标定位,为人们布展了一幅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美好画面;另一方面,从客观事实上看,由于将私有财产视为人的自然权利,确立并赋予其神圣不可侵犯的法权地位,从而使得资产阶级降落凡尘并以资本人格化的身份实现着抽象统治,由此形成了政治上的“自由国家”与经济上的资本奴役的事实反差。而在事实反差面前,资本主义国家则处于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一方面,政治理智由于悬隔了社会地基而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资本奴役由于受到法权保护而恣意妄为,因为资本主义国家将经济领域视为自治领域并奉行“自由竞争”原则,人为地为护卫私有产权构筑起了一道制度藩篱。由此,成就了财产权利对于公民个人民主权利压制的事实[17]82-83。因而,在马克思的意义上,传统责任政府只不过是用“欺骗性民主”的外表遮掩或粉饰资产阶级偏私的利益图谋而已。由此,马克思认定资产阶级国家的实质不过是整个资产阶级事务的管理委员会而已。

在思想境界层面,一方面,由于马克思不是资本主义制度的辩护者,而是人类解放事业矢志不渝的追求者与探索者;另一方面,由于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并不等同于人的解放,加之,其内存的结构性矛盾只能塑造出形式意义上的责任政府,而不能在根本意义上解除无产阶级受资本奴役的生存困境——无产阶级“自由得一无所有,他们唯一的活路,或是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或是行乞、流浪和抢劫。他们最初力图走后一条路,但是被绞架、耻辱柱和鞭子从这一条路上赶到通往劳动市场的狭路上去”[8]159,由此,必然会促使马克思在人的解放或无产阶级解放的高远境界下,对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诉诸审慎思考与历史展望。

四、 “真正责任制”的历史展望

如果说传统责任政府既是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触发的现实根据,又是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历史参照,那么,在以传统责任政府为标靶的前提下,马克思所属意的责任政府又为何指?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将巴黎公社视同为“真正责任制”的典范,则揭晓了问题的答案。如果说马克思将真正责任制定格为无产阶级政府,那么,马克思又是如何展望或憧憬无产阶级政府的呢?具体而言:

1. 真正责任制的阶级属性。在马克思看来,责任政府存在两重含义:一重是虚伪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即资产阶级政府;一重是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即无产阶级政府。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在真假责任政府的实质辩难中,马克思何以倾向无产阶级政府,或者换句话说,无产阶级政府何以能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缘由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基于马克思对无产阶级因遭受剥削与压迫而最具革命性,以及因受现代大工业生产方式的洗礼而最具先进性——“它们代表着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与发展方向”[18]的品性认知。另一方面,基于马克思对无产阶级政府价值合理性的科学理解。对于阶级社会种类繁多的政府形式而言,尽管在绝对意义上并不存在一个能够对所有阶级都负责任的政府,但在比较意义上言之,无产阶级政府才是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最优政府选项。因为,与以往一切剥削阶级政府只对少数剥削者负责不同——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3]42。因而,在价值合理性上判断,唯有无产阶级政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

2. 真正责任制的革命创生。对于真正责任制(或无产阶级政府)的革命创生,马克思立足唯物史观,从历史必然性、现实可能性两个层面诉诸了致思。具体而言:

第一,对于历史必然性而言,马克思并不接受资产阶级思想家所主张的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合乎自然规律的永恒存在的论调,而是从革命的、实践批判的辩证法出发,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并非人类社会的“历史终极”,只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暂时一瞬,因而,在历史向上演进的发展进程中,必然会被未来的社会主义所取代。为此,马克思不仅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所内生的生产资料与雇佣劳动者相分离的基本矛盾出发,展开具体而深入的解剖,科学实证地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必将被更高一级的社会形态所取代的历史必然。另一方面,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社会内存的、不断激化的阶级矛盾出发,得出了资产阶级必然灭亡、无产阶级必然胜利的“两个必然”的科学结论。

第二,对于现实可能性而言,由于在被视为“人的本质的灾难”的资本主义社会[19],随着中产阶级的分化而历史地形成了两大阶级——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因而,在没有“第三个阶级”值得冀望并依靠的情形下,无产阶级只能凭借一己之力去实现自我解放,否则,无产阶级无法挣脱资本抽象统治的枷锁与镣铐。在此意义上,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通过革命是获得自身解放的必由之路,那么,对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可能性问题,马克思则立足“生产力与革命群众”两个物质因素展开了务实思考。也即是说,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爆发革命的可能性,就在于对上述两个因素的综合考量:一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否充分激化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两者之间的尖锐矛盾;二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有没有形成一个足以担负革命使命的物质承担者——革命群众。如果评估得出不利于革命的结论,那么,无产阶级革命爆发的现实可能性则大为降低,或者说,于此时谈论社会变革在一定意义上会变得毫无实际意义。

3. 真正责任制的制度设想。严格责任制度是马克思力主的责任制度规范。对于这一制度规范思想,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借助巴黎公社的实践给予了经验意义上的阐释。而如果仔细梳理马克思的责任制度思想,就会发现内蕴其中的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总体意义上的“严格”定调;二是机制意义上的整全思考。

对于前者而言,马克思的责任制度思想突出体现在五个严格之上:(1) 责任主体之“严格”,不仅要求公职人员由普遍选举而产生,而且定格以“勤务员”的身份,即由“严格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13]155;(2) 责任权限之“严格”,每一个代表都受到选民给予他的限权委托书(正式指令)的约束[13]155;(3) 责任监督之“严格”,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13]196;(4) 司法追究之“严格”,“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在普通法庭面前遵照普通法向每一个公民负责”[13]414;(5) 政治追究之“严格”,一旦公社的勤务员不能正当履行或瑕疵履行相关责任的要求与规定,人民可以随时对其进行“罢免”与“撤换”。

对于后者而言,马克思对于责任制度的作用机制,并未如同资产阶级思想家那样,根据封建社会权力分立的经验事实,试图构筑“鸡吃虫、虫蛀棒、棒打鸡”环环相扣的闭环式权力制衡机制,以期限制政府滥权,从而保障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目的。而是将责任前提、责任过程、责任结果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以期在整全意义上确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即,一者,在履责前提下,强调政府责任来源的合民意性。由于公社不是像资产阶级国家那样仅是勉强地被塞进民主的框子里,而是构筑了“真正民主制”的基石,因而,无产阶级政府不仅应以人民政府的面目示人,而且应将人民的意志与利益需求作为自己的责任宗旨。二者,在履责过程上,强调政府履责的透明性。因为公社不是像官僚政治那样执着于秘密或奥秘的普遍精神,而是奉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仅一律公布自己的所言所行,而且不屑隐瞒自己的缺点与过失,因而,无产阶级政府应以透明施政作为自己的履责要求。三者,在履责结果上,强调政府履责的合效率性(或廉价性)。因为公社不同于“靠社会供养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寄生赘瘤”的庸人政府之处在于:公社实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所提出但却不能实现的“廉价政府”这一目标。因而,无产阶级政府应以高效政府作为建设鹄的。

事实上,马克思所构想的责任机制,不仅契合了“严格责任制度”的总体精神,而且更有利于形塑一种名实相符的责任政府:一者,前提意义上的合民意性要求,在起点意义上凸显了政府责任的根源性基础,内在要求政府责任的来源必须构筑在民意的地基之上。毕竟,政府履责前提的正当与否直接决定着政府履责结果的意义有无——政府履责前提的不正当性直接决定政府履责结果的无意义性。如此,则将政府的责任宗旨牢牢锁定在“人民意志与利益需求”之上。二者,过程意义上的透明性要求,不仅规避了政府权力的暗箱操作,而且满足了人民知情权的需要,更便于人民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如此,则能将政府履责限定在“做正确的事”与“正确地做事”的轨道之上。三者,结果意义上的合效率性要求,不仅将政府推进与落实责任的速度、政府责任践履成本支出的额度、政府责任践履在最终意义上回应与满足人民利益与需求的程度予以综合权衡,而且更有利于打造一个“少花钱多办事、多办人民需要之事、多办人民满意之事”的负责任的廉价政府。

4. 真正责任制的历史使命。众所周知,在马克思的思想中,一直交织着两条线索:一条是理想性的;一条是现实性的。前者体现的是马克思对人类解放事业的价值追求;后者反映的是马克思对于无产阶级在资本统治的境遇下改变生存困境的现实思考。立足前者,即可知晓马克思为什么不待见传统责任政府的根本因由:政治解放并非人的真正解放。由此在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历史境遇下,如何扬弃政府与国家以实现人类解放或共产主义社会的愿景便构成了马克思理想致思的主题。基于后者,马克思则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一方面,通过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挣脱在资本社会深受经济与政治双重奴役的命运,从而真正实现无产阶级的政治与经济解放;另一方面,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与中介,为实现人的解放——自由人的联合体或共产主义社会——创造条件。

由此,我们便可在总体意义上明晰无产阶级政府的责任定位:革故与鼎新。革故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彻底改造;鼎新是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格局下开创共产主义的新社会。由此,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府的生命周期得以定格——过渡时期,一如马克思所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20]28。另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府的责任宗旨得以显明:作为一个中介性事物的无产阶级政府,专政并不是无产阶级的目的,而是实现人的解放的手段,即消灭阶级、扬弃政府并进入无阶级社会。

综上,如果说实现人的解放是无产阶级政府的总体责任定位,那么,过渡时期无产阶级政府的具体责任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实现人民大众的政治解放,即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的方式夺取政权、争得民主,并在砸碎资本主义国家机器的基础上,把社会的“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13]197,从而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愿景。二是实现人民大众的经济解放,即通过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铲除阶级赖以存在、因而也是阶级统治赖以存在的经济杠杆”[13]158,从而使劳动从异化状态走向自由的联合的活动,并逐步实现社会的分配方式由“按劳分配”向“按需分配”过渡。三是实现人民大众的社会解放,即克服以往纯粹政治革命仅限于一个阶级解放的弊端,而使社会所有等级获得解放,从而朝着“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方向发展。四是实现人民大众的精神解放,即通过政教分离、免费开放学校教育并不受国家和宗教干涉等多种举措,从而使思想自由得以实现以及科学能够摆脱阶级偏见和政府权力的桎梏。当然,由于过渡时期是脱胎于旧社会的:不仅建立在资本主义的废墟之上,而且必然在经济、道德、精神等方面受到资本主义历史传统的消极影响,由此便决定了过渡时期的长期性与艰巨性。在此意义上说,无产阶级责任政府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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