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促进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合作规制治理模式
——以后规制国为视域
2019-03-05谢新水袁汝兵
谢新水, 袁汝兵
(1. 首都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 北京 100048; 2. 北京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北京 100044)
从全球化、信息化、第四次工业革命、经济业态转型、供给侧改革构成的综合图景中,我们可以看到共享经济的颠覆性力量。仔细观察可知,这一新的经济业态不仅对传统的经济观念、经济模式、商业模式产生了巨大冲击,而且对以科层制政府组织为核心的、单一主体的规制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现实的冲击力量迫使人们去思考这一重要问题:何种规制模式才能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顶层政策设计中,我国对共享经济提出并坚持实行了包容审慎的行政监管策略[1],较好地促进了共享经济的发展。但共享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起伏和危机,其中,规制过当或救济不足都形成了巨大的政策实践困扰[2],如何妥当处理商业创新与政策困扰之间的关系,构成了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为应对、化解和摆脱共享经济给经济发展带来的困惑,法学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一方面,面对传统规制模式形成的过度规制、规制漏洞、规制俘虏等弊端,提出了在传统规制主体和规制对象之间重新分配规制责任的对策[3];另一方面,面对共享经济交易结构横向化、主体多元化、销售零散化对劳动法、合同法、竞争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诸多领域造成的巨大冲击,提出了进行体系性规制和回应的对策[4]。此外,面对科层结构直接规制有效性的锐减,有学者提出了有必要从政府规制走向公共治理,探求通过多中心、多主体、多层次的合作治理的举措[5]……概而言之,法学界提出改变传统规制模式、重新分配规制责任、重构规制体系和多中心合作规制理念,意味着这一领域正在探求共享经济的新规制模式。
其实,公共管理领域更需要关注共享经济的规制问题。那么,如何在包容审慎的行政监管策略下,有效应对这一新经济业态所带来的治理难题呢?本文认为,共享经济的有效规制及其可持续发展,不能依赖单一的、基于政府权力的规制模式。理论的新建构应该置于后规制国的视域下来考察,要将规制、合作、治理等概念结合起来,形成合作规制治理理论。本文分析了三个问题,一是梳理了后规制国的特征及其理论基础;二是分析了共享经济结构中的多样性规制空间;三是提出了建构共享经济合作规制治理理论的设想。
一、后规制国的特征及其理论基础
兴起于西方福利国之后的规制国的形成有一个较长的过程。福利国主张利用公有制工具,由国家直接提供服务和福利、整合政策制订和运营职能[6]115。20世纪70年代中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环境开始变化,通货膨胀和失业率螺旋式上升,迫使基于福利国的政府不得不开始反思已有国家模式、政府角色、组织架构以及履责方式的效果[7]72,由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由福利国向规制国转变。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西方国有资产私有化运动的进行,西方国家的政府与企业开始以法律为中介互动,从而政府角色、政府职能就相应发生变化。政府的角色由“运动员”变成了“裁判员”,政府作为规制者的角色开始形成,当政府成为规制的中心后,规制国就逐渐形成[7]73。
规制理论和规制国的本质是控制。规制(1)中文的“规制”直接来源于日文的“规制”,英文译为Regulate ,Regulation, Regulation constrain, Regulatory;有研究者将规制翻译成“管制”。徐辉的《政府规制政策演进研究:日本经验与中国借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出版)对规制概念进行了梳理,见绪论第3~7页。概念源自控制论,即控制系统科学[6]5。一般意义上的规制是指“有意使用权力,根据既定的标准,运用信息收集和行为修正等工具,来影响其他当事人的行为”[7]12,因此,规制行为具有目的性和规范性。规制过程包含四个要素:规制标准、信息收集、判断和行为修正。工业社会的规制有着具体、特定的形式,它以规范、调节和控制为目的,代表政府对市场进行管制。规制国是以法律规制作为主要工具来调节经济秩序、管控社会的国家。规制是国家公权力组织依据法律,对规制对象持续集中的控制。这里的国家公权力组织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组织,这里的控制包括指导、调整、裁判或惩戒等方式。
规制国在管制工业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以法律为基础的政府规制是现代国家重要的管制力量。因此在经济、法律、政治、社会领域,规制实践和规制研究都居于核心地位[7]6。从整体来看,不同的规制国的规制方式及其特征皆有所不同,呈现出了规制模式的多样性。尽管如此,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征。
其一,从规制形成来看,规制国是国家中心主义的产物。规制国与直接提供服务和福利的福利国有所不同,但两者的核心理念都是国家中心主义。国家中心主义强调国家是社会管理的中心,公权力和法律是规制社会和市场秩序的基本工具,其他的组织没有规制意义上的地位,也不能起到规制作用。规制国理论有三个基本假设:一是规制本质上是工具性的;二是国家必然是规制治理的核心;三是国家法律是规制治理的核心工具[6]112。规制国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形成了线性作用关系,既强调政府规制权力的公共性,又强调规制过程的连续性,还体现了国家权力的集中控制。
其二,从规制组织来看,规制国以国家行政、立法、司法等公权力组织为基础。由于国家处在社会运行的中心,政府规制便成为重要的控制方式。政府体系以法律为工具,直接、全面地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规制过程是政府体系对市场和社会不断塑造的过程。这样的规制过程包含着“标准—衡量;监控—反馈;控制—调整”三个循环进行的阶段。在调整和控制过程中,科层政府组织解决规制冲突的方式是司法手段,同时行政命令在直接起着决定性作用[7]70-73。对于以法律为依据的规制而言,立法组织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在规制过程中,政府体系中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又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程度上作用到了规制过程中来[6]114。
其三,从规制依据来看,法律是规制国远距离调节市场的尺度。在规制国中,政府体系依据法律,通过科层控制来调节市场和社会,其价值在于通过法律来改变、校准市场和社会的关系。法律限定了政府权力的作用边界,要求规制国保持“有距离的规制”,不能如福利国一样使用单边的、裁量性、命令式的控制方式,必须要预先设定确定规则和标准,要更依赖保持距离的监督方式[7]73。所以规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得到合法性。
在规制国时代,政府将规制作为防止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的工具。就工具本身来分析,任何工具既不会是全好也不会是全坏,关键在于如何有效使用。工具的有效利用取决于工具主体的价值标准与行动。在规制国时代,基于法律的和公权力的规制一直是规范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传统工具;然而,理论界对规制工具的效果褒贬不一,在将其视为有效的管制或治理工具的同时也夹杂着诸多批评声音。这是评价任何规制工具需要面对的自然而普遍的情形,也让人们看到了规制的两面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形成,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既能逐渐获得治理信息、资源、经济支配能力,又可以通过权力社会化形成社会影响力,相应地,就形成了类似于政府的规制能力。非政府组织的自我规制能力被发现和被重视,是规制理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变化。由于对规制主体结构、功能认识的变化,仅仅由政府组织通过法律来管制市场和社会的规制国理论慢慢变得不适用,后规制国理论正在逐渐呈现。
严格意义上说,后规制国是一种社会思潮走向或者说是一种理论建构,而不像规制国一样,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状态(2)斯科特指出,后规制国是一种思潮状态,是一种理论构建,面临着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挑战。本文认为,用后规制国来界定全球化、信息化的合作社会的规制是有价值的,特别是在阐释共享经济的规制问题上,后规制国是新理论起点。。后规制国的理论假设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法律施加控制的能力有限;二是在当代秩序调整过程中,基于法律的控制仅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三是法律只有与其他秩序调整过程相联接时,国家法律才能有效[6]118。后规制国理论看到了科层制政府组织以法律来调控的规制效果的有限性,其理论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
一是法律自创生理论(3)自创生理论起始于生物学。社会自创生、法律自创生理论等理论都是以这一理论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参见李恒威,肖云龙发表于《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的文章《自创生理论40年:回顾和思考》。(autopoietic configuration theory)。这一理论试图解决系统之间实施控制的困难及规制效果不佳的问题。该理论批评法律对社会和市场过度规制后产生的负面效果。主张社会和市场在法律的引导下,依靠其自身的规范进行自我再造[6]119。尼克斯·卢曼(Niklas Luhmann)认为,世界由具有差异性和自主性的相互作用子系统构成,这些子系统在认识上是开放的,在规范和操作上是封闭的,一个子系统对其所在的环境中的事实情况和事件是开放的,这意味着没有任何一个子系统能够免受外部环境的刺激[6]31。但在思考系统之间的控制效果时,他观察到的结论是:“这种刺激是一种干扰或者扰动。刺激将根据子系统内部的规范结构得到处理,而非外部环境的规范结构”[6]119。进一步而言,尽管子系统之间存在沟通、刺激、干扰,但这些互动的最终效果取决于子系统内部的规范结构。
法律自创生理论不主张通过法律直接而强制地调节市场或社会,更看重子系统基于法律而形成的自我规制效果,主张市场主体为了更好地生存、发展,会自主地遵守法律法规,并根据法律规章、自我规范以及行业标准来自我规制。如果政府对企业规制过度,反而会影响其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德国法学家托依布纳(Teubner)指出了规制国包含的“三元悖论”:一是法律与其他子系统无关联且无影响(相互漠视);二是过度的法条主义因抑制其所规制系统的自我再生能力而损害这些系统;三是法律子系统的自我再生能力可能被“法律过度社会化”所破坏[6]120。在很大程度上,法律自创生理论不认同福利国和规制国法律线性调控的有效性。
二是治理理论。后规制国理论接受了福柯的治理观念。这一观念的基本思路是坚持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主张“现代社会的大量的治理或控制并非集中于法律或国家。治理理论将规制观念导向了一种多元化或者去中心化的方式”,从而强调了控制技术和实践的分散化[6]123-125。治理理论强调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对单一性规制主体的否定。公共管理治理理论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合作治理的价值与意义。由于公共管理研究者在这一方面拥有众多的知识,本文不再赘述。需要强调的是,后规制国主张多元规制主义,其主要目的有两个:强调治理主体和技术的多元性和分散性;强调多元治理主体合作治理的必要性。因为,法律规制仅仅是社会治理中有效规制工具的一种而已,其他规制主体同样具有类似的规制工具。后规制国借助治理理论强调规制组织、技术、能力的分散化以及它们之间合作的必要性。
三是回应性规制理论。回应性规制理论强调、看重规制制度及其程序的设计,强调政府的规制既要具有渐进性又应具有强制力,有效的政府规制应具有渐进性和强制性的双重特征。根据这一理论,政府规制的基本目的是激发被规制者已经具有的规制能力;如果引导失败才逐渐升级规制的层次,进而采取强制性规制。当然,政府必须具有强制规制能力并达到预定效果。基于这一理论建构的规制形式的金字塔模式观察到这样一个现象:在政府对企业的规制中,大部分的规制互动,对被规制者来说仅仅具有教育、建议、劝导的性质。只有在规制对象无法合规时,规制者才逐步升级执行严厉度,即严厉的制裁措施位于金字塔顶端。回应性规制理论认为,政府规制应该是基于实力的、渐进的、继发性的。基本的回应程序是这样:鼓励企业进行自我规制——强制企业自我规制并辅之以监督和执行——裁量式惩戒——非裁量性惩戒[6]126。回应性规制理论在我国共享经济的规制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体现。
总之,“规制国”理论强调科层制政府组织的规制价值,并强调它们基于法律去开展直接规制的必要。这种规制是线性的、直接的、单一的。后规制国理论看重领域融合、“去中心化”治理格局的价值,承认多元规制主体存在的事实,强调这些规制主体功能的发挥,淡化了国家与市场、公共与私人的区分,正视了多元主体的规制能力和参与规制的正当性问题。规制国理论的削弱与西方政府行动合法性理论变革有关(4)详见谢新水发表于《理论与改革》2019年第3期的文章《西方政府行动合法性判断标准发展探究——能从“同意论”发展到“满意论”吗?》。新公共管理理论出现、新公共服务理论观念的扩散在其中也起了重要作用。在我国,20世纪末所形成的服务型政府理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实践、“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的建构等集体行动,也对后规制国理论展开了实践探索。
二、共享经济结构中的多元规制空间
只有自我规制良好、取得成效的共享经济平台,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共享经济形成了一个由多元主体构成的商业生态系统,这个系统由共享经济平台、供应商、最终消费者、监管者、竞争者共同构成[8]。可以看到,共享经济平台形成了由多个主体参与的多边平台结构,其中包括供给方、需求方、平台提供方,第三方机构包括监管者、支付平台等[9]254。为了分析共享经济系统的结构及规制能力,我们将共享经济生态体系的结构分为供应子系统、消费子系统、平台子系统、监管子系统四类。以共享经济平台子系统为载体,各子系统在商品信息的自由流动中获得了行动能力。作为新经济业态的共享经济,要能在传统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并超越政府监管的固有格局,取得市场空间、取得市场竞争优势,除了采用自下而上的市场占有方式外,良好的自我规制能力以及各子系统之间有效的合作规制,是自我赋能不可缺失的基础。因此,分析各子系统的自我规制能力能够为进一步建构共享经济合作规制治理模式提供基础。
第一,共享经济的供应子系统。共享经济是非面对面的信用经济。由于信用赋予其行动支持,从而激励了共享经济供应者拿出过剩资源或自有资源,形成可共享的商品或服务。这些供应者聚集形成了供应子系统。这一子系统具有超越一般传统商业系统的容纳性,可容纳人力、物力、经验、知识、智慧、技能,甚至可以容纳情感和自然资源所形成的商品和服务。网约车、共享单车、共享民宿等共享经济形式都具有庞大的供应体系。由于共享经济的非地域性局限,供应子系统成为可以迅速扩张边界的大系统,可以超越国界开展行动,提供产品和服务。不可忽视的是,在供给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共享经济的供应子系统存在诸多有风险的环节,包括信息泄露、资源效益低、行政处罚及人身财产安全等。为了避免这些风险,对接共享经济的消费子系统,形成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它必然会主动选择自我规制。
具体而言,共享经济供应子系统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合作、共享的观念激励各子系统参与共享经济的供应行动。在促进供应子系统行动的激励因素中,除利益外,合作、共享观念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二是供应系统中的行动者,认识到并接受了合作共享观念在支撑这一新经济业态中的力量,接受这些共同价值的驱动,而且在内心上承认了这一新经济业态的时代价值。三是具有多样性的供应子系统,基于共同的目标形成了有内在联系、可自我调节的供应系统。
第二,共享经济的消费子系统。共享经济的消费者子系统是共享经济生态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非面对面的消费方式增加了消费者判断共享平台信息真假的难度。共享经济的消费过程是对商品、生产者、支付和购买关系的整体信任。共享经济的消费者要承担信用风险,他们之所以参与消费,是与传统消费方式对比后的结果:包括对比商品质量、价格、服务品质、消费时间成本等各方面。共享经济只有打造方便、省时、有效、守信的整体性服务,才能促进消费者支持这一新经济业态的发展。
共享经济生态系统中的消费子系统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对共享经济生态体系中合作共享环境的认可,合作、共享的社会运行模式是影响消费者子系统形成的重要因素。二是消费子系统建立在共享经济平台的“软基础”之上。共享经济平台的“软基础”由信誉、信任和信用构成,是共享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之一,消费子系统对共享经济运行的“软基础”有依赖和制约作用。三是消费子系统以信息为基础开展消费决策。他们主要通过虚拟平台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消费决策,包括商品图片、说明、价格对比、服务承诺、商品退回机制、投诉机制等,相比以前面对面的消费方式,消费者承担着更大的信任风险。在共享经济的生态系统中,消费子系统既是规制主体又是规制力量,它们通过相关国家法律、行业规范和自我规范来开展规制。消费子系统的自我规制是促进共享经济守法、履诺、有效、平稳运行的关键。此外,消费者体系用脚投票的潜在力量成为促进共享经济自我的规制压力。
第三,共享经济的平台子系统。共享经济是一种依赖平台运行、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形式。平台是共享经济各子系统集聚、交往和交流的重要场域,是共享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共享经济行为体系之所以能合作运行,是因为以平台为载体,借助信息技术手段,突破了地域、人和物的隔离,融合了人、物和信息,通过平台的凝聚力,激发了各子系统形成合作行为。对于供给方和需求方来说,共享经济平台是第三方,即技术方和服务提供方,但它是共享经济的主体,所以,共享平台被视为“一种特有的市场要素”“是交易流程的枢纽和核心”。“在共享经济模式中,共享平台作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交易平台,不仅是资源售卖方的‘展示柜’,还是一个有效的联结分配平台、一个充满互动交流的信息平台。”[9]235-236共享经济平台蕴含着特殊的商业功能和价值,获利速度快,风投资金聚集快,利益来源途径多,成功的共享平台公司的发展速度,明显超越了传统公司的发展速度(5)2014年Uber是一个融资不超过12亿美元的小公司,凭借一个将汽车作为分享给需要的人的创意,在2016年就成为估值达到600亿美元的细分共享领域巨头。参见徐辉著《共享有道:开启共享经济4.0时代》,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8年出版,第33页。。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这一新经济业态形成了颠覆性的竞争能力。
共享经济平台子系统主要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它是一个包含着新经济业态思想的子系统,共享经济平台“把服务者的专业知识、经验、思想、能力都纳入到了软件的功能和逻辑中”[10]16。正因为如此,它还是社交平台、思想平台乃至精神生活等社会交往的重要载体。其二,它是有众多技术支持的子系统。虚拟共享平台涵盖了共享经济生产、消费和服务形成所需要的关键技术,能够保障共享经济平稳、有效、快速地运行。其三,它是一个利益保障子系统。共享经济平台既需要维护供应子体系的利益,又要保障消费子系统的利益,还必须在两者利益受损时给予救济。其四,它是具有重要营利功能的子系统。
在共享经济运行过程中,平台方是共享经济的重要利益方。它聚合利益的能力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风险投资,它通过多轮融资来实现风投资金的快速聚集。这些资金是共享经济平台形成、发展和行动推进的基础。当然,风投也可能成为制约甚至破坏共享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另一方面,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流量、广告赞助商、商业推广活动都会为成熟的平台企业带来显著的效益[10]33。共享经济平台是共享经济的核心,它是共享经济规制的重中之重[11]41。共享经济平台本身即是重要的规制体系,为规范供应系统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众多共享平台企业都制定了行业标准,有一些平台企业还发表《企业公民报告》来树立、提升企业形象,以取得社会和政府的认同(6)滴滴出行企业公民报告:让城市交通更智慧 运行更高效,参见https:∥www.didiglobal.com/news/newsDetail?id=384&type=news。。《企业公民报告》是一种主动、积极的自我规制形式。
第四,共享经济的外部规制子系统。共享经济生态系统中的规制可分为内层规制和外层规制。内层规制主要是指自我规制,包括供给子系统、消费子系统和平台子系统等内层机构中的自我规制。外层规制包括第三方支付、信用评估机构、征信机构和政府规制等。
共享经济信任的建立及其快速发展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密切相关。高度信用的支付技术既提高了共享经济的信任度又促进了共享经济的发展。在共享经济运行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亦是共享经济的重要规制机构。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将交易资金转移至保管区,并通知供给方按需求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待用户满意确定付款后,供给方才能收到支付平台保管区之前的暂存资金,此时交易结束。第三方支付平台既监管了资金安全又记录了交易过程,为共享经济交易提供了制度和机制保障。恰恰是因为支付方便、有保障,共享经济才有了发展的信用“东风”,并迅速被消费者接受(7)网约车和微信支付平台合作使之得到了快速发展,共享单车的发展是第三方支付发展的结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减少了打车过程中现金交易的“找零”麻烦,提供了消费信用。。
基于对评估信用的需求,信用评估机构和征信机构都是共享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外部规制主体。这两类机构能够为共享经济的声誉、信任和信用提供有力的评价证据,能显露、夯实共享经济运行的“软基础”,提高共享经济交易的成功率,稳固共享经济的生态系统。信用评估机构和征信机构是促进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外部保障,特别是在监管共享经济信用的过程中,这两类机构都非常重要。因为,信用监管的基础是有效评估和运用特定主体的信用值。目前而言,政府规制机构依然是促进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规制方式。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共享经济生态系统中的多元子系统形成了多元规制主体,它们具有相应的规制能力,也有自我规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维持共享经济运行的重要力量。其二,在元规制的作用下,共享经济的多元子系统能够自我规制,相互反馈,相互作用。有效的共享经济规制体系,是一个合作体系。其三,在包容审慎(8)包容审慎的行政监管策略既是对共享经济生态的保护,也体现了后规制国的特点。行政监管策略的作用下,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公权力规制起到了元规制的作用。对于具有包容性、适用性的共享经济而言,“自我观察、自我调整、自我描述、自我构成和自我再生产都是自创生的重要形式”[12],也是其自我规制的动力。在自我规制过程中,共享经济能对政府规制产生良好的回应。
三、建构共享经济的合作规制治理模式
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公共管理理论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在后规制国视域中,能够促进共享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规制治理模式是什么?为此,有必要先梳理从规制国到后规制国过程中规制策略的发展和转变。
规制国主要采用“命令—控制型”的规制策略,这一选择体现了国家中心主义的偏好。由于命令和控制关系的存在,这一规制策略表现为政府对市场的控制,也表现出了政府与市场的线性“对抗”。政府是控制者,市场是被控制者,政府主动而市场被动。这一规制策略包含四个要素:对象、规制者、命令和结果。对象是指规制的适用者和违法后果的承受主体;规制者是指制定执行法律规范的主体;命令是指规制者命令对象做或者不得做的行为;后果是指规制命令背后的结果。规制的结果包括积极结果和消极结果[7]165-166。这是规制过程的抽象概括,也是政府规制的基本行动框架。
随着规制思维和策略的改变,有两种补充或者替代传统“命令—控制型”规制的新方式出现:元规制和自我规制。元规制是指外部规制者有意促使规制对象针对公共问题做出内部式的、自我规制性质的回应,而不包括外部规制者无意而为。自我规制是指规制对象对自我施加命令和结果的规制,规制对象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代表规制对象的行业协会[7]165-166。就两者的关系而言,两者是具有内在联系的规制方式。“元规制意指对自我规制的观察和调控”[6]6,既体现了不同规制体系之间的相互作用,又体现了规制对象和规制者的回应。在规制国向后规制国转变的过程中,元规制和自我规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规制资源的分散化,共享经济的自我规制必然成长,其作用也会慢慢增大。在这个过程中,元规制和自我规制逐渐形成了合作关系,为形成后规制国多中心、多主体的合作规制治理拓展了新的规制空间。
后规制国视域中的规制强调多中心、多元主体的规制治理,其中,规制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规制规范的多样性,规制规范不只是国家立法和次级立法这些核心规范,其他规制主体有各自的规制规范,并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作用;二是规制机制的多样性,除了政府科层组织的规制外,不同的规制主体有不同的规制控制举措,而且这些控制举措是相互合作的;三是控制者的多样性,除了政府组织外,其他不同层面的规制组织也是重要的规制主体[6]130-135。规制基础理论和规制策略的发展,为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这种思路注重多元规制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将规制治理和合作等概念应用于规制理论中,希望建构合作规制治理的理论。
合作规制治理理论的主要目的是释放共享经济体系多元子系统的自我规制能力、它们的合作规制能力、它们与元规制主体间合作规制的能力,从而引导、促进、保障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斯科特指出:“在理解现实,塑造行为的过程中,政府能力有着严重的局限性,也要认识到非政府主体的存在价值与活动潜力……这些主体共同构成‘混合规制体系’,其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互相观察甚至合作”“鉴于行为主体与工具的多元化,使用‘规制治理’一词或许更为恰当”[6]5-6。斯科特看到了政府作为单一规制主体能力的有限性,认识到了规制过程中的去“中心化”,建立“混合规制体系”的重要性,认识到了政府单一规制的缺陷。
在发展规制理论时,斯科特没有立足于合作的社会来理解规制治理的发展趋势,更没有去考察共享经济生态体系的特性,从而没有提出“合作规制治理”的概念。恰恰在于,形成于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共享经济,成长于合作的社会之中。在合作的社会,共享经济生态体系中的多元子系统拥有了相应的规制资源,具备了相应的规制能力;更具有自我规制的意识。可以看到,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共享经济之所以成功运行,是因为各子系统承担着自我规制功能,体现了很好的回应性、合作性。有研究者因此指出:共享经济中的交易是“完全平等、资源交易,不存在第三方影响力,也不存在买者与卖者的对立关系,他们是一种合作关系,是利益供应者”[10]8。在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还处于特殊的政府环境中,这一特殊的政府环境就是服务型政府。这样一来,政府规制和共享经济体系的多元主体间的自我规制,更能顺利形成新的关系:合作规制治理关系。
在我国,新旧经济业态平稳、有序发展,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问题,也是需要关注,更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奥格斯指出,法律倾向于提供“集中化”的制度性安排,而在市场经济模式中,规制的制定和实施既可以由公权力机构完成,也可以通过自我规制实现,并不只是指令性的、公益的和集中化的[13]3。这一观点提示我们,要进一步强调、彰显企业和社会的自我规制。所以,在全球化、信息化时代,要注重规制主体的多样性,要强调、彰显、扩大使用多元规制主体的规制空间,看重多元主体合作规制的重要性及其治理价值,进而建构共享经济的合作规制治理模式,进一步促进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