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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斯·韦伯论历史研究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2019-02-22曾金花

关键词:韦伯研究者对象

曾金花

(邵阳学院, 湖南 邵阳 422000)

马克斯·韦伯(1856—1920)的学术遗产虽然以理解或解释社会学而著称,但是任何阅读过韦伯著作的人都会为其中展现的详尽历史材料与分析惊叹不已,因此,也可以说韦伯的研究是“历史解释”的典范或模式之一。事实上,韦伯在其方法论文章中多次论述了他对历史研究的看法,这些看法或观点既是他的理解或解释方法的理论基础,也是其社会学方法的正当性源泉。只不过如罗斯(Roth)所认为的,韦伯的方法论文章“要么是针对其他学者的著作而发,要么是从广义上讨论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程序(procedures),而并不考虑研究者自身的方法论知识”[1]123-124。也就是说,韦伯对历史研究的看法是他那个时代学术争论的产物,并非表现为一个系统精密的方法论体系,而是处于一种零散分布的状态。比较集中体现韦伯历史研究认识的文章主要有《罗雪尔与克尼斯》、《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Die“Objektivitaet”sozialwissenschaftwissenlicherundsozialpolitischerErkenntnis)(1904)、《文化科学逻辑领域内的批判性研究》(KritischeStudienaufdemGebietderkulturwissenschaftlichenLogik)(1906)等,这些文章在韦伯去世后汇编入《社会科学方法论文集》(GesammelteAufsätzezurWissenschaftslehre)。鉴于以往为数不多的研究主要是从方法和哲学入手来分析韦伯的历史观,或者是将其与马克思的历史观进行比较,[2-5]真正立足并综合韦伯的各篇方法论原著来分析归纳的研究并不多见。因此,本文将综合《社会科学方法论文集》中的论述,从历史研究的主观性与客观性这一角度来展示韦伯的历史观,即历史研究的主观性表现为何,历史研究的客观性又如何体现或得以确证,假设、抽象、概念、规则如何作为工具在历史研究中进行合理运用,历史研究与自然科学有何区别和联系,以此丰富对“历史解释”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的探索。

一、历史研究的主观性

在韦伯这里,历史研究的主观性主要表现在历史研究的对象选择受价值观或历史兴趣的制约。总体来讲,韦伯认为,历史学在于“对个体的、文化上重要的行为、机构(Gebilde)和人物作因果分析与归纳”[6]559。历史研究的目的在于认识事物的特殊性及其意义,而非建立“一个事实能从其中‘推演’出来的原理体系”。[6]172但面对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不同的研究者兴趣取向和关注点定有不同,甚至面对同一个历史事实,个人所关注的侧重点也迥然有异,历史学家不能也不可能对历史进行原样的临摹或复述,更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历史资料,而只能是选择其中某个“问题”或“问题”的某个方面为出发点进行解释与分析。因此,在韦伯看来,所有关于文化事实的认识就如同它的产生一样,始终都是在某种特殊的独特观点下的理解,“不依赖于特定的和‘片面的’(einseitig)观点对文化生活或‘社会现象’作绝对‘客观的’科学分析是不存在的”[6]170。人的价值观决定了“选择材料的原则和关于个别事实有意义的认识”。[6]182“我们受那些价值观念制约的兴趣只使每次观察到的个别事实的很小一部分具有色彩”。[6]175也即,某个经验事实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它表明了那些由于与价值观念的联结而对我们变得重要的关联”[6]175。这也就是韦伯所说的“价值关联”(Wertbeziehung)[6]124。具体而言,在韦伯看来,历史研究对象受价值观或历史兴趣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价值观或历史兴趣会影响历史事实或历史素材的逻辑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韦伯认为,每一个历史事实或历史素材具有三种可能的逻辑地位和作用。第一种是作为历史对象。即它的某个或某些成分是研究者价值关联的着眼点,包含着兴趣所指的独特性,是因果解释的对象。第二种是作为历史原因。即它虽然不是历史对象,但它是对历史对象进行因果解释的直接组成成分或因素,是因果链条中的一个明确的环节。第三种是作为认识手段。即虽然它可能既不是作为历史对象,也不是作为直接的历史原因要素,但它对揭示列入因果系列之中的原因有帮助。[6]259-263韦伯认为这种作为“认识基础”或认识手段的事实或素材其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不同方面:(一)作为研究对象的某个特征的探索手段。即它反映了研究对象的某个特征,而这一特征属于因果关系系列。在此,作为“认识基础”的事实本身不是因果要素,它是为挖掘和说明因果要素服务的;(二)作为某种“类型”特征的探索手段。在此,作为“认识基础”的事实是这个“类型”特征的“范例”。这种类型特征在一定的观点或视角下可以成为真实的因果要素;(三)作为类概念之特征的探索手段。在此,作为“认识基础”的事实是一般化的共同特征的“范例”,为构建类概念服务;(四)作为符合某种观点的“理想类型”(Ideatypus)例子。[6]243-252也就是说,同一个历史事实或历史素材,它既有可能成为历史对象,也有可能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要素,还有可能是个体特征、类型特征或共同特征的反映而与某种因果解释相关联,甚至有可能是出于某种观点的“理想类型”而成为因果解释的工具。可见,同一个历史事实或素材在不同的兴趣指向下可以具有不同的认识地位和作用。

韦伯尤其指出,历史事实或历史素材作为“认识基础”或认识手段的逻辑地位和作用往往是传统历史学家所忽略或不解的。在历史学的逻辑中,“个别事实”有时是作为一种认识环节插入具体的历史联系中。从表面上看,这个“个别事实”处在因果联系中,是真实的原因,但事实上,它只是认识的手段。如果把这种作为认识手段的“个别事实”当作认识的对象来看待,或者说当作具体的因果关系要素,那么,历史在人看来就是对事实的描写或对事实的简单复述,进而人们便认为历史是一门关于事实的科学。[6]249因此,韦伯指出,如果谁对产生历史作用的事实和作为认识手段对历史学家具有重要性的事实二者不加区分,或者说将作为因果系列的直接组成因素和作为认识有关历史事实的工具这两种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混为一谈,那他就不会真正理解历史的逻辑本质。[6]249-250也正因为如此,韦伯认为,“如果谁在编撰一部‘古代史’时,认为它只应包含对我们今天的文化现象有因果影响的那些事实……那他完全是在自欺欺人”[6]260。

第二,价值观或历史兴趣会影响对历史对象独特性面相的选择。在韦伯看来,一个历史对象的个别特征往往是多方面的,但往往又是它区别于他者的独特性,决定着历史学家的选择。历史学家通过这种独特性的认识试图掌握和理解其所属文化的特征,进而理解其如何对历史产生影响以及产生何种影响。但是,在韦伯看来,具有这种意义或价值的事物独特性不可能通过排除借助规律得以确立的共同特征来获得,因为,即使消除了共同特征的无限性,还有组成部分更进一步的无限性,即共同性实际上无法穷尽进而完全排除。[6]235因此,韦伯认为,“历史学要从因果上理解一个特殊‘事件’的具体事实,并不意味着要毫无删减地对其所有个别特征进行‘复制’和做出因果上的解释,这不仅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在原则上也是毫无意义的任务。相反,历史学仅仅取决于相关事件的某些‘成分’(Bestandteil)和‘方面’(Seit)的因果解释,这些‘成分’和‘方面’从某些特定的观点来看具有‘普遍意义’,因而也是历史兴趣之所在”[6]272。也就是说,是研究者所持的价值观或历史兴趣赋予了历史对象的某些“成分”或某些“方面”值得研究的意义。相应地,不同的价值观或历史兴趣也会有不同的“成分”或“方面”的选择。所以,在韦伯看来,是研究者受价值指导的兴趣而不是现代文化与古代文化之间的客观因果关系决定着古代文化史的文化价值的范围。[6]260由此可见,价值观或历史兴趣的多元化也可以促进历史研究的题材与资料来源的拓展。

第三,价值观或历史兴趣会影响对历史对象独特性的价值或意义的解释,即历史个体的构成。在韦伯看来,对历史对象独特性的价值或意义解释也即他所谓的“价值解释”,是一种让解释者和他人以一种具体、个别进而明确的形式也即“历史个体”的形式理解历史对象独特性的方式,也是对这种独特性进行因果解释的路标。这种价值解释所依据的事实既不是历史因果系列的组成成分,也不是揭示历史因果系列组成成分的认识手段,但是它包含了解释者感兴趣的和欲对其进行因果解释的历史对象的独特性。同时,这种价值解释也不包含研究者对这一事实的好恶态度,而是在于对事实所含的历史对象独特性在理智上的、心理上的或精神上的内涵进行说明。[6]241这个事实对研究者的价值在于它为研究者提供了解释历史对象独特性的切入点,而这种解释对研究者的价值在于它拓展了解释者的内在生活和精神视野,使他能够理解和领略不同生活样式的可能性,并以不同的方式在知识上、审美上和伦理上提升自己。[6]241也就是说,这种价值解释是以理念的或概念的、抽象的形式而不是以判断好坏的形式呈现对历史对象独特性的理解,同时这个解释的过程也是排除其他可能的种种解释而逐渐与研究者的价值观或历史兴趣相关联的过程。它既为后面因果解释的展开指明了方向,也为其提供了联结纽带。[6]245由此可见,价值观或历史兴趣不仅影响到历史对象独特性的理解及由此而来的历史个体构建,还影响到历史因果解释的方向。因此,从这一点上,韦伯认为历史具有了“艺术”(kuenstlerisch)的性质和“主观化”的特征。[6]243

二、历史研究的客观性

在韦伯这里,历史研究的客观性主要表现在历史研究中因果解释的客观有效性。虽然韦伯承认历史对象、历史个体的界定是主观的,但他并不认为对既定的历史对象、历史个体的因果解释也是主观的。[6]263当然,韦伯也不认同用“规律”来衡量因果解释的客观性。在他看来,正因为历史研究中因果解释的对象只是价值观约束下的现象的一小部分,因此对它的因果解释就不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问题,而是一个具体的因果联系问题,一个归源问题。[6]178规律越普遍,对于具体现象的因果归源的作用就越小。即使是在以规律作为其客观标准的自然科学中,在具体的、个别的自然科学研究案例中,规律的作用和理论存在方式因具体条件等方面的误差实际上也是存在着偏离的,因此一个具体对象的因果归源问题就更加不能用必然性的判断来作结论。[6]228所以韦伯认为,“在科学工作的理想目的应是把经验的东西简化为‘规律’这种意义上,‘客观’地对待文化事件是毫无意义的”[6]180。

韦伯认为,虽然主导的观点对于研究者所运用的概念结构的构成具有决定性作用,但他在具体运用这些概念时并不能主观地随意发挥,而要受到思维规则的约束。[6]184这种思维规则在历史因果研究中就表现为韦伯所谓的“客观可能性”范畴的运用,它反映了历史因果研究在逻辑抽象思维上的三个步骤:

第一步,以“规律”的形式形成包含“适当的”因果联系的假设性理论。所谓“适当的”(adaequate)因果联系是指在某一具体历史对象的因果解释中,根据经验事实和一般认识,如果其中某个原因要素的存在与作用只对应这一具体历史对象的结果,而没有其他种情况的可能,那么,这个原因要素与这一具体的历史对象之间就存在着韦伯所谓的“适当的”因果联系,而那些与这一“适当的”起因共同起作用的原因要素,因为它们的存在与作用还有其他可能的结果存在,所以在这一具体历史对象的因果解释中,相对于“适当的”起因而言,它们就是韦伯所谓的“偶然的”(zufaellig)原因。[6]286因此,要提炼出可能的“适当的”起因,研究者必须针对具体问题在头脑中设定几个可能的原因要素,然后将这些可能的原因独个孤立开来,并结合存在的和已知的经验事实、生活实践以及一般认识等对它们一一进行一般化或普遍化的验证或排除,最终形成具有规律形式的“适当的”因果联系的原理表述。所以韦伯指出,“通向历史判断的第一步就是一个抽象过程”[6]275,“凡在涉及到文化现象的因果解释之处,有关起因的规律知识不是研究的目的,而只是研究的手段”[6]178,“如果历史学家的因果认识是把具体的结果归源于具体的原因,那么,倘若不运用‘法则性’(nomologisch)知识也即因果关联的规律性知识,任何一个个别结果的有效归源从总体上讲是不可能的”[6]179。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韦伯试图铲除横亘在历史与理论之间的那座“突兀而起与不可跨越的险峰”。[6]187当然,假设理论的形成或者说“适当”起因推断的客观有效性受到研究者所掌握的经验事实和一般认识的可靠程度与广泛程度的影响,这也部分说明了韦伯对自己的东方宗教研究结论抱持谨慎与谦逊态度的原因。

在韦伯看来,历史因果解释的逻辑特征与法学尤其是刑法归责逻辑的趋近为“适当”因果联系的抽象过程提供了合理依据。刑事归责是判断人的行为产生了某种外在具体的和法定的刑事结果,并据此量刑。因此,它实际上是在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建立因果联系,故而韦伯认为它与历史因果问题具有同样的逻辑结构。因为司法问题与历史问题一样都是“以人为中心的”(anthropozentrisch),也都是在追问人行为的因果意义,或者说都是将具体的结果归源为具体的原因。[6]270因此,韦伯认为,虽然从理论上讲,决定一个事件的原因是无限的,但因为每一次所要解释的具体对象只是事实特定的一小部分,所以在历史归源时可以将许多事实及因素当作与因果关系不相干的成分而予以忽略或排除。由此,在具体的因果解释中,那些与所讨论的事件毫无关系的个别事实以及那些并非因果要素而使人不感兴趣的成分都是“无足轻重的”。[6]273“正如法官审判时所考虑的不是事件的全部细节过程,而是这一事件中与依照法规所概括的内容相关的基本成分”[6]272。因此,彼得罗·罗西(Pietro Rossi)认为,“不是历史科学(或研究)与社会科学之间的区别而是两者之间的联系构成了韦伯研究的明确前提”[7]31。

第二步,对初步确定的“适当的”起因从概念的特定立场出发,以发生学的方式进行历史分析,进一步明确现象与“适当的”起因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而确定假设理论的成立与否。就如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文中对新教伦理在西方资本主义兴起问题上的因果意义论证。

第三步,采用缺失法对“适当的”因果联系结论在客观有效性上给予进一步确证。即假设在共同起作用的诸因素中排除或修改某个或某些因素,事件的发展按照经验事实与规则是否可以获得相同的结果抑或某些其他的结果。[7]273在韦伯看来,如果按照已知的经验事实和规则以及一般认识,即使在排除或更改了某个因素的情况下,研究者感兴趣的事实成分依然存在或可以被预期,那么这个因素便不足以成为“适当的”起因。同理,如果排除“适当的”起因,事情的结果便会朝另一个方向发展,也就是说“适当的”起因对于所研究的特定现象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决定性影响,那么,这一事实从反面进一步说明了所假定的“适当的”起因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具有客观可能性。所以,韦伯认为,历史研究在因果追溯方面的有效性表现在,“它在遭到反驳的情况下,经得起那种利用客观可能性的范畴(die Kategorie der objektiven Moeglichkeit)将个别因果要素孤立化和一般化的检验,经得起因此而可能的归源式的综合检验”[6]279。

韦伯认为这种假设与抽象思维在历史因果研究中的运用反映了科学知识产生的一般心理过程。在韦伯看来,数学与自然科学的重大发现与发明都是首先在想象中以假设的形式出现,然后对照试验结果和检验结果来证实。只不过它这种验证以及由此而来的研究价值或意义的体现是以技术—实际(technisch-praktisch)[6]186的方式来呈现的。而历史的过程不能重复,也不能试验,因此,在韦伯看来,历史因果研究的验证和研究价值或意义的体现是以逻辑—形式(logisch-formal)[6]180的方式而呈现的。在没有现成的验证事实的情况下,每一种历史因果研究的结果在面对怀疑与否定时,就必须以一种逻辑结构来组织历史经验事实以证明其客观有效性。“如果在描述的形式上,历史学家把自己的历史因果判断的逻辑结果告诉读者而不是清楚地列举认识的根据,暗示读者推想过程而不是进行极为认真的‘推论’,那么他的描述一旦徒具艺术形式的外表而缺乏因果归源的骨骼时,大概不过是历史小说而已,绝非是科学的确证”[6]278-279。所以,韦伯认为,历史学家如若完全缺乏假设的天赋,那他最终只能是历史学的低级职员。也因此,韦伯认为,在历史因果研究中,什么可能会发生这样一个问题并非多余。它决定着无限丰富的因素中,究竟哪些因果意义应当归于这种个别的决定。在韦伯看来,科学需要假设,提出这样的假设问题也是使历史摆脱囿于事件和人物、超越编年史(Chronik)级别(Rang)的不二途径。[6]266在他看来,“只要它是科学,它也就需要如此处理”[6]267。

三、结语

综上所述,韦伯对历史研究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认识不仅反映出他在历史研究目的、历史研究对象和历史因果解释等方面的看法,也反映了他对历史与自然科学之间区别与联系的认识,同时也是其理解、理想类型和比较等研究方法的理论铺垫。可以看出,在对历史研究目的与研究对象的确定上,韦伯更趋近于历史主义的价值主观性与历史的多样化;在历史研究的因果解释方法上,他又更趋近于实证主义的假设抽象与思维程序。在韦伯这里,历史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并非主观与客观的决然对立,也不是价值与事实的严格对垒。而是在于历史研究的价值或意义与自然科学研究的价值或意义二者在存在模式上有区别,从而使得它们在客观性的表现形态上不同。自然科学研究以规律的形态通过实践的检验来表现其客观有效性,而历史研究是以“可能性判断”的形态通过历史知识的逻辑理性来体现其客观有效性。实践及其发展对历史研究尤其是历史因果解释研究来说不是检验客观性的标准,而是再次提出新问题和新观点以及发展另一个因果探究主题的前提。换句话说,科学知识没有统一的存在模式。韦伯着力想表明的是承认价值观的介入和历史研究的主观性并非承认历史失去了科学性,重要的是要弄清楚科学的历史知识应该或可以以什么样的形态出现或存在,或者说,哪些历史知识类型可以被认作是历史科学研究。

现今,“历史解释”已被明确规定为历史学科五大核心素养之一,要求“以史料为依据,以历史理解为基础,对历史事物进行理性分析和客观评价”[8]4,某种程度上也是历史研究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反映与要求。由此看来,韦伯对历史研究的认识与理解历史的方法对历史解释与历史研究的启发意义便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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