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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痕迹检验在刑事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2019-02-21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足迹痕迹

管 刚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公安科学技术系 安徽 合肥 230031)

在传统模式的刑事侦查流程中,侦查人员通常都会凭借口供来提供必需的断案依据,而录取口供主要集中于审前羁押。但是实质上,上述侦查模式很可能忽视了现场勘查,过于关注了口供的获取。近些年以来,与刑事侦查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及其有关法规都获得了突显的改进,在此前提下侧重于保障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来讲,其自身具备应有的各项人身权利,因而在根源上转变了过于关注录取口供的倾向。从警方的视角来看,如果忽视了提取某些现场犯罪证据,那么针对整个案件原有的面貌将会很难完全进行还原。为此,刑事侦查有必要更多关注痕迹检验,运用多种多样的途径与手段来检验现场保留下来的关键犯罪痕迹。

1.刑事侦查涉及到的痕迹检验技术

痕迹检验技术在本质上应当属于关键性的刑侦手段,只有在全面剖析现场遗留下来的各种犯罪痕迹基础上,侦查机构才能够据此推断得出相应的犯罪原貌,对于特定时间段的真实犯罪现场予以全面还原。具体来讲,痕迹检验应当包含如下的典型检验技术:

1.1 检验犯罪工具痕迹

犯罪人如果要从事特定类型的犯罪,那么其通常都要凭借特定工具才可以实现作案。因此在开展痕迹检验时,应当将关注点全面转向工具痕迹的判断与检验。与其他类型的作案痕迹相比,犯罪工具更容易留下特定的现场痕迹。但是与此同时,刑侦人员如果要精确检测现有的工具痕迹,那么通常都会面对较大的检验难度。相比而言,犯罪人借助特定工具留下的现场痕迹具备立体性,刑侦人员可以凭借测量仪器来测查其宽度与高度等。对于侦破整个案件而言,工具痕迹都应当占据很关键的地位,对此应当格外关注全过程的提取与检验。

1.2 检验犯罪人指纹

检验犯罪人遗留在特定现场的指纹,其指的是提取现场特定位置上的指纹,然后通过对比现有的数据库指纹,进而推断得出其是否表现为一致性。具体在现有的侦查流程中的,刑侦人员通常来讲都会提取特定空间范围内的遗留指纹痕迹,在此前提下将其带回侦查部门并且对比现有的指纹数据。

通过运用指纹检验的手段,应当能够给出与案情有关的线索。这是因为,指纹本身具备专属性的特征,如果能够获取并且提供现场指纹,那么将会据此推断出整个案件侦查应有的大体方向。因此可见,提取犯罪人指纹的痕迹检验措施具备较高层次的适用性价值,提取指纹的价值就在于其具备独特性与稳定性。

1.3 检验嫌疑人足迹

对于现场足迹进行全面检测,其指的是警方提取现场现有的足迹,然后借助专门性的检验手段来推测嫌疑人在此地留下的特殊足迹。从目前来看,足迹检验在整个痕迹检验的操作中占据较高比例。刑侦人员在获得足迹的前提下,据此就可以推断得出嫌疑人自身具备的身高、职业以及身体特征等要素。因此可见,足迹检验本身具备显著的指向性特征,其有助于迅速侦破某些难度较大的刑事案件。

侦查人员如果遇到某些特殊的现场状况,则有必要动用警犬来实现足迹的查找。警犬具备敏锐的嗅觉,其能够嗅闻嫌疑人在此留下的气息,然后协助侦查人员迅速找到与之有关的犯罪印记。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来讲,其表现出来的足迹特征也带有差异性。例如:某些嫌疑人留下了较深的足迹,则可以证实其具备较高的身高;某些嫌疑人具有深浅各异的两脚足迹,则据此能够证实其具有行走不便等特征。警方如果能够断定足迹的差异性,那么将会据此迅速查找到足以证明某些罪行的有力证据,因而节省了侦查过程消耗的资源。

2.探析现存问题

进入新时期后,与痕迹检验有关的刑侦手段已经获得了突显的转型与改进,其中含有多种多样的信息化刑侦手段。因此从整体视角来看,痕迹检验技术正在呈现全方位的提升趋势。然而不应忽视,痕迹检验在目前阶段尚未真正实现完善,其仍然表现为如下问题:

2.1 忽视开展综合性的侦查

对于侦查的全过程来讲,痕迹检验都应当受到较多的关注。这是因为,侦查部门唯有获得了精确性较高的犯罪现场痕迹,才能据此断定整个案情的真实状况。然而实质上,当前较多侦查人员倾向于完全凭借检验现场痕迹的方式来推断案情,对于综合侦查持有忽视的态度[7]。从整个侦查流程来看,痕迹检验应当被纳入其中的关键部分,但是其并非构成了全部的刑侦流程。因此可见,刑侦人员在获取与之有关的现场痕迹基础上,还需着手施行其他各种类型的侦查流程,而非单纯停留于检测并且搜集现场痕迹。

截至目前,仍有较多刑侦人员尚未真正关注综合性的刑侦措施,因而完全依赖于获取现场痕迹。受到上述形式化状况的影响,某些侦查人员将会表现为日益退化的侦查能力,无法将自身的关注点全面转向综合侦查。与此同时,单纯凭借痕迹检验得出的侦查结论也很可能表现为片面性。

2.2 刑侦人员承受较大的压力

有关部门在尚未修订刑法以前,警方录取嫌疑人口供的时间点可以提前至审前羁押。通过运用多样化的手段来录取口供,警方将会因此而获得必要的侦查凭证。因此在传统模式下,多数刑侦人员都是倾向于忽视侦查,同时侧重于搜集口供。然而面对刑诉法修正的新形势,刑侦人员不再能够单纯凭借口供来推测刑侦结论,而是需要亲自前往现场以便于搜集必要的罪证。受到法律修订带来的显著影响,刑侦人员本身将会承受相对较大的压力。这是因为,刑侦人员如果不慎进行现场取证,那么将会给出偏差性的刑侦结论。

3.改进痕迹检验技术的举措

3.1 健全现有的刑侦相关立法

近些年来,各地刑侦工作仍倾向于现场开展痕迹检验,但却忽视了根本性的刑侦基础理论。与此同时,痕迹检验涉及到的有关法规也欠缺必要的健全性。受到当前状态的影响,某些刑侦人员倾向于随便去断定结论,同时也很难紧密结合痕迹检验与综合性的刑侦操作。

为了转变现状,立法机构仍需着眼于健全现阶段的各项刑侦规定,尤其是涉及到痕迹检验而言。立法机构只有在健全现行法规的前提下,才能为当前的刑事侦查以及痕迹检验提供必需的操作根据,而不至于表现为随意性或者盲目性。除此以外,痕迹检验还会涉及到某些真实的操作难点,立法机构针对上述的刑侦难点也要予以更多重视。

3.2 提升刑侦人员自身具备的实践素养

痕迹检验本身包含了复杂性较强的检验操作流程,其中也包含了与之有关的各项检验标准。因此作为刑侦人员而言,应当致力于提升自身现有的综合性实践素养,针对信息化的新型痕迹检验措施予以全面引进。同时,有关部门还需投入更大比例的资金用来扶持开展痕迹检验,对于现阶段的研发力度予以全面强化。刑侦部门应当在根本上创建综合素养更高的专业刑侦队伍,密切关注实时性的沟通与交流,在此前提下致力于健全痕迹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

此外,侦查机构也要为刑侦人员提供必需的刑侦专业培训。通过运用日常培训的举措,可以全面提升其自身现有的专业素养,确保其能够紧密结合分析推断、提取犯罪痕迹以及其他侦查流程[11]。在全面吸纳信息化技术的同时,确保将其全面适用于当前的现场痕迹检验。同时刑侦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以此提升基层人员的刑侦专业素养。

3.3 引进信息化手段

在目前看来,与痕迹检验相关的检验操作流程正在融入更多的信息化手段,其在根本上有益于提升痕迹检验可以达到的精确度。在网络化手段的辅助下,针对痕迹检验就能够将其纳入整个刑侦操作的流程中,确保刑侦人员能够凭借自动识别系统来辨认多种多样的现场犯罪痕迹。

因此可见,信息化手段在客观上有益于给出易于辨别的痕迹检验信息以及检验结论。在审判流程中,侦查机构如果可以给出与罪行相应的痕迹检验报告,那么将会增强案件推断的精确性,痕迹检验结论本身就构成了证明度较强的刑诉证据。在现阶段的刑事侦查中,对于信息化手段还需全面予以引进,确保其能够真正服务于痕迹检验精确度的提升。

3.4 密切结合定性检验以及定量检验

痕迹检验应当能够紧密结合定量检测以及定性分析,确保全面运用定量手段与定性手段来增强检验的精确度。在传统检测流程中,检测人员通常来讲都会侧重于关注定性判断,但却忽视了与之相应的定量分析。但是相比而言,定量分析本身具备更加突显的痕迹检验优势,其有助于迅速还原某些微观性的检验结论,而与之相应的微观痕迹检测仪器也在迅速实现更新。

例如:无损检测本身具备定量痕迹检验的特征,其适用于刑事侦查具备突显的技术优势。通常在刑事侦查时,受到多种多样要素的干扰,侦查人员很有可能无意中损坏了某些关键性的痕迹材料。因此可见,痕迹检验与无损检测的密切结合在客观上有助于消除较大的检测误差,其在现阶段的痕迹检验领域有待加以全面推广。

4.结束语

从目前现状来看,刑诉法与刑法正在逐步获得健全,其更加侧重于保障核心性的刑诉权利。因此可见,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即便在面对嫌疑人与犯罪人时,对其自身应有的最根本人权也必须加以保障。通过运用痕迹检验的途径与措施,应当能够提取与案情密切相关的典型犯罪证据,进而给出了精确度较高的侦查结论。截至目前,刑事侦查运用的痕迹检验措施正在逐步获得健全,其中也涉及到较多信息化手段与环节。因此在未来的刑侦实践中,作为刑侦负责人员还需致力于归纳痕迹检验的宝贵经验,因地制宜开展全方位的痕迹检验与犯罪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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