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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动力与障碍
——基于成都市的调查

2019-02-21方纲林伯海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成都少数民族

方纲,林伯海

(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四川成都 611756)

一、问题提出

伴随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交往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大量生活在传统聚居区的西部、北部少数民族人口开始向东部、南部和内地城市流动。一些城市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已远远超过世居的少数民族户籍人口。少数民族人口跨区域流动日渐普遍化和规模化、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日渐广泛和频繁成为城市发展面临的新常态。

由于存在着语言、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进入城市后面临着跨城乡流动与跨民族交往的双重挑战与考验,其社会融合难度较汉族流动人口更大。其中部分人员由于居住条件较差、就业不太稳定、收入较低下,逐渐成为城市中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1](P40)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成为城市的一项长期性和全局性工作。相比于汉族流动人口,哪些因素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动力与障碍?在特定城市的特定民族中,社会融合的动力和障碍有没有差异性?

二、相关研究及研究对象

(一)相关研究

就概念界定而言,与社会融合相类似的表述有“城市适应”“城市融合”“城市融入”“市民化”等。从这些概念中可发现社会融合的一些共性特征:一是强调社会融合相对于个体来说是一个持续的动态发展过程;二是社会融合是一个多维度的、内涵极其丰富的概念;三是社会融合具有宏观、中观和微观多层面的融合。考虑到概念的不同内涵,研究者针对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必须给出自己著述的准确定义。本文中“社会融合”,内涵上是指在城市社会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在经济、文化、社会、心理等方面差异的消减;外延上表现为其在城市社会经济上的立足、社区生活上的参与、文化上的适应、心理上的归属以及身份上的认同,既包括平等享有就业、教育、养老、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上的客观融合,也包括受横纵向社会比较、社会期望等因素影响的主观融合。

就影响社会融合的一般性因素而言,学界认为通常包括个体性因素和结构性因素。前者包含移民的肤色、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态、工作技能、迁移时间、迁入地语言掌握程度、出生地、宗教信仰等。后者包括移民无法左右的宏观制度或政策,以及迁入地社会居民对移民的态度等。教育或人力资本是影响移民社会融合的重要因素:教育提高移民的认知水平和学习能力,使其自愿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提高移民的生产效率,从而最终影响移民的薪资水平[2];对于非正规就业的移民来说,技能培训次数在工资提升的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3]。移民所拥有的关系网络对其社会融合也具有重要作用:先赋的同质性网络作为“紧密性社会资本”在迁入的开始阶段为新移民提供宝贵的社会支持和资源;后致的异质性网络作为“链合性社会资本”可为移民提供劳动力市场的非冗余信息并成为应对本地居民歧视的一种策略[4](P124-125)。

就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而言,有学者认为,少数民族与城市“他者”进行民族交流时存在资源匮乏或不足问题,易形成不平等的、被动的、非自主的交流状态[5]。也有学者把少数民族融入城市的障碍概括为:经济融入困难、社会融入困难、城市认同困难、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困难、公共文化生活困难、少数民族事务管理与引导困难等方面[6]。基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遭遇若干自我排斥与他者排斥的主客观因素,多数研究认为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路径在于消除他们遭遇的社会排斥,并由此提出健全有关城市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调整完善社会政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政策建议[7][8][9][10]。

(二)研究对象

本文调查的区域为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市毗邻全国第二大藏族聚居区、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和全国唯一的羌族聚居区,是典型的少数民族散居城市,是西部民族地区重要的文化、商贸和人员集散中心。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主要来自省内甘孜、阿坝、凉山三州以及西藏、新疆、甘肃、青海等地。成都市近年来积极开展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初步总结了一些开展城市社区民族工作、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基层社区民族工作经验总结是本文的资料来源之一。

本文以成都市域范围内38名少数民族进城务工或经商人员为对象,采用深度访谈为主,参与观察为辅的资料搜集方式。访谈内容涉及个人学习和流动经历、工作经历和家庭收支情况、住房情况、在成都的人际交往及社会活动、家乡文化的保持、城市归属和身份认同、未来的打算、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等8个方面。访谈对象男17人,女21人;30岁及以下的3人,31-40岁的13人,41-50岁的15人,51岁及以上的7人;来自阿坝州的24人,凉山州的7人,甘孜州的3人,其他省市县的4人;藏族25人,彝族7人,其他民族6人;体制内职业10人,体制外职业28人。

本文针对特定城市(成都)中的主要少数民族(藏族和彝族),既涉及他们在社会融合中面临的共性障碍,同时也论及他们在社会融合中的城市差异和民族差异;既涉及他们在社会融合中的结构性和个体性障碍因素,也论及他们在社会融合中的结构性和个体性动力因素。

三、研究发现

(一)个体有利性因素: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1、对优质教育资源、医疗资源、就业机会等方面的不懈追求

“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期盼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11](P4)城市经济发展对劳动力需求的拉力以及藏区、彝区较为脆弱、恶劣的生态条件对经济发展限制的推力,成为甘孜、阿坝、凉山三个自治州少数民族外出成都以及其他城市务工或经商的强大动力。调查发现,在中心城市买房置业是流行在阿坝藏族同胞中追求更美好生活的“标准配置”,将孩子送到城市地区享受更优质的教育资源成为不管是经济宽裕还是拮据家庭的当仁不让之举。反之,则是无能或混得“孬”的表现。“我老家在黑水县色尔古乡,在我念书时,学校条件差但孩子多,显得特别热闹。现在校舍建得漂亮,甚至有塑胶跑道,但师生加起来也才50-60人,没什么人气。留下的教师无心恋教,孩子也无心恋读。稍有条件的家长都把孩子送到县城读书或随父母到成都读书。”(个案RJH)另一方面,医疗设备和技术更先进、医院诊疗水平更值得信任和托付、看病更方便,也成为少数民族人口流向城市的重要原因。“老家黑水县那边偶尔去旅游还是可以,但交通不便,冬天冷也不适合老年人居住,2003年我们老两口将一辈子积蓄凑一起在成都郊县按揭了一套房子,图的就是这里天气温和,居住条件舒适,对于老年人关键看病方便”(个案KLJ)。

2、民族特色的才艺表演、服装加工等提供了一定的就业空间

调查发现,依托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才艺表演、饮食加工等先天优势,不少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城市寻求到用武之地。如历史悠久的藏民族蕴藏着丰富多彩的民间音乐和优美动人的民间舞蹈。成立于2001年的“唐古拉风艺术团”,广泛吸纳藏区民族文艺人才,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优秀歌手实现歌唱梦想乃至走向全国歌坛提供了舞台。“1995年我在机缘巧合之下进入唐古拉风演艺公司工作。伴随并见证了公司的成长,如今我是公司的业务骨干,也是公司中一名负责前厅、外联和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员,我被公司需要,我也需要这份工作。这份工作让我体验到了从未有过的扬眉吐气和成就感”(个案LSDZ)。此外,藏族服饰在材料选用、色彩搭配、裁剪工艺、饰物添加上鲜明的特点也为一部分来自藏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了民族服饰定制、加工和销售的工作机会。“我是黑水县人,先后开过面馆、干洗店、招待所等,也做过中药材生意,但多年尝试后还是觉得开藏族服装店最靠谱。在成都开民族服饰店有很多长处:原材料成本比在州里便宜;市场可以辐射到青海、西藏、云南、甘孜等全国藏区;在成都聘请技术工人也比藏区容易。”(个案SB)

(二)个体不利性因素:个人特质的局限

1、缺乏立足城市的基本文化知识和必要的生产技能

调查发现,就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而言:第一,在进入大城市之前长期生活在较为封闭的自然环境,教育资源较为贫乏,教育观念较为落后,教育质量得不到有效提高,第一代或年纪较长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低下。第二,相对于汉族流动人口而言,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进城前大多从事农牧业生产,不太具备现代工业或服务业所需的娴熟职业技能,进城后也缺乏针对性的技能培训。第三,相对于汉族流动人口而言,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进城后面临民族语言与汉语的碰撞,并屡屡导致与本地居民沟通上的障碍,甚至成为本地居民偏见和歧视的重要原因。第四,相对于汉族流动人口而言,少数民族普遍缺乏法律基础知识以及学法、知法、用法的法律素养,在发生人际冲突时更倾向于诉诸暴力,在正当权益得不到伸张时动辄诉诸群体性行动。第五,与多数汉族流动人口一样,他们也缺乏心理障碍的自觉调适能力和制度化的调适渠道。部分因为宏观制度设计对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部分因为发生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个体特质上单项或诸项不利因素的叠加,这使得他们大多分布在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和非国有部门中,在不具有正式雇佣关系、就业性质和效果处于低层次和边缘地位的劳动岗位上就业。比如沿街兜售土特产或工艺品、开办民族特色小餐馆等等。旨在促进四川省藏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社会长治久安、民生全面改善的“9+3免费职业教育”计划,对于无望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藏族青少年来说,3年或更长时间的职业教育是对其职业能力的大提升,极大增强了少数民族个体适应竞争激烈就业市场的视野和本领,一定程度实现了“一人成才就业,全家脱贫奔小康”的目标。“我来自甘孜州丹巴县,2008年有幸作为招考学生(共60名),就读于内江铁路机械学校。由于较早接触并适应内地语言、饮食习惯和生活方式,也由于个人自始至终的勤奋,我获得了读铁路机车专业的机会,也正因为此,我成为成都地铁有限公司2号线的一名司机。今天我所拥有的一切都始于‘9+3藏区免费职业教育计划’。”(个案XF)XF的个人经历诠释了学校教育以及直接面向岗位的职业技能培训对于个体社会融合的重要意义。

2、抱团取暖的关系网络妨碍了人际交往空间的扩大

调查发现,受分割严重的劳动力市场的限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难以进入薪酬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升迁机会多等为特征的一级劳动力市场,但只要对薪资的期望值不高,他们实现非正式就业总体上是比较容易的。这是因为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的门槛和条件非常低,无论是技术、资金还是经营关系的成本都不需要太多的准备;更重要的是,民族、地域再加上宗教等因素凝聚起来的共同体意识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建立起似乎比汉族更为牢靠的同质关系网络,为加入其中的群体成员提供就业上的引荐、经济上的接济、权益上的维护、精神上的慰藉等社会支持,成为他们融入本地社会的坚强后盾。这一关系网络在为本民族、本地域、本宗教信仰、本家族成员提供积极的社会支持功能的同时,也使得他们交往对象单一,交往范围狭窄,妨碍和削弱了与本地居民之间异质性关系网络的建立和交往空间的扩大。对于他们而言,家族和同乡网络是不可多得的可资倚重的力量和资源,在面临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本能反应不是寻求法律等正式渠道的利益伸张,而是习惯性地寻求家族和同乡网络人多势众的聚众维权甚至暴力相向,聚众和抱团被视为弱者权益维护的最有力武器。对于本地居民或某些执法人员而言,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不管其主张的权益是否合理合法,动辄以“民族身份”对政府抱团施压甚至滋事,陷入了“拳头比法律更能解决问题”“爱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维权逻辑。对利益诉求的表达与维护方式的差异,无疑加深了本地居民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之间的隔阂与疏离,导致了前者对后者从思想到行动上的厌恶与防范,并最终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推入“关系网络狭窄——抱团取暖——厌恶与防范——关系网络单一”的恶性循环。“我来自凉山越西县,彝族,来成都打工是因为老乡的介绍。我负责工地上的砖头搬运,板房和工地就是我活动的全部空间。没有时间到市里面去逛,也没有机会接触本地居民,对成都比较陌生,工友都是我熟悉的老乡。对于我来说在哪个城市打工都差不多,只要每天能保证100多块工钱(个案APKDZ)。

(三)结构性有利因素:抽象性包容

1、对外来多元异质文化的包容为流动人口栖身城市提供了良好生态

历史各个时期的大批外来人口迁入塑造了成都开放、包容的地方文化。成都北边是干燥寒冷的陕甘地区,南边是温暖湿润的云贵地区,西边是以游牧为主的青藏高原,东边是以农耕为主的江汉平原。这种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成都平原成为东西南北各种文化交融的地区。“湖广填四川”掀起了成都历史上的第一次外来人口迁入潮,给成都平原带来了不同地域的生产技术和生活方式。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或战区的政府机关以及大批军队、工厂企业、学校、文化团体和部分居民纷纷向西南等地大规模迁移,不仅带来了大量的资金、较先进的技术,也带来了大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20世纪60年代的“三线建设”期间,一大批重要的工矿企业和科研单位入驻成都。历史上和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几次大外来人口迁入及其带来的文化使成都人和成都文化具备了开放、包容的特点。袁庭栋因此认为,“巴蜀文化发展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巴蜀地区的各族先民以不屈不挠的精神与封闭型的地理条件进行顽强斗争并取得胜利的历史,可以视为巴蜀本地的先民以开放的姿态不断迎接与融合外来人群与外来文化并取得成就的历史”[12](P40)。与气候温润、山川秀美、物产丰富、适宜人居的自然环境相适应,且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受道家思想和外来人群文化的深刻影响,成都形成了一个以“闲适、和谐、包容”为特色的浓郁地方文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居甘孜、阿坝、凉山等地的少数民族明显加快了向成都以及其他中心城市流动的步伐。可以说,对外来多元异质文化的无排他性包容是这一城市特质,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栖身成都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2、成都圈层发展的结构性特点为流动人口迁居城市容留巨大空间

成都地处四川盆地的成都平原地区,在几千年的城市发展史中由于极少遇到空间的障碍,平原地形地貌使得城市在向外任何方向扩展中的区位成本均等距离化,从而使得城市空间扩展和社会经济活动的空间运行呈现出典型的“同心圆结构”特征——城市空间的拓展由城中心向周边地域呈圈层状态逐次推进,社会经济活动也由城中心由近及远向外梯度转移,形成由城市建成区、城市边缘区、周边城镇组团、中远郊区构成的市域圈层空间结构。与这一圈层结构特点相适应,成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也具有明显的圈层结构特点,形成了以城市建成区为主体的城市化地区,以城市边缘区及周边城镇组团为主体的半城市化地区,以及以中远郊区为主体的农村地区。其中城市化地区的不同地域尽管发展水平还有差异,但其居民总体上是与工业化甚至后工业化相伴随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半城市化是指一种介于乡村与城市之间非成熟的城市化形态,其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一定程度上还带有农业社会的痕迹;至于周边的中远郊区,整体上其居民生产和生活方式还带有相当浓郁的农业社会特征。成都这一圈层结构发展特点为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流动人口迁居城市容留了巨大的空间。于是在房价较为低端的城郊买房或租房,到市中心或天府新区工作,成为流动人口在大成都市域范围内每日“钟摆式”或“潮汐式”流动的常态。

3、以户籍制度为主体的制度改革为少数民族流动和融入提供了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以户籍制度为主体的刚性制度限制的逐步松绑,为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农牧民的职业流动提供了前置条件。同时,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彻底改变了农民工在经济上受到城市接纳而在基本公共服务上受到城市排斥的局面,为农民工创造市民化的条件,则成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及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改革的宗旨所在。进入新世纪以来,作为西部中心城市的成都先后进行了数次较大规模的户籍调整。2003年,成都取消入户指标限制,以条件准入制代替“入城指标”;2004年,成都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2007年,成都获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户籍改革注入先行先试的角色动力;2010年,成都出台《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拟实现统一户籍背景下的居民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2017年,成都发布《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意味着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内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制度上拥有了保障其市民化的职业教育、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调查还发现,考虑到附加在少数民族的非农户口上有着不少与农民身份相关的权益、与民族成分相关的优惠政策,户口究竟安放在原籍还是务工城市,变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衡各自优劣后的精心选择。

4、地方政府和社区为少数民族所做努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融合

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街道和社区,近年来成都积极开展了城市基层社区少数民族嵌入式工作实践。这些实践一定程度上弥合了本地居民与少数民族之间的隔阂,增强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所在社区及城市的归属和认同,最终促进了社会融合。调查发现,这些工作实践主要体现为4个方面:第一,宣传教育普及相互嵌入的团结思想。针对来自边远、高寒、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淡漠、公民意识不强等特点,相关社区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普及活动,从而引导少数民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增进其“五个认同”,提高其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以及作为现代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营造出各民族一家亲的社区氛围,奠定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嵌入式社区的思想基础。第二,机制建设构筑相互嵌入的组织基础。相关市区建立并完善了区-街道-社区三级民族工作纵向网络责任机制,创建并完善了社区少数民族联席会议机制,从而在市区层面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宗局综合协调、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区积极贯彻落实、全社会踊跃参与的城市民族工作格局,在社区层面形成少数民族群众有组织可依靠、有愿望可表达、有困难可求助、有冤屈可申诉的社区氛围。第三,民生服务满足相互嵌入的多样需求。相关社区注意掌握少数民族群众的实际困难,积极争取上级和辖区单位支持,千方百计提供包括就业、矛盾调解、文化娱乐等多样化民生服务需求,从而提高了少数民族群众共享改革红利、共享城市幸福生活的获得感,增进其对所在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第四,活动开展搭建相互嵌入的交往平台。相关社区充分利用端午、中秋、国庆、春节以及藏历年、羌历年、古尔邦节、火把节等节日,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努力活跃社区内各族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从而大大消弭了民族间的隔阂,拉近了民族间的距离,激发了少数民族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主人翁意识。

(四)结构性不利因素:具体性排斥

1、住房限购、积分入户、升学考试等政策限制了人口的流动

在住房限购方面:自2016年以来,成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进行了数次升级。2016年10月,成都市12区域开始住房限购;2017年4月,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2018年3月,“刚需优先”的摇号选房政策正式落地;2018年5月,限购对象从自然人调整为家庭,相关规定同时要求户籍迁入限购区域未满24个月的购房人应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方可在成都市新购买住房。以上层层升级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对于无成都户籍或无连续缴纳社保记录24个月以上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堵塞了其购买刚性需要住房的渠道。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政策规定时限前没有购买商品住房,如今购买商品住房又不具备政策门槛条件。在积分入户方面:2017年11月,成都人民政府推出《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文件,拟建立条件入户和积分入户双轨并行的入户政策体系。少数民族低端劳动力流动人员,既不属于相关优惠政策的条件入户,同时又不具备相应的居住证积分等积分入户条件,加入成都户籍依然是遥不可及的愿望。在升学考试方面:成都《关于做好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须出示与该区域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该区域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在成都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等材料后方可为其子女申请入学。但随着进城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一方面导致随迁子女教育资源配置问题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导致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尤其是高中阶段升学考试问题也日益突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要比本市户籍考生面临更加严苛的成绩条件,这对于本来学习基础就不具备特别优势的少数民族随迁子女更是堵塞了在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渠道。

2、就业、就宿、就读等领域内的偏见仍时有发生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原多聚居在较为落后、封闭、偏远的山区,经济发展整体落后,文化素质整体偏低,调查发现对包括藏族、彝族等在内的进城少数民族的偏见仍不时发生。偏见第一阶段可能来自于汉民族的群体优越感,对某个民族整体抱有法制观念淡漠、生活习惯糟糕、生产技能低下等认知偏见,缺乏包容和接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心理准备,在实际生活中排斥或隐性排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现象,从而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宿、消费、孩子就读、出行等方面造成诸多不便与困扰。第二阶段,作为上述偏见的结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多数在岗位上非正式就业,在劳动报酬和晋升机会上遭遇不公正待遇,在社会交往上出现封闭性的“内卷化”,从而在城市的整个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较低的不利位置。第三阶段,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这种社会不利位置不被解释为早期偏见的结果,而是充当少数民族天生劣势的证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赖账、酗酒、聚众滋事、入室盗窃的个别案例很不幸地不断作为新证据填充其中并被无限放大,于是发生新一轮的偏见。显然,嵌入于社会制度运行的公开的制度性偏见已不复存在也不允许存在,但弥漫在社会文化氛围中发生在工厂企业、酒店宾馆、商店卖场、学校医院等场所当中的汉民族群众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偏见,虽然不会造成他们天生的低级,但会造成其社会劣势,从而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推向社会边缘的地位,阻碍其社会融合。

四、结论与启示

基于在成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调查以及相关社区少数民族嵌入式工作实践的总结,结论是:第一,在进城少数民族社会融合的动力上,既有促进融合的结构性有利因素,也有加强融合的个体性有利因素。前者包括对外来多元异质文化的包容为流动人口栖身成都提供了良好的生态,成都圈层发展的结构性特点为流动人口栖身成都容留了巨大空间,以户籍制度为主体的刚性流动限制逐渐松绑为流动提供了极大的自由,地方政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所做的诸方面努力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社会融合;后者包括对优质教育资源、医疗资源、就业机会、交通出行等美好生活的不懈追求,民族特色的才艺、服饰、饮食等提供了一定的就业空间。第二,在进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障碍上,既有阻碍融合的结构性不利因素,也有迟滞融合的个体性不利因素。前者包括发生在就业、就宿、就读等领域内的隐性偏见仍客观存在,住房限购、积分入户、升学招录等现行政策也不同程度限制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成都扎根的机会。

基于上述研究发现,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一方面,现实社会的结构性因素成为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关键性因素和决定性力量,行动者在社会结构中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并非完全听天由命,也在一定时空中积极运用规则和资源,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各自寻求社会融合的路径,行动者在结构中具有很强的能动特征。因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向大城市的外出、转移乃至扎根城市,既不是单纯的制度安排的推动或阻碍,更不是简单地个人追求美好生活的理性选择的结果,而是流动主体与社会结构的二重化过程。

上述研究发现对于相关决策者、城市本地居民、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启示在于:发展人口流出地以旅游业为支柱的经济以就地吸纳非农劳动力就业,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用国家法律和所在城市管理规定以解决涉及民族因素矛盾和纠纷,创造民族之间交往交流交融的机会和渠道以促进少数民族社会融合,重视发挥民间组织和少数民族干部的作用以促进城市民族工作发展,摒弃少数民族自身弱势群体心态以提升人力资本增强应对市场技能等等措施,是促进包括成都市在内的进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必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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