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才需求与课程设置平衡机制的建立
2019-02-20王少青
王少青
(韶关学院 法学院, 广东 韶关512005)
法律人才培养必须规范,同时要能适应法律人才市场的社会需求。我国高校本科法律人才培养正在试图改变传统学术型法学教学的理念和模式,以便与社会需求相适应。面对市场的社会需求,法学院的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应当考虑到社会对专业法学人才的实际需求。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法学课程开设具有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但具有自己学科特色的不多。法学院的法学课程开设应当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分析,做到法学课程与法学专业的融合与衔接。一些高校法学院的法学教学在专业课程设置存在一些问题,他们忽视了法律人才需求的变化,未能根据这种变化来调整专业课程的设置, 也未能体现法律的职业性特征,这就会造成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困难,而社会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我国正处在法治建设的路上,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在一定时期还将处在变动不居的状况,为适应这种变化,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也应当加以调整,在课程的设置上我们需要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建立平衡机制。
一、法律人才需求分析
我们通常认为法律作用于社会,同时法律又是社会需求的结果。法律人才是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人员,是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的需求会是不同的,而影响法律人才需求变动的因素有许多,我们认为从宏观方面来看,其中最为主要的因素有政策、经济、社会,同时这些要素本身又是复杂多变的,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以及政策又是处在一个变化之中,因此,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会是一个变量。
(一)法律人才需求的影响因素
法律人才需求受国家政策的影响是明显而突出的。随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我们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增加,尤其是国家层面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不仅要求在数量上的增多,更是要求在质上的提高,要求法律人才具有更强的法治专业素养,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法律人才的社会需要将是巨大的,法学专业的发展前景是良好的。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在这些社会要素中,人口数量及其结构、社会关系、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影响较大。
在经济运行模式上,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对于法律的要求是更多更好,与之相适应,我们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是更多更好。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化,需要法治来完成,更需要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更需要懂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法律人才来完成这一转变。在经济自由化的环境里,经济的高速增长离不开对外交往,我们需要对全球开放,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为其保驾护航。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的加强,涉外法律案件数量增多,社会需要更多懂经济熟悉国际法律规则的法律人才。
(二)法律人才需求的市场变量
1.国家层面的法律人才需求变量
每年虽有几万名法律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走出校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是,目前社会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需求还是巨大的,我们还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不断进入社会,国家公共部门需要法律人才充实到国家工作人员队伍中,这必然有个供求平衡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分析。专业的法律人才需求不仅限于公、检、法、司四大法律部门, 还有其他国家机关聘请的公职律师,这些法律人才的需求在逐年增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次扩大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用范围,增加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法律政策的变化意味着国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体现在量的增加。
另外,在公职律师方面,需求应该也是较大的。公职律师是依法治政、 建设法治政府所必需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所必需的。公职律师需求的激增表明高校应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
2.社会层面的法律人才需求变量
经过改革开放30 多年的发展, 中国社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社会文明程度逐步增强,权利意识在增强,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是成倍的增加。在这方面,社会律师的作用将不能被低估,律师职业的地位将会显著提升。律师因为其准入的门槛较高、收入水平高,社会地位也将大大提高。邓小平同志当年讲过,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民主法治需要30 万名的律师[1],改革开放以后,律师队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正在由弱变强。诉讼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党政机关公职律师和公司企业的公司律师,到2017年已经发展到328 000 人,律师事务所也有26 000 个。
从社会层面来看, 法律人才需求的变量主要有:社会水平的状况,社会文明的程度,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法治环境等。
3.国际环境的变量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就提出了在法律方面要与世界接轨。尤其是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我们越来越强烈的认识到:只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是我们的出路。在今天,国家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变化,国际关系也越来越复杂,法律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其中,律师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地位显著提升。那么,在国际环境方面影响法律人才的变量主要有: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的变化,中国与美欧等西方大国之间关系的变化,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关系的发展变化等。
二、法学教育中培养法律人才所需要的课程设置
(一) 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
人才是生产力的主要要素,法律人才队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法律人才主要靠法学教育来培养。在我国法学教育领域,关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到底采用学术型模式还是应用型模式?一直在争论不休。其实,学术型法律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都是我们所需要的。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法学教育一直采用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重在传授法律专业知识,重理论教学而轻实践教学[2]。随着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在法学教育模式上我们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建立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教育模式,那就是综合性的法学教育模式。
采用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往往是由我们的培养目标决定的。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颁发的两份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文件都突出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但具体要求的内容又有差别。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2011年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要求[3],而在2018年的《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又具体规定了高素质法律人才所应具有的法律及政治素养[4]。这种由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的转变,正是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生变化的产物,是诸多影响法律人才市场需求的因素作用的结果,同时也反映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二)法学教育的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
法学专业课程调整,要遵循法学教育自身的规律,既要重视实践教学也要重视理论教学,二者缺一不可。随着法学教育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变,法学教育的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也应当进行改革,以适应法律人才社会需求的变化要求。
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确立了14 门核心课程作为开办法学专业的最低要求,很显然这14 门课程是我们高校法学本科必修的主干课程,而这14 门课程都是属于理论性的课程,所以这是典型的学术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映。为了适应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我们应加大实践课程的设置。
实践课程是法学专业开设旨在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训练他们的法律思维,掌握使用法律方法的课程。实践课程的设置要求各大学在确定教学课程时应根据社会实际的需要来设计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
首先,应突出法学专业教育的职业性特征。《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为凸显法律职业考试的职业要求,改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形式,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覆盖全部14 门核心课程,以案例形式为主,而这些案例大都来源于现实的真实案件。我们完全可以把学生通过法律资格考试的比例作为法学教育评定优劣的标准之一。
其次,规范和完善实践课程的形式和内容。目前,一些高校开设的实践课程的形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主要有法律职业伦理、法律方法、法律文书课、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律谈判课、案例课堂、读书报告、结案报告、法律援助等,普遍开设比较规范的实践课程形式有法律职业伦理、法律文书课、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我们可以把这些规范的实践课程从名称上固定下来,然后不断完善其内容。
再次,要确定一些跨学科的课程。各个高校应当开设一些跨学科、跨专业的交叉课程、实践教学课程,以便作为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博登海墨曾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 法律工作者就必须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5]丰富扩大学生视野, 增强学生的非法学专业知识,以适应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主要设置复合型课程,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由两个学院共同来授课培养。
三、法律人才需求的市场变量与课程设置调整之间的动态平衡机制的建立
课程设置的合理化、规范化是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内在要求,鉴于现实的需要,我们需要进行一些改革。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受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和约束,本文重在分析法律人才需求的市场变化对我们进行课程设置时的影响, 也就是说,我们应当根据法律人才需求的市场变化来调整我们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力求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以便建立动态平衡机制。
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一般分为理论课和实践课,对于这些课程我们该如何进行调整?
首先, 我们得寻找法律人才需求的市场变量,在这些变量中,我们又需要找出变化较快较大的变量。我们应当重点关注国家政策的调整,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和国际关系的变化这三大变量。
其次,我们也得区分哪些课程可以、也便于调整。教育部所确定的14 门核心课程是可以进行调整的,而不能加以调整的,我们也可以压缩为法理学、刑法学和民法学。这三门课无论如何都不可以不开或被选修。跨学科的交叉课程调整的范围更大。
再次,依据法律人才需求的三大市场变量对法学专业课程进行调整。具体包括如下内容:第一,依据人才需求的政策变化调整课程设置。从现行政策来看,除传统的公检法部门的法律人才需求外增加行政机关一些机构的法律人才的需求,与之相适应,我们需要增加公法课程的内容。第二,依据人才需求的重点领域调整课程设置。在我国西部,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法律人才相对缺少,而西部的发展又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我们应当把培养西部法律人才作为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重点,以适应西部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我们需要对法学课程进行调整,增加基础学科课程的教学,减少交叉学科的教学。第三,依据国际环境的变化调整课程设置。适应我国“一带一路”的倡议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以及通晓国际规则, 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为此,我们需要增设有关英、美、欧盟、“一带一路”沿线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课程,以及这些国家和地区通用语言的外语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