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探究
2019-02-20郭力文
文 /贺 童 郭力文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结合案例分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践情况
案例一:伊利股份独立董事风波。
2004年媒体刊登了《伊利股份国债投资出现浮亏》的报道。针对伊利股份进行国债投资事项,俞伯伟、郭小川及王彬三位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希望聘请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的投资问题进行审计,为广大中小股东披露更为详细的情况说明。同时为保护公司利益,要求公司监事会对此项错误的投资决策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代为公司起诉。随之而来的是伊利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俞伯伟所担任主要职务的公司与伊利股份发生关联交易为由,通过了罢免俞伯伟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于同日发布临时公告,称独立董事王彬提出申请要求辞去独立董事之职。
案例二:“宝万之争”中,万科独立董事张利平因潜在利益冲突回避表决。
由于独董张利平因为存在着“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而回避表决,导致万科与华润之间的表决权的“分母之争”,并直接引发了市场对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的关注。
案例三:刘姝威成为万科独董,当选格力独董。
“宝万之争”爆发之始,尚非万科独董的刘姝威连续发文质疑宝能的资金来源及收购动机,并质疑万科大股东华润缺乏作为。成为万科独董后,刘姝威依旧连续发表针对宝能的檄文。此行为对万科股价造成冲击,跌幅一度超过5%。利益受损的小股东们也因此愤怒地表示刘姝威是在乱发言。值得品味的是随后万科在股东大会上将刘姝威在内的四位独董的年薪从税前30万提高至60万。
在格力电器2019年召开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刘姝威出人意料地进入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刘姝威作为格力董事长董明珠“闺蜜”的同时,被选聘为格力电器独立董事,在这种双重身份下,能否保持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是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践问题分析
相比于案例二中的张利平和案例三中的刘姝威,案例一中的独立董事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针对公司可能存在的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敢于质疑和否定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决策,积极履行职权。但此种独立董事行权艰难,容易受到架空甚至被踢出董事会。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无法通过有限的力量制衡内部管理层和大股东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而案例二中的张利平和案例三中的刘姝威代表的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下的表现常态:即没有在独立性上让市场信服,也没有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利益,甚至于出现不当言论损害中小股东的现实利益。究其原因,是独立董事们缺乏独立性。表现在:一是缺乏人格独立性,无法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作出客观判断,更难以寄希望于此种独立董事能够代表中小股东对公司发表独立意见。二是缺乏经济独立性,如张利平,身为万科独立董事却与万科存在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必然或多或少地忽视其应当重视的中小股东利益。三是缺乏行权独立性。独立董事们在行权上受到公司或大股东的压制,难以正常行使否决权及监督权,无法达到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无法有效地对公司及大股东进行监督或制衡,难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主要原因
(一)选聘机制不完善
我国公司法仅对独立董事资格做出最低要求。但实际中,某些独立董事人格依附或经济依附公司或大股东满足法律最低资格要求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这种选聘机制不得不让市场及中小股东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产生质疑。另外考虑到我国现状,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国企或家族企业,而这些企业的共同点就在于股权集中,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大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而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独立董事提名权主要掌握在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大股东手中,因而,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一般依赖大股东的意志。在法律法规设置不完善和现实股权集中的双重制约下,造成独立董事缺乏独立性。
(二)薪酬设置不科学
我国法律规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我国针对独立董事多采用固定津贴的方式支付报酬,根据德勤2018年的调研报告可知独立董事平均年薪酬为10-50万的比例高达76%。一方面,固定津贴的方式让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缺乏主观能动性,并且在行权缺乏独立性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们在公司决策或与大股东意见不一致时存在被离职风险,在“干多干少都一样”的条件下,独立董事们更愿意采取保守安全的“少说少做”,制约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行为。另一方面固定津贴由公司支付,这就产生独立董事的经济依附,弱化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作用。
(三)人员配置比例不合理
根据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或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法律法规为独立董事的人员配置比例划了一道红线,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操作中往往也严格“遵守”着这条红线。以万科为例,万科董事会成员11名,而独立董事只有4人,仅仅满足要求。这使得本来在董事会就处于劣势的独立董事更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路径选择
(一)成立专门的独立董事提名组织
在此项目上,我国可效仿国外先进的做法。在美国存在一个商业协会组织:全美董事协会。当上市公司需要选聘独立董事时,全美董事协会会制定独立董事计划,参与独立董事提名。此举可避免独立董事对公司或股东产生依附性现象,降低独立性,弱化制衡监督效力。在我国也可成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协会,将其置于证监会监管之下,保证其独立、公平、合理的提名独立董事。同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将我国目前已存在的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但是适格的人才人事信息入库,包括个人学历、工作经历、专业背景、征信记录、是否受到过行政及刑事处罚等和职业、品德息息相关的信息。在提名独立董事时,过滤筛选掉不符合关联性等要求的人员,将合适的候选人提名至股东大会决议。
(二)固定薪酬基础上增设激励条款
现行固定薪酬模式不利于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更难以激发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增设激励条款,设置浮动报酬,例如奖励二级市场股票期权、将薪酬与公司业绩挂钩等方式。一方面可以调动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决策的积极性。公司业绩好坏直接关系到独立董事薪酬的多少。另一方面通过奖励二级市场股票期权方式将独立董事的利益与广大中小股东绑定在一起,增强独立董事相对于公司及大股东的独立性。当独立董事自身的独立性不断增强,其代表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基础才会不断夯实。
(三)提高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
研究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越大越能体现一个公司未来健康发展的程度。当董事会中代表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从少数变成多数,能对公司或者大股东产生更有效的制约力量。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董事会以高比例的独立董事设置被市场称作为“独立董事的董事会”。
但盲目追求资本主义国家过高比例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不可取。与资本主义国家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相比,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更为集中,大股东是我国市场上的主要投资者,盲目的追求高比例的独立董事制度,将不可避免地挫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过度的追求公平合理在此问题上并不总是利于市场发展,不总是有利于中小股东。
因此,我们需要寻找一个合适的比例,既不能大跃进式地学习美国等国家让我国董事会成为“独立董事的董事会”,又不能消极地将比例维持在与现实发展不平衡的1/3法规红线上。在中小股东逐渐壮大,股权逐渐分散的市场趋势下,笔者认为目前应将独立董事席位比例提高至1/2,既达到制衡监督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又有利于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协调一致,从而更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