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视域下“监督模型”创新构建
2019-02-19褚尔康
褚尔康
(太原理工大学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山西 太原 030600)
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来看,深化国家监察机构改革,可以称得上是一场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重大制度变革,力度规模之大、涉及范围之广、触及利益之深,在我国政治体制建设和改革历史上前所未有。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重要工作,是构建和完善运行顺畅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其中深化对国家权力运行各环节和领域进行监察全方位覆盖是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在监察制度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运转过程中,传统监督体系系统性不强、监督手段运用衔接性不够、监督技术手段运用相对薄弱的问题异常突出,无法有效满足新的时代发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的挑战和要求,特别是大数据等新的信息化技术发展对纪检监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期待和需要。在监察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进顺应新的时代发展要求,探索出适应新挑战和新变化的新思路,成为关系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工作。探索如何将信息技术手段与监察工作进行深度融合,取得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党风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胜利,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对此,中央纪委多次明确提出,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依托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创新机制并拓展工作模式和路径,从而“为监督插上科技的翅膀”。因此,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探索让科技服务监督的翅膀更加坚强有力的路径和方法,更好助力完成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新使命,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监督模型”提出的时代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形成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信息化建设重要讲话中多次将信息化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性高度,提出了在各项改革工作中深度运用好信息化建设重要意义。具体到监察制度改革过程中,信息化技术运用不仅是助力监察改革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同时也是推动传统监察工作模式升级的重要思路和途径,确保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中监察制度创新性发展和取得更加积极效果。当前,在网络信息化建设方面,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运用“互联网+”思维深化纪律审查工作,在工作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果。例如,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建成了融合监察信息发布、网络信息监督、数据交流衔接的办案辅助系统。一方面,对外通过互联网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和畅通的民主监督和诉求表达渠道,进一步提高了专责监察工作与群众监督和衔接效果。另一方面,对内则可以通过网络手段,加强对监察活动全过程实施网上系统监督管理,保证了查办案件工作的质量,提升监督效能。这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一定程度上落实了“互联网+监察”的重要目标,为信息化条件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探索出发展的路径。但是,在看到监察信息化建设所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监察工作所带来的挑战将更为严峻。目前,基层监察机关开发完成的信息化管理信息系统往往采取现代软件工程的分析模式和分析方法。具体而言,就是运用较为成熟的过程化描述语言,设计出适合需要的C/S结构的纪检监察O/A软件系统。这些系统虽然形式不同,但基本功能都是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新闻消息管理发布模块、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管理模块、纪检监察工作的案件监察工作管理模块、效能监察工作管理模块、组织业务建设工作管理模块、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作管理模块和系统管理模块等功能整合。对于深层此数据共享、动态监控、分类监管、统计分析、辅助决策、预警预测等主要功能都还未深入涉及,还处于信息化和监督制度结合初步探索和结合阶段。
从本质上看,大数据信息时代与传统信息化社会发展阶段的最本质区别在于数据容量的“巨量化”。在监察对象社会交往行为不断延伸之下,海量信息不断积聚。在这种技术条件下,基于传统数据搜集和运用模式下的监察模式,无法达到大数据时代数据挖掘的最根本技术特征要求。传统办案方式已无法适应对数据筛查、归类和发现线索的需要。与之相对应,通过在原始数据中进行自底层向高层不断挖掘获取有效信息,并不断在模糊中刻画清晰数据结构,进而形成模型化的监察执纪工作思路,进一步提升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也是未来国家监督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但是,就目前理论探索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无论是宏观方面监察工作总体性政策制定和执行方向性把握,还是微观层面具体监察程序中信息转换和有效处理,信息化技术与监察制度运行的深度结合还缺乏一个中间必备的衔接性模型作为桥梁和纽带,这也对监察制度建设的“模型化”理论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监督模型”理论的创新性构建
系统科学理论认为,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任何复杂社会系统构成都是由组成要素和子系统的相互作用和运行机制所确立。作为社会系统的一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发挥各监督要素和子系统的整体性优势,把系统中各子系统整合成一个严密有机的结构形态。通过整合各监督主体要素权能和措施,进一步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从而形成以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为主导,以其他监督方式为配合的反腐倡廉新格局。上述目标的实现基础,首先需要从业务规范和运行机制中抽象出纪检监察系统组成要素,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监督模型的框架,进而实现数字化和可计算性。
(一)模型要素“数量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人的行为方式越来越多的在网络上有了“数据痕迹”,凡具备数据传输交换的地域就有数据的留痕。通过专业的数据挖掘技术,这些数据资料可以完整的再现行为人的活动轨迹,从而形成立体的数字画像。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审查工作来说,违纪行为和腐败信息在互联网和信息化的海量数据中都将留下蛛丝马迹,可能一条微博、一段视频就蕴含着一条监察线索,这种数字化的“立体画像”就意味着可能成为影响案件办理的最宝贵的监督信息来源。但是,在纪检监察大数据分析中,可能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数据是“结构化”数据,即被计算机所识别的数字化语言,大部分的非结构化行为数据无法适用于数据分析。这就需要首先实现监督要素和对象的“数量化”,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数据接口技术以有利于各部门监督信息的相互连接实现各部门间数据的有机整合,从而实现内外部各种非结构化数据的统一整合,从而为高效的数据挖掘和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深入运用提供理论支撑和技术保障。
(二)模型构建“数据化”
在信息时代量化研究社会领域问题,实现路径可以概括为事务模型→观念模型→抽象模型→数学模型的研究方法,必须经历由社会行为参数抽取→模型化体系构建→计算机数字模拟的实现路径。而在数学对象和现实对象之间,必须有一个中间联系和转换环节,这就是抽象模型的构建过程。正如前文所述,在传统监察工作中,模型化思路的运用更多是建立在小规模数据结论统计学意义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对于工作中取得的有效性数据和流程进行深入整理和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并抽象出模型化的工作思路。这种模式所确立的信息化系统,一般具有体系封闭的特点,虽然功能实现上能够满足监督工作日常要求,但无法适应新的数据环境的监督需要。而在大数据时代实现监督模式的重大变革,核心思想就是要“让数据自己说话”。具体在工作实践中,纪检监察案件案情各有不同,涉及到的可能触发相关监察规范的情形多种多样,这对人们的有效数据识别、整理、筛选、存储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所有这些,都有赖于客观、全面、准确的数据。通过监督对象和行为信息之间量化数据关系的相互匹配,脱离了传统人工关联性匹配的行为模式,实现了从腐败数据本身进行挖掘来防治腐败,相对于传统监督模式而言是一种革命性的创新思维理念。通过这种模型的技术实现,“足不出户”便可直接查询被调查人员基本情况、活动轨迹、社会关系等大量信息,从而将纪律审查工作人员从效率低下、繁琐费时的来回奔波中解放出来,审查方式逐步由人力密集型向信息效率型的积极转变。
(三)模型运行“数字化”
从本质上理解,数学模型是关于部分现实世界为一定目的而作出的抽象、简化的结构,是对现实模拟对象和信息进行提炼、分析、归纳量化的结果。具体到纪检监察理论而言,构建符合其基本运行特点和规律的数学模型是实现技术手段解释特定现象现实特征,进一步预测对象未来发展趋势,并针对性提出最优决策思路的理论基础。因此,对于新时代监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而言,如何构建完善相关系统的数学化模型,将文本性的数据量化为可供计算机系统识别和计算的数据种类和结构,成为监督模型从理论到工程实现的重要途径,从而达到对监察对象进行计算机系统自动处理的目的。要实现上述要求,首先要从业务规范中抽取纪检监察系统组成要素,在实现监察要素定义和计算逻辑体系数字化基础上,形成可行性的规则运行机制,进一步拓展和深化,设计开发出基于数据搜集、管理、监测和评估为一体的信息化监督系统,针对易发多发消极腐败现象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设置信息化、规范化的防范系统,对搜集到的信息资源进行汇总、综合、分析和反馈,通过设置精确的数值表现和预警指标,构建起新型的反腐倡廉防范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预警性。
三、“监督模型”制度的创新性运用
建立模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应用模型,而模型最重要的作用是其所具有的解释和预测的功能。面对网络技术和数据信息技术给纪检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趋势新变化,纪检监察部门在信息化系统实现过程中要深化认识、开拓领域,进一步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技术带来的新变化,以更加积极主动和科学理性的方式,提出监察信息化建设的新思路新路径,从而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
(一)严格监督
传统的纪检监督模式,其基本设定基于有限信息获取和数字运算基础之上的思维方法和理论原理。这种基于获取信息能力有限性的理论思维模式,对于客观存在的监督信息数据采集方法,往往采取抽样调查获得的方法,譬如常见的抽样调查、有限数量的问卷调查、日常纪检监察约谈等方法。在案件线索的获取方式上,一般也是采取被动的接受的工作模式,主要是以对来信来访和举报进行筛查处理,从而获取对监督对象行为模式的外部情况描述信息。这种基于有限数据信息采集方式的处理模式,虽然出发点是通过科学的抽样方法来获取尽可能准确的统计结果。但其中一个潜在的问题是选取样本的统计方法再科学,也无法获取行为对象全面性的数据来源。基于这种带有抽样性的数据处理过程,可能对行为人“非样本”数据信息出现遗漏,导致可能存在的取证思维的有限性、事实还原思维的片面性等情况的出现。与这种基于“抽样性”和“片段化”为特点的监督信息采集方式不同,“大数据”时代的监督思维模式将首先摆脱抽样数据转思维模式的束缚,采取“整体性”和“全方位”的数据采集方式对监督对象进行“全景式”监督扫描,从而最终形成更为精准和客观的监督分析报告,从而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抽样调查所带来的“虚监”、“漏监”等问题和缺陷。
(二)总体评估
对于监察信息化建设工作而言,具体监督工作的线索挖掘、流程控制等功能只是实现了对于微观客体行为监督职能。从宏观层面看,违纪违法案件总体性态势把握、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性效果评估、反腐败斗争工作总体部署等工作才是监督型构建的一项重要工作。这就涉及到在具体系统运行过程中,设置专门性运行子系统,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监察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实时进行汇总、分析、判断,并作出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从而有效发挥预防性作用。这种基于现实数据科学分析基础之上系统运行方式,在宏观把握监察工作整体性态势基础上,发挥系统模型的预测功能,并及时进行工作思路总结和调整。能够有效提升系统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从而达到监督模型系统动态性运行目标。但是从系统构建角度来看,上述模型作用的发挥有赖于数据挖掘技术的深入研究和运用,特别是对于社会行为这种复杂对象如何适用数据的深度分析技术手段,设立适合国情、符合发展需求的规范化数据指标体系,这也成为了未来技术实现的难点和主攻方向。
(三)预警防范
从监察体制改革的方向来看,惩防并举是改革的目标导向。其中,“惩”是首要因素,要发挥“严惩”震慑力,通过严格依法依纪查办案件,切实提升党纪国法的约束力。防患于未然,则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的基本原则。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形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的重要目标,建立完善以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制度运行机制,是新时期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着力点。这种系统惩防功能实现,前提因素在于能够探索搭建统一的数据库,通过打通横亘在各行业和部门间的数据屏障,消灭监督信息孤岛,将与腐败密切相关的数据来源进行整合,通过银行金融、财政事务、政务运行、人事变动、公众舆情等进行统筹,让各种独立的数据在保密情况下互融互通,从而实现数据之间的自动识别、自动比对,进而实现自动预警,更加准确预测出可能触发的风险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实现上述监督目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紧随时代潮流,积极转变纪检监察信息化应用职能,增加信息化投入,突破系统构建的关键性核心技术。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察信息化队伍建设,有效整合社会技术力量,通过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吸引更多复合型人才投身于监察信息化建设工作之中,从而推动监察制度改革深化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