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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绿色消费的法律制度

2019-02-19许珊珊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消费消费者绿色

许珊珊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一、绿色消费概述

(一)绿色消费的内涵

绿色消费是将“绿色”和“消费”结合到一起的消费新趋势,其内涵并非只是将两个词的含义简单地叠加,而是迸发出了新的生命力。首先,“绿色”的内涵并不只是传统观念中的节能、环保等含义,还包含了“公正”这一内容,简单地说即指消费内容、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不应损害他人和后代的权益。而“消费”一词则如前所述,包含消费内容、消费行为与消费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消费对象,即消费内容。因此,“绿色消费”包含了一切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保护、公正安全的消费内容、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是未来我国甚至世界的消费潮流,其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我国绿色消费发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在我国推行绿色消费,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而改善国内消费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经济发展“三架马车”中的出口贸易越来越重要,而随着一些国际公约的实施,“绿色壁垒”广泛地冲击着我国的出口贸易。我国的一些出口产品因为不符合西方国家的安全标准,曾经历大范围的滞销,严重地打击了我国贸易出口的积极性。而绿色消费的推行有利于企业运用高新技术,突破难关,生产出安全环保、高质量的商品,振兴我国出口贸易,推动经济全面发展。

二、我国绿色消费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绿色消费的现状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2001年开始提倡“绿色消费”,并将2001年定为“绿色消费年”。但在现今的中国市场上,能够身体力行、做到绿色消费的消费者数量并不乐观,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消费观念滞后,人们并未足够地认识到绿色消费的重要性;二是人民收入水平较低,而绿色产品因为使用了比较先进的技术,技术研发的成本使其价格普遍高于同样用途的非绿色产品,于是即使有绿色消费意识的消费者,在低廉的价格面前,有时还会选择普通的产品。我国广大消费者对于绿色产品的消费情况往往会与自身收入挂钩,对于消费者来说,若未来较长时间内,收入状况能保持稳定且收入水平较高,则对绿色产品的接受度将会明显提升。反之,则可能不会选择价格较高的绿色产品。就绿色产品制造而言,由于消费者支持不足,政府扶持不到位,生产者生产绿色产品的积极性并未提高,所以绿色产品的种类较单调,质量不高,人们的绿色消费热情更因此降低,再加上混乱的绿色认证标志现状,我国绿色消费的推行举步维艰。

(二)我国绿色消费存在的问题

1.消费者缺乏绿色消费意识。我国的绿色消费倡导只是从20世纪末21世纪初才开始,消费者并没有树立坚定的绿色消费观。消费者的生态意识、环保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还未达到绿色消费的要求。日常生活中很少有消费者会有绿色消费意识,而到了需要将绿色消费意识转化为实际行动的时候,只有极少数会坚持绿色、环保的选择,大多数人仍然选择一次性筷子、超薄塑料袋、过度包装的产品等。不能转化为绿色消费行为的所谓意识,并不能算作完全的绿色消费意识,其对绿色消费的推行所起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另外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刚刚迈入小康,多数消费者在挑选产品时仍然很注重价格,而绿色产品由于运用了高新科技,成本会略高于普通产品,在价格上就会处于劣势,使许多愿意购买绿色产品的消费者望而却步,敬而远之。

2.绿色产品市场秩序混乱。合格的绿色产品不仅能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还能够通过优良的质量给予消费者不逊于普通产品的消费体验,如舒适、耐用、易保存等,这也应是消费者选择绿色产品的理由之一。而很多绿色产品是打着“绿色”旗号的普通产品,其质量并不达标或者并不节约、环保,很多消费者购买之后没有收到预期的消费体验,在人们绿色消费意识并不足够的情况下,严重影响了绿色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反而打击了绿色产品的生产。另外,许多绿色产品由于缺乏能够被准确识别的显著标志,而被认为是普通产品,而同时有大量无良商家伪造、冒用国家认证的环境认证标志,冒充绿色产品争抢市场,让真正的绿色产品无处可去。更有一些劣质产品,打着绿色产品的旗号,没有任何认证标志,欺骗消费者以高昂的价格购买华而不实的产品,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还有一些销售者抓住绿色产品的高成本特征,且国家对于绿色产品价格的限制不明确,夸大绿色产品性能,大肆抬高价格,造成绿色产品市场价格混乱,趁机获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市场监管者存在“踢皮球”现象,有的还收受贿赂、回扣,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3.绿色消费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绿色消费虽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作为新生事物,必然会遇到各种阻碍,如果仅仅依靠绿色消费模式本身的生命力和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自觉,其广泛推行恐怕需要很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国家以法律和政策支持来加速其发展。而我国法律仅对绿色消费做出了初步的规定,散见于数部循环经济相关法律中,如2002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2006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2008年实施的《节约能源法》、2009年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而这些法律规定涉及面窄,规定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在许多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针对目前绿色消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绿色产品市场无序化、绿色产品生产障碍等也应当通过适用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三、国外绿色消费相关法律制度

(一)日本绿色消费相关法律制度

日本是迄今为止绿色消费立法最全面的国家,所制定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三个层面构造出一个立体交叉的法规体系,为绿色消费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中规定了普通消费者应承担的义务:公众有责任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有责任促进产品适当地循环利用;并有责任通过尽可能长期使用产品,使用循环物品,协助分类收集可循环资源,从而配合国家和地方政府实施有关适当处置废弃产品的政策和措施。这就将普通消费者也纳入到承担绿色消费义务的主体中来。而在2000年的《绿色采购法》中也规定了政府作为特殊的消费者在绿色消费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国家机关有绿色购入的义务;而各地方自治体有努力率先实行绿色购入的义务。2005年,日本政府有关部门曾经对绿色采购的实际成果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在2003年被定为必须重点推进筹备的环境物品中,大多数筹备率高达95%以上,特别是再生纸类、文具、家电制品、空调等,其筹备率都较高。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法律对于各类市场主体义务的细化规定。

(二)美国绿色消费相关法律制度

美国并没有全国性的绿色消费促进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有关污染预防的循环经济立法中,联邦政府和各州的法律也有一些相关规定。值得一提的是,美国采用了对非绿色产品征税的方式来促进绿色消费。

由于美国法律的双轨制,自1929年始,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都确立了燃油税制度。美国对于使用含天然气、电力、氢、酒精超过85%的汽油燃料的车主按照加仑数给予税收优惠,平均可以达到近30%的优惠幅度。美国还对公共交通所使用的燃料设置较其他用途燃料低的税率,鼓励公共交通发展,降低社会能源消耗总量,也可以促进能源消费者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节约燃油,保护环境。

为了鼓励消费者选择低油耗车型,逐步淘汰高油耗车,美国设立高油耗车辆税。这一税种按照每加仑油耗车辆所行使的里程计算,其标准是12.5英里;若无法达到这一标准,则车主必须缴纳数千美元的高油耗车辆税。

美国征收损害臭氧层消费品税,将氟利昂作为基础税率的标准,其他有害于臭氧层的消费品所征税率为其消耗臭氧层的能力值乘以基础税率。氟氯烃类物质目前还不能做到零使用,故这一税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对臭氧层有害的物质,保护地球的“防护罩”。

(三)国外绿色消费相关立法借鉴与总结

我国的绿色消费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空白,可以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确定切实可行的绿色消费法律制度。

日本的绿色消费法律制度最明显的特点就是责任规定明确。日本在《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中,将消费者划分为普通消费者与政府即特殊消费者,并给予二者不同的促进绿色消费的责任和义务,并将国家机关的责任细化到每一级地方政府,以求政行令施。而我国的绿色消费现状正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欠缺,导致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不明确甚至并未规定其义务如消费者,导致其绿色消费意识淡薄,绿色产品市场无序化,甚至进入恶性循环。我国应当建立健全绿色消费法律制度,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加速推进绿色消费在我国的铺开实施。

美国绿色消费法律制度的优点在于灵活地使用对非绿色产品征收或多征收税款来达到多种有利于绿色消费和循环经济的效果。我国对于非绿色产品的征税范围偏窄,如一次性产品使用效率低,处理难度大,对环境损害大,应征税加以调节;并且不同产品的税率结构并不合理,如石油类燃料和一次性商品税率偏低。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税种及税率设置,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区分调控作用。

四、完善绿色消费法律制度

(一)树立绿色消费法治理念

1.向公众宣传绿色消费的正确含义。如前文所述,公众对于绿色消费含义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误解,很多情况下是缩小了绿色消费所包含的意义。例如,若消费者仅仅将绿色消费理解为购买绿色产品,那么就很难在使用和处理消费品时做到环保和节约,若生产者只把绿色消费理解为环保,就不一定能够做到不危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想要绿色消费得到全民支持,就要让大家了解绿色消费的精神及其本质含义,加深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才能身体力行。面对目前绿色消费观念普及率低的现状,要加大宣传力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新媒体如电视、微信、微博、论坛、政府官网等线上渠道以及宣传册、调查问卷等线下方式向大众传播正确的绿色消费观,并联合居(村)委会和消协等组织、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以绿色消费为主题的宣传、讲解活动,让绿色消费贴近大众,深入人心;也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将绿色消费的典型例子加以讲解,对民间绿色消费的好习惯、小妙招加以传播,以生动形象的方式让大家都能在实际生活中,从小事做起,树立绿色消费意识,加入绿色消费的行列。

2.将绿色消费相关立法项目纳入国家立法规划。近年来,随着国内国际形势的变化,许多方面的事项都被纳入了国家立法规划,如社区矫正、电影产业、草原环境、核安全等。而当前我国的经济增速已经从较高水平逐渐放缓,出口等发展遭遇瓶颈,国家也正在促进产业转型。而循环经济与绿色消费作为转型的一个重要方向,必须给予重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民众对于消费品质量的大讨论也已经展开,这正是对绿色消费问题进行立法规范的时机。将绿色消费相关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规划,有利于提高消费者、销售者、生产者以及政策制定者对绿色消费问题的重视,加速绿色消费在我国的推进,助产业转型一臂之力,促进经济发展向可持续方向前进。一旦绿色消费立法项目得到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我国绿色消费现状中存在的诸多难题,消费的“绿色”将不再仅仅停留于少数消费者的意识中,而是成为国民的共识。

(二)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1.明确政府的法律责任。日本于2000年颁布实施的《绿色采购法》规定,政府作为特殊的消费者,必须履行一定的绿色采购义务,以鼓励绿色产品生产者、带动普通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政府作为市场的消费者和监管者,绿色消费促进的相关法规中也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绿色采购。我国政府支出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20%,这一大笔的财富毫无疑问可以给绿色消费以巨大的帮助,但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调整与规范。政府的政策与制度制定固然十分重要,但针对目前绿色消费市场的最大问题——绿色产品无法盈利,政府采购就能够发挥出最大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鼓励生产商生产更多的绿色产品,另一方面也可以将政府机关逐步打造为绿色、节约、环保的榜样,带动普通消费者了解绿色消费并加入理性节约消费的行列。政府通过庞大的采购力量,优先购买对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环境标志产品。这样可以解决供应商生产绿色产品却无利可图的窘境,促进企业环境行为的改善,从而对社会的绿色消费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首先,绿色采购可以积极影响供应商,供应商为了最大程度地获得政府订单,会采取积极措施,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尽可能地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负面影响以达到或者超过政府要求来打败竞争者。其次,政府绿色采购还因其量大面广,可以培养扶植一大批绿色产品和绿色产业,促进绿色产业和清洁技术的发展,进而形成国民经济的可持续生产体系。最后,政府“绿色采购”也可以逐步引导人们改变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和习惯,倡导合理消费和适度消费,减少因不合理消费对环境造成的压力,进而有效地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的发展。

(2)严密监管。“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针对近年来绿色产品市场出现的问题制定并严密落实绿色市场监督管理制度,管理市场时刻以法规制度为准绳,切实打击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哄抬绿色产品价格、以绿色产品为借口降低产品使用质量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维护绿色产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为推行绿色消费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要严厉打击相关部门不作为,收受贿赂、回扣等现象,树立政府权威,更好地引导民众践行绿色消费。此外,政府应当设置专门的废弃物处理站,采用先进技术,妥善处理产品废弃物,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达到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处理设施的经营应由政府主导,避免市场化,保证设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2.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作为主要的绿色产品的生产者,极大地影响着市场上绿色产品的种类、质量和数量。甚至可以说,企业决定了消费者可以买到怎样的绿色产品。而我国法律法规给予企业的责任则相对集中于产品的生产上,对于产品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与资源、环境相关的问题以及在产品使用完毕后所引起的处理困难则很少涉及,这是不符合绿色消费本质含义的。因此绿色消费相关法律制度应当向企业设置相关责任。

企业应当在其章程或生产规章中载明相关生产标准,保证生产中减少资源消耗和能源浪费,采用环保原料,防止产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改进生产设备,减少废料和包装废弃物。产品标志上要有回收、再利用的说明及规定,如果含有有害物质,也要在其中标明,以便对产品使用后剩下的废弃物再利用或者清除。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要将有害物质去除或转化为无害物质,并将上述标准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保证产品安全、环保、实用。

对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质量下降、故障维修等问题,生产者在收取适当费用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维护责任。对于维护过程中需要的零部件、加工工具等,须保证其使用环保、节约,且在实际恢复产品使用性能的同时不会造成对消费者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损害。

在产品使用完毕后,生产者应当在产品销售地或其附近设置废物回收站点,无偿回收由于产品经合理使用完毕所剩余的包装和废弃物。废弃物须送至专门的废弃物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运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以此刺激产品生产者改进技术,改善管理,减少过度包装和废弃物的产生,以获得更大收益。

3.完善公民个人的责任义务。加强绿色消费正确观念的宣传,鼓励公民积极参加绿色消费,树立节约、环保、安全、公正的消费观。个人作为消费者,应当学习如何鉴别产品是否节约、环保,积极选购绿色产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自觉采用绿色消费方式,尽量减少购买奢侈品,合理使用消费品,减少因使用产品而产生的垃圾;在产品使用完毕后,自觉分类处理,或重复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资源浪费。

(三)健全绿色消费法律制度

1.完善绿色产品标志制度。绿色产品标志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标志,拥有该标志的产品符合一系列环保法规及各种要求。绿色产品标志旨在帮助制造商更直接、快速、有效地传达产品环保信息,也能够使消费者在第一时间了解产品的“绿色”程度。而针对目前国内绿色产品市场绿色标志混乱的现状,应当健全绿色标志制度。

规范绿色产品标志种类,即通过科学立法确定绿色产品标志的种类,构建全面的绿色标志体系,包含各种绿色产品的主要环保指标,保证产品的相关环保性能;剔除不能反映产品主要环保性质的标志,在原有标志不能适应市场需要时及时取消,避免标志冗余,给消费者带来识别困难。

规范第三方机构资格审核,由政府组织力量对进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合法性、专业性、公正性审核,确保该机构能够公正、专业地进行认证,仅向通过相关检测的产品发放资格证书,允许其使用相应的绿色产品标志;并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其认证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完善循环经济制度。循环经济即物质循环流动型经济,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绿色消费是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二者关系紧密。绿色消费要健康长久地发展,完善循环经济制度必不可少。我国应当借鉴美国、日本的相关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完善循环经济制度。大力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做到资源开采决策科学化,按计划、按需求合理地开采资源,提高资源开采的科技化程度,提升资源开发利用率,重视资源回收。加大科研投入,寻找替代资源和可再生资源。在废弃物产生后,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对不能再利用的部分进行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对尚可利用的部分,进行精细分类,科学回收利用,提升废弃物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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