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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参政党民主监督:内涵、特征、功能与定位

2019-02-19徐卫华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参政党民主监督民主党派

徐卫华

(株洲行政学院,株洲412008)

一、导言

理解作为一种思想的 “民主监督”,必须追溯“民主”与 “监督”的词源与流变。中西语境下的“民主”概念,因各自文化背景及文明发展路径不同,其内涵迥然有别。中国语境中 “民主”一词最初意为 “民之主”(《尚书·多方》中 “天惟时求民主”),而英文中的democracy则源自希腊语demokratia,意为人民支配或统治,即 “民主之”。直至19世纪的近代中国,伴随着东西文明的碰撞与交流,在中西两种语境中原本内涵迥异的两个词语,在经历了 “一词多义的混用”这一译介的最初阶段后,最终经由 “跨语际实践”而建立起某种对等关系。不过总体来看,至少在19世纪末,中国人关于 “民主”的认识仍然 “肤浅而含混”①。与此同时,尽管西方经典文献中关于 “民主”概念的理解依旧多样化②,但始终与公共权力的运行相连。而作为公共权力的伴生物,“监督”一词同样自古有之。汉代郑玄为 《周礼·地官·乡师》中 “大丧用役,则帅其民而至,遂治之”所作的注,即 “治,谓监督其事”,唐代贾公彦疏解为 “监当督察其事”。英文中的 “监督”对应 “supervision”,在词源上,意即 “上对下的观察”,与汉语大意相似。由此可见,“民主”与 “监督”在漫长的词源流变中始终与公共权力相伴而行,最终成为公共权力的一种重要运行机制,而真正意义上的 “民主监督”思想之诞生,则主要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

马克思恩格斯基于对巴黎公社政权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提出以无产阶级民主政治为核心的民主监督思想;强调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是人民的主权;认为由人民掌握监督权是实现民主监督的重要保障。列宁发展了马恩的民主监督思想,并为民主监督的实行作出了重要探索。他晚年总结了十月革命以来形成的 “人民监督权”思想,提出 “必须让广大的非党群众来检查一切国家工作,学会自己管理”[1]。他认为:“使苏维埃变得生气勃勃,吸收党外群众来参加工作,由党外群众来检查党员的工作——这是绝对正确的”[2]。此后,毛泽东以马克思主义的 “人民主体论”作为建政理论基础,在漫长而曲折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包含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在内的民主监督思想体系。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参政党民主监督作为一种独立形态的政治监督,从内容到形式、从渠道到机制,均取得长足进展。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民主党派对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和 “十三五”时期重要约束性指标等的民主监督作用,强调 “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3]1510。 仅在2012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习近平主持召开的党外人士协商会、座谈会就达十余次。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正在日益凸显。当前,在全党全国上下将新时代改革开放继续推向前进的崭新征程中,“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就必须深刻把握新形势下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内涵与特征,进一步明确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中的功能与定位。这既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重大理论问题,又是关系到我国多党合作事业未来发展的重大实践问题。

二、参政党民主监督:内涵与特征

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早期实践可以追溯至中共的延安时期。晋察冀边区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和延安县中区五乡组建征粮委员会的经验,为中共建立 “三三制”政权提供了借鉴。“三三制”政权这一制度设计,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各民主党派政治参与功能的发挥,为多党派合作提供了实践框架,同时也为日后参政党民主监督积累了实践经验。

此后,从 “三三制”政权中民主精神的引入,到 “五一口号”中当代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奠立;从 “三大改造”中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的真诚合作,到 “反右”中多党合作的全面停滞;从中共八大的 “八字方针”到中共十二大的 “十六字方针”。半个多世纪以来,参政党民主监督在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实践中尽管经历了发展中的曲折,但与此同时也积累了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与教训。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 《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 〔1989〕14号)(以下简称 “14号文件”)指出:“民主党派是反映人群众意见、发挥监督作用的一条重要渠道”。明确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即 “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4]。2005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 〔2005〕5号)(以下简称 “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性质、内容及形式,从而为参政党民主监督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政策依据。

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从制度与实践层面不断强化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机制保障,丰富和拓展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形式和渠道。2015年2月,中共中央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将政党协商摆在民主协商的突出位置;2016年6月21日,各民主党派中央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启动会在京召开。至此,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成为中共中央赋予各民主党派的一项重要使命。这是各民主党派首次对国家重大战略决策进行专项监督,也为新形势下参政党民主监督赋予了崭新内涵。

参政党民主监督作为一种特殊的政党间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执政党党内监督在同一时空并存却不可相互替代,它们共同构成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对参政党民主监督内涵的把握,要求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方面:首先,新形势下的参政党民主监督在性质上是政治监督,但在具体实践中则多体现为政治协商或专项监督。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各参政党每年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选择调研专题,开展专项监督;二是由执政党主动邀请参政党就某项重大战略决策开展政治协商或专项监督;其次,新形势下的参政党民主监督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基础和前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线;再次,新形势下的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内容上涵盖执政党及其政府的执政路线、公共政策与执政行为;最后,新形势下的参政党民主监督在方式上主要是提出意见、批评与建议。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参政党民主监督是指参政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国家机关的执政路线、公共政策、执政行为,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或政治协商方式提出意见、批评与建议而进行的政治监督。它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政治性

参政党民主监督作为一种党际监督,主要是针对国家立法、政府决策、执政党及其领导干部执政行为方面的监督。其监督的重点应从具体事务监督向法律实施监督、政策制定执行监督、执政党依法执政和为政清廉监督方面逐步转移。即便是对脱贫攻坚的民主监督,其目的也在于与执政党携手一道推动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以督促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帮助执政党执好政。

(二)建设性

参政党民主监督具有强烈的建设性。它与西方国家的反对党不同,其民主监督不是以否定执政党的执政为出发点和归宿,而是从维护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坚持执政党的领导出发,在思想上同心同德,在目标上同心同向,在行动上同心同行,以富于建设性的意见、批评和建议避免执政党在全局性问题和战略性问题上犯错误。

(三)非权力性

参政党民主监督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法律监督,也不同于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其监督就性质而言属于非权力监督,亦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参政党民主监督的 “非权力性”意味着它不是 “权力”对 “权力”的制衡,而是一种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 “权利”对 “权力”的监督。这种 “非权力性”要求参政党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必须充分依托自身独特优势与群众基础,善于沟通与协商,在潜移默化中发挥好桥梁作用。

(四)非对抗性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在一定政治前提下对执政党的协助。尽管这是政党之间的监督,但执政党与参政党是领导与合作的关系,双方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在野党与执政党之间互相倾轧的对抗性监督,而是合作式监督。其监督目的是友善的,“是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面,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5]。参政党与执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始终处于宽容、合作、互谅、共赢的政治氛围之中。

三、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主要功能

从历史上看,我国各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的合作,是在共同反对国民党一党专制独裁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对民主共和国的共同追求使得各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能够在彼此间 “求同存异”、患难与共,最终合作建立人民政府。之后,各参政党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一步巩固合作,以支持和帮助中国共产党执好政为出发点,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政治实践中,发挥了重要功能。

(一)政策咨询功能

我国参政党各党派成员,主要有三方面人士组成:一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是各级各类特约人员;三是专家学者。总体呈现出高学历、高职称、高层次等特点,博士、硕士学位的高学历人才占比较大,具有明显的专业特长和智力优势,参政议政能力强,视野开阔。他们在重大决策的协商过程中,通过民主监督方式可以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以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为例,2018年民建中央以直通车形式向中共中央有关领导提交专报2份,得到汪洋主席、胡春华副总理等中共中央领导批示,其中 《民建中央关于推进广西边境地区稳边兴边和脱贫攻坚的10条建议》,已由国务院办公厅逐条分解至相关部委研究推进。此外,在一些专业性政策领域,参政党可以从相对 “超脱”的立场出发,给予专业化的政策意见或建议,从而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的政策咨询功能,促进执政党的决策科学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伴随着执政党干部知识化、年轻化的不断推进,执政党及其政府内部的专业人才比例呈现较大提升,加之民间专业智库政策咨询功能在政府决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参政党民主监督在政策咨询方面的优势地位正在受到严峻挑战,未来仍需依托自身独特的政治地位与智力优势在提升参政议政能力方面狠下功夫,以彰显参政党的担当作为。

(二)信息反馈功能

参政党成员在我国既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参与法律、法规、重大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还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以视察、考察、调查研究等方式监督法律的实施,通过对法律、政策实施过程与效果的监督,向执政党及其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准确地反映党派成员及其所联系的群众对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或法律的态度、意见和建议。实践中,参政党民主监督过程中,着重关注的社情民意信息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社会关注的问题以及需要党政领导和部门及时了解的问题。近年来,各参政党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区共建,通过开展信息员培训,采集社情民意,及时将社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有关部门反映,以推动问题解决;同时利用电视、网络媒体等聚焦热点问题,集思广益,有效拓展了民主监督中信息反馈的渠道。

(三)预警警示功能

2012年12月,习近平在探访民建中央时,主动提及 “黄炎培周期律”,警示不能重蹈 “人亡政息”的老路。2013年2月,习近平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谈到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强调 “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希望同志们积极谏诤言、作批评,帮助我们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帮助我们克服工作中的不足”[3]1510。实践中,参政党民主监督的预警与警示作用集中体现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种事中阶段,针对各类政策的落实、法律的运行和社会问题、重大项目运作等,参政党通过主动视察、项目督查、跟踪调查、明察暗访、审阅台账、反馈跟进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反馈交办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而发挥防微杜渐和预警纠偏之效。

(四)督察问效功能

在当下参政党实践中,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成为参政党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其中,专项监督是督查色彩最浓厚的监督形式。2016年6月,民主党派中央分别对口8个全国脱贫攻坚任务重的中西部省区,开始启动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各民主党派中央结合本党派长期研究和关注的领域,选取监督的重点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各民主党派中央还以 “直通车”的形式报中共中央、国务院。与此同时,各对口省区认真听取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如中共湖南省委主要负责同志与来自12个贫困县的县委书记交流座谈6个多小时,直面民进中央提出的问题,研究整改落实;中共广西自治区党委把民建中央反馈的问题整改纳入广西2016年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 “一盘棋”来推进;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督察问效功能日益显著。

四、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定位问题

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参政党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大框架中,参政党民主监督则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然而,目前有关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定位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澄清。在笔者看来,厘清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定位,不能仅从参政党自身去分析,也不能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去观察,而应该把它放在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宏大格局中去认识。具体来说,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政治定位、价值定位、功能定位以及方式定位问题。

(一)政治定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框架内的政治监督

在毛泽东看来,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制度框架中,民主党派 “虽然都表示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实际上就是程度不同的反对派……他们是反对派,又不是反对派,常常由反对走到不反对”[6]。既然如此,为何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毛泽东早在1957年2月曾明确指出:“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益。”[7]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开展的参政性监督,是一种政党间的政治监督。中央“5号文件”指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监督 “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从监督的具体内容来看,参政党民主监督涉及执政党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涵盖了政治监督的三种基本类型,即政策监督 (围绕执政党领导的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进行监督)、路线监督(围绕执政党在一段时期的执政路线和方针进行监督)、行为监督 (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行为进行监督)。

作为一种政治监督,首要要有底线意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底线无疑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旦动摇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就逾越了政治监督的基本限度,监督也就不成其为监督,而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从而丧失了自身的存在基础。1953年9月,毛泽东与梁漱溟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农民地位问题发生争论,双方尽管言辞激烈,但仅仅是对执政党的土改政策提出质疑,并未从根本上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因而终究只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化解。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四十多年实践中,执政党与参政党之间的 “互相监督”,主要应该 “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8],是共产党领导的 “党际监督”,在本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对抗性监督,而是通过民主方式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权利监督,其目的是维护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

(二)价值定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2014年9月,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作为中国土生土长的民主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参与主体的地位以及实现形式方面,与西方协商民主存在本质差异。参政党民主监督作为一种非权力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非权力监督一样,其实质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权利、民主形式和民主渠道。由于我国现有参政党汇聚了一大批科教文卫及工商界人士,他们学有所长,政治参与积极性高,从而使其成为协商民主实践中重要的参与和推动力量。在实践中,无论是国家政治层面、还是基层治理领域,参政党都可以通过民主监督渠道广泛参与到政党关系治理、公共事务治理、社会经济治理以及基层民主治理领域。事实上,参政党民主监督还是一种党际协商民主,而在这种党际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参政党民主监督 “具有完善的制度保证和重要的渠道支持,具有组织化和政治成熟程度非常高的参与主体,具有以协商性为主要特征的参与形式和以公共性为主要特征的参与内容”[9],因而对于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三)功能定位:政党政治参与和社会利益整合

一如前述,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实践中发挥着政策咨询、信息反馈、预警警示、督察问效等显著功能,但从其功能定位上而言,则主要包含两大方面,即政党政治参与与社会利益整合。

1.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功能定位上主要是一种政党政治参与

作为政治组织的参政党,是社会政治参与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协商民主的重要参与主体。首先,参政党民主监督有助于维持政治平衡。作为一种党际监督,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制度设计上旨在避免执政党权力失控。早在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就指出:“这些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10]由于参政党的 “友党”地位,其民主监督本身既是对执政党政策、路线及其行为的一种预警和警示,也是一种督促与纠偏,对于维持政治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参政党的政治参与可以充分发挥各党派人才、智力和资源优势。我国现有各参政党由于其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在界别方面有所不同,从而形成了较为明显的界别特色。正因其成员界别有异,故而在各领域的号召力与影响力存在显著优势,成为执政党联系特定界别团体的有力助手;与此同时,参政党的政治参与也为社会各界别人士通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来监督执政党和参与国家建设提供了重要平台。最后,参政党不同的政治参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不同的民主实现方式。参政党民主监督权利本质上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参政党民主监督是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实现方式之一。我国现有各参政党组织化程度和政治成熟度相对较高,其民主监督具有完善的制度保证和渠道支撑,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政治前提下,其民主监督着重聚焦当代中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发展中的公共性议题,从而使得参政党可以通过民主监督这一党际监督形式进一步推动执政党政治生态逐步改良,以更好地发挥巩固执政党领导和维护政治稳定的功能。

2.参政党民主监督在功能定位上还应是一种社会利益整合

1989年颁发的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中国共产党支持各民主党派 “维护本组织成员及其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合理要求”。参政党民主监督作为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主要通过利益代表和利益协调两个方面得以体现。就前者来说,由于中国共产党代表的 “全体人民”是一个整体意义上的政治概念,具有同质性,但并不意味着 “人民”在具体内部构成上没有差异性和多样性,而整合这些差异性与多样性的政治使命就需要民主党派来参与承担[11]。特别是由于各参政党通常只是社会各界别群体的代表,而 “界别”往往又是不同利益群体类型的集合,因而其在民主监督过程中无疑会充分听取其联系的社会成员的批评声音、呼声和意见,表达其所代表的社会特定界别的社会利益诉求。就后者而言,参政党监督内容主要涉及党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其监督方式主要在于提意见或建议、作批评的方式。实践中,参政党在完善涉及特定社会阶层利益或地方利益的重大决策和优化政策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如2016年5月,民盟中央向中共中央提交政策建议信《关于加快大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的建议》,获得习近平总书记的充分肯定与长篇重要批示。2019年2月,民盟中央向全国政协提交集体提案内容涉及教育科技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管理、医药卫生、经济发展、财税金融、法律法规、农业农村八个方面;民建中央提交议案内容涵盖推动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减费降税、创业投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等多个经济热点;民进中央提交提案内容涉及教育、文化、出版传媒、经济、科技医卫、资源环境和社会法制7大类。各参政党依托自身优势对相关经济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既是一种民主监督方式,也是一种利益整合途径;参政党既能充当特定界别社会力量与执政党之间的沟通桥梁,又能经由社会利益的整合与执政党达成共识。

(四)方式定位

在当代中国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下,参政党民主监督的方式定位是其政治定位的逻辑延伸与必然要求。中央 “5号文件”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2015年9月颁布的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参政党民主监督的十种主要形式,即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等等。尽管从总体上看,形式较为丰富,但我们要厘清参政党民主监督的这一方式定位,仍必须把握以下几个层面:

1.参政党民主监督是 “柔性”方式

当代中国的参政党与执政党之间仍是一种友党关系,与西方政党之间的竞争关系具有本质不同。作为 “友党”的参政党,不是被动的咨议性机构,而应从推动和加强执政党建设出发,立足于自身优势,主动进行民主监督;同时,作为 “友党”的参政党,不是执政党系统的组织机构,而是被赋予独立法律地位的 “兄弟”政党,参政党 “提出意见、批评、建议”,不具国家权力性质,却是真正的“异体”监督、“柔性”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所不具备的独立性与超脱性。

2.参政党民主监督是 “合作”方式

由于参政党与执政党之间是一种共产党领导的的多党合作关系,意味着参政党 “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始终是 “建设性”的,而不是如西方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通常以 “建设性”之名行 “破坏性”之实。更为重要的是参政党 “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具体方式和途径在 “5号文件”中有明确表述,诸如: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邀请参政党成员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调研;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等等。可见,出于“合作”目的的参政党民主监督方式既在实体上合法又在程序上规范,同西方国家出于 “倾轧”或“攻击”目的在监督中的手段方式运用上无所不用其极是截然不同。

3.参政党民主监督是 “协商”方式

由于各参政党人才密集、联系面广,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和政治优势,因而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过程中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框架下,由于参政党 “提出意见、批评、建议”是在执政党的主动支持和帮助下进行的,故而协商民主的主动性仍在于执政党。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要求继续探索和规范政党协商形式,要求就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重大问题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就重要人事安排在酝酿阶段召开人事协商座谈会;就民主党派的重要调研课题召开调研协商座谈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商座谈会,沟通思想、交换意见、通报重要情况,并由中共中央负责同志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实践中,参政党民主监督的 “协商性”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执政党各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及时向同级各参政党派进行传达贯彻,各级政府及时吸纳各参政党成员参加,做到双方信息对称;另一方面,参政党以“政协提案”“协商座谈”等形式参与协商,其办理效果则被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而以 “社情民意”形式参与建言献策通常可以不拘形式,渠道通畅,成为党委、政府了解民意和把握民情的重要渠道。

注释:

①当时,“民主”的含义相当混乱,至少在四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传统原义“民之主”,指皇帝;二是民主之;三是一种与世袭君主制相对立的政治制度;四是指外国的民选最高国家领袖。孙大坤:《十九世纪中国对于“民主”概念的接受》,《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②有论者从类型学角度出发,将其进行了三重类分:一是直接民主(古典参与民主、发展型共和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直接民主、当代参与民主、统合性民主和直接协商民主)和代议民主(自由民主、权威性民主、司法型民主、合法型民主、保护型共和主义民主和代议协商民主);二是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文化民主;三是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周义程:《民主是什么——一项关于民主概念与类别的类型学考量》,《探索》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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