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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时代学报的数字发展与版权保护

2019-02-19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学报学术期刊

韩 静

近些年,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和资本的不断投入,传媒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数字技术以比特为单位,打破了传统媒体之间泾渭分明的界限,信息在各种介质之间自由流通,为媒体融合提供了技术基础。用户因可随时随地收取信息,不受固定场所限制等优势,手机、便携式笔记本和其他移动接受端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平台蓬勃发展,传统纸媒则江河日下、日渐式微。2014-2015年中央出台了《关于推动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新广发〔2014〕 52 号)与《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广发〔2015〕 22 号)两大重头文件,极大地推动我国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融合发展关键在融为一体、合而为一,要尽快从相加阶段迈向相融阶段,着力打造一批新型主流媒体。①参见《融合发展:从相“加”到相“融”》,http://www.sxrb.com/sxxww/zthj/xmtdt/7109477.shtml,人民网,2017年10月16日访问。国家提出的融合发展战略,为传统纸媒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同年,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也发布了《教育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出版工作的意见》,鼓励高校出版单位以先进技术为支撑,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努力实现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优势互补、一体发展。②参见《教育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出版工作的意见》,http://www.moe.gov.cn/srcsite/A13/s7061/201802/t20180208_327146.html,教育部网,2017年2月11访问。作为传统媒体的高校学报,积极参与数字化建设,实现传统与新兴出版的融合发展。

一、高校学报数字化建设的路径

以高校学报为主体的学术期刊数字化建设,始于1999年的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发起的中国知网的成立。经过近20年的不断创新服务,中国知网等数据库已经成为作者和读者不可或缺的学术资源云数据库。2009年微博兴起并大热,成为全世界最热门的产品。2011年微信测试版出现,到2018年初,腾讯财报第一季显示,微信用户数突破10亿,达到10.4①参见《2018微信用户数量首次破10亿》,https://www.xiaokeduo.com/news/6008.html,销客多网,2018年5月21日访问。亿,微信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现象级”网络社交产品。媒体融合的形式也从“刊网相融”“报网相融”发展到“两微一端”,学报等学术期刊纷纷进驻微博微信,把“两微一端”作为了数字化建设的标准配备。

(一)学报运用中国知网为代表的学术数据库进行的数字建设

中国知网拥有自主开发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数字图书馆技术,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成为世界上全文信息量规模最大的“CNKI数字图书馆”,是为全社会知识资源高效共享提供最丰富的知识信息资源和最有效的知识传播与数字化学习平台②参见《中国知网》,https://baike.so.com/doc/2971200-3134255.html,百度百科网,2018年8月10日访问。,目前也是学术APP客户端的主要资源。此外,万方、维普、龙源也都是同质的网络运营商。中国知网不断创新服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支持下, 2010年,在国内率先开发并启动了“学术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平台”,这种全新的出版方式,解决了作者发表文章时滞的问题。中国知网还用网络首发的模式,开展了与各期刊的深度融合。时至今日,已经有868种期刊拥有了网络首发期刊。当然,目前也有不少编辑部基于政策、资金、人力等多重因素限制,还没有尝试运用这些新方式。学报等学术期刊肩负传播先进科技文化、引领学术方向、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使命,并在国际上体现着国家科技文化软实力建设水平。中国知网还与包括学报协会在内的各种学术期刊协会一起展开研讨,提出“深度融合、产业升级、冲刺一流、引领创新”目标,不断探讨我国学术期刊面向未来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新途径。

(二)学报运用微博和微信平台进行的数字建设

新型社交媒体微博、微信的出现成为了学报数字化建设的新路径。相较于中国知网类的数据平台,“两微”无疑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微博的模式是“互动聊天”,把日常的社交模式搬到网络上,就学报而言,可以作为宣传和与作者展开实时互动的新工具。但微博对于学报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微博的核心宗旨是“随时随地发现新鲜事”,讲求的是“短”“新”“快”,热点问题一个接着一个出现,大众的关注度也不停地快速改变,而学术期刊讲求的是深度解读、理性思考,需要关注热点但并不都是热点,而且不是所有专业问题都能和需要得到大众的理解,一些非热点甚至是偏僻的专业问题也同样需要学者们的热切关注。所以虽然有很多学术期刊加入微博,时间一长,有很多成为了僵尸微博,即使是实力雄厚的刊物,所拥有的粉丝数量并不高,互动性并不强,这不仅是资本、体制和人才等的限制,也是微博“短”“新”“快”和学术期刊“理性”“专业”“小众”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微信与微博相比,与学术期刊契合很多,微信是2011年继微博之后兴起的网络社交平台。微信里的公众号,编辑流程与传统期刊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载体。微信能够规划栏目、内容推送、多样化互动。学术期刊开通微信公众号后,不仅可以与作者、读者实时互动交流,而且能进行学术圈子内的专业内容推送,更能满足学术期刊编者以及读者的需求。

二、高校学报数字化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曾被喻为“象牙塔”的高校,在互联网问世之前,学报的编辑流程包括传播发行也集中在“象牙塔”之内。学报数字化建设最初起步的动力并不是自身迫切改变的需要,而是知网等数据库建设等外力的推动。当然,科技进步的力量是不可阻挡的,高校学报被数字技术发展的滚滚洪流裹挟着从以前的“象牙塔”走出来,参与数字化,参与融合发展,开始面对日渐增多的新挑战,当然这也是学报发展的历史新机遇。在高校学报的数字化建设过程中,不仅要解决技术、资金、政策、人才的问题,还需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我国现行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及相关条例,这些年传统媒体不断解构,新兴媒体不断涌现,许多新问题现行法律已无法有效解决,法律保护的瓶颈也必然会阻碍学报的发展。

(一)学报运用知网等数据库存在的法律问题

中国知网等数据库给作者与读者带来了极大便利——方便阅读、方便查找学术资料、缩短学术成果的出版与发行周期,也让学报编辑部成为了纯粹的“内容提供商”,在数字化的道路上缺乏自主性。学报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等数据库进行数据化建设,首先受到影响的就是学报的汇编权。《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汇编权,“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所有。”而知网等数据库的版面设计,虽然方便了读者的检索与下载,但每个刊物的整体性都被割裂分解,形成了千刊一面的局面,编排的独创性无法显现,大大弱化了读者对刊物的整体印象。其次就是作者的授权问题。作者的网络传播权是一项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期刊和数据库要进行文章的网络传播,必须获得作者的授权。数据库通过与期刊签订协议,把侵权的风险转移给了期刊编辑部;而编辑部则大多发表“用稿声明”,以此实现作者授权的目的,声明里基本有“凡向本刊投稿,一经采用视为作者同意编辑部使用作者的网络传播权”之类的句子。但这种声明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有文章认为,声明违反自愿原则,作者在与编辑部的关系中属于弱势,很难说是出于自愿,而且声明后编辑部权利增加,作者的权利减少,声明是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应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①参见朱鸿军:《融时代学术期刊版权的侵权情形、法律争议与新秩序》,《传媒》2017年第9期。如果无效成立,编辑部将面临巨大的侵权风险。最后是学报编辑部的经济收益与作者报酬的获得权。学报的形成及发展,始终是以建设繁荣的学术环境、促进各个学科发展、获取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及推进人类社会进步为终极目标的。社会效益第一、社会价值优先的经营理念始终贯穿在学报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日常工作中。虽然,学报有着稳定的国家财政资金投入来源,经济效益并不放在重点考虑的范畴,但并不能说这是一个可以忽略的问题。而知网、万方、维普和龙源等网络服务商是市场化运营的商业出版机构。编辑部前期承担了选题、策划、组稿、排版、校对等一系列的工作,但每年“全国数千期刊近万编辑的劳动和财政几十亿的人员经费投入产生的收益几乎全部外溢,学术期刊的发行收益却主要被网络机构获得。”②赵枫岳:《论网络化数字出版背景下的学术期刊发行量的计算问题》,《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9期。高校获得数据库使用权还要另外高价出资购买,这已经成为不少高校和学术机构的沉重负担。同时,作者的获得报酬权也是容易被忽视的。学报编辑部按照国家规定给作者支付稿酬,有条件的编辑部根据稿件的质量给优秀的文章优稿优酬。但数据库商业下载所获得的收入能够给予作者的报酬可以说几乎为零。知网等数据库在学术期刊的数字化建设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只是根据著作权法的利益均衡理念和原则,这种投入与产出的明显不对等,是否有利于促进学术的繁荣发展,是否符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二)学报开通微博、微信存在的法律问题

“两微一端”是很多学报的标配,学报微博的开通对宣传学报、提升学报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取到了良好的作用。微博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社交空间,用户性质复杂,学报的载体由纸质向网络转变,原来平衡的法律关系必然发生变化,需要面对随时可能发生的网络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著作权利容易被侵害方面。享有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140字的微博内容虽然短小,但仍具有独创性,享有著作权:“如果体现了本人的判断标准及选择,或者说有‘个人的特征’,即满足了独创性标准。”①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页。《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学报微博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发表的具有创新思想的内容无疑具有著作权,享有署名权、汇编权、复制权、展览权、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4种人身权利和13种财产权利。微博的理念在于分享,复制和转发是当然的行为,但是法律风险也来源于方便快捷的复制转发中,学报的用户在复制转发中如果忽视对学报类法人或组织等主体的权利保护,必然侵害学报的署名权、复制权、网络传播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权利。如用户复制学报的作品发到自己的微博,不经学报同意,不注明出处,不作任何改动;同样的内容被很多用户复制转发后,我们就很难再找到学报这一原创作者。又或者用户出于学习、研究、交流的目的,分享自己喜欢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构成侵权,但社会化的媒体一旦发生裂变式的传播,将给学报造成很大的损害,特别如果这些行为的背后有商业机构的操控,要是把学报的作品转化为商业上的收益,将大大侵犯学报的合法权利特别是经济利益。当然,学报微博上发表的学术作品不容易发生裂变式、爆炸式的传播,但并不排除这些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反过来,如果学报复制转发其他用户的内容、不注意其它用户权利的保护,也会侵犯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再者,《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们已经发表的作品”,在微博环境的轻易复制转发中,很容易演变成为全社会成员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的作品,原本清晰的法律界限就变得模糊,会大大损害学报的权益。

微信转发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与微博基本相同,但两者的传播机制不尽相同。微博的直接转发会自动包含原创作者的信息。而出于隐私保护的设计考虑,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图片无法直接转发,或者仅能向特定对象转发,或者需要下载到本地储存,再进行转发,不会包含原创作者的信息,为日后的可能侵权埋下了隐患。微信从早期的“强链接关系网”的设计到现在发展成了一个“现象级”的社会产品,其传播的渠道是多重的,有点到点(个人到个人)、点到面(个人到微信群和个人到朋友圈)、面到面(从公众平台通过个人再到朋友圈、微信群)等多种②参见王维嘉:《微信中的侵权问题与版权保护研究》,南京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不同的渠道侵权风险的大小也不同。在点对点的传播渠道里,如果是原创作者对本人作品的转发,自然不会有侵权问题,但如果转发者隐瞒作品的出处,或者抄袭、改编,甚至署上自己的姓名、把原创作者的作品占为己有,必然侵害了原创作者的署名权以及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点对点对传播影响小,危害性不大,但点对点经过二次传播或者多次传播,特别点对点还会发展成为点对面、面对面的传播,危害自然不小。现在微信用户达10亿以上,微信公众号用户已到数百万级以上,一旦侵权,造成的危害难以估计。学报开通微信公众号,享受微信带来的编撰便利的同时,也容易成为侵权者或被侵权者。比如学报发表的作品以文字为主,但其公众号版面需要配以图片,而这些图片如果仅是通过“拿来”就用,不注明出处,那自然侵害了图片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会损害学报的声誉。

随着微信影响力的增大,微信公众号成为网络侵权的重灾区,大大小小的侵权案层出不穷。2015年,新华社连发3篇文章直斥微信侵权现象①参见《1人原创,99人抄袭,缘只为抄成“大号”挣钞票?》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2/c_1114206565.htm;《面对“李鬼”,只能一声叹息》,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02/c_1114206673.htm;《微信,你真的拿“抄袭”没办法?》,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02/01/c_1114206734.htm,新华网,2018年9月10日访问。,《人民日报》随后发表时评《别让“抄袭风”毁了微信平台》②参见《别让“抄袭风”毁了微信平台》,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2/03/c_127453058.htm,新华网,2018年9月10日访问。,将网络侵权特别微信侵权的危害引入了大众的视线。事实上,从互联网兴起开始,作品内容与传播介质的分离造成的侵权问题就在困扰着原创作者以及数字平台运营商。早期如2008年482名硕士博士诉万方侵权案③参见何春中:《482名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著作权侵权案开庭》,《中国青年报》2008年9月23日。,2009年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魏剑美诉龙源期刊网案④参见《龙源期刊网遭遇11年来首个版权官司终败诉 拒履行判决》,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6/10/c12205482.5.htm,新华网,2018年6月10日访问。,2011年慕容雪村、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掀起“百度文库侵权门”事件⑤参见《百度侵权门》,https://baike.so.com/doc/5786993-5999779.html,百度百科网,2011-03-15.,2014年“中国知网”遭遇论文侵权诉讼案等都引起了不小的轰动⑥参见《“中国知网”遭遇论文侵权诉讼》,https://www.aliyun.com/zixun/content/2_6_368111.html,阿里云网,2018年6月11日访问。。网络热热闹闹纠纷不断,现行法律却似乎束手束脚,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成为受侵权者们的最大痛点。学报虽然不在侵权热点的中心,但侵权与被侵权的困扰也在阻碍着学报的发展。

三、加强学报数字发展的建议

“变化”是融媒时代的显著特征,各种新兴媒体不断出现,改变着信息传播方式的同时,也让社会发生了方方面面的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学报要在数字时代占有一席之地,仍然需要继续秉承深度、理性、专业的“内容为王”生存法则。同时,学报的数字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只有法律的保护才能让学报的数字发展于法有据,才能克服发展中的各种困难障碍,才能推动学报传统与新兴的深度融合。

(一)“内容为王”仍然是学报数字发展的核心要素

经过几年的发展,数字出版在经历了“技术为王”“平台为王”“渠道为王”“点击为王”“流量为王”的喧嚣和热闹之后,又回归到了“内容为王”的时代。⑦参见《2017-2018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印刷杂志》2018年第9期。“内容为王”是出版业者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责任和担当。高校学报是高校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版高质量的学术成果,坚守“内容为王”始终是学报存在和发展的最终依托和根本所在。学报可以根据本校的突出优势,着重打造一两个特色栏目,并可采取长期性与动态性并存的原则,主动组稿,并优稿优酬。好稿件多了,自然会形成马太效应,吸引更多的优秀作者投稿,形成良性循环,逐步形成自己的风格和品牌,促进学报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随着媒体融合的不断深入,学报更需要全能型、复合型的人才。学报编辑工作人员需要静下心来,苦练基本功,提高自身的编辑素养,包括高度敏锐的政治素养、与学科发展齐头并进的学术素养、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信息技术素养以及能够全方位整合的综合素养等。编辑良好的素养为学报的数字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学报的版权保护

1.从立法层面,要加快《著作权法》的修改。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实施,2001年第一次修订,2010年第二次修订,2011年已经启动的第三次修改却停滞不前。保护私权、利益均衡是著作权法的核心和基础,然而互联网发展瞬息万变,各种主体的利益博弈使得《著作权法》的修订难以很快完成,而修订方案迟迟不能更新出台又增加了著作权保护的难度。《著作权法》需要在充分考虑新媒体应用特性的前提下进行改革,修改那些亟待修正、补全、明晰的条款,给各方主体提供最大的法律支持。2017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其中即明确提出 “积极推进著作权法修改工作,尽快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①参见熊琦:《中国著作权立法中的创新》,《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7期。也就是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案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之中。顺应期刊界的诉求,《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48条规定,“报刊社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如果此条能够通过,说明期刊社在将来有望享有专有出版权,而这是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报需要根据《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改变自己的版权策略,实现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2.从执法和守法层面,要积极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当前,我国著作权保护所面临最严峻的问题不是立法不足而是执法不严。受侵权者维权成本高昂,致使很多受侵权者放弃维权,法律形同虚设。国家也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4年底,北京、上海、广州3家知识产权法院先后成立,其中上海、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还承担一定跨区管辖的职能,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党的十九大也继续鼓励知识产权的保护。学报积极参与网络各种新兴媒体的运作,合法权益也容易被侵害,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学报也需要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如上述482名硕士博士诉万方侵权案,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魏剑美诉龙源期刊网案以及“中国知网”遭遇论文侵权诉讼案,期刊虽然不是侵权主体,但也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学报需要与作者积极沟通,取得作者的授权,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从法律意识层面,加强学报的版权保护意识。学报从“象牙塔”走出来,成为民事关系的主体,参与社会上的民事法律活动,始终需要著作权法、民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学报在运用数据库运营过程中,投入与产出明显不对等,不符合民事关系中的平等关系,不利于学报的发展。学报与数据库网络服务商性质不同,学报是国家事业单位高校的下属非独立核算的部门,由国家财政出资,以发表高校成果,推进各学科学术发展最终推进人类发展为目标,具有公益性,为国家科学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数据库服务商则多是商业机构,仅通过签订合同就获取学报以及其他学术刊物的学术成果形成数据库,从而获得巨大的商业收益。当然,学报与数据库在推进学术研究、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数据库通过优先出版、网络期刊等加深与学报等学术期刊的合作。学报等学术期刊应该共同设立一个版权机构,集中力量研究、设计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与网络服务商谈判,争取自己的经济权益,最终实现双赢。为抵制数据库的商业行为,有学者提出了开放存取方式也即OA期刊,“开放存取是在学术期刊危机背景下出现的数字化的出版方式和全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以学术信息自由传播和免费获取为目标”①焦海洋:《论开放存取与著作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北方法学》2018年第4期。。我国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这种模式有助于学术的自由传播,但与著作权法保护私权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也有学者深入研究开放存取模式,指出开放存取实际上是开启了“作者付费模式”,这种模式中,出版商仍然获得巨额利润,国际上一些开放存取期刊甚至成为了中国科研经费的主要流向地。②参见穆蕴秋、江晓原:《科学出版乌托邦:从开放存取到掠夺性期刊(上)》,《读书》2018年第8期。无论如何,这种新模式是需要我们思考和警惕的,采取怎样的形式才会真正促进我国科研的发展和我们国家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值得深入研究。

4.加强数字平台的版权保护。在法律上,数字平台被准确定义为“网络提供服务者”。学报版权的保护,单靠学报本身的努力是不够的,需要网络提供服务者的主动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信息网络传播要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网络侵权作了进一步的规定。2015年在新华社和《人民日报》指出微信侵权的问题之后,腾讯公司微信迅速作出反应,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如公示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给出了删除、警告和不同程度的封号处罚规则;提出批量举报功能,方便版权作者随时举报抄袭,并将侵权投诉的平台扩大到手机客户端。2016年1月12日发布《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针对著作权的保护还创造性地推出“原创声明功能”。③参见腾讯公司:《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DgwNzkzMw%3D%3D&idx=1&mid=409103810&sn=248ec53d7098b608e054d28b8be17436,微信公众平台,2018年1月11日访问。2017年4月17日,腾讯公司又在上海的知识产权南湖论坛上发布《腾讯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全方位公开展示了QQ、QQ空间、微信、腾讯视频、应用宝、腾讯微云六大产品对涉及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保护状况,首次披露了腾讯在科研成果产权保护技术上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腾讯“把扶持创新与保护知识产权并重,协同亿万用户及合作伙伴共建健康生态”当作目标,是各类数字平台的榜样,也有效地维护了平台生态健康,净化了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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