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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法律逻辑论纲

2019-02-19黄泽敏李光恩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三段论逻辑概念

黄泽敏 李光恩

法学不是一门自足的学科,正如法学与哲学交叉形成了法哲学、法学与社会学交叉形成法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交叉形成法经济学……一样,法学与逻辑学交叉形成了法律逻辑学。在当今世界,多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方兴未艾,诸多新兴的学科和研究领域不断异军突起,使得法学研究的范式和对象发生了转变,例如,人工智能的兴起正在突破法律的固有适用范围,也在悄无声息地改变适用法律的方式,法学就需要对人工智能运用下的法律现象进行考察,并能够回应这其中的诸多新问题。可以说,正是在这种趋势和背景之下,得益于各种学科及其理论资源的浸润,法律逻辑学在新时代条件下不断展现出多种多样的议题、理念和规则,特别是随着新兴学科的不断发展,促成了新型法律逻辑的产生。

一、传统法律逻辑的局限性和法律逻辑的变革需求

相较于传统的法律逻辑,新型法律逻辑致力于反映法律理论体系和实践的内在规律,对立法实践和法律适用等能够产生更多指导意义。概括来说,传统法律逻辑已经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自身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第一,传统法律逻辑学仅仅关注经典形式逻辑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运用,忽视了时态逻辑、认知逻辑、断定逻辑、条件逻辑、优先逻辑、非单调逻辑、模糊逻辑、评价逻辑(价值逻辑)、命令句逻辑、谬误理论等众多非经典逻辑分支学科对法律实践的巨大作用;第二,传统法律逻辑学没有关注诸如言语行为理论、认知科学、意向性理论、社会实在建构理论、科技哲学、价值哲学、批判性思维、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学科对法律逻辑的巨大理论意义。

不仅如此,传统法律逻辑理论对法律逻辑整体特征和性质的认识(即法律逻辑观)也呈现出了诸多方面的缺陷。列举言之,传统法律逻辑理论对法律逻辑目的之认识较为单一而不是目的多元,其主张逻辑二值(真假)而不是逻辑多值(善与恶、正当不正当、有效无效、合法违法、公正不公正、真假),只关注小前提的客观性(描述性)而不关注大前提的规定性(及其价值承载),将法律判决结论看作是必然的、唯一的而不是可废止的(可改判、撤销),忽视法律推理的时效性、程序性,将法律推理看作是静态的而不是动态的,没有关注法律推理的多主体性与交互性,因侧重于逻辑,尤其是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忽略了法律自身的特有属性,即法律对于建构法治社会之可能生活的意义,难以应对高速发展的社会和法律变革,等等。例如,在法律的可废止性问题上,德国学者就提出,将逻辑仅仅限制为演绎逻辑的做法是有缺陷的,如果我们将逻辑理解为“关于合理接受之标准的研究”就可以避免缺陷。因为如果逻辑所处理的是“证成”,那么依“证成”的概念定义而言,它就是相对的,即证成都相对于它所基于的那些前提,基于一个前提集而得到证成的一个判断,只是相对于该前提集中的那些前提而得到的证成。①参见[荷]雅普·哈赫:《法律逻辑研究》,谢耘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5-37页。

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传统法律逻辑的这些缺陷向我们提出了变革法律逻辑的崭新使命,即在新时代条件下,法律逻辑正展现着自我革新的强烈需求。所以,我们应当去试图建构一种能够适应当下法律实践需要和未来发展趋势的新型法律逻辑学及其体系。这种新型法律逻辑学将构建出一个能够真正反映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内在规律的法律逻辑,推进法律逻辑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事实上,“法律逻辑是这样一种逻辑,它允许裁定纠纷,其中,竞争性意见互相对峙,且在每个阶段中正反双方都不在平等位置,因为推定的使用可能有利于一方或另一方,而举证责任落在试图反驳推定的那一方。这种论证与反论证的平等交换是由法官的裁决来终结的,其中法官必须裁判哪个论证获胜。”②[比]佩雷尔曼:《什么是法律逻辑》,熊明辉译,载熊明辉、谢耘主编:《法律论证与修辞》,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7-32页。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思考法律逻辑的目标和内容,在多学科视域下,赋予其新的内涵并对其理论进行重新建构以适应法律实践。这种多学科视域下的法律逻辑是关于法治社会可能生活的法律逻辑,其除了运用逻辑这一传统思维工具、注重经典问题的解决之外,还特别强调法律体系本身的特征,面向法律所建构的可能世界。同时,有必要结合新兴学科和研究领域,直面当前涌现出的新问题、新事物,通过多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研究,使之成为适于法治社会之可能生活的法律逻辑。

二、新型法律逻辑的任务及其体系

对于法律来说,逻辑是工具性的,逻辑的主要功能在于推导、检验、识别、批判,法律人总是倾向于追问现代逻辑对法律到底有什么重要意义。简单地说,对该问题可以这样回答,即现代逻辑提供了具有内在一致地表达和分析思维的全新原则和方法,而这种思维是正确、有效地完成法律工作所必不可少的。③参见[奥]伊尔玛·塔麦洛:《现代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李振江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研究法律逻辑的本质就是要研究正确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规律),而法律运用关涉概念、规范、事实、推理等范畴,基于此,新型法律逻辑拟在任务方面重新解决以下几方面的主要问题,并以此构成一个严密的内在体系。

第一,在体系思维中探索法律概念的逻辑地位及其相关学理。法律概念在法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任何形式的法律都是在概念术语的基础上形成的。准确界定法律概念是法律逻辑观念中近乎一致的认识,因为这些法律概念将会被运用在具体的法律法规之中,并从这些法律概念连接到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便会产生实际的后果。因此,探讨法律概念的基本性质、明确法律概念的主要功能、对法律概念进行准确界定和科学分类就成为创设新型法律逻辑的首要问题。另外,由于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一系列新兴事物不断出现,相应的法律问题随之而来,这些新事物(如智能机器人)能否以及如何纳入法律概念体系都将是法律逻辑的重要拓展方向。新型法律逻辑需要在体系思维中通过对法学概念与法律概念、实体概念与程序概念、描述性概念与评价性概念、确定性概念与模糊性概念的学理阐述,回答出法律概念何以能够成为建构法律大厦理论基石的缘由,并对法律概念如何实现承载法律价值、实现识同别异等功能的基本机理进行揭示。

第二,在非经典逻辑视域中正确揭示法律规范判断的逻辑机制。法律规范判断被认为是逻辑在法律领域发挥作用的载体,传统法律逻辑偏重于法律规范适用中的逻辑,对法律规范创设中的逻辑之关注严重不足,导致立法之科学性、合理性与正当性受损。应当指出的是,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逻辑结构和形成机制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这些正是立法逻辑的核心内容。有鉴于此,多学科视域下的新型法律逻辑必须拓展至立法逻辑,即要关注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再到规范判断的内在机理,揭示创设法律规范的逻辑依据。同时,新型法律逻辑应当揭示法律规范判断(包括判决结论)作为创设一种法治状态下可能生活的功能,把法律规范判断的言语行为性质定位为命令、承诺、宣告,将法律规范判断的逻辑值归纳为正负价值=善恶、正当性、有效性、合法性、公正性,论述法律规范判断中的意向性、因果指向、适应指向及其内在联系。在此基础上,相信法律逻辑还要提炼出有关法律规范判断的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揭示正义价值、生命价值、安全价值、效率价值、公平价值、秩序价值、自由价值、民主价值的生成逻辑,给出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从价值判断到规范判断转换的基本公理、评价标准和证明方法(法律价值逻辑的公理与方法)。

第三,科学认定事实推理的逻辑原理。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判断是法律逻辑之中的静态内容,其建构的是法治状态下可能生活的逻辑模型,但法律同样也是面向实践的,正是在动态的法律实践中才使可能生活转化为现实生活的,在这一过程中,案件事实推理和证据的认定逻辑也就成为了法律逻辑的应有内容。案件事实推理是典型的科学三段论逻辑结构,案件事实不仅包括自然事实,而且包括制度事实,对它们进行认定的客观依据、证明标准都有所不同,因而运用科学三段论进行案件事实推理的逻辑方法也必须予以细致地探讨。新型法律逻辑不仅将致力于对自然事物与人造事物进行区分,根据社会实在建构理论给出人造事物的构成要件,对命题的真假与(人造)事物的真假作为新的定义,而且还要指出案件事实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自然事实和制度事实,对肯定性事实和否定性事实的逻辑结构、证据形式、证明标准和证明方法进行准确刻画,并运用认知逻辑的相关原理和方法对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深入说明。

第四,合理发掘法律推理结构的评价标准与证成方式。法律推理构成法律逻辑的核心问题。德国法学家马克斯·韦伯曾说过,法律推理是法律秩序的台柱之一。①参见张晓光:《法律专业逻辑学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长期以来,学界在法律推理结构的评价标准有哪些以及评价机理如何的问题上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对不同评价标准的证成方式及其根据亦缺乏深入研究。传统的司法三段论推理是在诉讼证明活动过程中完成,而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言语行为,不同的以言行事行为的意旨、适应指向、因果指向、满足条件是不同的,因而司法三段论评价标准的证成方式也是不同的。多学科视域下的新型法律逻辑需要揭示法律推理大小前提和结论命题的评价标准及其证成方式,从而使人们对法律推理结构作为得出具有正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的裁判结论的理性工具之性质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新型法律逻辑应当在对法律推理结构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不同的法律推理结构及其内在机理进行发掘,对将生活事实归属于法律构成要件之下的逻辑机理进行总结(涵摄推理或归属推理),并对量刑推理、裁量推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进行阐释,将批判性思维、非形式逻辑、谬误理论、语用原理等理论引入到对判决结论的后果主义验证、一致性验证、融惯性检验等之上。

第五,探讨和总结具有实践论辩品性的法律逻辑基本规律。新型法律逻辑必须具有实践论辩品性,必须展示在实践理性得以运用的法律运行场域人们进行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律。所谓实践理性,“是指人的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将实践与理性联结考察,目的就是说明人能够凭借自己的理智指导自己对正当行为的选择”①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95页。。在此方面,正如克鲁格所言,法律逻辑是“实践逻辑的一个例子”,有别于普通逻辑,即“纯粹逻辑或理论逻辑”②参见[以]约瑟夫·霍尔维茨:《法律与逻辑:法律论证的批判性说明》,陈锐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页。。佩雷尔曼也认为,法律推理是实践推理的一个精致个案,它区别于演绎的形式证明,是一种旨在说服竞争者的论证实践。③参见[荷]伊芙琳·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戚渊、焦宝乾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页。就此而言,也可以说,法律逻辑与以实践理性为依托的法律方法存在天然的联系,法律逻辑是法律方法的主要支撑。如果说法律方法强调技术、技艺和操作路径,如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而法律逻辑作为法律方法的基础和支撑,解决的是推理、解释和论证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在多学科问题影响法律和现时代所处的各种背景下,法律逻辑的发展面对的是实践理性运用于更为复杂的场景,新型法律逻辑就需要不断致力于探讨和总结具有实践论辩品性的法律逻辑基本规律。

三、构建新型法律逻辑的目标和内容

新型法律逻辑不再仅仅将形式逻辑作为法律思维的规则和标准,而是紧扣法律领域特有的属性与规律,从法治实践中凝练出法律问题的处断和论辩规则,使法律逻辑兼具合法与合理、形式与实质等多维度内涵,也使法律逻辑摆脱一直以来“法律”+“逻辑”的内容与形式相互分离问题。如果说新型法律逻辑就是要创设一种新型的、面向人类现代法治之可能生活的法律逻辑,那么,其既延续了传统法律逻辑的经典问题,又注重对在一系列人类新兴活动推动下产生的新问题之解决,是法律逻辑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的更新和拓展。新型法律逻辑对人们的法律思维模式显然具有更强的塑造功能,为此,构建新型法律逻辑在内容上需要围绕法律推理的要素逐步展开。

1.新型法律逻辑的范畴基石——法律概念

新型法律逻辑也需要从探讨法律概念的含义、性质、功能、分类及其体系化开始。法律既存在于人们的思维和语言世界,也存在于客观世界。世界是由自然事物和人造事物构成的,法律概念属于人造事物,是对现实生活的提炼和抽象。法律逻辑学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侧重于从定义上反映法律世界中的事物及其属性,法律概念的定义必须遵循一系列基本规则。法律概念不同于法学概念,从法学概念转化为法律概念必须经过充分的学理探讨。法律概念是建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石,是法律价值的储存器,是法律识别、法律思考、法律交流以及法律推理的工具。法律概念不是杂乱无章的术语堆积,而是以主体、客体、关系、效果、时空等标准组合成的概念体系。

2.新型法律逻辑的核心要素——法律规范判断

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的“基本粒子”,亦是法律逻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法律规范是一种规范判断,其无法从逻辑意义上的真实概念角度被判定为正确的或真实的,只能从法律所追求的目的、从基本的价值秩序角度来判断法律规范的适当性、有益性和必要性。法律规范判断的目的在于创设一种可能的生活,规制人们的行为,可能生活的法律意义也就蕴含于法律规范体系之中。不同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有其特定的逻辑结构,每个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包含着因果关系和价值判断,立法者在创设法律规范判断的同时也创设了一种法律关系和逻辑关系。法律规范判断并非凭空形成,而是基于事实判断经价值判断而得到的规范判断,其中的内在逻辑机制亦是新型法律逻辑关注的内容。

3.新型法律逻辑的客观依据——案件事实与证据

新型法律逻辑必须更加注重面向法律实践,注重根据法律和客观事实公正处理待决案件,实现法治所要求的应得可能生活。案件裁决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推理主要以科学三段论为推理工具,真实性是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揭示案件事实的证明方法,必须分析科学三段论的目的与科学三段论的逻辑结构之间的内在联系,阐明科学三段论的评价标准为什么是真(或假),及其证成方式为什么是“命题与事实相符合=主观对客观的符合”。

4.新型法律逻辑的推理工具——法律推理模式

新型法律逻辑必将摒弃机械的法律适用,其不是否认司法三段论的作用,而是重视司法三段论的正当性、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为了说明从具有真实性和正当性的前提中推论出来的结论之所以要用公正性进行评价,将分析司法三段论的目的与司法三段论的逻辑结构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揭示司法三段论的评价标准为什么是正当性、真实性、合法性与公正性,以及这些评价标准之间的内在联系。司法三段论的评价标准及其证成方式之所以不同,原因在于司法三段论推理是在诉讼证明活动过程中完成的,而诉讼证明活动主要是一种言语行为活动,不同的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要旨(目的)、适应指向、因果指向、满足条件是不同的。

四、结 语

总之,“由于法律知识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结合,这就需要一种独特的‘法律逻辑’,即,一种需要实质认识支持的‘实质法律逻辑’,这种逻辑的任务在于分析法律思维的结构,考察司法三段论之前提的来源与证据”①舒国滢:《逻辑何以解法律论证之困》,《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新型法律逻辑需要在继承传统形式逻辑的基础上,以价值哲学、社会建构理论、意向性理论、言语行为理论为理论基础,以非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时态逻辑、认知逻辑、断定逻辑、条件逻辑、优先逻辑、非单调逻辑、模糊逻辑、评价逻辑(价值逻辑)、命令句逻辑、谬误理论等为工具,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认定、司法三段论(法律推理结构)、逻辑基本规律等问题进行交叉式深化研究,建构一种能够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法律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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