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防控措施
2019-02-19卢超超
□卢超超
(山西警察学院,山西 太原 030401)
在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下,涌现出许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及相关犯罪案件,其犯罪方式、犯罪形态等也在不断更新变化。了解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不仅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提高防范意识,也可以为有效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方案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考依据,有助于降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率,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安全稳定。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本概念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受害人数量较多,且受害人群体具有不特定性的一种经济犯罪。其具体经济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传销、集资诈骗以及非法吸收、销售公众存款与未上市公司股票等。[1]而在其他部分经济犯罪活动例如合同诈骗、假币与证券等犯罪活动中同样也存在类似的涉众因素。因此,目前公安部门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范畴拓宽至所有带有涉众因素的经济犯罪案件。根据具体描述参照罪状的方式,涉众型经济犯罪被细分成简单罪状与叙明罪状,前者只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罪名、基本构成特点等进行简单表述,包括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受害者人数众多、为被害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主等。后者则详细描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罪名与具体特征,如包括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罪名均被纳入到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罪名范畴中。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现状分析
(一)犯罪案件高频高发
从当前我国发生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情况看,其表现出明显的高频高发特点。以本市为例,通过从当地检察院了解的数据显示,从2015年到2018年间,本市检察院总共受理审查起诉50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人数共计120人。其中有38起犯罪案件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犯罪人数79人。有8起犯罪案件罪名为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涉及犯罪人数共计35人。还有4起犯罪案件的罪名为集资诈骗,案件中的犯罪人数共有6人。在2015年到2018年平均每年本市检察院需要受理13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并且这一数值仍在不断增加中,相比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目前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正处于高频高发状态。
(二)涉案金额大人数多
结合2015年到2018年本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可知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相对较大且犯罪地域并不仅仅只局限于本地和周围省市。在这一期间内发生的50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总金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其中有近30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在总涉案金额中的占比达到了60%。有10余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在500万到1000万之间。而在部分集资诈骗、组织与领导传销活动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受害者多达数百人,犯罪地域涉及国内众多省市地区乃至部分境外地区。
(三)犯罪方式手段更新
随着近些年人们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在传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宣传的投资项目涉及众多行业领域,包括农业、生物科技等,面对高额回报、高额利息的投资项目时愈发谨慎,央视等新闻媒体在先后曝光众多类似犯罪手法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后,以传统作案手段为主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生率得到明显控制。但在我国大力发展互联网技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犯罪方式与犯罪手段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并逐渐开始呈现出网络化、理财化的发展趋势。如部分犯罪分子通过借助眼下火热的“互联网金融”,编造出互联网理财金融投资项目,用理财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包装,并直接利用互联网在线完成项目投资与交易信息的发布、投资、返利等一系列操作,进而使得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欺骗性与查处难度大大增加。2018年在本市发生的一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正是通过利用微信支付将所有投资款全部转移至境外,使得案发之后公安人员难以对资金最终去向进行有效追踪,为案件侦破和资金追缴增加了巨大难度。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手段愈发隐蔽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一大主要特点在于犯罪手段具有较高的隐蔽性与伪装性。虽然现阶段我国出现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类型多种多样,但其本质均是利用理财等各种合法外衣对犯罪行为进行包装。而为了能够进一步吸引更多民众,扩大其影响力,犯罪分子通常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还会紧扣时下经济热点与时事,巧妙设置骗局。[2]如在2015年到2018年本市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50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有4起为涉众非法集资犯罪。在此类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首先通过利用国家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政策文件,证明其所提供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合法性。同时积极运用微信等新媒体在朋友圈中进行大肆宣传,为这一骗局宣传造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犯罪分子通过利用以小博大的短期投资形势,怂恿、蒙骗受害人对其提供的高收益互联网理财产品进行投资进而使得犯罪分子从中获利。此外,在部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真实存在的公司,假借由其上市的幌子违法销售原始股从中获取非法所得。由于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与时下新兴事物、新兴理念等结合紧密,甚至截取部分政府文件为犯罪行为做包装,越发隐蔽的犯罪手段大大增加了民众识破骗局的难度。
(二)犯罪逐渐呈公开化
在互联网时代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大多采用网络平台开展虚假宣传、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这也使得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开始逐渐呈现出犯罪公开化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一定的交互性、虚拟性特征,同时存在低门槛、开放性高等特点,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犯罪分子通过灵活利用互联网包装其犯罪行为、开展犯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犯罪分子犯罪手段、犯罪地点的隐蔽性。如2017年本市发生的一起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打着当地某服装公司的名号,借助虚拟淘宝网店发展众多网络会员,通过在网店中发布各种新款服饰照片吸引消费者,随后诱骗消费者充值成为店铺会员享受购物打折优惠、或充值之后可以获得翻倍积分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背景下,股市略有回暖,随着进入证券市场中的股民数量不断增多,部分犯罪分子也会通过运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炒汇。在借助互联网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优势特点,犯罪分子对公司发展前景等虚假谎言进行夸大宣传下,依托网络基金等形式蛊惑民众投资,骗取投资人钱财[3]。而在互联网平台的掩护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犯罪手段愈发新颖,隐蔽性和伪装性也逐渐加强,不仅造成民众经济财产损失,同时也使得公安机关办案难度大增。
(三)犯罪组织性职业化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其另一大主要特点在于犯罪具有明显的职业化和严密的组织性。如2018年在本市出现的两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均通过事先在网络中搜索公司名称,以阳光易贷XX分公司的名义向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在完成租办公场地、开展新媒体运营等方式宣传新成立的实体公司,并主动邀请投资者亲自前往公司进行考察后,利用真实存在的实体公司降低投资者的心理防线,提高其对公司以及投资项目的信任度。随后犯罪分子通过向投资者推荐可以为其带来高收益的短期投资项目,进行非法集资。在这两起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了解到犯罪分子早在两年前便开始预谋整个犯罪案件,在实施犯罪过程时,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具有明确分工,犯罪过程有组织、有计划。而在其他部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通过深入分析犯罪主体,可知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主体的职业为私营业主、公司职员,其在实施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前本身具有一定相关工作经验,包括熟悉工商与税务登记等,此类型人员在从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容易表现出明显的职业化特征,可以熟练运用各种合法形式对其犯罪行为、犯罪目的进行包装、掩盖。[4]
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有效防控措施
(一)加大正确理财宣传,做好教育预防
仅以本市在2015年到2018年间发生的50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来看,受害人基本为普通民众阶层,包括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由于其缺乏较高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意识,对理财投资也缺乏全面、正确的认知,因此容易受到高回报、高收益等诱惑,盲目参与投资进而受骗。在部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在开始会将少量吸收的民众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作为投资者的返利,因此带有一定的蒙蔽性使得投资者逐渐放松警惕最终受骗。本文认为,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有效防控的过程中,首先需要落实好群众教育工作。一方面,检察院在受理审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需要利用官网、官方微博账号等及时向广大社会民众通报具体案件情况,借助真实的案件开展民众法治宣传教育,使民众在有效了解各种非法集资信息、犯罪形态等基础上,提升准确识别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能力,避免上当受骗。另一方面,政府以及其他部门机构要利用各种媒体途径,在民众中加强合理理财的宣传教育工作,如公安人员可联合街道办事处深入各大小区为居民开展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普法讲座、派发犯罪预防宣传册等,引导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与投资意识,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开展投资活动。另外,公安部门等也需要积极打通信息沟通渠道,鼓励广大民众利用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举报身边真实存在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为公安机关了解其具体犯罪动态及案件侦办工作提供有效帮助。
(二)多部门间协同合作,严厉打击犯罪
针对当前严峻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我国必须继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对众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可知此类案件较为复杂,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进行犯罪活动,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的难度。因此,本文认为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进行防控时,一方面需要相关机关提前介入尤其需要对可疑的涉众型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监管,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在审查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加强对电子交易记录、会计账目等各项相关证据的搜集整理,在各部门相关配合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案件侦查与讯问方案。不仅如此,各级党委与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应有职能,在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重视的基础上,成立相应的专门办案小组,联合各部门协调开展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由于在部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行政违法犯罪成分,随着事态发展案件性质也会发生相应改变。因此在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所构成的刑事犯罪予以认定的情况下,则应立即暂停行政违法办案程序,避免出现刑事司法和行政相互脱节的情况。鉴于部分犯罪地域较广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由所有涉案地区的公安部门,在公安厅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成立专项办案小组。[5]通过利用现有的公安系统及时搜集整理各项相关案件信息,使得各地区办案人员均可以随时查阅了解案件侦办进度情况。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的笔录、书面与影像证据等也需要及时上传至信息交流系统中,便于案件侦查人员之间进行高效共享。
(三)不断创新办案手段,提高办案效率
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与方法正在不断变化,因此对应的办案手段与方法同样也需要不断创新,才能有效提高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效率,及时帮助受害人追回损失。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可提前设置公告程序,一旦发现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即刻立案,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在所有案件涉及的范围与区域中,向受害人告知申诉时限,使受害人能够及时登记。取证方式上,如果为本地受害人,则受害人可直接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并进行笔录。受害人在严格按照标准模板规范填写笔录表格后统一交由办案人员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笔录内容完整无误后对其进行妥善保存。如果受害人身处异地,则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选择直接利用公安系统内部现有的查询子系统进行补充取证,随后将电子笔录准确录入至系统当中即可。通过结合本市在2015年到2018年间发生的众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可明确看出此类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普遍较大,且因受犯罪地域广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涉案资金流动较为复杂。因此,为了能够有效提升办案效率,本文认为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在侦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如目前已有公安机关尝试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过程中,运用专业的数据分析软件,利用软件程序自动建模的功能,运用模型化分析的方式对案件各项相关信息数据如公司会计账目、银行流水等进行深入统计分析,从而有效节省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使其在快速、精准地完成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数据分析的同时,更好地完成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