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2019-02-18王玉静
王玉静
摘 要:在社会变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就医患关系而言,很多患者在与医院产生纠纷时,会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途径,希望能够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规责原则;举证责任
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对于身体健康也越来越重视,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疗关系呈现出越来越多样化的特征,矛盾和冲突也日渐加剧。由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很多患者与医院医疗行为产生纠纷时,会选择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案件类型较多,处理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通过案例,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1 案情介绍
1)案件查明的事实。李某幼年时左边脸颊被开水烫伤,后来分别于1995年5月和1997年2月在北京某医院先后两次接受手术治疗,病史记载为:面部手术,已在本医院做植皮手术,目前尚有右眼偏歪,边缘疤痕明显。2006年3月15日,李某在另一医院下属医院“医学整形中心”做了关于面部的美容整形手术,之后右脸疼痛不适,症状明显。2006年7月9日李某前往兰州军区总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面部脱色素斑、下颌角索状疤痕。2016年5月8日李某与“医学整形中心”签订了一份协议,整形中心退还李某面部疤痕手术的治疗费用,此后因治疗引起的后果均由李某本人承担。李某以医疗损害侵权纠纷将某区医院诉讼至人民法院。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申诉等,穷尽所有程序,于2013年恢复审理。
2)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观点。李某认为某区医院在2006年1月12日在广播电视报刊刊登了“医学美容中心”的广告,宣称该美容中心医学整形技术优秀,是该医院在本地区的唯一协作单位,可以进行毛发移植等美容项目。见此广告后,李某于2006年2月7日到某区人民医院进行毛发咨询,中心责任人见到了李某的情况,称可以使用最先进的面部电子激光祛斑法去除李某脸上的斑痕,保持脸部两侧的光泽一致,于是李某后期进行了美容手术。术后李某不仅斑痕未消,还满脸血痕,并新添几处刀疤,数月仍未见好。李某被毁容后,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工资锐减,并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故某区人民医院应赔偿李某各种花费支出共计231856.50元。
某区医院认为:1、李某因不满该下属医院“医学整形美容机构”的治疗结果,美容中心负责人已经退还了治疗费用,双方并签署了协议,约定治疗后果由李某自行承担,协议有效,驳回李某的起诉;2、本案发回重审后,李某以提起行政诉讼为由申请终止诉讼,后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情形;3、对委托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机构选择性的选取鉴定材料,不符合程序要求。
3)争议焦点。针对本案,判断医院是否应该给予患者金额赔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考虑:第一,患者是否存在人身伤害,存在的人身伤害是否给患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第二,医院的手术治疗是否存在问题;第三,医院采取的治疗措施是否导致了患者受到伤害,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些条件和因素相互关联,缺一不可,任何一个因素的欠缺都不能判定医院有承担损害赔偿损失的责任。
2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成因分析
1)患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在国家法律不断健全的背景下,老百姓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认知和了解法律知识,认识到自身与医院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可以采取合法措施收集证据,咨询律师明确案件要点,通过规定的法律程序,拿起法律武器和医院抗争,通过法律渠道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说明国家普法措施得到了效果,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是法治社会进步的表现。
2)国家注重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医疗纠纷案,国家出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当患者向医院主张损害赔偿时,医院必须有充分证据表明自己无过错,才能驳回患者的主张,避免承担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患者不满医院的治疗行为和结果,就会大胆的提起诉讼,加上社会报道以及成功案例的激励作用,患者在受到侵害时,不再忍气吞声,而是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举证责任导致的出台,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得到了大力保护,增强了患者获得诉讼胜利的自信心,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随之不断增加。
3)医疗机构忽视了患者的知晓权。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时候,有权知晓病情、治疗方式、治费费用、后续风险等相关事项。但在实际中,医院往往忽视了患者享有的权利,未能及时告知患者接受治疗过程中存在的或者可能引发的一系列连带事项,由此原因引发的诉讼案件数量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表明医院在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问题,未及时对患者进行告知,说明义务不够充分,患者的知情权未得到保障,从而加大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产生的概率。
3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途径
1)加强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沟通,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必须制定明确的医患沟通制度,加大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力度,在患者治疗前,与患者进行及时、准确、有效的沟通,使患者明确即将采取的治疗手段,告知患者治疗过程中以及治疗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为保障制度的严密性与合理性,在治疗之前,医疗机构可以将相关内容书面化,交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并由患者或者家属对治疗行为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选择,认可之后再进行治疗行为。只有保障医患双方顺畅的沟通,才能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2)增强患者和医院的举证意识。依据现有的《证据规则》,相对而言,医院在举证方面承担的责任要大于患者,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正确的渠道和方法进行举证,为法官的客观判断提供有力支持。如果双方都没有条件提供充分的证据,或者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对双方的举证能力进行判断,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分配举证责任任行科学化的分配。在特殊情况下,法官应根据自身的阅历和经验,适当放弃中立和超然地位,找出最客观最真实的法律事实,体现法律的权威性与人性化特征,有效保障受害方的权益。
3)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诉讼是患者和医院双方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途径,怎样消除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矛盾,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医院和患者从某种程度上的出发点具有一致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与到调解医患双方矛盾的医疗纠纷中。卫生行政部门需要保持中立态度,邀请代表双方利益的组织或者律师參与到调解过程中,对双方陈述的证据和内容进行客观判断,严禁出现偏颇行为。同时可以聘请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及时解答在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清晰划分医患双方的责任,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患者越来越重视自身权益的维护,医患之间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正确认识到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全面把控法律事实,增强法律和事实认定之间的适用性,妥善解决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矛盾。针对当前医患双方存在的问题,需要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及时有效维护双方的权益,为法治化建设作出积极有益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范文进.医疗侵权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设计构想——以《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为例[J].河北法学.2015(01):22-23.
[2]田平安,李战.我国医疗损害证明责任的转换配置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4(06):66-67.
[3]龚星.《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不足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19):9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