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保护立法调查研究
2019-02-18桑丽影
桑丽影
摘 要:通过分析当前图书馆立法下的古籍保护立法现状,得知古籍保护立法有待完善,希望通过提高立法认识、学习立法经验、加快制定古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古籍资源更好地传承文化、服务大众。
关键词:图书馆立法;现状;建议
作为图书馆重要组成部分的古籍,承载着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传统文化,是我们中华民族历代人智慧和思想的结晶。
1 图书馆立法
图书馆立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也能保障图书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地方图书馆立法有12个省、3个副省级城市颁布了图书馆法规,东部、西部、南部、北部省份都有图书馆立法,其中广东省有两个城市颁布图书馆法规,可见当地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重视。
2017年11月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是中国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颁布不仅有助于公共图书馆的稳步向前发展,而且对我国图书馆事业乃至公共文化事业的提升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2 古籍保护立法的现状
在地方和国家颁布的图书馆法律法规中,以“古籍”、“善本”、“珍本”等为检索关键词,涉及古籍的相关条款如下表:
由统计得知16部法律法规中其中有4部未涉及古籍相关条款。关于古籍文献的使用,12部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限制使用、保护其安全。涉及古籍相关达1条条款的有7部法规;2条条款的有3部法规;3条条款的有1部法规;5条条款的有1部法律。涉及有3条古籍相关条款的法律法规的是《四川省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和《公共图书馆法》。
图书馆立法中对古籍条款涉及不多,大部分是阐明古籍保护方面,说明古籍保护在图书馆立法中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是关于古籍保护具体细则没有阐述,图书馆法对古籍保护与整理等工作多为一些较为概括的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使其古籍保护、整理与开发、修复、数字化、缩微等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对于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古籍保护立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3 推动古籍保护立法的建议
针对古籍保护立法不完善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加强对古籍保护立法重要性的认识
近些年来,随着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古籍保护事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国历史文化悠久,古籍藏量丰厚,且分散在图书馆、博物馆、学校、宗教等各个系统,互不统属。“运用法律手段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比用其他手段更加直接和有力,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1]因此必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加以强有力的保障。
在古籍保护方面国家和地方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因为针对性不强,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各部门之间理解和沟通有待加强。对于古籍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入较少,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对于古籍保护非常不利,需要法律制度保駕护航。因此,加强法律宣传,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人们对古籍保护立法重要性的认识,使人们理解和认同古籍保护事业只有有法律保障才能更好地良性发展。
3.2 学习古籍保护立法经验
《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颁布于2017年6月8日,实施于7月1日,是国内第一部关于古籍保护的政府规章。因为是首部,其可参考借鉴的很少,通过研读《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内外古籍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建言建策,《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才得以与世人见面。此规章共六章三十五条,从普查登记、保存与修复、使用与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法律规定。
《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充分对接了国家、省、市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意见,力求在法律的框架内来体现政策要求;在古籍数字化利用、抢救性修复、民间古籍托管等方面突出古籍保护的地方特色。《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的制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值得其他地区学习借鉴其经验,它的颁布实施将带动更多的省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促进古籍保护工作的开展,对于国家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3 加快制定古籍保护法律法规
文化部2017年8月7日公布的《“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中“要求积极推进国家古籍保护立法工作,做好与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区分和衔接”[2]。据了解,2009年1月《古籍保护条例》调研组成立。2011年4月成立《古籍保护条例》起草小组,完成了征求意见稿。2017年8月2日举行《古籍保护条例》暨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工作座谈会,该条例经过本次会议讨论修改,实现古籍保护的有法可依,已经进入加快落实阶段。除了制定条例外,希望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古籍保护实践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古籍保护立法工作。
此外推动古籍保护立法的另一个途径是地方立法探索,“鼓励和支持古籍资源较为丰富的地方探索制定古籍保护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规范古籍管理、保护与利用等工作,解决古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古籍保护有法可依。”江苏省镇江市是古籍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者。通过《镇江市古籍保护办法》的颁布实施,其他地区也应针对自身古籍保护情况逐渐制定适宜本地实情的古籍保护条例规章,促进地方古籍保护立法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杨云鹏,万志红.云南少数民族古籍方面的法律保护研究[J].现代法学,2000(4):103.
[2]文化部.“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Z].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