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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面临的困境及教改探索

2019-02-16左秋明

关键词:林森道德修养责任意识

左秋明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

(一)学生对课程的期待值低

由于中学重复学习的缘故,大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持有“不感冒”的态度,学生的潜意识认为该门课程学不到新的有“技术含量”的东西,并将其定位为“道德说教课”。这种心理预期降低了大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期待值,其直接后果就是在课堂上学生“抬头率低”“低头率高”。大部分学生认为“很多内容在中学学过”,还有学生认为“学到这些内容,又勾起对中学生活的记忆,每天背呀记呀,好难忘!”重复学习的确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导致学生对课程期待值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由于互联网背景下“90后”大学生价值观、道德观的多元化,更使得他们对主流意识形态教育的淡漠,为教学实践带来了实质性挑战。

(二)教师的职业倦怠

职业倦怠是各种职业都面临的共性问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也不例外。由于年复一年的脑力劳动,他们会产生职业倦怠。职业倦怠减弱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价值认知和价值期待,降低了教学实效性。同时,如前所述,由于“90后”大学生对主流意识形态教育的淡漠,也会反射给教师,从而起到“暗示心理”的作用。不少教师认为,无论教师多么努力,学生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淡漠态度是不可能改变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降低了课堂期望值。同时,教师的职业倦怠直接阻碍了教师的学术进取。根据教育部专家于2017年5月在安徽、江苏和北京等地高校的调研显示,思政课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不少教师对所教课程缺乏基本学术修养,不思进取,对知识缺乏学术学理阐释,更缺乏深刻思想,导致浅尝辄止,教学过程流于形式[1]。这也是造成现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困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不当的“道德拔高”现象

从性质上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定位应该是公民教育课,而不是“圣人”教育课或“君子”教育课,目的在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合格的现代公民。由于受儒家传统文化的熏陶,我们的教育理念中总有挥之不去的“圣人”教育或“君子”教育情结,试图把每个人都教育成具有高尚人格、品格和修养的“圣人”或“君子”。然而事实证明,道德教育实践中的这种过度“道德拔高”现象,不仅不利于培养“圣人”或“君子”,更不利于培养合格的现代公民。过度的“道德拔高”现象最大的诟病在于:容易引起受教育者主观的一种心理逆反,被认为是“强人所难”。这也成为“90后”大学生对主流意识形态教育淡漠并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期待值低的原因之一。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困境的突破探索

要克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广大教师应从性质上始终将其视为公民教育的重要课程,树立“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立足“90后”大学生的实际情况,以“三种意识”的培养为核心,以学术研究为切入点,增强授课内容的理论深度;以经典案例教学为有效载体,增强理论知识的直观性;以课堂互动讨论为契机,强化理论知识的认知。

(一)以培养合格公民为目标理念,突出培养“三种意识”

从性质上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是一门公民教育课,目的在于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现代公民,而“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正是现代公民最基本的3种素质。失缺了责任感,人可能会沦落为不负责任的违法者;失缺了道德感,人可能会成为与低等动物毫无差别的高级动物;而一旦失缺了法律意识,人可能会成为是非不分的纯感性动物。因此,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以培养合格公民为目标理念,以学术研究为切入点,以经典案例向学生阐释“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深刻的学术内涵。“三种意识”的培养必须以学术学理为切入口,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特别是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法学思想的视角,结合西方主流伦理学和行为法学的发展历史,向大学生充分阐释“三种意识”的深刻学术内涵。

(二)从学术研究切入,增强授课内容的理论深度

把学术研究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从学术研究切入知识点,避免泛泛而谈,增强理论深度,增加课程的学术吸引力和课堂魅力。

1.责任意识的学术解读

从法学理论层面,对大一新生讲解“18岁”的法律意义,让学生明白“责任”一词的法律内涵。从行为法学的视角,探讨“责任”概念深刻的行为学意义。责任(responsibility)来自于 responsible(有责任的)一词,其动词形式则是respond(反应、行为)。只有当一个人作出某种行为时,才会产生相应的责任,没有“行为”,就没有“责任”,这是对责任的行为学解释。从法律的意义上来看,更是如此。责任总是与人的行为分不开,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把责任严格限定在行为的范畴以内。无论是民法还是刑法,都对人的行为的性质进行限定,需要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行为主体从行为的性质上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并能实际控制自己行为的实际发生,这样行为主体才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于是,法律规定了与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关的责任主体年龄。所谓的成年和未成年主要是从法律的意义上而言的。结合《现代汉语词典》对“责任”的解释进行分析:(1)责任为“分内该做之事”;(2)责任为“没有做好分内应做之事而应担之责”[2]。此处的“分内该做之事”即是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从这一解释可知,责任首先是人类文明和人类意识发展的产物,而义务又包含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都与行为密切相关,有行为才有责任。因此,责任与成年公民密切相关。责任意识是一个成年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18岁”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当事人无论从民事、行政还是刑事上都具备了责任能力。

2.道德意识的学术探讨

从伦理学的研究切入,阐述道德的起源、本质、历史沿革及发展历史。常见的道德意识理论包括:先验论、灌输论和发生论。人的道德自律意识有几种学说:“先天自觉说”“后天灌输说”和皮亚杰、米德、柯尔伯格等人的道德理论[3]。事实上,道德是人类特有的现象,道德意识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标志之一,特别是人类社会出现以后,道德问题就更加成为我们离不开的社会现象。没有道德,我们将不能成为人,更不能成为现代公民。作为一个现代公民,必须具备基本的道德修养、道德意识。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就其实质而言,这种文明是一种不同于西方科技文明和法治文明的道德文明。在这种文化氛围中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大学生,理应是道德文明的执行者和实践者,但由于受到生长环境的影响,当代大学生作为一个群体所呈现出来的事实则是道德观念的普遍弱化甚至滑坡。

3.法律意识的学术解读

作为一种社会精神,法律意识的本质结构主要包括:(1)法律意识不是一种抽象独立的纯粹意识,它首先是基于特定的社会和民族文化而凝结起来的法律文化的结晶,它是一种民族文化意识的反映。(2)法律意识是对国家现行政治体制和法律状况的觉察与认知,这种认知是对现行政治体制和法律状况的理性辨别与理解,也是对现行法律的感性认识。(3)法律被认为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则被视为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因此,法律意识可以还原为一种道德意识,它是人们对法律的道德自觉。(4)法律意识还包含着主体对法律的主观价值判断与取舍。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民族性格和生活方式的人,对法律的存在及其现实功效也具有不同的理解、评判和选择[4]。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及法律相关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外现于人们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法律动机及权利、义务的认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从本质上讲,法律意识是一种思维习惯,它提示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应该遵守规则,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行为标准,不能做一个任意行事的法盲。

概括而言,法律意识实际上是一种规则意识。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规则,也是维护正当利益的利器,只有充分了解法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因此,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方式是进行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应该一贯坚持的价值取向。

(三)以经典案例为教学载体,增强理论直观性

一是关于责任意识。开学第一节课,笔者并没有按照常规教学要求进行授课,而是先给同学们上了一节“成年教育课”:播放央视著名节目今日说法《带刀的大学生》,讲述了一个重点大学十分优秀的18岁大学生因骑自行车撞倒老太太,并“被迫”持刀捅人后被判刑5年的案例,让学生直观地感受到了作为成年大学生应该具有的责任意识。二是关于道德意识。笔者选取了有才无德的典型代表、复旦投毒案的当事人林森浩作为案例进行授课。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28岁的研究生林森浩因投毒于室友黄洋并导致其死亡而被判死刑。记者董倩经过法官的同意对林森浩进行了采访——《面对面·林森浩:投毒者自白》。三是关于法律意识。以发生在2015年清明节贵州省纳雍县的特大交通事故为典型案例,播放今日说法《三十三次通话》,让学生感知法律规则对于保证交通安全的意义。2015年4月4日,贵州省纳雍县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特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先是违法私自揽客,后又在2 h行车过程中违法接打电话33次,最后又超速行驶过限宽墩,最终导致21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四)以课堂互动研讨为契机,强化理论知识认知

1.“18岁”的法律意义:责任意识的成型

在对责任意识进行学术讲解之后,结合《带刀的大学生》案例在课堂上进行以“今年我18岁”为主题,围绕“责任年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法学课堂互动研讨,并布置撰写以“我成年了”为主题的个人心得论文,强化学生对成年概念的心理认知和知识认知,进而增强学生的责任意识。由于结合了大学生刚刚成年的实际情况,这种案例讨论的教学方法很受学生欢迎。通过学习,学生不仅理解了成年的法律含义,更对自己作为一个成年人所应该具有的个人责任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增强了自己的责任意识。

2.“林森浩的心灵独白”:道德意识的迷失

在《面对面·林森浩:投毒者自白》整个播放过程中,同学们都在聚精会神地观看视频,之后还进行了热烈的课堂讨论。大家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从林森浩30 min的“心灵自白”中,看到了林森浩的内心世界累积了太多的负能量,也看出了他被扭曲甚至被颠倒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种种轨迹,总之,林森浩缺乏一种基本的道德意识。从表面来看,林森浩杀人事件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事件,但背后隐藏的却是道德意识欠缺的问题。经过案例对林森浩“道德生活”的展示,学生对什么是“思想道德修养”“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所谓的“三观教育”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影响一个人行为的重要决定性因素。作为新生代,“90后”“00后”的权利意识强、道德意识弱,特别是对中国传统道德的态度淡漠,对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不以为然。在这种情形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要任务是将道德意识作为一种重要的独立的理论体系,让学生了解道德的起源、本质、演变及发展的历史。

3.“三十三次通话”的法律盲区:法律意识的缺失

在播放《三十三次通话》后,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是什么?经过讨论,学生一致认为,驾驶员的法律盲区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并纷纷表示,遵守法律十分重要,法律不仅保护他人,同时也保护自己,今后一定会遵守法律。当前的中国是一个道德与法律交织的社会,而中国人“重情轻法”的思维定势直接导致了法律意识的缺失,这是违法犯罪现象发生的根源。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极为重要,大学生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只有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习惯,才能度过安全的人生。

三、基于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现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仍然实行“平面说教”的平铺直叙,缺乏一种有效载体来强化学生的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缺乏真实生动的案例教学环节,给学生一种道德“很空洞”、法律“很遥远”的感觉。学生不能从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深刻感受到道德、法律与我们生活的密切关系,学生的认知感和信任感大打折扣。因此,应增加生动、具体而又富有时代感的教学案例,以学术研究为切入点,让学生亲临其境地感受现实生活中的道德现象和法律现象,切身体会道德和法律对现代生活的重要意义,从而提升学生的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现有教材体系进行重新修订,打破平铺直叙的编写体例,对现有的道德理论和法律知识进行切块编排,并以案例为载体串联所有的道德理论和法律知识,以适应专题式教学和形成性学习的要求。同时,对思政课教师进行专题性学术培训,加强其学术修养,把学术研究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以学术探究和学术深度作为切入点和重要推动力量,切实加强课堂知识的理论深度和广度,增强课程的理论魅力和学术魅力,让课堂真正成为真理与思想放射光芒的舞台,最终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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