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常态化巡察制度建设的路径依赖问题研究
2019-02-14陈驰
陈驰
[摘 要]国有企业开展巡察工作,是新时代聚焦党的领导、狠抓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创举。建设常态化的国企巡察制度,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长序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文章阐述了国有企业巡察制度建设的当前形态及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设常态化国企巡察制度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国企巡察;制度建设;路径依赖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不断推进,巡视巡察工作制度性建设得到大幅度的改进,巡视巡察范围实现了从各级党委部门到中央层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全覆盖;从实践效果来看,开展巡察实际效果十分显著,暴露出从严治党工作中的诸多问题,为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建设提供了新的改进方向。在新形势下,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逐渐向基层延伸,作为巡视工作的延伸,国有开展企业巡察工作,是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改善国有企业政治生态,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但面对从严治党不断推进的新形势,如何通过结合企业自身性质特征和经营特点,提高政治站位,准确定位国企巡察制度的建设方向,强化党内监督,成为国有企业党委组织需要重点考虑的议题。
1 国企巡察制度建设的当前发展
1.1 巡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巡察是巡视工作的延伸。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就规定要开展巡视工作,1928年制定的巡视工作条例标志着党的巡视制度正式建立。相比较巡视制度的长远的发展演变历史,巡察这一工作制度在2017年才正式被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至此,巡察制度的建设步入发展的快车道。从本质上看,巡察是巡视工作向下级党组织延伸的创新之举,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表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围绕巡视巡察工作的制度性建设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2013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3-2017 年)》;2015年,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见》。在此期间,习近平总书记也围绕巡视巡察工作先后作 14次重要讲话,针对深化政治巡视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
1.2 国企巡察制度建设的当前形态
随着国有企业开展巡察工作正式纳入巡视巡察范围的监督网络,国企巡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和一系列精神文件的指导下已经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巡察制度,并且不断地在实践中发展完善。目前国企巡察方式主要为上级党委部门的巡察组巡察与国企党委内部巡察两种模式。内外部两种巡察方式虽然在任务、手段、方式以及权限等方面各有不同,但两者的目标一致,在实际的工作中可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一方面,国有企业自身作为巡察监督的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在于及时发现从严治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分类处置,切实发挥利剑作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巡察工作的开展方式又不同于中央、省、市县开展的巡视巡察工作,开展企业巡察必须紧贴“两个实际”:一是紧贴国有企业实际,二是紧贴被巡察单位企业实际。因此,国有企业开展巡察工作,既要立足国有企业实际,又要立足企业经营实际实现精准发力,坚持政治巡察与业务巡察并重,最终服务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总目标。
1.3 国企常态化巡察制度建设的意义
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性的大型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国企常态化巡察制度建设,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强化对企业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监督的一种极为有效的形式。一方面,国企常态化巡察制度建设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巡视巡察监督体系。长久以来,法律监督体系、党内政府监督体系以及社会民众监督体系对国有企业在经营方式、选人用人等方面的监督存在客观上的壁垒,难以发现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而国企巡察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打通上下责任主体间存在的监督壁垒,提高企业责任主体的政治意识,最终打通全面从严治党党内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国企常态化巡察制度建设有助于提高企业干部员工的人才队伍建设。国企中的干部和骨干员工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因素。没有干部员工思想觉悟的提升,就不会有核心关键技术的突破,就不会轻易实现国有企业现代化改革,更不会产出如此多的“大国重器”。通过国有企业常态化的巡察制度建设,能够及时发现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工作作风、执行力度、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問题,及时纠正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经验管理水平,国有资产平稳有序的保值增值得以保障。
2 现阶段国企巡察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巡察工作站位不高
巡察工作站位不高,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对巡察工作的认识不精准,不到位,将巡察片面地理解为对其业务工作的检查,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思想。一方面,在国有企业针对下属单位开展的巡察工作中,巡察主体缺乏对政治巡察与业务巡察不同点的准确把握,往往在实际的工作开展中缺乏核心的基调,混淆政治巡察与一般业务检查,在开展巡察工作时胡子眉毛一把抓,导致巡察工作目标缺乏聚焦,最终致使巡察功效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国企开展内部巡察过程中,更加倾向侧重于关注具体业务领域上存在的管理问题,对企业内部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体检作用发挥不够,尤其是在党员干部执行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深度层面亟待加强。巡察主体往往碍于情面,在贯彻执行巡察措施过程中得过且过,给被巡察单位及人员造成假象,误认为只是开展程序性的业务检查,容易出现在谈话过程中绕弯子、讲空话、避重就轻,缺少实际内容的问题;这种消极和错误的认知往往导致其在日常的工作积累中缺乏严谨的态度,长此以往必然导致国有企业干部对巡察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大打折扣,最终沦为形式主义。
2.2 巡察手段与方式单一
国有企业开展巡察的核心内容在于及时发现企业在党的建设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但目前国有企业巡察手段与方式相对单一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发现问题的广度和深度。一方面,现行的国有企业巡察工作开展的方式主要有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以及部分干部员工谈话、听取履职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受理被巡察企业内部人员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等形式。这些方式和手段虽然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被巡察企业的大量信息,但存在信息资料来源方式较为单一,且信息资料来源受被巡察单位影响较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过于表面,巡察组只看到了被巡察单位想让他们看到的东西,深层次的问题往往就被这些表面的问题所掩盖。另一方面,巡察工作组的工作人员也会受限于专业知识和从业阅历的影响,对隐藏在巡察企业内部深层次的问题缺乏一定的挖掘能力。外部巡察组工作人员缺乏对企业经营实际的掌握和了解,国企内部巡察组又容易出现“包庇心态”,内外部巡察的矛盾之处导致国有企业巡察缺乏相对统一的标准,加之巡察组入驻被巡察单位往往具有时间限制,极易导致巡察目的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2.3 巡察反馈结果不受重视
巡察反馈结果是对上一阶段工作的总结和下阶段工作的指导。但在实际的巡察结果反馈过程中,巡察结果不受重视,未按整改期限整改到位、敷衍整改、整改不力等问题屡见不鲜。一方面,在于巡察工作“回头看”的力度还不够。由于巡察组对巡察对象企业的问题整改情况往往是通过查验被巡察单位相关部门资料的形式来进行,往往极易导致以材料应对“回头看”,巡察前期突击补充材料等问题。另一方面,无论是外部巡察组还是企业内部巡察组,在对巡察结果运用的有效性与针对性层面存在改进空间。尤其是在巡察结果的使用层面,往往由于巡察结果未与干部考核提拔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挂钩,最终导致企业干部对巡察工作的重视逐渐淡化,对待巡察整改工作缺乏责任心等问题。
3 完善常态化巡察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3.1 提高巡察站位,突出巡察内涵
提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巡察政治站位,突出巡察实质内涵,有助于提高企业干部员工的主体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党性修养能力和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指出“要着力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因此,建设常态化的国企巡察制度,必须提高国有企业党组成员和领导的责任担当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将党的建设和企业经营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不断落实政治巡察的责任要求。一方面,国有企业党委班子成员,要秉持对党和国有资产高度负责、对企业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贯彻巡察组的安排部署,要经常性地召开党组会议对巡察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同时还要虚心听取外部巡察组的工作汇报,落实并向上反馈巡察整改工作,以整改和问责倒逼企业改革发展。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党委及其成员要充分认识开展内部巡察工作的深刻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把巡察作为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有力抓手。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的干部员工,尤其是企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广大党员,都要深刻领会上级部门开展巡察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巡察工作,从自我做起,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彻底将把巡察制度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向基层延伸和拓展。
3.2 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巡察效能
发挥巡察发现问题的核心功能,建立巡察工作新常态,提升巡察工作对企业经营能力的建设性作用。一方面,巡察主体在开展巡察前,要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关注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容易发生腐败等问题的风险点。坚持问题导向,对企业党建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显性问题要迅速锁定,对潜在的隐性问题要克服畏难情绪,把问题刨根问底,搞不清楚问题不清楚不松手。另一方面,巡察主体要针对巡察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反馈,将问题的性质和影响及时告知被巡察单位。在开展巡察工作过程中,巡察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巡察工作规则》的要求,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账目、实地检查、民主测评、走访调研、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巡察。与此同时,巡察工作应明确规范和要求,结合中央、地方党委的新要求,对巡察准备、报告、反馈、移交、处置、整改及成果运用等方面予以规范和明确,与时俱进地推进巡察工作标准化建设,建立巡察工作新常态。
3.3 促进落实整改,吸收巡察经验
国有企业开展巡察工作,前提是发现问题,目的和归宿是抓好后续整改。一方面,巡察主体发现不了问题,意味着巡察缺乏成效;巡察发现了问题责任单位不进行整改,意味着比不发现问题影响更恶劣。因此,巡察主体要做好巡察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狠抓问题落实整改。另一方面,要处理好内外部巡察方式的关系,建立常态化巡察制度与阶段性专项巡察制度之间的补充机制,注重将解决企业短期现实问题与建设长期巡察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相结合。与此同时,巡察主体也需要督促被巡察企业的党组织和党委成员担负起全面整改的主体责任,要求严格对照问题清单,采取对账销号、逐项落实的措施,力求将每一个巡察发现的问题都得到有效的整改。
4 结语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常态化巡察制度建设成为新时代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狠抓落实整改,推进国有企业常态化巡察制度的建设,不仅有助于完善新时期中国特色的党内监督体制,对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保证国有资产稳定增值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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