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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与信息列报研究

2019-02-13房子磊

职教通讯 2019年18期
关键词:财政拨款财政部门科研经费

房子磊

(江苏理工学院 职业教育学部,江苏 常州213001)

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实施,创新型国家建设成果丰硕,天宫、蛟龙、天眼、悟空等重大科技成果相继问世.过去5 年间,创新驱动可谓是最大的发展亮点之一。在主题为“产学研协同创新,迈向新时代新征程”的第十一届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大会上,李克强总理也做出重要批示,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是打通创新链条、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尹向飞、段文斌用Network DEA-malmquist指数法,建立全要素生产率、技术进步、技术效率改进和各阶段的效率变化等各种效率指标之间的联系,得出技术进步是效率提高的主因,技术进步和技术转化效率是导致中国东中西部之间全要素生产率差距的主因。[1]秦军在研究中提到,早在20世纪80 年代,美国的科技创新对经济的贡献率就达到了60%~80%,90年代甚至达到了90%。[2]

创新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但是,提升整个国家的创新能力非朝夕之事,也非某一个层面之事,它涉及社会各个层面,需要各行各业的协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高校作为社会智力资源和科技资源比较集中的地方,在推动创新上,应该发挥其当仁不让的作用。目前,高校从事科技创新主要是完成相应的科研项目,这些项目中,通过财政拨款方式安排的经费远低于通过非财政拨款筹集的经费。以某校为例,2016 年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科研经费是1 550 万元,通过非财政拨款安排的科研经费是3 890 万元,两者差距明显。所以,高校科研服务和管理的重点应该是通过非财政拨款方式进行的科研项目。但高校在这一类型的项目管理上有诸多欠缺,从财务层面讲,主要存在概念界定模糊、经费核算不清晰等问题。

一、科研经费的界定与分类

目前,对高校科研项目的分类,国家层面尚无明确的提法或界定,但为了便于管理,很多地方职能部门和高校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所指横向科研经费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所指科研项目经费是高校院所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从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青岛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主要受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所取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企业、组织合作的项目经费。《哈尔滨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横向科研经费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从来自江苏等4省市的相关文件可以看到,横向科研项目是从经费来源的角度来界定的,各地方文件的表述有所差别,有的提到经费来源的部门,有的提到经费来源的性质。在实际操作中,各高校甚至同一学校的不同部门之间就存在分歧。比如,学校一职工和某市公安局联合攻关某科研项目,经费通过市财政局统一核转,严格意义上,这样一笔科研经费的性质是财政拨款,有些单位认为应该界定为纵向科研经费;有些单位或部门认为这是接受市公安局委托而提供给对方的科技开发服务,在沟通工程中,双方就经费金额和科研成果进行的充分讨论,考虑了双方的各自要求,不仅仅是单方面拨款的问题,应界定为横向科研经费。笔者认为,从是否属于财政拨款的角度来界定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是一个比较好的角度,但不能太过武断甚至一刀切。在此,要对财政拨款的概念进行再认识,财政拨款的金额当然会考虑项目需要,但是决定权还是在拨款方。在拨款过程中,拨款方会依据项目申报方相关材料,一次性决定申报方项目经费金额和结项时所取得的成果,不会和申报方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因此财政拨款具有单方性的特点。基于这个认识,上文中提到的市公安局委托的科研项目,其经费虽然形式上还是财政拨款,但是其金额是双方协商而来,不具备单方性,故该项目就应界定为横向科研项目。

二、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涉及科研经费核算的会计科目包括财政补助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

(一)科研经费在“财政补助收入”下的核算

根据《准则》和《制度》要求,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内容是高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其中当然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如某省财政厅通过零余额账户拨付给该省某省属高校一笔科研经费100万元,其会计核算应为,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100万元,贷:财政补助收入100万元。

(二)科研经费在“科研事业收入”下的核算

《制度》明确指出:“科研事业收入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通过本科目核算。”此处“非同级财政部门”与“财政补助收入”中的“同级财政部门”相对应。以某省属高校为例,省财政厅是同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是非同级财政部门,科研项目合作企业也是非财政部门。做这样的区分是因为有些科研业务涉及到增值税。《制度》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同时又规定:“经营收入核算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制度》表述,涉及到增值税的科研经费是否应该通过“经营收入”科目核算使人困惑。很明显,经营收入的核算范围不包括科研经费,但涉及增值税的科研经费又要“参照”经营收入,此处应理解为涉税处理应参照“经营收入”条款的有关规定,但是收入的确认还是通过“科研事业收入”来反映。具体核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实际收到的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到价款扣除增值税额后的金额,贷记“科研事业收入”,按应缴增值税金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实际收到的经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贷记“科研事业收入”,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高校科研经费在财务报表中的信息列报

各类科研项目作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的主要载体,其分量举足轻重,在大数据背景下,其信息列报也要更科学、细致,唯此,才能衡量一个区域乃至一个国家的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但是应该看到,高校在科研经费的信息列报上还有不够明晰的地方,尤其是在更高层面上,比如省一级乃至国家层面上相关信息列报十分笼统,甚至无据可查。以某高校某年收入决算表为例,见表1。

表1 收入决算表

该校财政拨款收入含有部分科研项目经费,但是为了满足财政方面信息列报的需要,这一部分经费统计入“教育支出”大类中的“高等教育”项,而非“科学技术支出”大类,那么在省一级层面已不能从财务报表层面获取第一手科研经费拨款。

通过上文可知,高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科研经费是通过“科研事业收入”核算的,但是在高校上报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报表中,事业收入总体统计入“教育支出”大类中的“高等教育”项,作为科研经费中体量较大的横向科研经费仍未得到体现,虽然高校个体层面可以通过各种会计核算方式将科研经费进行准确归集,但是更高层面上的省级层面已经无法在上报的报表中获取这些信息。

鉴于高校开展科研工作的现状和高校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的进一步细化,高校科研经费的信息列报应该更加细化、规范、合理。其实,在财政部门的部门决算系统中,“科学技术支出”大类中有非常细致的分类,只是因为财政部门统计口径界定的问题,将高校的科研经费收入简单归集为“高等教育”项。本质意义上,科研经费的性质就是科学技术支出,不能因为项目承担主体不同,就把科研经费分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等。

四、高校横向科研经费企业所得税涉税义务辨析

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表述有两处,第一处是在“应缴税费”条目中:“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金数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这就从制度层面肯定了高校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第二处表述是在“经营支出”条目中:“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这就界定了企业所得税的涉税范围,很明显,高校横向科研经费是科研活动,不属于此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核算范围。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综上,高校横向科研经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税务管理部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质疑高校横向科研经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当然性。《实施条例》明确指出,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就是说,高校横向科研经费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有前提的,即会计核算能够做到单独核算。目前,虽然高校在科研项目上的管理上基本能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但是高校仍然要转变观念,高度重视,防止在税收征管中因为自身会计核算的不健全、不规范而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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