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户籍分割的大都市流动人口回流研究
2019-02-11李竞博
李竞博, 高 瑗
(1.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学与人口学院,北京 100872;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劳动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在典型的二元社会中,农村剩余劳动力以从农村向城市的单向流动为主导,尤其是向中心城市单向流动。2015年,我国流动人口总规模达2.47亿,占总人口的18%,中心城市吸收的跨省流动人口占54.9%。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未来将继续保持高速的城镇化进程,2020年流动人口规模仍在2亿人以上。(1)数据来源于《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6》。其中,超过半数的流动人口流向中心城市。但是近年来,户籍制度改革有意引导流动人口分散流出中心城市,中心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和地区对流动人口的吸纳力增加,为流动人口回流原户籍圈层提供了可能性。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性改革方案,激活了“三农”发展的新活力,从而为流动人口回流提供了基本保障。那么,对于流动人口群体而言,政策导向是否能够有效吸引其回流原户籍地圈层?限制或促进流动人口回流的因素是什么?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文献综述
(一)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现状
我国出现明显的人口回流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农民的跨区域流动规模扩大及无序的盲目流动形成了农民工进城及回流的双重流向,且流动人口存在循环迁移。其中,人力资本水平较低者倾向于留守农村务农;人力资本较高者偏好于进城,并有一定能力留居城市就业、生活;人力资本水平介于二者之间的“夹心层”多因为未成年子女抚养压力而被动进城,往往在进城后难以长期立足而最终回流务农[1]。刘云刚、燕婷婷对深圳市流动人口回流研究发现,家乡对外流人口具有较强的吸引力[2]。胡枫、史宇鹏采用湖北省调查数据发现,就外出农民工整体而言,回流农民工年龄更大、受教育程度更低、拥有技术特长比例更低、已婚比例更高且多为女性[3]。赵耀辉的研究同样证实了年老、配偶未流动的外出劳动力更倾向于回流[4]。女性流动人口随迁、随流现象普遍,在外就业一段时间后会选择回流。青年女性倾向于在外地就业,随年龄增长部分会返回家乡不再外出[5]。
(二)影响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因素
推-拉理论认为逆迁移流是因主迁移流而产生的反向补偿性迁移,人口迁移过程中,经济因素是核心动机,除此之外,因技术发展、社会环境、自然条件的差异导致不同年龄、性别及文化程度的流动人口迁移抉择有所差异。舒尔茨将个人或家庭的迁移行为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途径,个体在权衡迁移成本和收益后,决定是否迁移。预期收入理论奠定了农村流动人口研究的理论基础,他认为城乡实际收入差距和迁入城市后找到工作的概率共同决定了农村流动人口的迁移决策。而在迁移人口进入城市后,职业转变主要归根于二元经济结构,工业部门的扩张会不断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单纯从经济角度提出的迁移理论与假说,在我国并不完全适用。我国的人口迁移与流动具有本质的区别,迁移是人与户籍均发生变动的人口现象,是一个法定概念;流动则是户籍未变动,人在地理空间变动的人口现象。广义上,把人口迁移作为人口机械变动的一种类型并入流动人口的范畴未尝不可[6],西方迁移理论为我国的人口流动及流动人口研究奠定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宏观上,流动人口的流动行为主要源于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比较利益及相对成本的差异。流动人口在城市就业过程中积累的高人力资本和储蓄与流出地的低收入水平及经济发展水平相比,具有绝对优势。流动人口在收入与储蓄总量一定的前提下,由于家乡低生活成本而选择回流以获得更大的消费空间[7]。另外,城市倾向政策造成了城市内部“新二元结构”,让已经进城的农民工难以完全融入城市社会[8],形成流动人口回流的城市推力。政府利农政策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也吸引农民工主动回流[9],成为农民工回流的农村拉力。当然,流出地农村土地政策、人均农业经营收入增加、家乡较轻的交通压力会提高农民工的回流概率,而家乡农村互联网及移民网络对农民工回流却有显著的抑制作用[1]。
微观上,家庭禀赋是迁移劳动力回流决策的主要影响因素,家庭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在内的家庭禀赋对劳动力回流具有显著的影响[10]。家庭禀赋的长期保障效应和投资回报效应是部分迁移劳动力主动回流农村的主要动力,而长期保障的缺失也是迁移劳动力城市融合的主要障碍[11]。家庭因素对于农村女性的回流决策影响更大,这是家庭劳动分工的结果,而城市女性是否选择回流则主要从自身发展的角度考虑[5]。
(三)对现有文献的简单评析
将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集中于农民工群体固然重要,但是以农民工代替流动人口掩盖了群体内部的差异。农民工原户籍属地农村,在农村享有土地分配权和承包经营权,在城市则缺乏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制度造成的群体分割不局限于农民工,原户籍为乡镇和城市的流动人口容易被研究者忽视,他们由于户籍性质限制,并不享有或完全享有农村土地权益。同时,流动人口流向城市的行政级别及规模不一样,来自于城市挤压及政策偏向的效用会有本质的区别。很显然超大城市(2)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第51号文件),新标准按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分别为超大城市(常住人口1 000万以上)、特大城市(常住人口500~1 000万)、大城市(常住人口100~500万)、中等城市(常住人口50~100万)以及小城市(常住人口50万以下)。在落户难度、生存压力等方面都要高于其他城市,但相关研究甚少。已有研究多关注回流结果,对已完成回流决策的行为主体所造成的社会效应及经济效应有一定启示,但缺少前瞻性。
基于此,本文以天津市为例,以分析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为基础,深刻剖析基于户籍制度分割的流动人口群体在流入超大城市后,尤其在超大城市实施积分落户制后的回流意愿及影响因素,对于城镇化进程和户籍制度改革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设计
(一)概念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回流概念并无共识,刘云刚等把回流定义为由大都市回到出生地附近中小城市的移居现象,即城市间的人口回流[2];黄余国把回流定义为流入地为沿海地区,且在外务工至少四年,回流至原籍的现象[12];盛来运缩小了流动人口的回流区域,限定流动人口回到乡镇以内(不含回到县城就业或定居)就为人口回流[13];江崎雄治等把回流定义为从大都市圈回流至出生地所在市、街、村[14]。
本文界定流动人口只要回到户籍地圈层则为回流,户籍地圈层包括区县政府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农村三个层次。以流动人口的回流地与户籍地的行政级别为判断标准,按回流地行政区级别分为城市(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区县、乡镇、农村类型,把回流分为向上回流、平流、向下回流三种。流动人口回流至户籍地上级行政区域为向上回流;回流至户籍所在地为平流,即为传统意义上的回流;回流至户籍地下级行政区域即为向下回流。
(二)数据来源
采用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2016年)》天津市数据,重点分析流动人口流入超大城市后的回流意愿。2016年流动人口监测调查时点为2016年4月,调查在本地居住一个月及以上、非本区(县、市)户口的15周岁及以上的男性和女性流动人口,包含家庭成员与收支情况、流动和就业、居留和落户意愿、婚育和卫生计生服务及健康素养五大部分。调查样本为5 000人,剔除流向户籍地圈层之外的样本,得到有效样本4 909人。
(三)变量说明
流动人口被排斥在流入城市的住房保障体系之外,受城市房价高、收入低和工作不稳定等供给和需求的限制,流动人口的住房可获得性、住房条件和居住社区环境等方面普遍比城市人口差[15-16]。他们多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生活方式、行为均未融入城市而处于“半城市化”状态中[17]。因此,对于一般流动人口而言,购置房产是家庭最大的支出,已购房屋的所在地决定了其未来的流向。
本研究将“流动人口已在何地购买住房”作为判定流动人口具有某类回流意愿的衡量指标。对于目前尚未购房的流动人口,将“打算在何地购买住房”补充作为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指向。将目前无购房打算或无固定房产的流动人口作为参照项,即暂时无回流户籍地圈层意愿。回流意愿类型属于多元选择问题,本文从大都市流动人口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及社会经济特征三个方面入手,采用多元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系统剖析大都市流动人口在户籍分割制度背景下,向农村、乡镇、区县及城市流动的回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见表1)。
表1 变量基本情况说明
①对“您现住房属于下列何种性质”问题进行处理,根据住房变动的相对稳定性,将自购住房和自建房定义为稳定,政府提供廉租房、政府提供公租房、单位/雇主提供免费住房(不包括就业场所)归为较稳定,将租住单位/雇主房、租住私房、借住房、就业场所归为不稳定,其他非正规居所定义为极不稳定。
(四)变量基本特征
1.流动人口暂居流入城市和平流意愿均强烈
第一,不同行政区级别的流动人口都表现出一定的暂居流入城市意愿。其中,城市流动人口暂居意愿最强,从侧面反映了城市流动人口相对较弱的回流意愿。而且,户籍行政级别越高,流动人口的暂居意愿越强烈,城市流动人口的暂居意愿比例比农村流动人口高约1倍;第二,具有回流意愿的流动人口平流意愿最强,农村、乡镇、区县的流动人口平流意愿的比例分别为46.3%、33.3%、35.3%;第三,流动人口向上流动意愿明显,不同类型的流动人口均表现出向上回流意愿强于向下回流意愿的特征(见表2)。
表2 不同户籍性质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 %
说明:数据依《2016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计算所得
2.老一代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强于新生代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有了质的改变,1978年之后出生的新生代流动人口的行为方式有别于老一代,新生代回流意愿普遍弱于老一代。区县流动人口的平流意愿差距最大,二者相差12.9个百分点。老一代流动人口平流意愿强烈,49.9%的农村老一代流动人口具有平流意愿。新生代流动人口向上流动的意愿则强于老一代(见图1)。
图1 新生代及老一代流动人口回流意愿
说明:数据依《2016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计算所得
3.男性回流意愿强于女性
来自不同行政区域级别的男性流动人口平流和向上回流意愿均强于女性,乡镇和区县女性流动人口向下流动的比例高于男性。整体而言,女性表现出强于男性的留居城市意愿,并且行政区级别越高,女性留居城市意愿越强(见表3)。
表3 不同区域男性、女性回流意愿 %
说明:数据依《2016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调查》计算所得
三、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影响因素
中国社会二元结构导致的社会分割、群体分割、职业分割等都不同程度地阻碍了城市化的推进。流动人口是户籍制度二元分割的产物,流入城市的居住安排、生活方式、职业选择等的不稳定性都导致其“钟摆式”的区域流动,决定回流还是居住城市是个体综合决策的结果。
(一)流动人口向上回流意愿的影响因素
流动人口向上回流包括农村流动人口流回户籍所在乡镇和区县,以及乡镇流动人口流回区县两类。
1.农村流动人口向上回流的影响因素
农村流动人口具有向上回流意愿并不表示其更容易向上回流,而是在已获得户籍所在乡镇或区县稳定住房的情况下,回流意愿明显。农村流动人口向上回流的影响因素有:
第一,不考虑性别差异,受教育程度是影响农村流动人口向上回流乡镇的重要因素。农村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获取工作报酬,抵冲城市生活成本和农村机会成本,一般而言,人力资本水平越高,工资性收入的回报率和贡献率越高[18]。农村流动人口受教育程度越高,人力资本水平越高,获得城市高工资的可能性越大,回流户籍地的意愿也就越低,尤其在农村流动人口回流乡镇的意愿中影响最为显著。
流动频次是农村流动人口向上回流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流动频繁的流动人口缺乏城市定居意愿,在城市收入差距的引导下,频繁流转不同城市间,不特定留居某个城市,最终向上回流户籍地圈层。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竞争力及适应力高于频繁流动的人群,自然回流意愿较弱。
第二,农村流动人口向上回流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女性流动人口较男性回流意愿低,暂居都市意愿较强。可能的原因一是女性经济独立,63.9%的女性流入大都市后具有经济独立权,更有18.8%的女性经商,城市就业收益与回流成本相比,女性更偏好前者而表现出较弱的回流农村意愿;二是婚嫁事实,62.9%的女性流动人口为新生代,恰处婚嫁年龄,城市寻偶期望值高于回流,女性以寻求更高婚配收益抵冲暂居都市的成本。
第三,农村流动人口向上回流难度加大,除了受教育程度和流动频次外,家庭因素显著影响农村流动人口向上回流,包括城市住房稳定性、家属随流及孩子数量。相较于区县住房,农村流动人口更偏好于稳定的城市住房,即使是向上回流,回流意愿也低。结合三者的作用强度与方向,可以看到,农村流动人口的家庭抚养负担越重,回流意愿越高(见表4)。
表4 流动人口向上回流意愿的实证结果
说明:1.因变量参照项为暂时不具有回流意愿的流动人口,括号内为自变量参照项; 2.*、**、***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下显著;3.Exp(B)部分标记“-”,该值较大,表示变量之间无显著差异
2.乡镇流动人口向上回流的影响因素
乡镇流动人口向上回流考虑更多的是直接与间接的经济要素,主要体现在高人力资本的资本回报、稳定城市住房节省的固定房产支出及参保城市医疗保险的报销额度。第一,受教育水平和城市住房稳定性对乡镇流动人口与农村流动人口均有影响,且对乡镇流动人口的影响程度更大。第二,乡镇流动人口拥有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回流意愿相对较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安排,是对非正式就业人员的补充性医疗保障。在流动人口就业选择基础上,参保居民医疗保险可以视为流动人口的一项隐形收入,获得该项保险的乡镇流动人口回流意愿低于未获得群体,影响仅小于城市稳定性形成的留居城市拉力。
流动人口向上回流是“衣锦还乡”式的成功返流,累进的城市收入使得回流的流动人口处于比原户籍地居民更优的经济处境。基于生活态度、方式的“棘轮效应”和务农能力弱化的双重影响,具有比较优势的部分流动人口向上回流至户籍地圈层。经济因素是乡镇流动人口向上回流决策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流动人口平流意愿的影响因素
流动人口平流户籍地圈层是传统意义上的回流,终始不发生户籍迁移。户籍分割的各类流动人口都具有较强的平流意愿,个体平流决策影响因素不尽相同。
1.农村流动人口平流的影响因素
第一,除流动次数的影响不显著外,其他个人特征均显著影响农村流动人口平流户籍地农村的意愿。(1)老一代流动人口平流户籍地农村的概率比新生代高。60.0%的新生代流动人口与工作单位签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仅有19.9%未签订劳动合同,而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老一代流动人口比新生代低10.3个百分点。新生代流动人口一般在正规劳动力市场就业,就业稳定性较强,而老一代流动人口一般在非正规市场就业,稳定性较差。另外,新生代流动人口在工作技能和收入水平上接近新生代城市工人,并且在流入大都市后对城市生活的预期明显高于老一代农村流动人口,表现出更强烈的留居城市意愿[19]。42.7%的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有暂时留居都市的意愿,高出老一代流动人口5.8个百分点。(2)不考虑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后所接受的职业培训情况,受教育程度是人力资本水平的核心代表变量,农村流动人口人力资本越高,城市获得的资本回报率越高,平流意愿越低。(3)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平流的未婚流动人口是已婚者的2.302倍。(4)流动时间越长,农村流动人口平流意愿越弱。
第二,家庭因素中,稳定的城市住房有效地降低了农村流动人口的平流意愿。在农村流动人口拥有稳定城市住房的条件下,即使已在户籍地农村购房,也不会提高其平流户籍地的愿望。在大都市抚养孩子的压力来源于高昂的教育支出及照顾孩子的机会成本,因此,家庭需要抚养的孩子数量越多,农村流动人口越偏好于平流回原户籍地,而放弃城市生活。
第三,经济因素是影响农村流动人口平流的重要因素。其中,收入是流动人口在城市稳居和照顾家庭的基本保障。在物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流入大都市获得的收入越高,预留的个人可支配收入与应对风险的能力就越高,平流意愿越弱。城市社会保障有效降低了农村流动人口的平流意愿(见表5)。
表5 流动人口平流户籍地意愿的实证结果
说明:1.因变量参照项为暂时不具有回流意愿的流动人口,括号内为自变量参照项;2.*、**、***分别表示在10%、5%、1%水平下显著
2.乡镇流动人口平流的影响因素
人力资本、流动时间、城市住房稳定性、孩子随流与城市参保情况是影响乡镇流动人口平流至户籍地乡镇的主要因素。(1)与农村流动人口相比,乡镇流动人口平流的限制因素较少,人力资本的作用增加。同一人力资本水平的乡镇流动人口比农村流动人口平流的可能性更大。从平流的机会成本考虑,乡镇流动人口因平流可能发生的收益损耗小于农村流动人口,平流意愿更强。(2)城市住房稳定性、孩子随流与城市参保显著影响乡镇流动人口的平流意愿。农村流动人口回流户籍地乡镇属于向上流动,在获得有限城市稳定性的情况下,农村流动人口偏好以向上流动带来的优越感而替代低城市融合。乡镇流动人口回流乡镇属于平流,他们更关注稳定的城市住房与城市参保带来的效用提升,在回流决策时会权衡城市稳定性与回流乡镇的效用而进行决策。
3.区县流动人口平流的影响因素
区县流动人口平流的限制因素包括婚姻状况、城市住房的稳定性与参保城市医疗保险的状况。未婚区县流动人口的平流意愿较强。与此同时,城市住房稳定性的影响在1%水平下显著,如果区县流动人口在城市具有稳定的住房则具有弱回流意愿,平流户籍地区县的概率继而减小。平流是流动人口“叶落归根”的主要途径,这其中不乏城市挤压和家庭观念主导的综合作用,拥有城市稳定住所和流入地医疗保险有效降低了流动人口的平流意愿。
(三)流动人口向下回流意愿的影响因素(3)限于文章篇幅,此部分实证结果未列,如有需要请向作者索取。
区县和城市流动人口向下回流基本无限制因素,主要因为区县与城市的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条件比农村优越。目前农村户籍与土地权益密切相关,即使向下回流至户籍地村落,如果原户籍非该村落,也难以享受当地的土地分配管理权。所以虽然区县与城市户籍的流动人口向下回流至户籍地农村的限制因素甚少,也仅有2.2%的区县流动人口、1.8%的城市流动人口有回流户籍地农村的愿望。在考察范围内,流动人口向下回流样本极少,不具有代表性,此处不予探讨。
需要注意的是,城市新生代流动人口向下回流的概率高于老一代流动人口。与农村、乡镇新生代流动人口相比,区县新生代流动人口更偏好回流户籍地区县。流动时间较长的城市流动人口向下回流概率较低。
综上所述,户籍制度分割所造成的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共同之处在于城市住房的稳定性是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重要因素。农村和乡镇流动人口的回流决策来源于对农村宅基地与城市就业满足感之间所做的博弈。在向下流动过程中,影响因素有城市住房的稳定性与家庭抚养孩子的压力。户籍地圈层的住房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回流的原动力。人力资本是向上流动的主要限制因素。区县和城市流动人口向下流动不存在任何限制。
四、结论及政策启示
(一)结论
通过本文研究可以看出,户籍制度分割所造成的不同流动人口群体回流意愿表现不一。主要结论有:(1)不同户籍性质的流动人口具有较强的平流意愿,随着户籍所在地行政级别的上升,暂时留居都市的意愿增强,向下回流户籍地的意愿减弱。(2)流动人口回流意愿有显著的年龄和性别差异,老一代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强于新生代,男性回流意愿高于女性。(3)平流是传统意义上的回流。农村流动人口平流意愿的限制因素最多,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和经济因素均显著影响其平流意愿,区县和城市流动人口在平流决策中具有比较优势。(4)农村流动人口更倾向向上回流至户籍地乡镇,受教育程度越低,流动越频繁,越倾向回流。向上回流除受文化程度和流动方式的影响之外,家庭因素的作用变得显著。乡镇流动人口向上回流考虑更多的是暂居城市直接和间接的经济要素。(5)值得关注的是,稳定的住房条件是各类流动人口的回流决策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即使流动人口已获得户籍地圈层住房,稳定的城市住房都是留居城市有效的源动力。
(二)政策启示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明确提出,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等为前置条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4)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是这一时期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有意放低低级别行政单位落户门槛,有序引导流动人口从大城市回流至中、小城市。但是,实证研究结论中,流动人口并未表现出强烈的回流意愿,这可能与本文仅考虑回流户籍地圈层有关,但至少说明流动人口的流动意愿与城镇化规划存在现实与政策的偏离。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要坚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村优先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在目前老一代流动人口为回流主体的情况下,低水平人力资本与新农村发展之间存在矛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内,不利于农村长久发展。从流动人口回流事实来看城镇化和农村发展,存在现实与政策规划的背离,凸显了政策性保障的缺乏。
2016年,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7.3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41.2%,二者之间相差16.15个百分点,而这部分差额恰恰是流动人口导致的。如何提高常住人口城镇化水平,实现真正意义的人口城镇化,缩小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与流出地的利益差至关重要。(1)户籍制度改革。积分落户制在大城市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充当了重要的政策工具,但是对于流动人口而言,积分落户却设定了众多的落户门槛,阻碍真正市民化的实现。建立大、中、小城市梯度式的户籍改革,避免政策“一刀切”,在调控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前提下,增加中、小城市对流动人口的吸纳力。(2)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户籍制度所造成的人口城乡分割,导致社会利益的分割,产生社会公共服务分配不均等现象。流动人口暂时留居城市,但并未缩小与户籍人口在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具有城市弱认同感而不愿永久留居城市。因此,政府应致力于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给流动人口提供平等的待遇,通过改善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扩大社会公共福利的服务面,使之能覆盖到流动人口。(3)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农户直接转给亲戚、邻居,一种是通过村集体二次流转给企业。只有提高农户的土地流转收入,并保障其基本的土地物权,开放农村金融,才能加速实现农村土地流转,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4)改善流动人口的城市住房条件。流动人口城市住房不稳定是导致其回流的最主要因素,同时中小城市房价攀高,也为流动人口流入设定了高门槛。推行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如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将流动人口纳入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内,并适度降低流动人口的申领条件,防范在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供需错配。(5)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中的重要部分,只有充分吸纳年轻人居住农村,才能形成发展动力。通过引进新技术、新技能,发展科技农业,提高单位土地资源的生产率,发展农村经济,才能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吸引年轻人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