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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军队党委制的恢复和健全

2019-02-10衮芳芳

红广角 2019年6期
关键词:集体领导解放战争军队

衮芳芳

【摘 要】解放战争时期,鉴于国内形势的变化和主要矛盾的转移,中共逐渐转变了作战策略,由抗日战争时期的游击战逐渐转向了运动战。为了适应战略战术的调整,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中共恢复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被取消的党委制,并出台了相关制度对其进一步完善。新的党委制在继承中共军队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变化又做了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对党委制取消、恢复这一过程的梳理,揭示解放战争时期党对集体领导制度探索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解放战争;集体领导;党委制;恢复和健全;军队

【中图分类号】K266;D2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6644(2019)06-0090-09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王明“左”倾教条主义的影响下,中共在军队中机械照搬俄国制度模式,党委制随之被取消,政治委员制度①得到全面贯彻。遵义会议后,军政委员会又代替了政治委员制度,成为中共对军队进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作为中共对军队的领导方式,尽管政治委员制度和军政委员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起到了加强中共对军队领导的作用,但两者在对中共集体领导原则的贯彻上仍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王明“左”倾错误领导下的政治委员全权代表制,将政治委员的权力提得过高,而将党对军队集体领导的传统束之高阁。解放战争时期,为了适应形势的新变化,尽快争取全国解放,加强军队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军队的战斗力,逐渐成为中共提高军队抗衡能力的当务之急。因此,改变不适合的组织领导体制,实现具有集体领导传统的党委制的恢复也迫在眉睫。党委制恢复后,中共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完善,新的党委制为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和团结做出了重大贡献。

一、党委制的取消和党对其他集体领导制度的尝试

中共从成立之初就选择了委员制的组织形式,南昌起义时,中共在部队的军、师建立了党的委员会。1927年9月“三湾改编”后,中共开始在部队中建立党的各级组织,宣布将“党的支部建在连上,班、排有小组,连以上设党代表,营、团建立党委。”②这是中共在军队中建立各级党委制的开端。1929年古田会议确立了党对军队的领导原则,强调部队一切重大问题经党委讨论和决议之后,再经过军政首长和发动群众去执行。古田会议之后,部队各级都纷纷建立了坚强的党的领导核心。1931年底,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教条主义者,违反集体领导原则和中共的组织纪律,取消了党委制。尽管在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建立了具有党委制性质的其他集体领导制度,但是,这些制度都未能在党内营造出充分的民主氛围。

(一)“左”倾错误与党委制的取消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各部队普遍建立了以党委领导为核心的军队政治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同时,为了加强中共对苏区的领导,1931年初,中共中央成立了苏区中央局,苏区中央局在中央政治局的领导下,“管理全国苏维埃区域内各级党部、指导全国蘇维埃区域内党的工作……以后全国各苏区及红军中党部(总前委取消)应直接受苏区中央局指导。”①苏区中央局的定位使部分地区出现了忽视以至混淆中央局、中央分局与当地党部之间关系的现象,中央局、中央分局与党委会之间的职权划分出现了问题。有些地方因成立了中央局和中央分局,便开始忽略当地党部委员的职权,甚至出现了中央局或中央分局代替党的最高委员会职权的现象,军队中亦如此。

为了纠正中共在组织建设上出现的问题,1931年5月,中共中央对苏区中央局的职能进行了纠正,重新对中央局、中央分局与党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梳理,明确指出中央局或中央分局只是代表中央帮助当地党部的工作,“他决不能因为中央局是集体的组织便代替了当地最高党部的自己组织,这将妨碍当地党部自己的职权的行使与工作的独立。”②中共中央纠正了某些地区发生的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一成立,当地党部委员会即被取消的错误。同时,再次明确指出,中央局和中央分局与最高党部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存在差别,中央局与中央分局的组成成员只能由中央派遣和指定,党部委员会由当地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两个组织不能混淆。中央局和中央代表在组织上的任务与当地最高党委也是分开的,这纠正了部分地区不注重党委,甚至取消党委的“左”倾错误。但是,决议案中也规定,“中央局或中央分局是代表中央的,他有权可以改正和停止当地最高党部的决议与解散当地党委,当地(当地党委)是错了的时候”③,这为后来王明路线的推行者取消党委制提供了可乘之机。

1931年9月,在共产国际的支持下,经王明举荐,在上海成立了包括博古、张闻天、陈云、卢福坦等在内的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10月,王明前往莫斯科,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在共产国际的支持下, 继续执行王明“左”倾错误路线。1931年8月30日,在王明“左”倾错误的影响下,中共中央向苏区中央局发出了指示信,批判其相关政策缺乏明确的阶级路线和充分的群众工作;并指责中央苏区在消灭地主和抑制富农政策上存在动摇,应该采取彻底消灭地主和富农的政策,那种容许地主参与租借土地耕种,对富农抽肥补瘦、抽多补少的政策是不对的。同时,在党与政权、党与群众的关系中,指责党存在包办一切的现象,这种现象使群众对政权的认识模糊,对党的信任度也相应减弱。因此,中共中央进一步指出:“政治委员制度要彻底实行,政治工作要独立起来和有系统的进行,军队中党的生活应该是为巩固红军和保证命令的执行,而不是包办一切的。”④

中共中央8月30号的指示信为接下来的赣南会议奠定了基调。1931年11月初,中央苏区党组织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即赣南会议。会议对以毛泽东为代理书记的苏区中央局进行了批判,批评党在红军中存在包办一切的行为,这种行为弱化了军队中军事机关和政治机关的工作,并使军队中军事机关和政治机关的工作失去了独立性,而党则变成了事务主义的机关。因此,党内党权高于一切的观念应该被打破,作为贯彻这一观念的机构,即组织上产生的各级党的委员会,“这种组织是削弱了政治委员和政治部代表党和政府制度不能彻底实行,政治部工作不能健全起来。”①这是党权高于一切的观念没有被打破的主要原因之一,进而会议决定:“打破党的包办主义,把在红军中超过政治委员政治部职权的各级党的委员会取消,党的一切组织都应该在政治部管理之下,这样才是彻底实行政治委员制度的主要前提”。②

(二)党委制取消后党对集体领导制度的其他尝试

赣南会议后,党委集体领导逐渐变成了政治委员的个人领导,即政委制,党委制由此中断。直到遵义会议,党内集体领导的传统才逐渐恢复。在党委制取消期间,尽管军队中成立了带有党委会性质的军政委员会,但在实际上,军政委员会与党委会不能等同,两者还存在较大差异。

1.政治委员制度的加强

政治委员制度是中共加强对军队领导的一项组织领导制度,党委制被取消后,在王明等人“左”倾教条主义的统治下,各级部队中开始强调政治委员的作用,过高提升了政治委员的权力,使政治委员成为红军中党与政治工作的最高領导者,政治委员实际上拥有了最后决定权。党委制取消后,许多地区出现重大事项不经讨论,政治委员直接拍板决定的现象,这种行为破坏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造成了军事工作和政治工作的不协调,妨碍了党的领导和内部团结,形成了以政治委员为代表的党的集权制。

1932年8月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明确指出,政治委员“不仅是苏维埃政权在红军中的代表,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在红军中全权代表,也是代表政权及党的双重意义,执行党在红军中政治路线及纪律的完全负责者。”并且规定“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持(执)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导员命令之权。”尽管指出政治委员要将争执情况报告给上级机关进行决断,但是条例中规定,在得到上级指示之前,军事指导员仍需依照政治委员的意见执行。不仅如此,条例中还强调“政治委员在政治方面有单独发行命令之权”③,这就大大提升了政治委员的地位,使政治委员成为红军中党的政治工作的直接领导者。

1935年1月召开的遵义会议,结束了王明“左”倾教条主义在中央的统治,为纠正政治委员制度提供了条件。随后,党对政治委员的职权范围进行了限制,赋予军事指挥员更多的自主权。但政治委员全权代表的集权制度的影响一时间难以消除,政治委员拥有“最后决定权”的思想仍影响着军队领导和士兵。1935年6月,张国焘率领红四方面军与张闻天、周恩来、毛泽东等领导的红一方面军在四川懋功会师。会师后,张国焘取代周恩来担任红军总政治委员。随后,张国焘拒绝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北上川陕甘的战略方针,竭力主张西进甘肃和南下川康边。10月,张国焘在四川境内另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以“党中央”名义发号施令,公开与中共中央决裂。张国焘不执行中共中央决定,并作出独断专行的行为,这不仅与其政治野心有关,“那时的红军体制,政治委员有最后决定权,这助长了张国焘这个红军总政委的跋扈。”④全面抗战爆发后,中共加紧了国共合作的进程,同时,为了打破国共和谈的僵局,争取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共执行国民党军队的编制要求,取消了政治委员制。直到1937年10月,在黄克诚等人的建议下,政治委员制度才逐渐恢复。

2.军政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取消

军政委员会最早成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34年7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成立由任弼时、萧克、王震三人组成的军政委员会,率领红六军团作为中央红军长征先遣队突围西征。随后,红军中的革命军政委员会及军政委员会分会相继成立,军政委员会为相关重大军事策略的确定提供了讨论的平台。由于此时政治委员全权代表制的存在,军政委员会集体领导的方式还未凸显。

在红军改编前夕,为了恢复和加强中共对军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政治工作制度,1937年8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对红军改编后的党和政治机关进行了规定,“师以上及独立行动之部队,组织军政委员会。军政委员会是党的秘密组织,它指导全部的军事和政治及党的工作,并向上级军政委员会或中央负责。”同时,决定在师团两级及总部和师的直属队,组织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方式选出的党的委员会,团一级没有军政委员会的组织,团委员会的职权相应扩大,即“师党委会在上级党委会及同级军政委员会领导之下,团委员会在上级党委会领导之下进行全部的党的工作。”①尽管党委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但是由于设置的局限性,集体领导作用的发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军政委员会的职权相应扩大。1937年8月25日,中国工农红军正式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按照中央军委加强党的领导,“保证红军在改编后应成为共产党的党军,为党的路线及政策而斗争,完成中国革命之伟大使命”②的精神指示,红军在军政委员会的领导下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在中央军委1941年2月颁布的《军政委员会条例》中规定,军政委员会是“执行上级指示,决定该部大政方针,布置工作及检讨工作的计划机关。凡关系本部的军、政、党、后勤等等一切工作,均可讨论决定”。③这说明它实际上具有党的委员会性质,各级军政委员会的建立为事关党、政、军、后勤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讨论的平台,防止了单独由政治委员全权代表制度领导所产生的专断行为。尽管军政委员会的主席一般由政委担任,但其委员的范围和阶层更加广泛。各级军政委员会加强了党内民主生活的建设,健全了民主集中制,党的集中领导原则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巩固。

然而,军政委员会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限制了党内集中民主制度的充分发挥。首先,从组成人员上看,条例规定:“各级军政委员会,由司令员、政委、政治主任、参谋长等主要负责人组成之。人数不超过五人至七人。”④各级军政委员会的组成委员一般主要由同级领导干部组成,人数有限且没有下级人员参加,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形成下级意见得不到重视,个别地区的军政委员会流于形式的现象。其次,从职务担当上看,由于委员主要由领导干部组成,因此,军政委员会与领导干部的行政会议大同小异,往往容易混淆职能,这使中国共产党的集体领导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再者,从职责内容上看,条例规定“军政委员会,只应讨论比较重大问题,把一些琐碎细小问题提交军政委员会讨论,是错误的。”⑤这就限制了军政委员会充分讨论的范围,一些事关基层干部士兵的事情有可能被忽略以至被搁置不议,形成了军政委员会只管理大政方针,不管理具体事务的现象。

为了在组织上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194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根据地内党的领导及组织关系调整的决定,强调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和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共应该加强对包括军队、政府及民众团体在内的一切其他组织的领导,“根据地领导的统一与一元化,应当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的委员会(中央局、分局、区党委、地委)。”在确定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和各级党委(区党委、地委)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统一指导各地区的党政军民工作外,规定“取消过去各地党政军委员会”①。

二、解放战争时期党委制的恢复和进一步完善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战争环境和战争对象的变化,中共转变了以往游击战争的战略战术,开始实行运动战的作战方式。为了更好集中力量争取全国解放,中共亟需恢复具有集体领导传统的党委制度,发挥党对军队领导的绝对优势。党委制恢复后,有些领导人还没有从思想上改变传统观念,对党委集中统一领导的作用没有清晰的认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个人包办,讨论问题走形式,摆架子,缺乏民主轻松的讨论氛围,党委制监督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等问题。因此,为了加强党对军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在毛泽东等领导人一系列指示下,各军区、部队政治部开始对党委制建立后出现的问题进行集中解决,促进了党委制的完善和发展。

(一) 解放战争时期党委制的恢复

由于军政委员会存在不足,一些根据地内出现了党政军民不协调、党员干部闹独立、军队与地方党及政权之间关系紧张的现象,这妨害了抗日根据地内党的领导。尤其是全面抗战以来,中共军队参与抗战的地区性和游击性增大,要求各个根据地内部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更加明確。再加上各个地区,包括军区和分区的独立性增强,客观上要求提高各个地区内部的统一性和对整个抗战局势的统一领导。因此,为了加强抗日根据地内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发挥党政军民的整体力量,急需调整党对军队的组织形式和领导方式。

中共七大决定,按照古田会议决议的原则,全军营以上单位陆续恢复党的各级委员会,各个野战军还建立了前委或军委分会。但是,由于当时来不及颁布党委会的工作条例,因此,各级的党委制并没有在大范围内得到恢复。1945年11月,中共晋冀鲁豫军区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决定在各纵队及各旅建立共产党的委员会。1946年10月,晋冀鲁豫军区政治部又决定在团一级设立党委会,并颁布了《党的团委会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在步、骑、炮各建制团中,均须成立一领导全体军事政治工作一元化的党的委员会,简称‘团委”②,保证党的正确领导和团结一致。“团委”的建立,加强了党对基层军队的领导。1946年12月25日,晋冀鲁豫军区政治部向中共中央汇报了恢复和建立各级党委的做法,引起了中央的极大重视。194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军队中组织党委会的指示》,认为晋冀鲁豫军区的改组是正确的,在正式条例下发之前,可以根据晋冀鲁豫经验进行改组。“举凡关于作战、工作、政策及干部等问题,除紧急情况之处断应由首长担负外,在一般情况下,经过军队中各级党委会之民主讨论和决定,再由首长执行。”③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委制的作用,1947年7月28日,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员会条例草案(初稿)》,对党委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组织原则等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军第一个党委员会条例,条例中明确要确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即“在军队中设置各级党委员会,而以党委员会作为军队之一切领导与团结的核心”。当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幕后,“党委员会即为该部队中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并有权“讨论布置与检查全盘军事政治等工作,在会议中发生争执时,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解决之。”①同时,条例强调各级党委员会对于各级军政机关的首长制应该给予承认并加以巩固,不能因党委会的讨论而削弱首长的职权。

条例还对原来一些党的组织制度和形式的变化,即有关对军政委员会、党务委员会等的调整也作了明确说明。条例在征求全军修改意见后通过,条例的实施逐渐使党委建设有了明确的方向,有效推动了全军的党委建设。

(二)党委制恢复后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健全

随着军队中各级党委制的恢复,党对军队的集体领导进一步加强。由于各军区存在客观环境的差异,在恢复党委制和建立党委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然而,经过对中共中央相关文件的学习,结合本地区军队实际情况,各个军区做出了一些纠正,促进了党委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1.各军区出现对党委制和首长制认识不清,将两者混淆的现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党委会条例草案》的指示精神,各分区、旅、团、县大队、军区直属队相应建立了各级党委会。由于重视党委工作,一切党政军重大事项都经过党委会研究讨论,真正发挥了党委的具体领导作用。各分区、旅、军区直属各党委,都以党委为核心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和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的偏向,使党委逐渐成为党对军队领导的核心组织。但是,由于党委制没有在部队中进行有系统、有组织的教育,还有很多同志对党委工作认识不足,有些党委制还未形成核心领导,需要进一步纠正。

冀鲁豫军区政治部反映,有些党委书记将党委制与首长制混淆,将在党委集中讨论问题,变成了“书记一提,党委通过,没争论,没民主,书记自己提的意见不被通过,便不痛快”②的形式主义。由于党委对自身职权不明确,发生了党委与许多方面关系复杂化的现象。因此,要对各级委员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规范,主要有党委会与首长之间、党委会与全体委员之间、委员与全体委员之间、书记与常委会及全体委员会之间的职权与关系问题。书记要真正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带领委员进行充分讨论,不能懒散无作为,更不能独断专行,妨碍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解放军第十八兵团政治部在对党委制的实行中出现的党委职权不明确的现象进行分析时,针对党委制与首长制存在的职权混乱现象指出:“党委制与首长制不是对立面而是统一的东西,党委是部队中的最高领导机关。”首长是在党委领导之下进行工作的,也就是说首长负责将重大问题交给党委讨论,并对党委会产生的决定、指示和调令进行实施,首长还要“定期的向党委作工作报告,听取党委的审查”③,这就进一步区分了两者的不同。

2.书记职责不明确,与委员之间出现关系紧张的局面

为了明确书记的职责,十八兵团政治部在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书记任职的条件和职责,书记是常委会、全体委员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书记之所以能成为党委的中心,“仅仅是依靠对党的忠诚,对党的负责精神,对原则坚持和有才能,而不是依靠别的。”因此,担任书记的同志,必须明白自身所担负的重任,自觉承担起责任,要虚心向其他委员学习,积极组织党委会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商讨,积极做好委员工作分配,那种,“以为书记高于一切,高于其他委员的想法是错误的。”①每个委员都要对党委负有同等的责任,每个党员对党委的每项决议的通过和贯彻都要严肃地负责,谨慎地对待。要站在整个党委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那种为了满足一己之私而违反纪律的行为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针对各地区党委制建立后,领导关系上出现的混乱现象。毛泽东早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报告中进行了总结,形象地将党委会的工作方法总结为十二条,即“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要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互通情报”“不懂得和不了解的东西要问下级,不要轻易表示赞成或反对”“学会‘弹钢琴”“要‘抓紧”“胸中有‘数”等。谈到书记在党委会中的定位时,毛泽东指出,党的委员会“像军队的一个班,书记好比是‘班长”。在强调书记要发挥正确领导,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带好党委会这“一班人”时,毛泽东指出,书记和委员之间发生意见分歧时,“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这同班长和战士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②班长和战士之间存在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书记只是委员会中的一个平等的个体,他更多的是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大家的意见,从而帮助大家形成良好的决策,这就明确了党委书记与党委之间的平等关系。

3.党委会会议制度不健全,党委生活不正常

一些军区和部队由于党委会会议制度不健全,出现会议走形式、党委委员形同虚设的现象,党委员会议没有充分发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用,党委委员意见分歧严重,致使相关问题得不到解决。1948年9月20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健全党委制》的决定,及时总结了党内执行集体领导的成功经验,明确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规定各级“都必须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当然不是无关重要的小问题或者已经会议讨论解决只待执行的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同时指出:“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二者不可偏废。军队在作战时和情况需要时,首长有临机处置之权。”③这就是党委领导下的首长个人分工负责制。

十八兵团政治部指出了一些党委生活欠正常的现象,并对之进行了分析,“党委生活欠正常,主要是党委会议与会议制度的不健全。因为党委的生活,主要是用会议与会议制度来表现。”因此,“各级党委必须经常开会,并必须有一定的制度,全体委员会议,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师、团不能超过一个月,营不能超过半个月。常委会一般的要多开。交换情况,商讨日常较重大的问题。”④不能开毫无意义的、冗长的会议。党委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作风,允许讨论和争论,凡是发生争论问题与坚持个人意见的情况,解决不了的,必须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以便上级党委了解情况与获得党委正确的处理意见。同时,“党委会必须经常地强调自我批评与批评,這是保证党的纯洁与党委统一不可缺少的武器,党委委员同志尤须以身作则的注意这个问题。”⑤党委会要做好实时记录,重要的党委会议需要事前报告给上级党委,以便获得上级党委的指示。党员大会、党的活动分子大会,党的代表大会,不仅对党员教育意义很大,对党委生活的健全也有很大的意义。师、军、团、营要根据自己的情况举行会议,以解决实际问题为重要依据。

为了开好党委会议,党委会应该明确自身的定位,“第一:它主要是一个集体的讨论、研究、决定机关。第二:它将它的决议交给首长与军政机关去实施,不应该代替首长的工作。第三:它是讨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大政方针的,而不应该代替首长解决一般的行政事宜。”①

三、解放战争时期恢复和健全党委制的意义

(一)适应了解放战争的形势,有利于集中力量赢取战争的胜利

土地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都有着不同的地理环境和政治经济条件,处于被分割的状态。为了使各个根据地找到适合自身的作战方式,中共对各地军队赋予了更多自主权。其中多数党的委员会都是上级临时指定,这是根据当时的情况而采取的临时作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产生无政府、无纪律状态和地方主义,习惯于地方长官决定重大问题。

随着解放区不断扩大并基本连成一片,在中共即将要取得全国政权的新形势下,要求全党全军在政治上、军事上及经济上政策统一,将全国一切可能和必须集中的权力集中于中央的领导之下,加强党对军队的集体领导。党委制是保证党的集体领导贯彻实施的重要组织领导制度,通过恢复和健全党委制,能够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通过集体讨论,中共中央能够确定更加合适的作战策略。党委制的恢复,适应了调动和集中力量进行全国规模的革命战争的需要,解决了革命转变时期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有利于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进行解放战争。

(二)加强党对军队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了军队的正确政治工作方向

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中共军队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为了确立党与军队的正确关系,毛泽东提出了“党指挥枪,而绝不容许枪指挥党”②的原则。以党委领导为核心的军队政治工作组织领导体制,是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斗争实践中的一个创举,保证了党对军队的集中统一领导。经过“三湾改编”后,中共的政治工作相较苏联红军、北伐军的政治工作有了很大的不同。中共的政治工作组织领导体制从“三湾改编”之日起,就是在党委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的,这是中共军队政治工作组织领导体制的特色,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军队情况。

1932年10月至1935年1月,王明为了推行“左”倾冒险主义的错误路线,以取消党委集体领导为突破口,规定政治委员是党在红军中的全权代表,用政治委员取代党委的集体领导。“文化大革命”时期,“踢开党委闹革命”,把政治工作摆到“高于一切”的地位,党委的集体领导遭受了严重破坏,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军队正确的政治工作方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军队政治工作诸多方面都有了重大改革,无一不是在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取得的。

历史经验已经表明,无论是战争年代或和平建军时期,凡是坚持了党对政治工作统一集中领导的原则时,军队政治工作就能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生命线”的作用;凡是党的路线发生了错误,军队政治工作失去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时候,军队政治工作必然走向死胡同。

(三)践行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了党内民主建设

土地革命时期,随着党委制的中断,在王明等人“左”倾错误的领导下,政治委员成为党和苏维埃在红军中的“全权代表”,1932年颁布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中还规定在师以上单位建立党务委员会,其职权仅在于讨论关于破坏党章、党纪,接收党员与处分党员等事项,它隶属于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这就限制了党组织集体领导作用的发挥。

解放战争时期的党委制相应的扩大了集体领导的范围,强调将党委制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结合起来,民主的范围相应扩大。194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恢复军队中各级党委制的指示》,规定营以上单位全部恢复党委制。1948年9月20日,毛泽东起草的《关于健全党委制》规定,“从中央局到地委,从前委至旅委以及军区(军分区或领导小组)、政府党组、民众团体党组、通讯社和报社党组,都必须建立健全党委会议制度……地委、旅委以下的党委,亦应如此。”①党的集体领导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实行集体领导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关于健全党委制》中规定一切重要问题,应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对不同意见和复杂问题加以分析,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然后分别执行。这样就不僅从领导机构方面扩大了实行集体领导的范围,而且从所要解决的问题方面,明确和扩大了集体领导的范围。集体领导机构和集体领导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党内民主范围的扩大。毛泽东指出,新的党委制度不仅要重视集体领导的作用,而且也要重视个人负责在整个集体领导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他在《关于健全党委制》中就强调集体领导制本身就含有个人负责的成分,是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的结合。

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党内个人包办的重要制度。只有加强党委工作,才能保证中央路线的正确执行,也才能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部队中更要加强党委制的建设,这样才能使部队领导在工作上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才能加强内部的团结,增强部队的战斗力。

(兖芳芳,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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