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研究》四十年来所刊少数民族音乐类论文综述
2019-02-10张洁
张 洁
(贵州省民族研究院,贵州·贵阳 550004)
《贵州民族研究》自创刊以来,在少数民族音乐研究方面刊载的学术论文数百篇,内容涉及音乐文化、音乐功能、音乐技艺、音乐教育、著作权法、价值与历史传承、传播与发展等各个领域。其中,民族音乐的传承与发展是研究热点,论文篇数占比较多。学者们多注重传统民族音乐的非遗保护、传承模式建构与价值回归的路径探讨。研究目的在于如何将优秀的民族音乐与现代文化较好结合,以使其价值不至流失,能够更好地发展和传承下去。另外,在文化与音乐的关系、民族音乐的田野调查、价值评价与重构等方面均有研究亮点和精华产生。本文将从主要的几个研究方向对其进行梳理,归纳,为今后的研究提供思路参考。
一、民族音乐文化与历史研究
(一)乐器类研究论文
黄泽《西南少数民族木鼓文化初探》(1992年10月季刊)一文中认为在我国西南的苗族、景颇族、哈尼族、基诺族、佤族、傣族、布朗族等民族中,广泛存在着以原始木鼓为载体而兼具宗教祭祀、氏族家族、祖灵象征、音乐舞蹈等多种文化功能的木鼓文化。木鼓,既是这些民族音乐舞蹈活动中最主要的乐器,又是原始宗教祭祀中的祭器,至今在社会生活中仍发挥作用[1]。
梁晶的《从民族乐器演化看少数民族音乐文明进程——基于社会人类学考察》(2015年第1期)说明了早期少数民族音乐与乐器演变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乐器的功能更多体现在满足生活甚至生存的需要[2]。
基于传统音乐的现实困境,对民族特色乐器的传承最常见的方式是以“博物馆”或其他形式束之高阁来保存,虽然乐器实物得以保存,但是乐器本身深厚的文化底蕴也被简单化处理[3]。秦瑞莹在《“活态传承”理念下民族特色乐器的传承研究——以京族独弦器为例》(2016年第7期)一文中阐述了少数民族特色乐器是少数民族标志性的文化符号,也是民族音乐艺术文化的有形载体。让民族特色乐器在其原有的生成环境中活态传承是民族特色乐器传承保护的最理想方式[4]。
张新梅《西南地区钢琴音乐的民族风格之探析》(2018年第8期)阐明在少数民族漫长的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以钢琴为代表的各种外来乐器的音乐风格注入了中国传统文化精神,使之具有了民族审美的情趣[6]。
(二)乐谱类研究论文
庄妍在《少数民族民间音乐蕴含的内外在价值解读》(2016年第12期)一文中指出少数民族音乐的学术研究价值,首先表现在乐谱的学术研究价值上。中国古代乐谱表现为文本形式的有“声曲折”,而少数民族民间音乐往往打破了这种形式,为我国的乐谱体系添加了一些不同的种类和标注的方式[6]。
(三)山歌类研究论文
山歌是没有经过专业训练和修饰的自然唱腔唱出来的歌,其歌词、旋律都与地理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紧密相连。李丽娅《贵州少数民族音乐与原生态唱法浅议》(2012年第5期)阐述了山歌类民歌的特点在于节奏自由、音域宽广、旋律起伏跳荡,且有的曲体结构相当复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红河江内彝族的“四大腔” (海菜腔、莎莜腔、五山腔和四腔),属四种结构长大的套曲式山歌,在我国民歌中亦为罕见[7]。
(四)研究民族音乐特性的论文
《贵州民族研究》自发刊以来,在我国民族音乐特点的诠释上刊发的学术论文,内容涉及满、蒙、苗、彝、土家、壮族、瑶族、布依族等各民族音乐特征的论述,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部分学术观点视角独特,为该领域的深入研究另辟了新颖的思路。
时江月《满族音乐结构嬗变背后的文化主体效应》(2014年第6期)中认为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圈都具备民族历史学层面的渐进性以及民族社会学层面的统一性。然而,满族音乐结构却拥有断裂但从未停滞的差异性文化生存轨迹,彻底打破了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共生性体系,作为唯一经由三大文化圈独立缔造的古代音乐活化石,成为观照我国不同文化主体作用于相同音乐对象的最佳效应范本[8]。
李娜娜《为谁歌唱:彝族原创流行音乐的价值解读》(2016年第5期)说明了彝族作为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其传统音乐随着与流行音乐的融合产生新的活力,结合流行音乐,突破传统彝族音乐的范式,用流行音乐形式重构和创新了彝族音乐,从而为少数民族音乐的演化与发展提供了新思路[9]。
李朋朋《湘西土家族音乐文化在旅游产业开发中的传承与创新研究》(2016年第7期)认为土家族民间音乐主要由民歌、器乐、舞蹈、戏曲几大体裁组成,各种体裁之间的艺术属性相互联系,艺术属性与音乐体裁融合交叉呈现出多种特性[10]。
(五)研究民族宗教音乐的论文
少数民族宗教音乐是以宗教为核心题材来传播信仰、强化民族体验的音乐手段。李雨佳《关于音乐宗教性、社会性与民族性的思考——少数民族宗教音乐的世俗化进程研究》(2014年第11期)中阐述少数民族宗教音乐从“神圣”走向“世俗”是以社会意识形态的转移为基础,即少数民族宗教音乐是社会公共体系中的组成部分,要求宗教音乐对社会文化产生持续与稳定的良性影响。少数民族宗教音乐的世俗化并不是对社会市场性的迎合或适应,而是对社会艺术系统的衔接,少数民族宗教音乐社会性功能的发挥应与社会市场性需要相互区别[11]。
李莉、张欢《经济视阈中的少数民族宗教音乐世俗化》(2016年第11期)认为民族宗教音乐是民族宝贵的知识文化资源,民族宗教音乐的世俗化发展必然要基于知识经济视角来审视,才能使相关音乐文化资源的开发运作更加合理[12]。
萨满仪式音乐是我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代表之一,在少数民族历史发展中承担了重要的宗教功能和社会功能。唐静《萨满仪式音乐保护与传承的问题及对策》(2017年第4期)认为应加强保护和传承萨满仪式音乐,改善萨满仪式音乐的生存环境,引入多渠道的传承机制,促进不同民族间萨满音乐文化的交流。可与现代流行音乐、动漫音乐等进行结合,开发和拓展萨满仪式音乐的传承渠道[13]。
王今在《民族音乐中典型文化的“释放”与“升华”》(2019年第3期)一文中指出民族音乐艺术对于神秘宗教祭祀文化的反映主要体现在民族音乐表演形式的宗教祭祀嫁接、宗教教义的曲调反映、民族乐器的宗教文化关联、独特宗教音乐文化等诸多方面[14]。
二、民族音乐教育研究
王婷婷《少数民族音乐教学与民族文化的融合》(2018年第10期)认为要真正实现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发展,就必须要使音乐教学的各种教学要素成为文化融合的途径;而文化融合途径的真正实现,还需要文化融合的思想意识来强化,需要提高民族音乐师资的民族文化素质来推动[15]。
范文彦在《少数民族音乐艺术教育地位合理化研究——鉴于多元音乐教育理念》(2016年第12期)一文中认为国内音乐教育在音乐教育领域进行钢琴音乐等西方音乐多元同构的同时,却忽略了多元音乐教育对本土音乐基础的强调,传统音乐教育被轻视,少数民族音乐教育边缘化发展。要真正践行多元音乐教育理念,就必须从教学理念、教材、教学内容、师资等方面突出民族音乐教育,推动少数民族音乐艺术教育地位合理化调整[16]。
张昱煜《全球化背景下少数民族音乐教育的课程观完善——基于中西民族音乐教育课程观比较》(2016年第7期)认为通过对中西方民族音乐教育课程观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国内民族音乐教育在课程标准、课程价值取向、课程音乐结构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17]。
一直以来,在我国的音乐教学观念中,更加重视以形式与技能为主的西方音乐,忽视以实践与应用为主的本土音乐,导致在实际教学中对于少数民族音乐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充分。张军在《我国少数民族音乐资源在视唱练耳教学中的开发应用研究》(201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以规模大、人口多的民族地区的音乐风格为基础,找出其民族音乐的调式、音色语、强弱语、节奏、声阶、演唱形式及方法等,包括不同民族地区乐器的演奏技法、代表性音乐作品的韵白、吟诵,这些都能够成为民族基本音感的形态[18]。
三、民族音乐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音乐产业由实体唱片为主的传统传播营销模式,向以数字音乐和移动终端为主的网络传播营销模式转变。但与此同时,音乐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困扰音乐产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问题。在此背景下,民族音乐著作权保护逐渐受到重视。构建互联网环境下合法合规的数字音乐传播模式,是当下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贾志敏、王俊霞《民族音乐著作权保护的美国法借鉴》(2015年第3期)提出我国应从加强民族音乐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手段、界定我国民族音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实行民族音乐的强制授权与收费制度等方面完善民族音乐著作权保护法[19]。为了分析民族音乐著作权主张的范围和合理使用的空间,谢立山在《民族音乐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2016年第10期)一文中从法经济角度阐明民族音乐著作权具有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自愿交换行为、计算出价格的交易客体等法经济学特征,并对利益平衡模式、效率极大化模式、市场失灵模式进行分析,得出民族音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最佳经济模式是市场失灵模式的结论[20]。
四、民族音乐的传承与发展研究
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是民族情感、民族个性的体现,充分展示了民族存在的重要价值。虽然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传承面临受众及传承人逐渐减少、音乐文化渐渐失去传承载体以及资金短缺等束缚民族传统音乐传承的“瓶颈”问题,但是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拥有理性精神和激情迸发的音乐活力,也昭示了其未来发展的潜能。对其传承与发展,学者们研究的聚焦点在于创新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传承机制,保持音乐文化的原生态性,体现文化的关怀理念。在政策导向层面提出了较多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例如从立体层次开发少数民族传统音乐的传播空间,注重本土与现代的有机结合,加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广的力度,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旅游产业等。
(一)审美与传播方面的研究论文
对于少数民族民众来说,音乐是其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除了娱乐消遣外,音乐还承担了许多社会功用,如在民族音乐中,有许多祭祀歌,主要是用于重大祭祀和庆典时念唱的祈祷性歌谣,有时也用于驱邪之用。颜聪《少数民族音乐产业化对现代音乐发展影响研究》(2014年第1期)指出了从本质上来讲,中国少数民族音乐是各少数民族审美品格的体现,呈现出他们对自然、生活以及生命的认知与理解。大部分民族都善于将思想、感情、意志和企盼通过音乐曲调表达出来,根据词曲传达的意义在不同场合演唱[21]。
作为民族传统音乐的基本要素,音乐形式的转变对于文化价值的塑造有重要意义。李继超《少数民族传统音乐的文化价值重塑——基于文化消费背景》(2019年第1期)指出对于民族传统音乐而言,在文化形式上的价值重塑主要表现在形式美化、增加互动、多样化呈现等方面。要促进民族传统音乐的服务或产品消费,就必须要增加民族传统音乐的表现形式,形成各有差异的音乐产品,如实地演出服务或者是发行唱片等[22]。
少数民族运用自己的民族语言或乐器表达的,产生于本民族生境的音乐类型可定为原生态音乐。张爱民在《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传播困境及其路径创新》(2014年第11期)中说明判定一种音乐类型是否是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第一判定标准为音乐主体,即该音乐“由谁创造,为谁所用”的问题[23]。
梁晓宁《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的审美表现》(2017年第2期)阐明了各个少数民族的原生态音乐是不会被精心打磨的,是带有原始自然本色的,是感情的自然流露,是对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在当前的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创作过程中,要持有开放性观念,避免机械重复陈旧的音乐语言,在保持民族原生态音乐特色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创造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音乐语言[24]。
白洁《艺术审美下少数民族音乐原生场景的作用探讨》(2015年第6期)一文指出民族原生场景是民族音乐产生的母体,原生场景和民族音乐蕴含着相同的审美因子,对于原生场景的合理表现可以有效增强民族音乐的审美性,另外由于音乐表达所限,民族音乐自身的审美表达是有限的,原生场景可以有效传递民族音乐审美表达所不能企及的因素。整体而言,艺术审美视角下,原生场景对于民族音乐审美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合理处理原生场景和民族音乐的关系,将更好地促进民族音乐的审美表达[25]。
(二)传承的问题与途径方面的研究论文
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依照文化群体的观念和行为方式进行传播。特点之一是,依照本民族的信仰心理、民俗心理、审美心理以及本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传播;特点之二是,依照本民族的形式逻辑和形式法则传播,在本民族的形式法则基础上吸收外来技术并使之民族化。在主流文化的强势冲击下,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日渐势弱,其大众传播必须在固守特色的基础上开拓创新。
周雪《文化全球化背景下少数民族音乐传播的文化策略》(2016年第10期)一文中认为必须改变在少数民族音乐传播过程的客体地位,强化民族音乐文化的主体地位。让文化传播通过“多样化的层次与分级”的方式实现。可以把民族音乐文化和唱片业的发展相融合,坚持民族音乐的文化主体地位,运用多层分级的文化传播方式,加强各种文化的交流,并注意培育少数民族音乐的文化产业[26]。
葛姝亚《论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创新》(2014年第12期)指出在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传承过程中,要紧紧抓住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不断加工、发展、繁荣。应深入到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丰富的村寨,从人民群众中汲取让民族传统音乐焕发生机的动力,探求既适合当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特点,又能展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民族传统音乐发展之路[27]。
史小亚《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的原始困境与现代传承——基于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视角》(2015年第6期)阐明民族原生态音乐的传承发展不仅是文化艺术多元化发展的必需,也是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必然选择。合理有效的评价机制是音乐形式得以客观评价的前提,有关音乐的评价状况与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传播直接相关。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评价机制的缺乏使其难以得到公众客观的评价,不利于民族原生态音乐向更大的范围传播[28]。
牛珺在《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当代适应与发展的思考》(2017年第5期)中认为少数民族音乐文化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这是它永葆活力的前提。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外部的现代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进行碰撞之后,前者对后者的影响逐步增加,导致少数民族的原生文化逐渐衰退,甚至出现瓦解、消亡的危机。某些传统样式虽消逝,但一些精髓以新的音乐形式、载体出现,并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这是少数民族传统音乐与时俱进,在当代继续传承的表现之一[29]。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的持续发展需要不断吸收其他文化的元素来进行内化,以此保持自身的活态,实现可持续发展。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在本文中被提出: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的价值在于通过音乐来强化民族中真善美的精神,而不是为了通过传承和传播少数民族音乐来取得经济上的收益。如果在传承过程中,掺入过多的物质性目的,不仅会让少数民族文化失去应有的尊严地位,也会让这种经过凝铸的艺术空有形式和技巧而缺乏灵魂。该观点直接表明传承与发展的精要所在[29]。
吴鹏在《新时期我国少数民族民间音乐的复合化和可持续发展研究》(2016年第2期)中认为不同民族之间无论是在地理界限还是精神界限,渐渐模糊相融在一起,使原本具有本族鲜明色彩的民族民间音乐受其他民族音乐、通俗流行音乐等丰富的音乐形式和类型影响,民族音乐复合式的发展走向也日渐清晰。少数民族民间音乐要么随着现代化的发展逐渐消逝,要么与现代流行音乐文化相融合,创作出更容易被大众所接受的新民族音乐[30]。
传承原生态少数民族音乐需要坚守少数民族音乐独有的原始状态,彰显原汁原味的音乐本色,最大程度保留其艺术特点。要始终保留并传承原生态少数民族音乐特有的旋律、节奏与调式,保存其原生态音乐的即兴、自由与互动等艺术特点。万志文《原生态少数民族音乐融入大众音乐视野的路径》(2017年第9期)中认为虽然原生态少数民族音乐处在音乐市场边缘,受到流行音乐的排挤,但其凭借强劲的生命力生存下来,充分表明原生态少数民族音乐有其自身传承体系。因此,需要高度关注少数民族音乐的民间传承,为少数民族音乐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发展路径[31]。
少数民族音乐大多源自民族群众即兴创作和传唱,其音调旋律等都是由群众长期琢磨改编而来,更注重传唱的过程和体验,每个传唱人在演唱中会加入自己的生活体验和真情实感,对音乐有不同的理解和感受,这正是其生命力所在。李金玲《新时代少数民族音乐的变革与对外传播研究》(2018年第11期)指出合理运用新时代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对民族音乐进行品牌建立和对外传播,建立少数民族音乐数据库,积极推进少数民族音乐同世界音乐的碰撞和交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从而推进少数民族音乐不断革新和发展[32]。
罗莎、汪琦《论少数民族原生态音乐的传播路径及其创新》(2018年第7期)阐明音乐是重要的人际交往工具,还具有记录并传播文化的功能。针对原生态音乐的传播,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目前我国有音乐协会,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性的针对原生态音乐发展的原生态音乐协会。这一力量需要加强[33]。
要深挖散落民间的艺术人才和曲谱,同时鼓励创新创作,尤其应加大对经典曲目的诠释,让经典回归,提高人们的艺术修养。任洁《浅析贵州少数民族音乐》(2017年第10期)一文指出少数民族音乐植根民间的群众基础和艺术根源,让它进一步枝繁叶茂,需要业内人士共同努力。尤为重要的是加强对专业人才的保护和培养,加大对民间音乐资源的收集整理[34]。
廖俊宁,席晨《音乐人类学视域下的少数民族音乐史研究》(2018年第8期)指出要传承和发扬我国的少数民族音乐,需要从音乐人类学的视角去保护和宣传各少数民族音乐拥有的独立个性和文化魅力,加强多种音乐文化价值在少数民族音乐发展中的体现,避免被西方价值观同化,保持我国少数民族音乐独有的艺术特色[35]。
目前关于民族音乐的理论研究很少。处于边缘化地位的民间音乐,民众更多是在实践中口传心授、自行揣摩,从而使民族音乐无法形成良好的研究基础,影响大众对民族音乐的认知和传唱。张弛《概论性研究: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传承发展的基石》(2019年第4期)认为民族音乐概论性研究是大众认知民族音乐的窗口或途径。对民族音乐研究涉及面越全面,民众对民族音乐文化的理解才能越全面。概论性研究能够从大体上勾勒民族音乐的框架,可以建构民族音乐相对完整的风貌,应逐渐加强[36]。
五、民族音乐的田野调查研究
田野工作不仅是民族音乐学者的基质性方法论,也是其惯常的实践经历和工作经验。秦雪峰《关于少数民族音乐田野工作——从民族音乐学视角》(2014年第8期)一文认为民族音乐学常常应用文化人类学、文化研究、社会学,甚至于语言学和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并从宏观的文化比较到微观的语音、符号、韵律、旋律度量等方面展开考察。但是,不管借鉴何种方法,几乎所有研究少数民族音乐的学者都长期地践行参与式观察。所以,民族音乐学作品绝大多数以大量而深邃的人类文化学因素为基质,在其方法论中田野调查是先导、基础和灵魂[37]。
总之,民族传统音乐的价值重构,不仅要在具体音乐内容、形式、思想方面进行价值重塑,使其更加契合文化消费背景下的消费意图,还需要加强民族传统音乐的研究,通过学术建设使民族传统音乐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双重发展。通过学术方面的研究推进,使民族传统音乐形成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学术研究方面的发展,也会使得民族传统音乐有机会和更多大众音乐相提并论,提升民族传统音乐的价值意义,增强大众对民族传统音乐的价值感。重塑民族音乐价值,才能使各方面的努力形成一个明确的主线,并最终使民族传统音乐在文化消费背景下更好地通过价值提升实现生存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