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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2019-02-09梁正海

贵州民族研究 2019年11期
关键词:传统医学医药少数民族

梁正海 刘 剑

(铜仁学院 武陵民族文化研究中心,贵州·铜仁 554300)

在价值观念冲突日益凸显,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侵蚀性破坏越演越烈的当下,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与保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本文将集中讨论六个国家对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做法及经验,分析国际经验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从相关研究来看,无论是我国相邻或相望的印度、老挝、泰国、日本、韩国等南亚、东南亚、东亚国家,还是非洲的津巴布韦等国家,他们在传统医药知识领域内的传承与保护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极大地丰富了世界知识宝库。

(一)日本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日本传统医学是在引进中医学的基础上不断本土化而形成的医药学体系,受中医影响之深远是不言而喻的。日本传统医学被称为汉方医学或东洋医学,传统医药被称为汉方药。明治维新以后,随着西医药的全面引进,传统医药在医疗体系中的唯一性地位被动摇[1],汉方医学的地位一落千丈,陷入发展困境。20世纪70年代以后,受疑难杂症增多、西医治疗成本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汉方医学再度受到日本民众的欢迎,重新回到民众生活,汉方药产业逐渐兴起,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日本传统医学在临床应用、汉医药研究生产及市场开发、人才培养、标准化管理等方面都具备了较强的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

一是重视传统医学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日本重视传统医学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尤其重视具有比较优势的针灸和推拿按摩人才的培养。1978年日本批准成立明治针灸大学,创立了世界上第一所正规针灸大学,汉方医学也由此成为国家教育行列的一个组成部分[2]。经过40多年来的发展,日本汉方医学人才培养已涵盖本科、硕士和博士教育,建立了完整的汉方医学高等教育体系以及职业资格考试与认证制度,为日本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与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队伍。日本政府也十分重视传统医药的科学研究。无论临床医疗、汉方医疗设备的发展,还是汉医药创新,科研都是主要的推动力量。可以说,这是日本汉方医学在世界上表现出强劲发展态势的主要原因。自1972年以来,日本政府投资建立了东洋医学研究所等多家汉方医药研究机构[3],日本的高等医学院、汉医药生产公司也相继设立了汉方医学研究部门,从事汉方医学临床实践、针灸诊疗、医疗设备、汉方药调制、汉医药、健康保健产品、规章制度研究的人员达3万多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汉方医药科研人员非常重视对传统中医药的研究、借鉴与吸收、创新。从相关研究可以看出,当前日本国内使用的210 个汉方药处方基本出自我国东汉张仲景《伤寒杂病论》中的原方,汉方药可谓日本化了的中药。

二是重视传统医药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日本涉医行业的法律法规被视为世界上最严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汉方医学的发展,日本政府先后颁发实施了《医师法》《药事法》《按摩指压师、针灸师法》《柔道整复师法》,同时还出台了《医疗用汉方制剂管理的通知》《汉方浸营制剂的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自定标准(草案)》等规章制度。日本尤其重视汉方药的监督和管理,从生产、销售到临床使用环节,不仅制定了严格的规范程序和品质要求,而且强化西药管理的《医药产品制造管理规范》《医药产品非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医药产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等规范条例也同样适用于汉方药的管理。这种严格规范的双重管理和双重适应彰显了日本传统医学的魅力和无限生机。

三是重视传统医药的研发生产与市场化运作。凭借着先进的科学技术,日本汉方药制药产业化发展普遍向好。“规模宏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4],成为日本汉方制药企业的一大特点。在新药研发与产权保护并重的双轮驱动战略支持下,汉方药制药企业不断研发、生产高品质汉方药品,既满足了消费者需求,又实现了传统医药知识的创新与发展。从相关研究资料看,日本规模以上汉方药制药企业已有500余家。1997年,日本汉方药产值达到顶峰,达17亿美元;后因“小柴胡汤”事件影响逐渐下滑,但仍维持在10亿美元左右。

(二)印度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印度传统医学主要由阿育吠陀学、瑜伽功等四部分组成[5]。经过多年发展,瑜伽功已成为全球广泛传播的一项身心锻炼修习法。跟世界各国传统医药知识一样,印度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多半是依靠口传心授来实现或完成的,这种特殊的传承方式为印度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巨大的潜在性威胁。先后发生的姜黄案(Curcuma longa)、楝树(Neem Tree)案、Basmati香米案等多起传统医药和处方被盗用、剽窃的案子就是最有力的佐证[6]。面对这种严峻挑战,印度政府主动应对,开展了一系列保护与合理开发传统医药知识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建立传统医药知识数字信息,保障传承人知识在先权。由于曾有过多起本土传统医学药物和处方被盗用和不当占有的教训,印度政府高度重视传统医药知识权属保护问题,率先建立了生物多样性登记制度,明确规定登记时“必须提供充分的权利人信息”[7]23,为权利人维权提供积极的制度性保障。2002年印度政府又颁布实施《生物多样性法案》,建立信息来源披露制度,推动生物多样性登记制度的法制化进程。信息来源披露制度和生物多样性登记制度共同作用,对于有效防止其他国家做出不利于本国生物资源及相关知识保护的行为可谓意义重大。为了方便全世界专利管理部门查找相关信息,有效避免专利授权造成生物剽窃事件,确保传统医药知识的产权安全,印度政府建立了传统医药知识数字图书馆,为发展中国家传统知识保护竖起了一个堪称样板性的工程[8],为了激发民众保护传统医药知识的主动性,保障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人的权益,印度政府开创性地建立了“蜜蜂数据库”(HoneyBee database)。这个数据库因关注土著知识而被誉为“印度的草根创新集结号”[9],为已有发明的改良、与发明人和知识提供者分享利益提供了一个有效平台[10]。经过多年的发展,蜜蜂数据库已收集超过10万个草根创新项目,成为世界上同类数据库中最大的一个。蜜蜂数据库已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网络平台,包括中国在内的75个国家参与其中。

二是建立专门的投资基金会,促进传统医药知识的产业化发展。二战后,印度经济快速发展。除了在软件制造业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外,印度的制药业也获得飞速发展。作为世界上制药业规模大、发展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印度先后诞生了如南新(Randbxy)、瑞迪(Dr.Reddy’s)、西普拉(Cipla)等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大型制药企业。为了发挥比较优势,印度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扶植民族制药业发展。考虑到受专利权保护的大多数草根民众难以将自己所拥有的民族医药专利进行产业化开发,并顺利进入制药行业参与正常的市场竞争的实际,印度政府筹建了高达200亿印度卢比的专业投资基金[11],帮助基层医药专利持有人将自己的专利转换增值,既缓解草根知识持有者的投资困难,又推动民族医药的产业化发展。可以说,印度的投资基金会是为该国传统民族医药知识产业化开通的一条绿色通道,是那些掌控尚未开发利用的民族医药知识的草根民众将其专利商业化的助推器。作为一种国家战略,印度投资基金会对于民族医药创新性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三)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泰国位于东南亚中南半岛中部,属于典型的热带季风气候类型,高温多雨,植被保存良好,生物多样性突出,这为泰国传统医药知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先天性优势。泰国传统医药发展历史悠久,茶旺拉曼七世(ChaiworamanⅦ) (1182~1186年)时期即有使用传统药物的历史。泰国传统医药简称泰医。泰医是一个多元的知识体系,它不仅受中医学、印度医学等外国医学的影响,而且融入了佛教的哲学思想,含有浓厚的佛教元素[12]。因此,泰医不仅被视为一门医疗技术,同时还被视为一种哲学思想。在实践过程中,泰医的保健功能尤其受到人们青睐,泰医推拿在国内非常盛行,也深受国外游客喜爱,享受泰医推拿、美容、保健正在成为吸引外国游客的重要元素。

为了充分发挥本国传统医药的优势,抵御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国内传统医药资源的侵蚀,降低对高昂进口医药的依赖,2000年泰国政府颁发了世界上第一个传统医药知识专门法——《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13],依法组建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委员会,负责泰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注册、协调社会各界力量以保护促进泰医药的发展[14],尤其对传统药方、草药及药物生长地域范围依法保护的相关规定成为了泰国传统医药保护制度的一大创新,为获取高质量、可持续性的草药资源,繁荣传统医药,满足泰国国民对于传统医药的需求做出了突出贡献。

泰国政府也十分重视传统医药的科学研究及开发应用。泰医院、泰国传统医学研究所、泰国科学技术研究所、药学院、国家基因工程与生物技术中心、泰国国家科学研究理事会分会、泰国传统医学及替代医学人体试验伦理委员会、草药产品生产开发委员会所属药用植物研发分会等构成了泰国传统医药研发机构的组织体系。传统医药在泰国国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被泰国政府定位为西医药的替代医药。早在1977年,泰国政府实施的第四个五年计划中便对60余种药用植物进行推广运用,20世纪末又确定了19种草药作为批量生产的传统药物,并将这19种药物列入国家级药品名单。目前,泰国已有1万余种传统药物注册,800多家天然药物企业从事一般传统药物的生产或销售。

(四)韩国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韩国传统医学受中医影响十分深远,其基础理论、诊断方法、治疗手段、药方药材等以中医为基础,并不断融入本民族文化元素,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传统医学体系[15]。韩国政府承认传统医药的合法性,韩医享有和西医同等的待遇,并将韩医治疗纳入医保体系,国人最高可报销70%[16]。韩医药深受韩国人喜爱。“无论是政府官员、国立医疗机构的职工,还是私立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乃至普通市民,都十分敬仰和接受韩医药。”[17]

国民的高度认同和政府近年来的积极认可及大力支持极大地推动了韩医高等教育的发展。韩医高等教育已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涵盖本科教育、硕士教育和博士教育。在韩医学本科教育中,学制一般为4至6年,但6年学制居多,包含2年预科和4年本科教育。6年本科教育学生需要完成教养科目、专业科目及相关科目的学习。具体而言,在2年的预科教育中,主要接受韩医学基本原理、中文、英语、哲学、历史学、生理学、各家学说等方面的课程教育;本科前2年,开始接受具体医学教育,课程包括本草学、伤寒论、经络学、针灸学、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等;本科后2年的教育开始融入现代医学。韩医学实行学分制,其中传统医学课程课时与实习时间大约分别是现代医学的1.74倍和1.2倍。可见“传统医学内容所占的比例要明显大于现代医学部分。”[18]重视传统医学基础与现代医学兼融,已经成为韩医学教育的一个突出特点。能够报考韩医科大学的学生都是学习的佼佼者。韩国医疗执业制度十分严格,执业韩医同时利用中西医两种手段行医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这种看似保守的限制性制度有效促进了韩医积极探索并充分挖掘传统医学的临证潜力,强化了韩医学思维方式和临证素质。极大地避免了西医思维指导下的中医临床诊治。

(五)津巴布韦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主要做法及经验

津巴布韦乃至整个非洲地区传统医药的发展历程可谓几经起伏。在19世纪以前,非洲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古老而又相对成熟的传统医学和受人尊敬且信赖的传统医疗者。然而,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大举入侵后,刀枪火炮打破了当地传统医药知识生存的文化社区,尤其是基督教传教士将西医输入非洲,加之殖民主义政策的推行,非洲各国的传统医药几近灭绝,津巴布韦也自然难逃厄运。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非洲各国民族独立运动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一系列的反殖民主义运动使得大多数国家先后摆脱西方殖民主义国家的政权控制,走上独立自主的历史舞台,本民族传统的医药知识也伴随国家独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重构和发展。津巴布韦传统医学带有浓烈的宗教元素,巫医是比较常见的传统医疗者。[19]1981年,津巴布韦政府立法承认传统医疗者的合法地位,建立了传统医疗者的登记制度,并在财政补贴、贷款等方面给予传统医疗者以支持,帮助传统医疗者成立协会,以便其开展传统医学的研究,极大地促进了传统医学的发展。

二、国际经验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启示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为传承和保护传统医药知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我国传统医药知识尤其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与保护仍然具有现实性意义,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创造于乡土[20],受惠于广大人民群众。在乡村振兴战略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面临巨大挑战的大背景下,政府应充分利用行政资源,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和保护提供服务和保障,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和保护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

在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都十分重视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与保护工作,不仅为传统医药知识的现代利用和创新性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性支持,而且还为其提供了法律性保障。比如,印度早在1961年便颁布了《印度草医学法案》,规范印度传统医药的登记、管理等工作。之后又相继颁布实施了《专利法》《生物多样性法案》《商标法》《版权法》等,不断完善传统医药知识的法律性保障,促进印度传统医药知识的持续发展。再如,泰国政府于2000年率先颁布了世界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专门法[21],将与传统医药知识相关的元素一并纳入保护对象。在政府政策法律的主导下,不仅为泰国医疗保健系统注入了活力,还为泰国旅游业培育了新的吸引物,极大地推动了医疗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据相关报道显示,泰国的旅游医疗服务年创收达1200亿泰铢,并且每年保持两位数增长[22]。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是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战略不可忽视也不能忽视的文化元素,它符合新常态下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保健医疗的需求。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是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与生存环境双向调节的智慧结晶,具有丰富的内涵和成熟的实践经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仍具有不可替代性。面对广大民众对于医疗健康不断增长的新的需要,面对绿色医疗理念的不断增强,面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只有政府高度重视并加以统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科学调配各种资源,积极支持和扶持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最大限度保障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发展空间,保障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人的权益,才可能推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有效保护与活态传承,从而构建起传统医药知识与现代医药知识共生的良好格局,不断满足广大民众对于医疗健康的多元需求。

(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应充分发挥经费扶持的关键作用

经费扶持是实现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目标不可或缺的关键要素。从国外经验可以看出,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包括传统医药知识在内的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一方面,通过政府划拨专项财政资金用于赞助、补助、奖励传统医药等相关项目,繁荣医药等传统文化;另一方面,通过设立传统文化发展基金,为医药等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提供经费支持。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充分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鼓励企业参与医药等传统文化事业的投入,壮大繁荣传统文化事业资金实力。多角度的资金扶持,推动了日本传统医药等传统文化的健康持续发展。韩国为促进韩医的传承和发展,不惜以重金加以推动。每年设立专项奖学金用以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传统医学类大学或出国留学,培养了大批高素质、高技能的韩医专业人才,为韩医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泰国政府每年用于支持泰医保护和发展的经费1.3亿铢,约占卫生部年度预算经费的4.3%[23],为传统医学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

日韩泰等国的经验表明,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与保护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加大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专项经费投入,是促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我国政府通过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有力推动了民族文化建设,但我们对武陵民族地区的调查表明,文化建设经费分配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领域的专项资金十分有限。各级政府在预算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经费时,应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扶持力度,集中力量,用专项资金推动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传承人补助以及药材种植、加工等。从现实情况看,尤其需要加大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费用的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用。

(三)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应充分发挥制度建设的保障作用

无论是日本、韩国、印度、泰国等东亚、南亚、东南亚国家,还是津巴布韦等非洲国家,其国内传统医学传承与保护的康健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都得益于相对完善的制度和法规的保障。为了防止“生物盗版”事件的再度发生,印度政府建立了生物多样性登记制度,对国内的传统医药资源进行收集建档,明确产权归属,有效保护了传统医药知识持有人的正当权益。为肯定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人的合法地位,津巴布韦建立了传统医疗者登记制度,并以此为依据,从财政补贴、贷款等方面对传统医疗者给予鼓励和扶持。泰国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传统医药知识进行保护的法律,极大地推动了泰医的传承和发展。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医药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独特的优势在农村社区医疗保健事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与保护,促进了传统医药事业的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24]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关于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制度建设依然滞后,加上不同时期相关制度建设所强调实现的目标不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持有人的角色在制度作用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25],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大量民间医疗资源被闲置;另一方面政府提供的医疗资源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健康需要。缓解这一矛盾的关键,不在于单一的增加财政投入,而在于科学的制度安排,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以主人翁的态度或角色参与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以此为观察点,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人科学有效的认证制度的建立显得十分必要而又紧迫,因为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人作为社会力量的一分子,其传承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关键在于一个合法的身份或角色。

(四)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应充分发挥传承人的主体作用

传承人是传统知识传承与保护的主体[26],只有具备一定技能的主体才能承担传统知识的传承与保护工作。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有其特殊性,不论是药物识别、采药制药,还是临床实践,都是一个长期的经验积累过程,有其特定的传承模式。从实践来看,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主要是一种自发行为,与现代医学技术的传承依赖有目的系统教育培训极为不同。从国外经验来看,教育培训能够使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与保护获得新的动力。例如日本,虽然其汉医高等教育模式基本上模仿中国,且汉医高等教育在历史上经历了不同的政策待遇,经历过巨大的挑战,但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汉医高等教育体系,全国80所涉医高等院校每年培养了大批兼具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的汉医人才,保障了汉医持续有效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再如泰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泰国关于传统医学的人才培养已形成了从本科到博士的完整学制结构,并且与我国北京、上海、云南等地的中医学高校建立了传统医学人才培养战略协议,积极促进中医和泰医的交流融合。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学教育和考试制度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我国医学教育和研究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相对于西医教育,我国传统医学教育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医学教育明显较弱,传统医学发展面临各种尴尬。积极借鉴他国经验,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传统医学教育,培养更多优秀的传统医学人才,充分发挥传承人的传承主体作用,对于繁荣传统医学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一方面,要加强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人的教育培训与素质提升。传承人群体大部分是低学历的草根民众,他们通过民间固有的家传或师传模式获得传统医药知识,在某一专科领域有所建树,形成了自己的临床实践风格,丰富了我国传统医药知识的内涵。但是,由于制度的约束,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难以取得行业从业资格,正大光明地施展医术。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加强民间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人的教育培训和素质提升十分必要。无论是短期培训班,还是大比拼似的交流学习[27],只要有利于促进民间医生的培训,提升传承与保护传统医药知识的认识,增强恪守医德、本分行医的意识就好。当然,交流培训只是手段,最终目的还在于给予民间医生合法行医的资格创造条件,鼓励他们成为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带头人,像体制内医生一样,成为服务民众健康的阳光天使。

另一方面,推动中医学高等教育的转型发展,培养适应并乐于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壮大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人队伍建设,缓解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人断层的危机。1956年我国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创建了首批中医学院,标志着我国传统医学知识传承由口口相授的师传向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拓展。目前,我国中医药大学已从4所发展到20余所,这些高等院校成了培养传统医学人才的摇篮。相对于民间固有的传统医药知识传承模式,传统医学高等教育的影响范围更大,培养出来的传统医学人才掌握的技能更加全面。更为重要的是,高等教育为毕业学生参与等级考试,获得从事传统医药卫生事业的准入资格提供了方便。因此,我们认为,新医改应重视传统医学高等教育与现代医学教育的同步发展。第一,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高等教育体系,改变当前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教育在传统医学教育中的附庸地位,让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教育成为我国传统医学教育中独立的板块,对于报考传统医学教育,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医学教育的学生,应加大各类奖学金的奖励额度和力度;第二,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政策性的科研立项倾斜力度,鼓励各中医药大学积极开展区域内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文献收集、理论研究和临床实践,完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理论体系,让源于实践的传统医药知识,更好地服务于实践;第三,各中医药大学要积极加强与地方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人的合作,尊重民间医生在医疗领域做出的贡献,主动邀请民间优秀的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人为传统医学专业学生作经验交流,聘请民间医生作为校外导师指导学生的医疗实践,促进传统医药知识高等教育与师承教育的有机融合,夯实学生专业技能;第四,推动传统医学教育国际化办学进程,创造条件鼓励更多传统医学专业学生出国留学,学习他国传统医药理论知识,借鉴他国传统医药临床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我国传统医药知识。

(五)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应充分发挥创新利用的动能作用

总的来看,创新利用和适度开发已成为世界各国促进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手段。如日本政府非常重视汉医药的研究开发,最大程度实现了汉医药的标准化和批量化生产,形成了完善的汉医药产业链。日本还注重汉医药的创新,除了积极研发生产能够满足临床医学需要的药品外,还创新性地研发保健品、化妆品、沐浴露等非医药产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喜爱。又如韩国,虽然在传统医药的科研水平、制药工艺等方面不及日本,但韩国以传统医药为基础进行的化妆品、食品等新型非药用产品的研发与深加工在国际上可谓独树一帜。再如泰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动加强传统医药的研发,不仅满足了国民对于传统医药的需要,而且研发创新的大多数传统医药产品或医疗服务已成为旅游产业的重要吸引物。“泰式洗”出口到中国,风靡中国市场。日本、韩国、泰国等国实践证明,创新利用有利于增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造血功能[28],焕发新的生机,形成持久的生命力。

对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进行适度开发已在我国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部分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研发甚至取得了明显成效,苗医药、藏医药等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制品更是在市场上表现良好。因此,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内外关于传统医药适度开发的经验,充分发挥创新利用的动能作用,在遵循相关传统医药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等原则,尊重并维护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人权益,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优势,适度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医药产品或保健产品,尤其要研究开发符合市场需求及大健康产业、绿色发展的民族医药产品,以特色和品质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存续能力。

(六)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保护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制约作用

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以及西方国家对传统医药进行商业化不当占用而提出的法律问题,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传统医药知识面临的共同难题。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传统医药知识的青睐及国际上“生物盗版”事件的频繁发生,许多国家开始重视传统医药知识的知识产权问题,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例如,泰国政府通过“泰国传统泰药智力法案”对泰医的国家配方、私人配方及一般配方进行明确保护[29];印度政府通过与民间组织开展协作,在全球率先建立了生物多样性登记制度[30],并通过《专利法》对传统医药知识注册登记、专利发明等进行保护,有效抑制了生物盗版行为的再度发生等。印度、泰国等国的实践证明,国家对于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对本国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与发展能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国传统医药知识的发展已有数千年历史,为国人健康保健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可以预见,各具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在未来的大健康产业中仍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受法律法规的制约,我国绝大多数传统医药知识尚未进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一些价值极高的祖传秘方、诊断技能、药物制剂等传统医药或散落民间,或被低价贱卖,或被外商窃取进行商业化开发,不仅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传承与保护,而且还给我国传统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对大量珍稀药用植物的掠夺式开采利用,也正在破坏传统医药知识的生存空间,广大民众共享医药资源的权益遭遇挑战,加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传统医药知识传承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生物盗版、掠夺式开发等问题尚不能起到令人满意的制约作用。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成为今后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重要方向。一方面,我国应结合传统医药知识的特性与保护现状,充分盘活现有法律法规,在《商标法》《专利法》等现有法律基础上,适度修订完善相关条例,研究制定专门法,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对象、保护标准、保护模式、权利主体、侵权赔偿等进行明文规定,尤其要明确约定传统医药知识的权利主体、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31]。另一方面,多渠道创造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传统医药知识的产权保护不能仅仅依赖于法律法规,可以借鉴印度等国家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经验,多渠道创新传统医药知识的产权保护。例如,探索实践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重构传统医药知识生态空间;对传统医药知识进行收集整理,实现传统医药知识文献化;完善已有传统医药数据库,建立新的传统医药数据库及秘方数据库等等[32]。总之,加强传统医药知识的产权保护不仅仅在于设立一项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实现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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